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20xx年冬季征兵工作经费的请示
镇人民政府:
为了保质保量高标准严要求地完成冬季征兵任务,向部队输送身体健康、政治思想品佳优秀的青年入伍,根据历年冬季征兵工作经费预算、结合本镇实际。为切实做好今冬征兵工作,规范征兵工作程序,提高兵员质量,有计划、有步骤地完成兵员征集任务,镇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需频繁出动,又多次到村、学校等地联系工作,难度高,工作量大,但经费缺乏,捉襟见肘,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我镇征兵工作的开展。对今年征兵所需经费、物资、食宿、车辆等预算如下:
一、宣传开支:码头、车站、学校、卫生院及交通要道的横幅480元,挂六条横幅工资300元。合计780元
二、外调预征开支:按县武装安排各乡镇到县二中、清江高中、民族高中招兵,费用乡镇自理。长阳二中一天,清江高中一天,民族高中一天,生活、交通及办公费用共计720元;
三、镇初检开支:组织全镇所有报名应征入伍青年到乡镇中心卫生院进行初次体检、政审,卫生院按每人50元标准收取成品药物成本费或医生加班费,按100人计算需5000元;应征青年当天中餐按10元每人标准需1000元;卫生院、派出所、政府工作人员生活进餐及办公费用1000元。
四、镇站兵源食宿开支:按县武装部要求,在镇体检和初审通过的应征青年需达到50人进县站,50人在资丘镇住宿一晚需1000元、生活一餐1000元。
五、车辆及交通费用:工作人员组织50名镇初审过关青年进县兵站需往返交通费用3000元。
六、县站食宿开支:工作人员及应征人员二天生活费按10元每餐需3000元、住宿费按30元每人每夜需3000元。
七、政审(公安派出所负责)。接兵部队接待,党政办负责。
八、送兵(纪念品、家属车费务工补助)计2500元。
九、总结、奖励(村干部送青年到镇站检查数5元 /人支务工,该村合格入伍一名青年村干部送兵工资另奖励10元/人),约需1500元。
十、杂支计1000元。
共计20xx年冬季征兵工作预算经费为人民币24500元(大写贰万肆仟伍佰元整)
特此报告,请求帮助解决工作经费2.45万元,以保证我们日后的工作能够正常进行。
资丘镇人民武装部
20xx得10月x日
第二篇:上海大学20xx年冬季征兵工作的通知
上海大学20xx年冬季征兵工作的通知
一、征集任务、对象和条件
1.我校今年征集的兵员为义务兵,自愿应征。
2.征集对象:
全日制在校学生,含本科、大专(高职)学生;男生年龄为20xx年年满18至22周岁(19xx年x月x日至19xx年x月x日间出生);女生年龄为20xx年年满18至20周岁(19xx年x月x日至19xx年x月x日间出生);户籍为本市户籍或上海大学集体户籍。
入学前为外省市户籍学生若未将户籍迁至学校集体户籍的,可先报名,待获得入伍通知书后至新兵运输前将户籍迁至学校集体户籍。
3.征集条件
男生身高162厘米以上(含162厘米),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25%,不低于标准体重15%;女生身高为160厘米以上(含160厘米 ),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15%,不低于标准体重15%;标准体重=(身高-110)KG。男、女生裸眼左眼视力4.5以上(含4.5)、右眼视力4.6以上(含4.6)。
三、征集方法和实施时间
符合条件的适龄在校男、女学生在就读学院向学院征兵工作小组报名应征;由校武装部指导学院进行政治审查;学校和宝山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一下简称区征兵办)分别组织体格检查、政审复查等工作;符合征集条件、应征入伍的学生,由宝山区政府征兵办批准入伍。具体工作实施时间:
1.预征报名阶段 10月x日
2.正式报名阶段(10月x日至10月x日)
校、学院征兵再动员、组织学生前往校武装部登录系统报名。
3.体检政审阶段(10月x日起至11月x日)
校、学院、区征兵办组织体检(校、区二级)、病史调查、心理检测;政审(初审、复审、联审)等工作。
4.审批定兵阶段(12月x日起至12月x日)
校、学院、区征兵办对“双合格人员”走访;定兵(一级、二级、三级);复检、复审;张榜公布新兵名单;发放入伍通知书等工作。
5.新兵运输阶段(12月x日起至12月x日)
学院、校、区征兵办对应征入伍大学生进行入伍教育;召开欢送会;新兵档案整理,交接;新兵运送等工作。
6.总结汇报阶段(12月x日至12月x日)
学院、校武装部认真进行20xx年冬季征兵工作总结。学院征兵工作总结报送校学工办、武装部;校武装部负责“上海大学20xx年冬季征兵工作总结”,报送区、市征兵办。
根据通知,新兵入伍批准(军龄起算)时间为20xx年x月x日。
以上征集工作的具体时间、工作安排以及局部调整以校武装部通知为准。
四、优待政策和保障
第一条:保留学籍,直至义务兵服役期满后的一年之内。服役学生退出现役后可复学,承认原已修学分。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准予复学(服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可复学)。
第二条:本学期课程已修完,但由于区征兵体检站组织的征兵体检与考试
冲突而来不及考试的课程,由任课老师根据其平时的学习情况确定成绩;对已经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如因实习期未满没有取得毕业证书,可以将参军入伍视为实习,入伍后由学校补发学历及学位证书。
第三条:在校大学生批准入伍后,入学后至入伍前所交学费予以返还(每年返还标准最高不超过6000元);当退出现役复学后直至毕业,可申领学费补助(每年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6000元)。
第四条:入伍前最后一学期享受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
第五条:应征入伍的非上海户籍在校高职(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在部队服役期间表现好、退役复学后本科或者研究生毕业、在本市落实就业单位的,直接办理上海户籍。
第六条:应征入伍的非上海户籍在校高职(专科)生,退役复学后专科毕业、在上海落实就业单位的,可申办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并享受相关待遇,在申请转办上海户籍时,其服义务兵年限视同持有居住证年限。
第七条:在役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基数标准为26000元/年。并自今年起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比例同步递增。
第八条:对到西藏等高原艰苦地区服现役的义务兵优待金标准按照本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的2倍发放。
第九条:服役期满退出现役后,复学或自谋职业的,由安置部门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基数标准为5万元,并随上海市经济发展水平同步增长。(因身体原因中途退伍的,无一次性经济补助)。
服役期满退役后放弃复学的,也可由户籍地安置部门安置工作,但不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助(服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安
置部门不负责安排工作,不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十条:在校大学生入伍前未完成学业,服满现役退役后复学的,给予24个月社会保险费补助标准的生活补助,约2.4万元。
第十一条:每年在上海市人民警察学员的招录工作中,公安、司法部门招录一定比例的符合职位报名条件的退役士兵,对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予以优先录用。
第十二条:对在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三等功(含)以上奖励和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由所在区(县)政府安置并可录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服役经历视同基层工作经历。
第十四条:参加上海市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考试合格的退役士兵,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优先调剂、优先录用。
第十五条:应征入伍的在校本科生、高职(专科)生服役期满退役复学时,满足以下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报市教委备案,可转入同一层次的相关专业学习。
1. 学生的学习必须能够满足转入专业的基本要求。
2. 学生必须修完新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且符合毕业条件或学位授予条件,方可授予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应征入伍的本科生,本科毕业后3年内参加上海高校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
第十八条:在部队荣立个人三等功(含)以上奖励的高职(专科)生,毕业后可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学生,由学校报市教委统筹安排;荣立个人二等功(含)以上奖励的本科生,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