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24.4.13

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明确管理的基本程序和要求,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正、科学、高效,依据《河北省科技进步条例》,参照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河北省科技厅根据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需求,在省科技计划中安排的,由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 项目管理坚持管理规范、职责明确、客观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种类

第五条 根据河北省科技计划体系设置,项目种类主要包括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项目、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科普原创资金项目等,以及根据科技工作需要适时设立的其它科技计划或专项项目。

科技支撑计划。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以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传统产业升级、改善民生为主要目标,重点支持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关键共性技术、产品、标准的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

应用基础研究计划。包括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和重点基础研究项目,旨在支持优势学科领域和科学前沿领域的源头创新和原始性创新,培养优秀人才和团队,为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和科技持续创新能力的增强提供支撑。

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重点支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发平台、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等建设,提升区域、产业、领域、学科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国际科技合作计划。支持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利用全球科技资源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和瓶颈技术难题,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其他科技计划。包括软科学研究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科普原创资金等,为推进技术创新、科技成果产业化创造环境并提供政策引导和支持。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项目组织管理的主体包括省科技厅、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专家及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参与有关咨询评估等服务工作。

第七条 省科技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全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

(二)研究制订有关计划项目管理规定和规范;

(三)发布年度项目指南,确定年度支持重点领域和方向;

(四)负责项目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

(五)监督检查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统计及信息发布;

(七)汇总登记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按规定加强管理,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第八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包括设区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和经省科技厅批准的其他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审查和推荐本地区、本系统的项目;

(二)落实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相关配套经费和条件;

(三)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根据项目执行情况提出项目调整、终止及撤消建议;

(四) 定期组织承担单位上报项目执行情况及相关材料。

(五)受省科技厅委托组织项目验收。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在项目过程管理中的组织、协调、服务和监督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项目指南组织申报项目;

(二)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足额匹配自筹的项目经费,为项目实施提供所需的保障条件;

(三)负责项目实施,履行项目任务书,按时完成项目任务;

(四)按规定管理使用项目经费;

(五)按要求提交项目执行情况、绩效评价等相关材料,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六)根据项目执行情况,提出项目的调整、终止申请;

(七)按要求及时申请项目验收,科技成果登记;

(八)负责项目科研成果、固定资产等管理。

第十条 专家和中介机构参与评估咨询时,应遵守以下规范:

(一)客观、公正地提供咨询、评估意见;

(二)维护评估咨询对象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等;

(三)与咨询评估事项有利益关系时,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从咨询评估对象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建立科技计划管理系统,项目申请、任务书签订、执行情况报告、绩效评价、结题验收等环节均通过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审核,实现项目全过程网络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建立科技计划项目专家库,专家库由省内外科技、经济、管理、财务等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 积极推进项目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项目信息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积极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价监督机制,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对项目实施、验收进行独立的监督和评价。

第四章 立 项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一般包括发布指南、项目申报、项目审定、签订任务书四个基本程序。项目实施期一般为1-3年。

省科技厅可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组织科技项目,以定向委托、招投标等形式实施。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战略重点、科技发展规划等,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布局,编制和发布项目指南,明确申请项目的重点领域、目标方向,确定项目申请的时间、渠道、方式和对申报单位的要求。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为河北省所属的或者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省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可作为合作单位参与承担项目;

(二)项目承担单位具有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基础条件,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三)项目负责人为在职人员,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熟悉本领域国内外技术和市场动态及发展趋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四)项目组成员、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具有良好的信誉;

(五)符合项目限项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 申请的项目应符合项目指南要求。研究内容相同或相似的不得重复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申请单位根据项目指南要求,填写项目申请书及附件材料报归口管理部门。中央驻冀单位原则上通过设区市科技局申报。

(二)归口管理部门对申请的项目进行审核汇总报送省科技厅。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建立项目库,立项项目从项目库中择优产生。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审定程序

(一)项目初审。省科技厅对项目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项目进入项目库。

(二)项目咨询评审(评估)。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入库项目进行立项咨询评审(评估)。

(三)项目立项。省科技厅根据咨询评审(评估)意见研究确定立项项目。

(四)项目下达。省科技厅编制下达项目计划。

第二十二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国家利益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承担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与省科技厅、归口管理部门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项目考核指标及经费预算安排等。对于执行结果可测的项目,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量化;对于执行结果不可测项目,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有准确含义的定性说明。

第二十四条 项目任务书签订程序

(一)承担单位应在接到项目立项通知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项目任务书并报归口管理部门。有合作单位的应签订合作协议,作为任务书附件一并上报。

(二)归口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科技厅。

(三)省科技厅审签生效。

第五章 实 施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任务书确定的内容组织实施,确保项目任务按时完成。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应重视人才培养、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技术标准的制定,重视成果的转化应用。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执行期间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编写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每年按规定时间报省科技厅、归口管理部门。

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省科技厅对项目执行情况、组织管理、保障条件落实、经费管理、预期前景等进行中期检查,并作为项目调整、终止、撤消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项目调整、终止或撤销

(一)项目调整。在项目执行期内,项目任务书的内容原则上不做调整,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指标、执行期限、经费发生变化或项目组成员发生变动等确需调整的情况,可依程序对项目做出调整。

(二)项目终止。在项目执行期内,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不可行、他人已取得知识产权保护、国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致使项目实施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抗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执行、失败等情况,可终止项目执行。

(三)项目撤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省科技厅对项目做撤销处理:

1、在项目申请或实施过程中用剽窃、篡改、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成果或者弄虚作假;

2、组织管理不力等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

3、不按项目任务书执行或未经批准终止项目任务;

4、违规使用项目经费并造成严重后果;

5、逾期不申请验收;

6、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7、其他主观因素导致项目执行出现重大问题的。

第三十条 项目调整、终止程序

(一)项目需要调整或终止的,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内通过归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项目调整的,要提出调整后的任务及安排;申请项目终止的,要对已做的工作、阶段性成果等情况进行总结,做出经费决算。

(二)归口管理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省科技厅。

(三)省科技厅研究做出处理决定。

省科技厅可根据项目执行情况直接做出调整、终止决定。

第三十一条 省科技厅批准进行调整的项目,要按调整后的内容重新签订项目任务书。终止或撤销的项目,结余资金按照《河 北省省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处理。

第六章 验 收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行验收结题制度,省科技计划项目须通过验收的方式结题。

第三十三条 承担单位应在项目任务书规定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

第三十四条 验收由省科技厅直接组织或委托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一般采用会议验收、函审验收等方式,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六个月内完成。

第三十五条 项目验收专家组由相关技术、财务、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由省科技厅在专家库中抽取。

第三十六条 验收以项目任务书为基本依据,对项目完成情况、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经济社会效益、知识产权、科技人才培养、组织管理等做出客观评价。

第三十七条 验收程序

(一)承担单位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归口管理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科技厅。

(三)省科技厅批复验收申请,确定验收专家、验收形式和验收主持部门。

(四)验收主持部门组织项目验收。

(五)承担单位向省科技厅、归口管理部门报送项目验收证书和验收材料。

(六)省科技厅根据验收专家组意见做出验收结论。

第三十八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不通过验收:

(一)主要目标、任务未完成;

(二)提供不真实验收文件、资料、数据;

(三)未经批准修改项目任务书内容;

(四)《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规定不通过验收的。

第三十九条 承担单位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可在60日内内向省科技厅提出复议申请。

第四十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结余的专项经费按照《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鼓励项目产生的成果转化应用。对具有产业化前景、能提高产业竞争力的成果,省科技厅将通过立项、协调风险投资和金融机构等进一步支持转化应用。

第四十三条 建立绩效评价和跟踪调查制度,对项目执行情况和实施结果进行绩效评价,根据需要对有关结题项目进行跟踪调查。

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四条 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参与执行和管理项目的相关各方进行信用评价,并作为其参与省级科技计划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其3至5年申请项目资格。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二)在项目申请、实施和验收中存在欺骗行为;

(三)所负责项目没有通过验收;

(四)所负责项目被撤销。

第四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不按本办法履行相关职责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罚。

第四十七条 专家或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加咨询评审活动资格。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省级各类科技计划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管理需要,制定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颁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篇:整理精品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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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实施管理,保证项目按期完成和验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实施管理指项目从立项后到验收期间,为保证项目按合同规定执行,并取得预期目标与成果,对项目所进行的一系列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凡列入市科技局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分工

第四条 市科技局在项目实施管理中的基本职责是:

(一)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阶段总结报告、项目验收或结题总结报告。

(二)组织或委托科技中介机构进行重大项目的中期检查或评估;

(三)组织实施项目执行情况统计工作;

(四)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重大问题;

(五) 对科技中介机构和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目标考核与信用评价。

第五条 辖市、区科技局在项目实施管理中的基本职责是:

(一)及时划拨市科技经费,匹配项目约定拨付的科技经费,督促项目自筹资金到位;

(二)定期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重大项目年度经费决算,协同市科技局进行重大项目执行情况的中期检查或评估,协调项目的实施,进行技术保密的实施管理;

(三)实施项目执行情况统计工作;

(四)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目标考核与信用评价。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基本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科技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家秘密技术的项目在实施研究开发过程中,应在项目开始实施同时与涉及秘密技术的人员签订合同,建立专项保密和使用制度。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和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三)真实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重大项目经费年度决算;

(四)接受市科技局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委托的科技中介机构所进行的科技计划与项目评估,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六)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七)填报项目执行情况报表。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七条 实行重点项目中期检查和中期评估制度。重点项目实施

过程中,组织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督促承担单位认真履行合同。检查或评估的结果作为项目分批拨款和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取得重大进展与突破,或因不可抗拒因素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承担单位、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告市科技局。项目实施中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与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等,承担单位需提出书面申请, 报市科技局核准后方可调整。

第九条 实行统计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报送“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表”。

第十条 执行项目验收制度。项目实施完成后,承担单位应按《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要求,按期完成项目总结或验收。

第十一条 建立项目信用评价制度。对承担单位管理制度、项目实施情况和管理绩效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章 目标考核

第十二条 根据项目实施管理职责与分工,市科技局发展计划与财务处会同专项计划主管处室分别对市科技局和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实施年度目标考核。

第十三条 考核以管理职责和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为基本依据,重点考核计划项目实施情况。

1、对于辖市、区科技局,考核内容有:

(1)合同约定的匹配资金落实情况;

(2)年度计划项目按期结题验收率;

(3)重大项目年度计划目标完成率;

(4)项目实施成果和绩效。

2、对于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考核内容有:

(1)自筹经费、研究开发条件落实情况;

(2)项目按合同进展情况及阶段成果;

(3)项目按期结题或验收情况;

(4)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情况;

(5)项目实施成果和绩效。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十四条 目标考核结果作为评价辖市、区科技局年度管理工作业绩的主要内容之一。对计划项目管理工作优秀的单位、个人,市科技局给予表彰;对项目取得重大进展或取得突出成果和效益的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市科技局在下年度项目申报中给予优先立项或滚动支持。

第十五条 对无正当理由,超期一年未能完成项目结题或验收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给予警告并限期完成,到期仍未完成的,进行通报批评,市科技局中止其项目,采取措施收回市拨经费,并在二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申报的项目。同时,市科技局将有不良记录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记入项目信用档案库。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可根据工作需要,要求项目承担单位不定期汇报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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