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运输管理局文件
京运管修发〔20xx〕6号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开展汽车喷烤漆房
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
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局机关有关处室:
近几年,本市汽车喷烤漆房火灾事故成为机动车维修行业突出的安全隐患,特别是去年年底到今年年初的一周时间内,本市连续发生了两起喷烤漆房火灾事故,安全形势十分严峻。为有效遏制喷烤漆房火灾事故多发的被动局面,切实保证安全生产,市运输管理局决定在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开展为期80天的汽车喷烤漆房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即日起,凡在本市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企业,按申请的经营范围,需要配备汽车喷烤漆房设备的,汽车喷烤漆房设备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汽车喷烤漆房》(JT/T324-20xx),并经交通产品认证合格。不能出具交通产品
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的汽车喷烤漆房设备,不得进入本市机动车维修市场。
二、本市机动车维修企业自即日起,对本企业20xx年x月x日前在用的汽车喷烤漆房进行全面自查。要对照《汽车喷烤漆房通用技术条件》(JT/T324-1997),按照《在用汽车喷烤漆房现场安全检查项目》(附件2)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填写《在用汽车喷烤漆房清单》(附件1),确认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并在承诺书上签字盖章。若企业自身无法确认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可请提供喷烤漆房设备的生产厂家进行确认(附件3)。企业自查报告、汽车喷烤漆房清单和设备安全使用承诺书应于20xx年x月x日前报辖区运输管理部门。
各区县运输管理部门对逾期未完成企业自查、未提交汽车喷烤漆房清单和设备安全使用承诺书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使用喷烤漆房设备。(自查内容详见附件2)
三、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在去年对喷烤漆房安全检查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在用汽车喷烤漆房现场安全检查项目》(附件2),对重点企业和重点设备,进行重点抽查,完善管理台帐,及时了解、掌握辖区汽车喷烤漆房设备使用动态,加强日常监管;于20xx年x月x日前将辖区机动车维修企业喷烤漆房设备检查报告及台帐报市运输管理局修管处(电子版)。
四、市运输管理局将根据全市喷烤漆房检查情况,会同公安
消防部门、中国汽车保修设备行业协会组织相关汽车喷烤漆房生产厂家,对本市汽车维修喷烤漆房安全隐患进行进一步排查,完善售后服务体系,宣传和普及喷烤漆房安全使用常识和规范,确保喷烤漆作业安全。
五、市运输管理局会同公安消防部门、有关行业协会继续开展本市汽车维修从业人员喷烤漆房安全使用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二〇〇九年x月x日
主题词:汽车维修 喷烤漆房 专项治理 通知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办公室
20xx年x月x日印发
第二篇:7浙安监管矿〔20xx〕50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xx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xx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浙安监管矿〔20xx〕50号
省安监局矿山处 20xx-03-25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矿山事故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我局总体工作安排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xx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工 作安排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xx〕19号)精神,我局制定了《20xx年浙江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认真予以落实。
二〇一〇年x月二十四日
20xx年浙江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要点
20xx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20xx〕88号文件精神,坚持“标本兼治、突出重点、严格执法”的工作原则,督促和引导非煤矿山企业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深入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积极推广先进适用技术,进一步提高矿山本质安全水平,着力推进资源整合、整顿关闭、安全整治工作,确保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一、工作目标
20xx年度的工作目标是:
1.实现全省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稳步下降,尽力遏制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较大事故,杜绝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重大事故。
2.依法取缔关闭非法生产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
3.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落实,安全技术管理比较规范,应急救援能力明显提高。
4.矿山本质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地下矿山机械通风率达到100%,主要提升设备、主要通风设备检测检验比例达到100%;露天采石场中深孔爆破率、机械铲装率均达到95%以上,按照有关要求实施分层分台阶开采比例达到98%以上;有关企业做好尾矿库在线监测工作。
5.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20%以上金属非金属矿山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水平,70%以上大型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力争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
二、工作重点
(一)继续深化非煤矿山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按照《20xx年深化非煤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另行发文)的要求,切实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组织开展一次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
3.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xx〕112号),抓好尾矿库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无主尾矿库的监管主体,做好无主尾矿库的隐患排查治理和依法闭库工作。
(二)加强“三同时”制度落实和监管,严格源头管理,促进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
1.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把握新办矿山准入条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矿山建设项目的联合踏勘,严格把握准人条件:一是矿山最小规模和开采年限必须符合省级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的要求;二是矿山与周边居民、厂矿、电力线
路、铁路及其它重要设施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是露天矿山开采范围必须能形成正常开拓系统及满足台阶式开采的要求。
2.认真落实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要求,充分发挥预评价的把关作用。矿产资源整合区的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工作必须在颁发采矿许可证之前完成,其它矿山建设项目也应参照执行。安全预评价报告作为联合踏勘和设立采矿权的依据,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应认真予以落实。同时,对安全预评价报告的质量要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报告,要及时责令中介机构予以纠正。
3.严格矿山开采设计与安全专篇(开采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设计或方案确定的采矿方法必须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和矿山的实际,矿山的开拓系统必须满足采矿方法的正常实施,矿山设备的选型、安全设施的配置必须符合有关要求。
4.严格把握安全生产条件,切实做好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要督促有关中介机构做好矿山建设项目验收评价工作,矿山开拓系统、采矿方法、主要设备和安全设施必须符合设计的要求,设计及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应予以落实,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审查工作
1.提高审查人员素质。审查人员要充分掌握国家总局20号令及我省实施细则的要求,认真做好审查工作。省局对各市的发证工作将加强指导和检查,并择时举办相关的培训班。
2.在审查资料符合性的同时,要注重对矿山现场的审查。对换、发证矿山要按不低于30%的比例到矿山现场进行抽查,发现评价报告弄虚作假或对重大问题错评漏评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进行处理,发现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以换、发证。
3.充分发挥矿山安全技术专家在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中的作用。到现场进行审查的,应邀请专家审查为主,专家须在省局公布的专家库中选用。同时要提高专家的政策与职业道德水平,适时组织专家进行培训;加强对专家工作的监管,发现不称职的专家,应及时停止使用或取消专家资格。
(四)进一步推广先进适用技术,不断提高矿山本质安全水平
1.要继续积极推广应用中深孔爆破技术,淘汰落后和不安全的开采方法。对露天采石场进行相关许可审查时,继续把应用中深孔爆破技术作为必备条件,严禁采用药壶爆破方法,控制使用浅孔爆破。露天矿山须严格按《金属与非金属矿安全生产规程》和《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要求,落实自上而下分台阶(层)开采的要求。
2.提高爆破设计与施工水平,鼓励与支持专业爆破施工队伍依法进入矿山施工。
3.引导露天矿山使用机械装备进行二次破碎,限制二次爆破的使用。
4.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矿山的安全监管水平。鼓励有条件的露天矿山企业应用视频系统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全面实施井下提升系统的视频监控;鼓励有条件的地下矿山采用井下人员跟踪系统。三等以上尾矿库要全面推行在线监测系统。
5.督促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与中国计量学院做好《矿山重大危险源尾矿库预警监测系统及示范工程》课题的研究工作。协调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等单位,对叶腊石矿、方解石矿等的开采技术进行研究,提高地下矿山开采技术水平。
(五)积极推进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
1.加强宣传和监督检查,积极引导和帮助矿山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
2.将安全标准化工作开展和考评达标情况,纳入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的条件,督促矿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
3.积极培育从事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中介机构和专家队伍,建立和完善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服务支撑体系。
(六)加强执法监督,查处违法行为
1.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露天矿山要重点查处没有实施分台阶(分层)开采的违法行为,特别是掏底崩落开采行为;地下矿山要重点查处提升系统安全设施缺失、机械通风系统不完善、采空区不按规定处理等违章行为。
2.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监察工作,逐步开展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的检测检验。全面完成对提升系统和通风系统的检测检验工作,逐步落实其它关键设备、设施和作业场所的检测检验。
3.进一步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对于举报矿山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对举报者进行奖励。
4.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事故,并开展对事故多发地区的重点督导。
(七)督促矿山企业加强基础工作,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切实做好矿山安全技术工作。矿山应根据现场情况的变化,及时绘制有关实测图纸,并在矿山安全生产办公场所张贴;地下矿山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或聘用不少于2名以上矿山工程技术人员,每个采矿、掘进工作面在开工前应编制作业规程,并向有关职工进行宣贯。
2.提高企业自身应急救援能力。要进一步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演习。规模较大的矿山,要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生产规模较小,未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矿山救护队或相应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其中地下矿山必须要与矿山救护队签订)。矿山专、兼职救援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接受培训,能熟练使用相关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3.提高矿山从业人员素质。矿山企业要制定培训计划,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职工培训教育,重点做好对新职工、转岗职工的培训教育,自己没有能力培训的,应当请外部力量帮助培训。地下矿山要选派人员参加采矿等相关专业的学历教育,争取在三年内配备全职矿山工程技术人员。
(八)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矿产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工作
1.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等10部门《关于深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xx〕43号)要求,整合区内采矿权的设置要符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并坚持一个采矿权设置一套生产系统的原则。
2.深入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安委办〔20xx〕13号)。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查处无证开采、越界越层开采和以探矿名义实施采矿的违法行为。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依法查处或取缔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
(九)进一步做好对采掘施工企业、地质勘探工程的安全监管
1.认真落实有关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的备案制度,督促非煤矿山有关工程项目做到“人员、制度、责任、管理”四到位,严肃查处“资质挂靠”等违法行为。
2.在采掘施工企业中选择试点单位,推行安全标准化建设。
3.加强对巷探工程的安全监管。巷探工程应按照《地质勘探安全规程》和经批准的探矿方案要求,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认真组织对巷探工程的日常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