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年月日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为规范村民计划生育行为,依据《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和《江西省 对违反计划生育的罚款处罚规定》等有关法规,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特制定如下民约:
第一条 提倡晚婚晚育,推行优生优育,少生快富奔小康。严禁早婚早育、非婚生育和计划外生育,自觉履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二条 已婚育龄夫妇应签订《计划生育合同》,规范自己的生育、节育行为。
第三条 初婚或再婚夫妇,应及时向中心户长或村计生专干报告,及时申请办理计划生育证,严格凭证怀孕和持证生育。
第四条 已婚育龄妇女应自觉在每年的1、5、9月份参加环孕检,外出务工人员应按时寄回有效的环孕检证明(属当地计生部门出具的贴有本人近期照片和加 盖公章钢印的证明),对逾期不参检或寄回证明者,每延误一天罚5元,每欠缺一次罚200元。
第五条 计划外怀孕必须终止妊娠。对应终止妊娠而在通知书规定最后期限未终止妊娠者,从第二天起,每天处50元罚款,直至终止妊娠为止。
第六条 对持有生育证怀孕者,未经镇计生办同意而自行引产的,处以20xx元罚款,并收回《生育证》且不再安排生育指标。
第七条 生育一个孩子的育龄夫妇必须在产后42天至90天内上环(剖宫产手术的8个月内上环)。生育二个及二个以上孩子的育龄妇女必须在产后三个月内采取结扎手术(剖宫产手术的8个月内采取结扎手术)。否则,每延误一天上环罚10元,结扎罚10元,直至落实相应节育措施为止。
第八条 流动人员,应自觉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后外出,并在到达务工地后15天内向中心户长报告务工地的详细地址及联系电话。
第九条 凡计划外生育者,按《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十条 不允许容留、包庇、纵容计划外怀孕和生育,违反者坚决按《江西省对违反计划生育的罚款处罚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 村民有举报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权利和义务,村委会有责任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村计生专干有责任帮助育龄妇女实行计划生育,落实相应的避孕节育措施,开展生殖健康服务,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和计划生育政策,接受群众监督。村民应增强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能力。 第十三条 中心户长应为计生对象办理结婚证、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宅基地审批、新生儿上户口、子女招工、参军、农转非等出具计生情况证明,并按时上报二女结扎名单。
第十四条 本民约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20xx年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总结
金林乡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总结
为了贯彻计生基本国策,加强我乡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力度,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实现“三为主”,不断满足育龄群众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的需要,在这一年里,我乡较好的完成了村民自治工作,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1、这一年来,我乡要求各村民委员会认真组织实施本村的计划生育
工作,并加强学习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完善好各项计生工作,各村、组认真积极的配合乡党委、政府搞好了计划生育“三查”“三结合”等工作。
2、定期召开村民会议,认真组织学习了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在村组、
村民之间签定了协议。
3、在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村民委的牵头下,要求村民严格遵
守规程,尤其全村的党员认真遵守,并带好头。
4、我乡大量地做好宣传工作,并写好“永久性”固定标语,办好了
宣传板报、墙报。
5、要求各村民委认真管理好了各村的流动人口和外来人员,认真监
督外来已婚育龄妇女是否违反了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并作好了汇报。
6、我乡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在各村民委的大力支持和村民的
配合下,我乡很好的完成了本年度的村民自治工作。
金林乡计生办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