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19xx年全省普通大中专院校招生计划管理和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4.13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19xx年全省普通大中专院校招生计划管理和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做好普通大、中专院校招生计划管理和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推进教育改革、调整和发展,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及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19xx年全省普通大、中专院校招生计划管理和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普通大、中专院校招生计划管理工作19xx年全省普通大、中专院校招生计划安排,要以党的十五大提出的稳步发展高等教育方针为指导,紧紧围绕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招生计划要与优化教育结构和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紧密结合,走以内涵发展为主的道路,促进高、中等教育规模适度,结构合理。以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为重点,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和高、中等学校办学条件以及毕业生就业信息反馈等因素,统筹安排年度招生计划,并与本世纪全省高、中等教育发展规划目标相衔接,保证高、中等教育长期稳定、协调发展。

19xx年国家下达给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计划30600人(含大连3000人),中专招生计划41000人(含大连4000人),分别比上年计划增长8.1%和2.5%。

19xx年全省增加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指标安排的原则:一是增加办学条件较好,社会急需专业的院校的招生,重点向本科层次倾斜,压缩本科院校中的专科层次;二是促进高校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调整,对优化资源配置的院校予以倾斜;三是用于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四是用于国家部委所属院校扩大招收我省所需的工科类本科层次的学生。

具体要求如下:

1.积极稳妥地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继续搞好和扩大高职班招生试点,深入研究高职教育有关招生对象、形式、考试办法、专业设置等方面的问题,使之区别于普通专科学校性质和办学模式,形成自身的特色。

今年高职班招生规模比上年有所增加,结构进一步优化。今年新增计划安排:一是提高卫生、公安、司法等部门培养人才学历层次,以适应行业人才结构需要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学历层次的要求;二是按照国家提出的“三改一补”的精神,用于省内3所具备条件、基础较好的国家重点中专以及部分成人高校举办高职班;三是满足省内教育资源相对薄弱地区发展高职的需要,以推动这些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

高职班招生对象根据我省的实际需要确定,招收的“三校生”的数量占高职班招生总量的50%左右,以拉动全省职业教育的发展。

2.根据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结构调整对人才的需求,逐步减少专科层次招生数量,适度扩大普通高校本科招生数量。

3.继续稳定师范院校招生规模,控制医疗院校招生数量,优化结构,师范和医疗院校招生规模基本上维持在上年水平。为有计划地提高师资学历层次,今年增加师范类本科专业招生数量,减少师范专科招生数量。

4.鉴于全省目前还有一定数量的民办教师尚未转正,因此可少量招收部分民办教师。各

地区在考虑民办教师招收计划时,除应征得当地市计委、教委、财政局同意外,还要对民办教师招收条件进行必要的限定。民办教师招收的对象限定为19xx年x月x日前任教的民办教师。

5.为合理配置教育资源,避免人才重复培养,提高人才培养的层次,从19xx年起,中等专业学校一律停止招收高中毕业生。

6.各教育主管部门要在认真总结中专招生“并轨”经验的基础上,研究相应配套改革措施,如设立苦脏累险专业奖学金和困难学生贷学金等,特别是要加强“并轨”后计划管理问题。一方面要保证定向招生计划的实施,另一方面要进行行业、地区间的统筹协调,缓解人才培养的条块分割与人才需求社会化间的矛盾。

7.为缓解就业压力,推迟就业年龄,减轻劳动力市场的供给压力,高、中等学校要挖掘办学潜力,充分利用办学资源,在完成省下达的学历教育招生计划的同时,对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施1至2年的职业技术培训。

二、做好19xx年毕业研究生和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安置工19xx年全省预计共有大、中专毕业生70152人(含自费毕业生),其中毕业研究生2230人,本科生23719人,专科生21988人,中专生22215人,与19xx年毕业生资源数基本持平。随着我省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改组、改制步伐加快,社会就业和再就业压力不断增加,今年我省毕业生就业形势相当严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抓紧抓好。

1.19xx年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继续坚持“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的方针,坚持“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和教学第一线”的方向,坚持“学以致用、人尽其才和优生优用”的原则。要确保辽宁“九五”期间支柱产业、重点建设项目、艰苦行业及贫困地区对人才的需要。毕业生就业工作要积极适应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需要,拓宽用人渠道,鼓励毕业生到非国有经济的单位去就业。为增强我省经济竞争力和发展后劲,鼓励省内企事业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吸纳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2.19xx年继续在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中实行公开考试、考核制度,选拔一部分优秀毕业生充实部队建设和公务员队伍;为培养年轻后备干部,选拔一批优秀毕业生下派基层锻炼;为积极吸纳硕士以上高层次毕业生来我省就业,凡事业单位接收博士、硕士毕业生,可在编制定员内不受增人计划的限制,允许先进人再追加计划。

师范类专业的毕业生坚持在教育部门和教学单位安排就业(师范院校招收的非师范专业毕业生除外),对长线专业毕业生,在教育部门和教学单位安置确有困难的,经省、市主管毕业生就业的计划、调配部门批准,可安排到其他行业就业。

公安、司法等院校毕业生,原则上要在本行业内安排就业;工商、税务专业等行业性强的毕业生,原则上在行业内安排就业。

定向毕业生除家迁、升学、留校外,采取一次派遣的办法,派回原定向地区或行业(单位)就业。

委培毕业生除家迁、升学、留校外,原则上按委培协议派遣。确因委培单位关、停、并、转而不能接收的,应由原委培单位及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经市级计划、调配部门核准,报省审批后,就地就近安排就业。对定向、委培毕业生,各市要严格把关,认真做好接收安置工

作,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改派,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

有关地区和部门与学校联办的各类毕业生的就业安置工作,按照招生时所签协议,回联办地区和部门就业。如因特殊情况要改变就业去向,必须由原联办地区或行业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说明理由,出具证明,报省主管毕业生就业的计划、调配部门审批。

对“并轨”院校毕业生,政府除对急需专业的毕业生进行少量调剂外,大部分毕业生在国家和省的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

对自费毕业生国家不包分配,在生源所在地区面向基层,自主择业。

乡企定向自费毕业生,按招生时所签协议及省政府有关规定,采取一次派遣到原定向单位的办法安排就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改变原定向单位安排。如原定向企业确属关、停、并、转无法接收的,由原定向单位的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报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采取就地就近,面向乡镇企业安排就业。

对省外院校和国家部委所属院校毕业生来辽宁就业的、国家部委在我省院校留成部分的毕业生、省属院校毕业生、市属院校省分专业毕业生,原则上在全省范围内安排就业。市属院校毕业生主要在本地区内安排就业。

3.要继续坚持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办法落实毕业生就业去向。对于军工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所需的毕业生,省将采取指令性计划予以保证。生源为阜新、朝阳、铁岭等市的毕业生,在完成上述任务的前提下,力争本科层次毕业生的70%回生源地工作,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不得随意出具改派证明。严格控制偏远地区毕业生资源向沈阳、大连流动。

各市要采取各种措施,积极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鼓励毕业生到乡镇企业、区街企业以及各种经济成分的单位就业。对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工作的毕业生,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代办接收手续及户粮关系迁移手续,保管人事档案,连续计算工龄,按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

各用人单位要合理配置和使用毕业生资源,要按学历高、中、低的梯次结构接纳毕业生,为辽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好人才储备工作。各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计划内安排的毕业生,特别是女性毕业生。

4.我省毕业生就业工作要与国家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的政策相结合,将毕业生就业计划全面纳入我省控制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省计划安排的毕业生,各市不得以任何理由征收城市建设费或城市增容费。

5.加快我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改革步伐,加快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建立与完善工作。在招生工作全面走向“并轨”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的新途径。培育和建立以学校为基础、政府为主导的毕业生就业市场体系。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进程的要求,明确政府、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各学校要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力度,利用各类形式,对毕业生就业形势和政策进行广泛的宣传,采取多种措施,认真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使广大毕业生认清形势,面对现实,务求实际;进一步加强对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帮助他们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正确处理好个人志愿和国家需要的关系,鼓励毕业生到国家最需要的岗位去建功立业;学校要转变观念和职能,改变过去计划经济条件下,毕业生分配依赖政府包办的局面,主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要克服招生与毕业生就业相脱节的倾向,统筹安排招生、教学、毕业生就业工作。要积极负责地向有关单位推荐毕业生就业,举办毕业生就业双选会,积极参与各种地区性的供需洽谈会,充分利用社会的各种就业渠道和就业信息,及

时指导毕业生就业,尽快建立起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毕业生就业推荐机制。

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利用各种宏观调控手段,加强对毕业生就业的引导,增强服务意识,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培育毕业生就业市场,为毕业生创造宽松的就业环境。各行业主管部门首先要抓好所属学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采取措施,以本行业为主,尽可能扩大安置范围。要下决心调整与社会需求不适应的学校和专业。

各用人单位要从社会稳定大局出发,积极接纳毕业生,加强毕业生上岗教育。要加强与学校的联系,反馈人才需求信息,使学校明确人才培养的目标,及时解决人才培养中存在的问题。

6.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计划内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且有利于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积极落实毕业生的就业去向,从安定团结以及为社会发展配置人才、储备人才的大局出发,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7.对自主择业的毕业生也要做好疏导、服务工作。要注意解决长期沉淀未就业毕业生数量逐步增多的问题,以缓解对整个社会的压力,特别要搞好“保底安置”。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毕业生就业的政策规定,严禁从地方利益出发、从本位主义出发,制定与国家和省毕业生就业方针、政策相违背或抵触的有关规定。

8.加强对毕业生就业领域的收费管理。除国家和省里有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任何单位不得对毕业生进行有偿分配。对于国家计划安排的毕业生,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不得征收任何费用。

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毕业生就业领域收费的监察力度,对于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收费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除没收非法所得上缴省财政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9.加强对毕业生就业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与管理。各学校和用人单位都要维护毕业生就业计划的严肃性,认真执行和落实计划,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按有关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省计划、调配部门审批。

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强化对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和计划执行的监控力度,在毕业生就业工作基本结束后,组织有关部门对毕业生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

普通大、中专院校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任务十分艰巨。各级政府要从经济和会发展的长远目标出发,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开拓进取,密切配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共同做好19xx年全省普通大、中专院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


第二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xx年全国普通 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20xx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对于保持就业形势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取得积极进展。20xx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数量继续增加,就业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国务院对做好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作出新的部署。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聚焦重点难点,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要位置和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要多方位拓宽就业渠道,结合产业转型升级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尤其要加快发展就业吸纳能力强的服务业,着力发展研发设计、现代物流、融资租赁、检验检测等对高校毕业生需求比较集中的生产性服务业,同时加快发展各类生活性服务业,拓展新领域,发展新业态,不断提高服务业从业人员比重。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人力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着力改革创新,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就业创业服务,改善就业创业环境,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力争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比例都有所提高,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稳定。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各地区要结合城镇化进程和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充分挖掘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农技推广等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的就业潜力,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要结合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引导更多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尚未制定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办法的地区,要在年内出台。高校毕业生在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申报相应职称时,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或放宽外语成绩要求。充分挖掘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潜力,对到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所在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助办理落户手续,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继续统筹实施好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等各类基层服务项目,健全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各地要为高校毕业生参加实习、见习、志愿服务等活动创造条件,并将参加实习、见习、志愿服务等活动作为高校毕业生求职的实践经历。要加大工作力度,健全体制机制,鼓励支持更多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

三、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xx〕14号),为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在转型升级过程中创造更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xx年年底。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开展岗前培训的,各地要根据当地物价水平,适当提高培训费补贴标准。

四、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

20xx年至20xx年,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通过提供创业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提升创业能力,帮助和扶持更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逐步提高高校毕业生创业比例。各地要采取措施,确保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都能得到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工商登记、融资服务、税收优惠、场地扶持等各项服务和政策优惠。各高校要广泛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有关部门要研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特点的创业培训课程,根据需求开展创业培训,提升高校毕业生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做好人事代理、档案保管、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权益保障等服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工商登记、场地支持、税费减免等各项创业扶持政策。拓宽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出资方式,简化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鼓励各地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经营场所支持。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按规定落实好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和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留学回国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现行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和创新符合高校毕业生创业实际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本着风险可控和方便高校毕业生享受政策的原则,降低贷款门槛,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升贷款审批效率。要通过进一步完善抵押、质押、联保、保证和信用贷款等多种方式,多途径为高校毕业生解决反担保难问题,切实落实银行贷款和财政贴息。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积极作用,推动改善创业环境。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群团组织、天使投资人等以多种方式向自主创业大学生提供资金支持,设立重点面向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对支持创业早期企业的投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

各地区要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范围,采取有效措施,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都能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密切协作,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切实保证服务不断线。教育部门要将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实名信息及时提供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数据库,全面实行实名制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就业服务平台要及时主动与实名登记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联系,摸清就业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加强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跟踪服务,为有就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持续提供岗位信息和求职指导。

各地区要结合本地产业发展需要和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意愿及需求,扩大就业见习规模,提升就业见习质量,确保凡有见习需求的高校毕业生都能得到见习机会。根据当地物价水平,适当提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标准。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参加职业培训的,按现行政策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各地区要继续推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行动,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高校毕业生需求,创新职业培训课程,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高校毕业生集中的城市,要提升改造一批适应高校毕业生特点的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和培训实力雄厚的职业培训机构,要选择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培训项目,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加强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根据高校毕业生特点和求职需求,创新服务方式,改进服务措施,提高服务质量,促进更多的高校毕业生通过市场实现就业。加强网络信息服务,建立健全全国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加快招聘信息全国联网,更多开展网络招聘,为用人单位招聘和高校毕业生求职提供高效便捷的就业信息服务。积极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为高校毕业生送政策、送指导、送信息,特别是要让高校毕业生知晓获取就业政策和岗位信息的渠道。精心组织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就业服务周、部分大中城市联合招聘高校毕业生专场活动和每季度的全国高校毕业生网络招聘月等专项服务活动,搭建供需信息平台,积极促进对接。高校要加强就业指导课程和学科建设,积极聘请专家学者、企业人力资源经理、优秀校友担任就业导师。

各地区、各高校要将零就业家庭、优抚对象家庭、农村贫困户、城乡低保家庭以及残疾等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列为重点对象实施重点帮扶。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的求职补贴要在离校前全部发放到位,求职补贴标准较低的要适当调高标准。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将残疾高校毕业生纳入享受求职补贴对象范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带头招录残疾高校毕业生。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

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最长不超过2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七、进一步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就业公平。用人单位招聘不得设置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性条件,不得将院校作为限制性条件。省会及以下城市用人单位招聘应届毕业生不得将户籍作为限制性条件。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要实行公开招聘,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要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报名时间不少于7天;对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明确监督渠道,公示期不少于7天。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厉打击非法中介和虚假招聘,依法纠正性别、民族等就业歧视现象。加大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按时支付工资等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消除高校毕业生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省会及以下城市要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简化有关手续,应届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办理落户手续;非应届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市、县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

八、推动创新高校人才培养机制

深化教育改革,积极调整教育结构,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培养生产、建设、服务、管理一线的应用型和技能型人才。高校要明确办学定位,突出办学特色,加强就业教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各高校自20xx年起要发布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完善就业与招生计划、人才培养、经费拨款、院校设置的联动机制,充分听取行业主管部门、经济部门、就业部门以及有关行业组织的意见,促进人才培养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关部门要开展产业升级人才需求预测研究,健全岗位需求统计调查制度,适时向社会发布行业人才需求信息,引导高校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探索制定行业岗位标准,促进高校依据市场需求完善专业培养课程。

九、加大宣传工作力度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要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视和采取的政策措施,大力宣传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中小微企业就业创业的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以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社会各方面全面客观地看待当前就业形势,共同关心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将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到每一名高校毕业生,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以积极向上的心态走向社会,先就业、再择业,在平凡的岗位上创造不平凡的业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深入用人单位进行政策宣传,引导

用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挖掘就业岗位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要在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使用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深入解读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同时,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及时了解和回应社会关切,掌握舆论主导权。

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政府政绩考核内容,进一步健全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制度,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时,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重要目标予以考虑。要切实加大就业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确保各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落到实处。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措施,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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