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聘任制司法警察的管理

时间:2023.10.25

浅谈对聘任制司法警察的管理

近年来,全国各地法院为解决司法警察队伍人员结构不合理,人员不足、年龄老化、综合素质低,达不到最高人民法院要求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人员的配备比例,必须达到在编干部12%的要求,不适应新形势下日益繁重的保障和服务审判工作的需要等问题,按照19xx年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和20xx年x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积极探索推行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聘任制,从一定程度上充实了法警队伍,缓解了警力不足的问题,促进了审判工作的有序稳定进行,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效果。但同时由于各地对聘任制司法警察掌握的招聘条件、聘任程序、聘任合同的签订,聘任制司法警察的工作职责、管理机制、管理模式、工资、福利待遇等问题标准不一,导致了部分聘用制司法警察在接受内部管理和执法过程中出现偏差,在某些方面也损害了司法警察队伍和人民法院在社会的良好形象,如何管理好这支队伍,最大的发挥好这支队伍的作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据此笔者结合自身的工作实践,谈一下对聘用制司法警察的管理的一些粗浅看法:

一、严把进人关,确保聘用制司法警察的整体综合素质

聘用司法警察的素质高低,决定了这支司法警察队伍是否具有战斗力,人民法院探索实行司法警察聘用制过程中,因没有可依据的规章制度,各地人民法院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相应的制定了选聘制度和办法,严把聘任司法警察的入口关,以保证选聘合格、高素质的司法警察人才,这种准入机制的设置,为提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整体素质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同时因不具有统一性、规范性和法规性,各地人民法院设置的条件和程序差异很大,一些人为因素仍然存在,不能切实保证选聘符合条件的司法警察人才,20xx年x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聘任制暂行办法》明确了聘任制司法警察的条件及聘用程序,主要体现在:一是明确了选聘或聘任的司法警察必须具备其所承担职务所需的“德”和“才”。德才兼备是党和国家坚持的用人标准。所谓“德”是对选聘司法警察在政治立场、思想作风、道德品质等方面的要求;所谓“才”是对选聘或聘任的司法警察在文化程度、专业技能水平等方面的要求。二是为实现司法警察队伍年轻化,保持队伍的战斗力,根据司法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明确选聘或聘任的司法警察必须具备其所承担职务所需的身体条件和体能条件。三是明确了选聘程序采取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这一原则是司法警察聘用制改革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司法警察制度改革中的具体体现。公开、公平竞争原则,给每一位志愿从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符合司法警察条件的公民以自愿参加公平竞争的机会。根据竞争结果,择优选用,把选聘程序置于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之下,对消除聘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是一种有效的保障措施。只有改变选聘过程中的地方性、随意性落实选聘制度按规定程度进行,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选用人才,才能切实的保障司法警察队伍的人员素质。

二、创新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各项符合法警发展规律的管理制度

建立和管理好一支司法警察队伍,创新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各项符合法警发展规律的管理制度并抓好制度落实是根本点,各地法警大队根据自身的工作实际和工作特点以及上级法院的要求,均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但从运作来看,仍有很多问题缺乏和谐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亟待于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特别是在对聘用制法警的管理和使用上有待于进一步的规范,笔者设想了以下十五种工作制度。

1、建立和落实好公开、公平、公正的招聘制度。把好进人关、出口关,把政治素质好、理论水平高、业务技能强的人员吸纳进来,把不适应法警工作的人员尽快流动出去。及时补充新鲜血液,使法警队伍永葆活力。

2、建立健全聘用制法警的业绩档案制度。招聘法警本身就有自己的想法:“我是法院的临时人员,不是铁饭碗、工资待遇低、以后无保障”等等,这样易造成工作责任心不强,人心不稳定,无论作为聘用法警还是管理者,这种临时的观念要不得,我们应准确的把握聘用法警的这种想法和心理状态,做好思想工作,建立健全法警的业绩档案制度尤为必要。从其入警的第一天起,我们便记录好干警的各项工作成绩,记录好其成长的整个过程,对优秀的聘用警不再适合从事法警工作的,我们充分发挥法院的社会影响力,极力想法推荐,安排其就业,以此来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激发聘用制法警的工作热情和工作责任心。

3、实行考核,绩效工资制度。在招聘制法警的工资待遇问题上,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有的地方财政拨款,有的法院自筹,笔者认为在按照《劳动法》规定的基础上,招聘法警的工资待遇可借鉴企业用工的工资待遇的发放办法,实行考核、绩效工资制度,工资浮动制,设有基础工资,将考勤、值班等警务工作进行量化,对聘用制法警的工作实行每月考核,干得好的全发、奖励,干的差得扣掉、点名批评,以此来调动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

4、政治学习制度。加强聘用制法警的政治业务学习,是强本固基,搞好法警队伍建设的重中之重。笔者设想以下三种工作方法,一是建立思想、政治工作长效机制,在法警队内成立党小组,开展“八小时以外法警能否等同于一般公民”的辩论赛,从思想上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认识问题,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法警签名表决心,争当职业道德高尚的法警;二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方法,在工作中注意仔细观察人,深入细致地了解人,实事求是地对待人,找准问题对症下药,因人施教,在工作中尊重法警,信任法警,依靠法警,寻求思想教育的共鸣点;三是坚持树立身边的榜样,以典型示范引导人,不断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感染力和说服力。

5、工作训练制度。每天除正常值班和参加值庭、执行案件外出人员外,其余人员在队领导的带领下认真学习最高人民法院近期下发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条令》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行为规范(试行)》,以及值庭、押解、看管、安检四项规则,业务技能训练中严格按纲施训,根据工作需要,不断掌握新科目,在队列、擒敌拳、警棍术、警棍盾牌操等训练科目上都能够全面掌握,真正培养出一支随时拉得出、用得上、打得赢的法警队伍。

6、正式干警轮流值班制度。为加强对聘任制法警值班情况的监督管理,所有正式在编干警实行轮流值班,统一制定值班表,包括白天值班,夜岗查哨以及应付突发事件的发生,督促聘任制法警值班期间认真履行职责,确保不出现责任事故。

另外还须制定:工作岗位轮换制度、派警制度、值班备勤制度、请示汇报制度、一日生活制度、卫生小值日制度、奖惩制度、工作评议制度, 安全保密制度,在此不再一一赘述。

三、加强内部管理改革,改进管理模式、科学配备警力

根据法警工作编队管理的要求,探索建立队长、政委——警长——警员(含聘用警)三级管理的模式,进一步理顺界定各种身份人员的工作职能关系,警员对警长负责,全员对队长政委负责,队长政委对分管院长、院长及上级支队负责。这样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格局,法警大队可根据工作的需要分设中队、中队设警长或中队长1人,实行警长负责制,警长的任命原则:任命工作责任心强,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有较好的组织协调指挥能力的干部法警担任。这样将法警大队担负的刑、民、行政案件的值庭、送达、押解、看管、安检、院机关、审判庭的安全保卫、突发事件处置、执行案件、拘传拘留、财产保全等警务工作合理的分配至各中队完成,遇有重大事件、警力及工作任务灵活调配。

各中队担负的工作实行定期岗位轮换。采用上述管理模式,解决了招聘制司法警察的使用中的执法资格问题,聘用制司法警察在正式干警的带领下协助正式干警履行法警职责,形成“以在编干部司法警察为主体,以聘用制司法警察为主力” 的人民法院新型用警机制。这样不仅能理顺各种工作关系,而且能够明确各自的岗位职责,在此基础上严格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大力加强教育管理,确保干警在岗在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出现任何责任事故,以此来促进整个法警大队的工作。

四、建议建立聘用制司法警察的晋升激励机制和经济保障制度,突破制约聘用制司法警察发展的瓶颈 各地人民法院在司法警察队伍中实行部分人员聘用制,走过了几年的路程,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这一制度得到了不断的改进和完善,说明它已经成为了解决目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年龄老化、人员结构不合理、警力明显不足等问题的最佳方案,但是笔者认为,要想进一步完善司法警察聘用制,管理和使用好这支武装力量,就必须建立聘用制司法警察的晋升激励机制,落实聘用制法警的经济保障制度,使聘用制法警工作上有劲头,发展上有奔头。

1、实行转干晋升制度。司法警察的工作性质和任务决定了这个职业在工作中还具有多重性、危险性、突发性的特点,任务艰巨,要求很高,对聘用制司法警察是一个锻炼和考验,因此对聘用制司法警察中表现特别优秀,有突出业绩,符合国家公务员条件的,应按照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办理录用手续,转为正式干部,晋升为正式司法警察。

2、完善经济保障制度。经济保障制度是指给聘用制司法警察必要的薪水待遇。聘用制法警实行工资制,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和奖金,享受国家规定的岗位津贴、医疗、保险和福利待遇,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本人与其亲属享受抚恤和优待,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综上,笔者认为对聘用制司法警察的管理和使用上要严格把好进人关,建立相对正规的生活、学习、工作训练秩序,构建一套符合法警工作性质和特点的管理体系、管理体制和模式。在管理中,严格按照规定抓好落实,使聘用制司法警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严明的组织纪律观念和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适应司法警察快速集中、机动保障的要求,在坚持从严治警的同时,认真落实从优待警的各项规定,调动聘用制法警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就一定能建立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作风优良、保障有力的司法警察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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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浅谈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浅谈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正文】

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是人民警察的一个独立警种,是由审判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的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他既要为审判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又要完成自身建设;既要接触案件当事人和广大人民群众,又要为法院内部其他部门服务。司法警察工作是审判工作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司法警察队伍是审判机关的一支不可忽视和替代的重要执法力量。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参与审判活动,其任务是协助法官办案,维护审判工作秩序,预防、制止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法警职责包括:法庭值岗、执行传唤;参与搜查;执行拘传和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等。 在审判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的今天,如何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作风扎实,能够全面履行职责,更好地为审判中心工作服务的司法警察队伍,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而目前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中却存在与形势的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基层院法警年轻人占多数,思想比较活跃。个人的理想、前途和利益是他们常常思考的问题。有的法警流露出:当法警辛苦、吃亏,只能协助办案。干法警提升慢,时间越长就吃亏越大等等。

二、军事素质不够高,有待于进一步强化。军事素质对于一名司法警察来说,是其基本职能,而严格训练才能保证良好的军事素质。由于对法警队伍建设重视程度不够高,法警训练次数很少,其军事素质提高不了,难以保证在复杂情况下完成任务。像有的基层院,每年法警统一集训只有一次,并大多限于刚入警的新同志。其军事素质难以提高。由于审判工作中常会有突发性事件发生,也常会有特殊任务需要执行,如果不具有一定战斗力的法警来保障,各项审判工作难以顺利进行。

三、物质基础不够完善,有待于进一步加强。一支好的法警队伍如果没有好的装备和好的设施,那么其训练水平和战斗力也就很难提高。在新形势下,基层法院法警大队平均车辆配给不足,无固定警用训练房,其快速反应能力和训练水平受到很大制约,与最高院、高院、中院颁布的文件规定存在较大差距。这些问题的存在,固然受客观条件的影响和制约,在主观上由于人们只重视审判业务工作,而忽视法警队伍的基础建设是分不开的。

产生问题的原因与解决方法

上述三个方面问题在基层法院中普遍存在,有问题就需要去分析、解决,我们不能片面的把上述三个方面问题割裂开来看,而应看到三个问题之间深层次的联系,从外部与内部两方面来分析。

外部因素方面,法警队是人民法院内设的一个部门,是为审判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的,这就决定了司法警察工作属于一种辅助性工作,不可能成为审判工作整体的重心,这种地位和作用使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没有引起法院系统的高度重视,认为司法警察工作量小,设立专职司法警察是对人员和经费的浪费,观念体现在行动上就表现在司法警察人员缺编、装备不齐、经费不足、不分配任务等方面。法警队伍的基础建设不足,又导致司法警察工作无法顺利开展,任务无法正常完成,从而更降低了人们对司法警察工作的认同度。 内部因素主要体现在司法警察人员自身素质方面。首先,从司法警察人员的来源上看,一是从其他审判业务部门调入,这些人员从入警之前就持有轻视法警工作的观点,在工作中不出全力,在执行任务中主动性较低;二是新录用人员,这些人员虽然观念上不存在轻视,但面对法警工作的环境,找不到自己奋斗的目标以及工作中的定位,处于困惑之中,认为法官代行了法警工作,自己就可以少出份力。其次,法警工作的危险性与迅捷性,都对装备及训练有较高的要求,这两方面得不到保障,法警人员的技能及业务素质就得不到提高,从而使审判业务部门工作的安全度降低。再者,由于法警工作处于办案的辅助位置,在人们潜意识的支配下,难以给从事法警工作的同志一定的荣誉,从而影响法警,特别是年轻法警积极向上的进取精神。 分析问题是为了更好地解决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必须内外联动,双管齐下。

外部因素的转变,首先要抓观念,从思想上重视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法警工作不是审判工作整体的重心,不代表法警工作不重要,正确认识法警工作的重要性,必须认真克服法警工作无所谓的错误观念,基层院应给予高度重视,把抓法警队伍建设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做到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直接抓,健全组织,配齐人员,配强力量,帮助解决法警工作中的一些难点问题。在今后要加大司法警察履行职务细则的宣传力度,明确办案人员的职责。

除了外部因素的转变,司法警察应从自身素质的不断提高抓起。司法警察工作的性质、职责和任务决定了其不仅要有良好的业务技能,而且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此,应在日常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每完成一次任务都要有所提高,积极认真得对待每年例行的集中培训和考核;在奉献与荣誉反差面前,司法警察必须要有甘于无名、乐于奉献的情操,充分认识本职工作的重要性,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尽心尽责工作,使有限的司法警察组成整体优势,具有更强的战斗力。

目前,司法环境比较复杂,暴力抗法等突发事件随时可能发生,在刑事案件中,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在押解过程中逃跑、自杀以及造成办案人员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出现的几率增大,影响案件进程,间接增加了办案成本。这就要求我们司法警察必须加强保障,确保办案人员的人身安全。所以保障办案安全是司法警察工作的重中之重,建立安全保障措施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

我们在开展法警工作中,要不断总结经验,在审判事业中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

(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孙兆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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