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制度
1、员工应礼貌待客、举止得体:礼貌地对待客户及来访者;与客人交谈应态度和蔼,注意使用礼貌用语,禁止工作时言语粗鲁;
2、早班员工应于早上7:30开店之前做好一切准备,包括整理仪表并穿好工作服。员工必须身着工作服进入超市,工作服必须保持清洁;仪表不整的员工,不得进入工作现场,并做缺勤处理;
3、员工就餐时间必须固定:早上间,中餐为起至至。每人就餐时间应在半小时以内,员工应实行轮岗用餐,不可出现空岗和擅自离岗现象。
4、每天9:00之前为打扫自己所负责区域的卫生时间,打扫区域包括:货架、商品、地面等。
5、严格按规定作息时间出勤,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6、员工对客人提出的询问和要求必须耐心的解答,解答不了的问题,应及时请示汇报;
7、 员工的指甲必须修理好并保持清洁,女性除淡色指甲油外,不得涂指甲油;男员工不得留胡须,不得佩带耳环,女员工佩带的耳环两侧须一致,不允许佩戴多副耳环;
8、与客人相遇,要主动让路;与客人同行,应礼让客人先行;
9、 员工应当按照部门主管制定的工作时间表进行工作和轮休,拒不遵守的员工将作旷职处理。
10、认真复核送货、调换、退货等出门商品数量、规格,检查是否完
备,签名后才放行。少量送、调商品独立核对完成,量大商品及时通知店长派人复核。
11、保管好一切凭证、单据、钥匙等工作物品,不得遗失。
12、劝阻在超市内吸烟的员工、客户,阻止在岗位周围放私人用品。不准扎堆谈天。
13、下班前应做好检查工作,电源切断,关闭门窗,保管好钥匙
14、凡在本超市就职而产生和获取的文件、资料、、表格等等业务信息,如有关客户名单、供货商名单、价格、营业额、员工薪酬,无论是口头、书面的或是电脑文件形式的,无论是客户的或是本公司的均属商业秘密,不得向外人透露。
15、不在卖场内抽烟和吃任何东西,不得在上班时间打磕睡、不在工作时间喝酒,不在上班时间内戏闹、干私活。
16、珍惜、爱护公司的财产,不得以各种方式私自使用、占有和侵吞公司财产;不随意拿取卖场内任何商品和赠品。
17、团结协作,凡事多沟通,不拉帮结派,不勾心斗角,不搞小团队;
18、不破坏、窃取、毁弃、隐匿公司设施和文件。
19、当顾客有询问时,营业员无论正在做什么,必须放下手中的工作,把顾客带到销售区,给顾客推荐所需商品。
20、认真做好夜间值班管理工作,防止火灾、预防盗窃等安全保卫工作。
21、 熟悉消防器材分布区域,会使用灭火器材。
22、发生紧急情况,如火警、盗窃、卖场进水等,立即报告超市有关
领导,并采取正确的应急措施。
第二篇:某超市员工奖惩制度
第一条、无故迟到、早退,罚款10--20元,迟到半小时或提前半小时闭店罚款20--50元。
第二条、年内员工旷工一次罚款50—100元,二次予以辞退。
第三条、值班人不按规定交接班,罚款20-50元。
第四条、工作时间无故擅离岗位,聚堆或串店闲聊,罚款20--50元。
第五条、在开业后向超市外公共区域乱扔杂物或垃圾,罚款20--50元。
第六条、过分化妆、夸张着装或佩带夸张饰物等违反公司统一的仪容仪表规范要求,罚款20--50元。
第七条、在超市内就餐、吃零食或嚼口香糖,罚款20--50元。
第八条、在超市内明显处摆放食品、饮料、各种餐具器皿及报刊杂志等,罚款10—20元。
第九条、在超市内倒卧、伏案睡觉,行为不雅罚款20--50元。
第十条、以整理商品、记帐、打扫卫生等为由怠慢顾客,罚款20--50元。
第十一条、在超市内看书报杂志、收听微型录音机、收音机广播、打手机等,罚款20--50元。
第十二条、在超市内带小孩或干私活者,罚款20--50元。
第十三条、在超市内哼唱歌曲,手舞足蹈、打闹或大声喧哗,罚款20--50元。
第十四条、酒后上岗,罚款20--50元;酒后闹事,予以辞退。
第十五条、在超市内长时间接个人的来电,罚款20--50元。
第十六条、私自将顾客丢失在超市内的物品据为己有或私分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在超市内吸烟,视情节予以罚款20--50元。再犯降为实习员工。
第十八条、用不文明、不正当的方式招揽顾客的,视情节予以罚款50--100元。再犯予以辞退。
第十九条、激化顾客矛盾与顾客吵架和斗殴,视情节罚款50--100元,严重者予以辞退。营业员之间打架斗殴者各罚50--100元,严重者予以辞退。
第二十条、无理取闹不服从管理,顶撞上级领导者,罚款50—100元,情节严重者,予以
辞退。
第二十一条、对上级有关管理部门的正常检查态度不好,视情节予以罚款50--100元,造成影响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二条、因工作态度或工作失误受到上级管理部门的批评的,罚款50—100元, 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
第二十三条、工作或营业时间超市营业人员不戴证章或佩带不规范(包括提前到岗或延时离岗的倒班人员)罚款20--50元。新员工不#b@2章罚款10--20元,转借或串戴证章罚款30--50元。
第二十四条、由别人代开店门(特殊情况由经理安排)或替别人打开店门,罚款30—50元。
第二十五条、班前会缺勤或重大集会缺勤者,罚款20至50元。
第二十六条、未将应赠与消费者的赠品交付的,罚款20至50元。
第二十七条、内部员工未按规定购买商品的,罚款10至20元。
第二十八条、未按规定将其他本人使用物品放置整齐的,罚款10-20元。
第二十九条、服务态度欠佳造成消极影响,经顾客检举属实者,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20-50元。
第三十条、在售货过程中不实事求是介绍商品,诱导,欺骗消费的,罚款20-50元。
第三十一条、以不文明、不正当方式搞不正当竞争,罚款50-100元。再犯予以辞退。
第三十二条、在处理退换货过程中,故意以各种理由推委、拖延, 不予退换,不按程序办理,与顾客发生对骂对打等冲突或拒不执行公司规定及超市管理人员调节处理的,罚款50-100元。情节严重者辞退。
第三十三条、闭店后不关灯、电气设备(或不用帘遮挡)的,罚款10-20元。
第三十四条、擅自携带或使用危险品的予以除名。
第三十五条、擅自施行电气的,罚款50-100元;擅自改变店档内设施的,随意钉钉、打眼的视情节罚款50-100元,造成损失的,要予以赔偿。
第三十六条、影响卖场清洁(如未打扫柜门、未打扫卫生区域、未擦橱窗玻璃等)罚款20-50元。
第三十七条、冒用顾客VIP卡的或有偷盗行为的将送交公安机关处理,并予以开除,永不录用。
第三十八条、商品管理不善的(如陈列商品不符合规定、商品包装不清洁等)罚款20-50元。
第三十九条、其他影响商品秩序、安全的行为,视情节予以罚款50-100元,情节严重的立即辞退。
第四十条、凡违反以上规定,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将视情节予以预报批评或重罚,直至开除。
第四十一条、被处罚的营业人员罚金,在当月工资中扣除,找人说情者,双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