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采购合同
受托方:江苏弘业永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方:北海鑫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互利互惠之原则,兹就受托方根据委托方的要求购买轻循环油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如下:
一、委托事项
1、委托方委托受托方与委托方确定的供货商深圳市前海正易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
2、委托方和其选定的供货方进行前期产品选型、价格确认后,委托受托方向供货商实施采购付款。受托方仅作为委托方的采购代理人,参与但不负责前期的产品选型、价格确认,不负责产品的销售推广,也不负责产品售后服务。产品的选型、价格确认、产品销售推广及售后服务由委托方和供应方商洽完成。
二、货物描述
详见受托方与供货商签订的采购合同
三、货物采购
1、 在受托方与供货商签订的采购合同签订日起 2日内,委托方须向受托方支付总货款的20% 作为保证金。若委托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未支付上述保证金,受托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2、 在受托方收到委托方保证金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受托方应与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并根据委托方出具的付款委托书向供货商开出L/C。
3、 受托方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向供货商采购的货物,其质量、数量等均由委
托方和供货商事先商定,委托方对供货商提供货物的质量、数量等负有最终责任。
四、付款方式
1、受托方在与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生效后的 5日内向供货商开具期限为90天的国内信用证。供货商按合同约定交货后向受托方开具增值税专用#5@p,受托方凭增值税专用#5@p、收货确认书、货物质量合格确认书等单据承兑远期信用证。
2、合同标的物到达买方厂内验收合格后,委托方开具相应增值税#5@p及收货收据后 75个工作日内向受托方支付全额货款,支付方式为电汇。(但代理费用和资金占用利息不计入开票范围)
3、委托方在支付货款的同时必须另行支付:(1)货款总额1.5%的代理费;(2)货款的资金占用利息(利率按每月0.77% 计算,计息期限自受托方支付供货商货款之日至受托方付款之日止)。
五、产品交付
1、委托方应按照上述约定及时履行付款收货义务。
2、交货地点为受托方指定地点。
3、受托方根据委托方要求采购货物,不论委托方日后是否按约定及时付款提货,货物存储产生的仓储和保险等费用(若需),均由委托方承担。
4、委托方在收货时,应当场对货物进行开箱检验,如检验无误,则应及时签收,签收当日视为交货日。货物的验收由委托方完成。委托方收货时如发现货物有任何破损、缺件或异常情况,应立即向供货方书面提出。
六、违约责任
如受托方因供货方原因未能按合同规定履约,委托方不得向受托方追究责任。
七、其他约定
1、 若供货方交付的货物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质量,由委托方向供货方追索赔偿,受托方有协助义务。
2、 本合同的内容任何一方在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双方严守合作过程中知晓的对方的商业秘密。
3、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受托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本合同中所述“货物”系指合同标的物。本合同各条款标题仅为方便之用,不得用于限制其所指各条款的范围。
5、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
6、 本合同由双方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7、 本合同一式四份,委托方和受托方各执两份。
受托方: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人(授权代表):
日期:
委托方:北海鑫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盖章)
法人(授权代表):
日期:
第二篇:委托管理合同书wt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民航中南管理局投资兴建的广州从化后勤保障基地(暂定名)成功的成为国家四星级酒店及国家AAAA级旅游区,赢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本着双方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民航中南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委托上海锦江饭店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理广州从化后勤保障基地,双方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合约双方
第二条 合同双方
委托方:
地 址:
受托方:
地 址:
托管标的物:民航中南空管局从化后勤保障基地(以下简称度假区),该度假区含酒店(主建筑物六层)及温泉娱乐区、流溪河北岸山地。度假区位于广州从化良口镇松园村105国道北侧,占地234亩(不含矿泉水厂)。
第三条 宗旨
为甲方引进先进的经营管理方式和高质量的服务技术,培育度假区中高级管理人才,培养成熟的员工队伍,并发挥乙方的管理经验和品牌优势,乙方按照其管理公司的管理模式,根据度假区的硬件设施和度假区的地域特点及性质,对度假区进行高效的管理,不断提高度假区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社会知名度。在合同期内使度假区通过国家四星级酒店及AAAA级旅游区认定注册,为业主今后的自主经营打下良好的硬件和软件基础。
第三章合同期限
第四条 本合同管理期限定为三年,自二00一年x月x日至二00四年x月x日止。
第五条 前期筹建期
管理合同执行日至施工装修工程及开业准备之日止,为前期筹建期。
第六条 试营业期
度假区试营业期是指前期筹建期结束,并举行一般的试营业开业仪式至正式营业之期间,其基本条件为:
1、度假区营业执照;
2、度假区内外环境、所有设施设备、物资等符合开业之要求;
3、度假区已具备足够的流动资金满足营业需要。
试营业期期限定为三个月,乙方在试营业期应使设施设备和服务营销系统经过磨合正常运转。
第七条 正式营业日
度假区正式营业日是指试营业期满,酒店所须的各种证件和手续齐全设备,设施设备和服务营销系统经过磨合能正常运转,度假区正式对外营业日,并举行有规模的开业仪式。
第四章 度假区管理
第八条管理方式
度假区实行甲方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管理期限内,乙方派出度假区总经理,甲方派员出任副总经理,度假区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由总经理负责,重要事项由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提出书面意见报甲方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管理费用
第九条 管理费
管理期限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管理费分两个阶段:前期筹建期至试营业结束为第一阶段,每月管理费为6万元人民币;正式营业日起为第二阶段,按营业收入(不含出售和处理固定资产的收入、利息收入)的2%,年经营利润(不含银行利息、固定资产折旧)的5%分别提取管理费。
本合同生效后10天内,甲方预付给乙方第一阶段6个月管理费人民币36万元(6万元*6个月),自第7个月开始按月支付,正式营业日起管理费中的营业收入的2%按月支付,年经营利润的5%在甲方确认度假区每年年终财务结算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
以上管理费,在度假区帐内列支,并计入度假区经营成本。
正式营业第一年如不能达到营业保本,乙方在甲方确认度假区年终财务结算后一个月内一次性退回全年30%管理费到度假区,第二年不能盈利100万元以上,乙方在甲方确认度假区年终财务结算后一个月内退回全年50%的管理费,第三年不能达到盈利140万元以上,乙方退回全年70%的管理费,管理费的收取不随乙方派出本度假区管理人员的增减而增减。
第十条 管理人员
乙方应派出具备足够资历和相当水准的成员出任度假区中高级管理人员。其派出成员具有丰富的业务技术水平、管理工作经验及良好的职业道德,并且外派前均系乙方相应岗位的在职管理人员,乙方派出人员必须身体健康。
度假区管理班子成员中:乙方出任总经理、副总经理(1名)、前厅部经理、客房部经理、销售部经理、康乐部经理、餐饮部经理、工程部经理、保安部经理、计财部副经理、人力资源部副经理、采供部副经理等。
甲方出任副总经理、计财部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采供部经理等。
本合同生效后7天内,乙方提供拟派总经理、副总经理、工程部经理名单及简历给甲方,经甲方认可后10天内到位,其它各岗位经理、副经理到岗时间,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凡乙方派出人员,均需甲方认可。
第十一条 人员工资
1、每年按十四个月工资发放,一月、七月各发一次双薪。
2、总经理月薪(税前、下同)1.5万 元人民币。
3、副总经理月1.2万 元人民币。
4、部门经理月薪 6千 元人民币。
5、部门副经理月薪 5千 元人民币。
6、厨师月薪 4千 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其他费用
1、乙方派出管理人员的住宿由甲方统一安排,住宿场所应配备空调、热水淋浴器等设施。
2、乙方派出的管理人员在广州期间享受14元/天.人的伙食费或相应标准的免费伙食。
3、医疗、交通、通信费用按酒店规定办理。
4、乙方派出人员的劳动关系不转入度假区,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由乙方负责。
5、乙方在度假内因工负伤,甲方应急时抢救,并支付抢救费用,工伤后期的费用由派出单位负担。
第十三条 探亲假
乙方的外派人员可享受回沪带薪休假,每年三次,每次15天(含路程),第一次、第二次往返费用由度假区负责报销,第三次往返费用由度假区、乙方各分担50%,标准为飞机往返费用加短途交通费。外派人员休假,不得影响酒店的正常经营和管理。
以上第十一、十二、十三条中的费用,除第十二条第4项外,其余匀在度假区的经营成本中列支。
第六章 双方责任
第十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责任
1、度假区内的全部财产,包括土地、设备、现金等全部动产和不动产的产权归甲方所有。
2、甲方可在度假区悬挂上海锦江饭店管理之标牌和锦江饭店店旗。
3、有权制止乙方侵害度假区财产的行为。
4、审查和批准度假区管理班子和总经理办公会议提出的关于度假区经营和管理的重大事项和重大经营策略。
5、审批乙方提供的年度经营方案,年度财务预算和工资总额、固定资产大修更新和添置方案,购置度假区固定资产。
6、审批扩建、改造计划或预算外的经济合同。
7、定期或不定期对酒店进行财务审计。
8、审批度假区有关员工福利待遇的规定制度。
9、为管理班子对度假区的有效管理创造良好条件,充分吸收管理班子成员提出的建设性意见,支持其大胆管理及严格要求。
10、对经营管理中发现有不称职者,或因病不能正常工作者,有权提出更换,乙方应尊重甲方的更换意见。
11、有权监督及检查乙方对度假区的管理所有权,要求乙方整改。
12.帮助协调外部关系,确保度假区正常营运。
13.在试营业日前一个月提供足额流动资金,具体数额由双方商定。
14.度假村的公司印章和财务印鉴、经营执照、图纸资料等档案材料由甲方派出人员负责管理。
15.其他必须有甲方负责的有关事宜。
本条中凡涉及由甲方批准的事项,应以甲方的书面批准文件为准。
第十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责任
1.利用锦江品牌效应和自有的管理技术,积极进行市场推销,不断提高度假村的知名度,塑造度假村良好的市场形象。
2.通过各种途径,运用多种策略,努力提高度假区的服务质量,增加经济效益。重大经营策略及购置固定资产、报损物质5000元以上和日常经营10万元以上费用开支,须向甲方请示同意。
3.度假区总经理于每年x月份向甲方书面报告上半年的经营业务和财务收支情况,提出下半年的营销策略和财务收支预算。年度总结后于次年x月份向甲
方书面报告,包括上年工作总结、财务结算和新的会计年度的经营目标和财务预算。
4.负责度假区员工的全员培训,乙方定期对培训管理与工作业绩进行检查、考核,使员工达到国家四星级酒店和AAAA级旅游区表住年,合同结束时,应培养出一批过硬的管理人员队伍和一支成熟的员工队伍,为度假村今后的自主经营打下良好的基础。
5.乙方管理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度假区的项目对外发包或出租经营。
6.在乙方管理酒店期间,不得损害度假区权益,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酒店设施、设备的安全、耐用完好及正常使用,如出现毁损,按国家有关法规及度假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7.合同期内及合同期满后,乙方不得向其他第三方泄露度假区的商业秘密。
8.乙方将不定期派出督察人员对酒店包括服务质量、星级标准、经营业绩、管理水准进行业务检查指导,督察人员的住宿有酒店负责提供,交通费用由乙方负责。
9.制定度假区经理经营中接待、费用支出等规定,经甲方审批后执行。
10.乙方在管理期间应做好防火、防盗、防事故和卫生工作,落实防护措施,保证游客和酒店员工人身、财产安全。
11.乙方无权以度假区土地、房产设备及信誉对外担保、举债。合同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广州及珠三角地区管理其它温泉度假区及温泉宾馆。
12.合同期满一个月,乙方应向甲方移交度假区的全部财产,在移交期内不得影响度假区的正常经营,并保证在乙方管理人员退出时度假区经营管理的连续性。
13.其他必须由乙方负责的有关事宜。
第七章 违约责任及终止
第十六条 本合同经双方授代表签署并盖章后即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按合同履行其权利和义务。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否则,视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向损失方赔偿一年的管理费)。因地震、战争、水灾、火灾、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不可抗拒力致使遇有上述情形一方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不视为违约。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在试营业第一年内对度假区在硬件上是否达到国家四星级酒店及AAA旅游区标准进行认定,如硬件已达标,由于乙方原因在合同期限内,未能通过国家四星级酒店及AAAA旅游区旅游认定挂牌,乙方返回第三年40%管理费给度假区。
第十八条 乙方在管理期间,违反第十五条第5、7、11款时,乙方应向甲方赔偿因此所受损失;违反第十五条第10款时,乙方应向甲方赔偿因此所受损失的部分违约金。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期满结束后,如双方仍有合作意愿,将重新商定并另立合同。
第八章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条 合同的订立、效力、执行中出现争议的解决,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十一条 凡因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向度假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同意后,以书面形式进行补充与修改,经双方签字认可的合同修改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授劝代表签署并盖章后立即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签订地为广州白云机场空管局大楼。
第二十五条
甲方:
代表(签字):
日期: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乙方:管理公司 代表(签字):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