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府办?20xx?43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
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卫生局制定的《苏州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xx~20xx年)》,现予转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x月x日
苏州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xx~20xx年)
为贯彻落实《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xx~20xx年)》,进一步加强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依照《江苏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xx~20xx年)》,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原则
(一)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不断完善政府负责、部门合作、医防结合、社会参与的运行机制,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二)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结核病防治经费投入力度,对重点地区给予重点技术援助和经费支持,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继续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加快完善防治网络和工作机制,不断满足结核病防治工作需要。
(四)深入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DOTS),有效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促进活动,积极发现和治疗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努力提高病人治愈率。
二、防治目标
(一)总体目标
20xx至20xx年,全市发现和治疗传染性肺结核病人9000例以上;涂阳肺结核患病率和结核病死亡率在19xx年基础上各下降一半。
(二)工作指标
1.以各市、区为单位,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覆盖率保持100%;
2.新涂阳肺结核病人发现率保持70%以上;
3.新涂阳肺结核病人治愈率保持85%以上;
4.医疗机构参与结核病防治工作达到100%;
5.镇、村两级医务人员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率达90%以上;
6.全民结核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80%以上。
三、主要措施
(一)广泛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认真贯彻《中国结核病防治健康促进策略》,把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作为科普宣传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全民健康教育规划和“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计划”,充分利用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材料资源库,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坚持全民健康教育与重点人群教育相结合,在搞好“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宣传活动的同时,有计划地针对目标人群开展经常性健康教育活动。积极向公众宣传结核病的危害和防治策略,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努力形成全民防治结核病的氛围。开展结核病健康促进活动效果评估与“知识、信念、行为”情况调查,不断提高公众对结核病的认识。
(二)切实加强结核病人发现工作。进一步完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组成的工作网络,通过因症就诊、转诊和追踪等方式发现结核病人,切实提高结核病人发现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召开结核病防治工作例会,通报工作进度,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结核病定点诊疗单位按照《结核病临床诊疗指南》,对肺结核病可疑症状者实行免费检查、及时确定诊断,通过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网络直报和登记管理,并采取措施方便病人就诊;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
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做好结核病人的发现、疫情报告、网络直报和转诊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对未到定点单位就诊的肺结核病人和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核实登记肺结核病人转诊和追踪到位情况。各级卫生部门要积极配合司法、公安等部门在结核病重点人群和高危人群中发现病人,会同教育部门在学校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
(三)严格规范结核病人治疗与管理。将肺结核病人督导治疗纳入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充分发挥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结核病防治中的作用。认真执行国家统一化疗方案,对涂阳病人采用以医务人员为主的全程督导治疗,对涂阴病人实行强化期督导治疗。落实结核病报病补助和病人管理补助,对肺结核病可疑症状者实行免费检查,对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免费提供国家统一方案的抗结核药物。按照《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要求,落实全程督导化疗措施,督促病人全程规律服药,动员病人按时随访查痰,及时了解病人痰菌变化情况,加强药物不良反应的监测和处理。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和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录入结核病人登记、治疗、检查、随访等个案信息,做好结核病疫情监测和病人管理工作。健全抗结核病药物供应管理系统,认真做好招标采购和供应调剂工作,保证不间断供药。按照《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抗结核药品管理手册》要求,加强药品计划、使用与管理,防止药品过期、造成浪费。总结试点经验,逐步推广固定剂量复合制剂的使用。
(四)认真抓好特殊人群结核病的防治。各地要将流动人口、羁押人群等纳入本地结核病防治规划,加强技术指导,增加经费投
入,使其中的肺结核病人得到及早发现和治疗。认真组织实施全球基金结核病项目流动人口子项目,使项目地区流动人口肺结核病人接受治疗率达90%以上。按照国家耐多药结核病控制、结核病与艾滋病双重感染控制工作框架,逐步开展耐多药结核病、结核病与艾滋病双重感染监测,对结核病与艾滋病双重感染者给予相应的预防、治疗和关怀。
(五)大力推进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结合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健全市、县市(区)、镇(街道)三级结核病防治网络,不断改善设备设施条件。充实结核病防治机构力量,按照服务人口和工作需要配备防治人员,大力开展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结核病防治知识全员培训,加大专业人员技术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医务人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重视抓好结核病实验室建设,认真实施以痰涂片为主与X线检查相结合的检查方法,全面推广新的实验室室间质量保证体系,确保痰检质量和效果。苏州市和各县级市结核病防治机构按照质量保证体系要求,搞好实验室室内和室间质量控制。因地制宜开展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结核病痰涂片检查,加强对痰检点的督导检查和质量控制。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改善实验室条件,严格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痰结核菌分离培养、药物敏感性及耐药监测工作。
(六)积极开展结核病防治研究和国际交流。加强结核病流行病学调查,为评价结核病防治效果、改进防治措施提供科学依据。以不同人群结核病防治措施、结核菌耐药性、抗结核药品不良反应等为重点,开展应用性研究,推广应用结核病防治新技术、新成果。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争取有关国际组织的援助。借鉴国际先进的结核病防治技术及成功经验,实施好国内外结核病控制合作项目,不断提高结核病防治技术水平和防治效果。
(七)强化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结核病防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并实施专项防治规划,建立健全防治工作责任制,确保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按照公共财政和分级负担的要求,加大结核病防治经费投入力度,保证肺结核病人免费检查、报病奖励、治疗管理、宣传培训、健康教育等工作开展。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齐心协力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加强结核病防治督促检查,健全督导工作机制,实行责任制管理,确保结核病防治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各级政府每年要组织对本地区规划执行及经费投入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认真予以解决。苏州市卫生等有关部门对各地执行本规划情况不定期进行综合考核评价,20xx年组织终期评估。
苏州市卫生局
二○○七年x月
主题词:卫生 防病 规划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x月x日印发
共印:一五○份
第二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规划局《常州市市区建设项目日照分析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xx〕5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规划局《常州市市区建设项目日照分析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规划局制定的《常州市市区建设项目日照分析管理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20xx年x月二十四日
常州市市区建设项目日照分析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日照分析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99)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是指本市市区范围内拟建高层建筑(包括共同构成影响的建筑,下同)时,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进行日照影响分析。拟建低层、多层建筑和7至9层住宅按间距进行控制,但拟建低层、多层建筑和7至9层住宅位于本规定所确定的日照影响计算范围内的,应当进行日照影响分析。
本规定所称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是指住宅,老年公寓,学生宿舍,中、小学普通教室,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及寝室,医院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 拟建高层建筑北侧为现状高层住宅,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控制,应满足不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2小时的日照标准;北侧为9层或9层以下的住宅,须满足不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2小时的日照标准,并控制一定的间距,该间距应在规划条件中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明确。
老年公寓,中、小学普通教室,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寝室,医院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在满足日照分析的前提下,还应满足相应的间距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日照分析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鉴定通过的软件,在规定的范围内,就拟建高层建筑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分析计算有关量化指标。
第四条日照分析的计算范围划分如下:
被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北面为拟建高层建筑主体高度的1.5倍,最大不超过200米;东面、西面为拟建高层建筑主体高度的1倍,向外最大不超过70米(见图示一)。当拟建高层建筑超过一幢时,其计算范围应叠加。
遮挡建、构筑物的计算范围:以被遮挡建筑的南墙为基准,南面为最高遮挡建筑高度的1.5倍,最大不超过200米;东面、西面为被遮挡建筑高度的1倍,向外最大不超过70米(见图示二)。当被遮挡建筑超过一幢时,其计算范围应叠加。
设计方案已经审定、或已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建筑物,位于或部分位于上述范围内的,应整体纳入计算。遮挡构筑物仅计算上述范围之内的部分。 上述范围外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均不作日照分析。
第五条新建住宅应满足不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2小时的日照标准;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1.5小时的日照标准。新建住宅每套至少应有1个卧室或起居室(以下简称居住空间)满足日照要求,有4个或4个以上居住空间的住宅必须保证2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要求;现状住宅日照标准应从严控制。
旧区是指东至青洋路、南至长虹路、西至龙江路、北至沪蓉高速公路以及戚墅堰老城区和戚机厂的范围。戚墅堰老城区是指东至常合高速公路、南至中吴大道、西至丁塘河及京杭大运河、北至沪宁铁路的范围。
第六条学生宿舍主要朝向的寝室,应不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2小时的日照标准。
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和寝室应不低于冬至日3小时的日照标准。
中、小学普通教室、医院的病房、老年公寓、休(疗)养院的寝室应不低于冬至日2小时的日照标准。
第七条对可能产生日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具备乙级以上规划编制或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和相关研究机构进行日照分析,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因建筑设计方案调整致使建筑位臵、外轮廓、户型、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应对调整后的方案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第八条日照分析单位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应当符合本规定及《常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相关单位进行日照分析应当缴纳日照分析技术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条《日照分析报告》的结论作为拟建建设项目批前公示的内容之一,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日照分析报告》成果依法进行规划审批。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具备丙级或丙级以上测绘资质的单位,对日照分析影响范围内的现状住宅建筑进行实测。测绘单位应当根据实测情况出具《测绘报告》,不得弄虚作假,因《测绘报告》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测绘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日照分析单位提供真实、全面的日照分析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因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日照分析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日照分析单位应当出具真实、准确的《日照分析报告》,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因日照分析单位原因造成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日照分析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日照分析结果表明,拟建建筑未造成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日照时数减少;或造成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日照时数减少,但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日照标准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进行规划审批。
第十五条金坛市、溧阳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xx年x月x日起执行。
附件:
常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规范.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