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行政执法
管理与服务
我们作为一个烟草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要知道烟草专卖执法是维护国家利益的、维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手段,是有效维护健康有序的烟草市场环境的重要保障,实行的是以服务为出发点,把服务贯穿于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和履行烟草专卖管理各项职能的全过程,在监管和执法中,做到依法行政与以德行政、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相结合;监管和执法的目的是建立良好的卷烟市场经济秩序,为促进烟草发展做好服务工作,我们要做到“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发扬密切联系群众优良作风”,现我从我从事多年的烟草专卖案件管理员的工作来认识下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管理与服务的关系,从而来使我们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
一、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与客户服务的重大意义:
为了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我们烟草行业一直在探索未来的发展之路,近年来,我国烟草行业积极推进烟草专卖制度下进行市场化转变,努力推进卷烟销售网络建设,如此一来,客户服务尤其被摆在了显要位置,客户服务的好坏,关系到销售网络中占重要位置的卷烟零售客户对烟草的忠诚与否,关系到烟草能否赢得起未来的经济市场,脱离了为客户服务的行政执法,执法时容易对立零售客户,造成不好是社会影响,使行政执法人员陷入困境,不但损害了行政执法队伍形象,也使我们多年建立起来的卷烟零售队伍对烟草的忠诚度降低,由此可见,行政执法与为客户服务二者必须有机结合,相辅相成,在烟草专卖管理活动中做到执法与服务并重,意义深远,为完成玉屏烟草卷烟上水平的任务,专卖管理人员做好烟草行政执法与深度服务工作责无旁贷。
二、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与客户服务的现实冲突:
我们在烟草行政执法时,就是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事,公平、公正、公开地行使法律赋于我们的专卖行政执法权力。为客户服务是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前提下,将人性化管理融入到专卖执法管理中,提高执法的技巧性灵活性,以一种以人为
本、人性化服务与管理相结合的执法理念。在烟草专卖执法中,热情服务可以树立良好执法形象,赢得广大零售户和群众的信任,促进市场规则的有效运作,严格执法则可以限制、打击违反市场规则的行为,确保市场稳定有序,两者的目标都是为了执法部门更有利地开展执法活动,更好地达到执法效果,以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卷烟经营环境,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但是,在工作实践中,一提严格执法,就淡化服务,在执法过程中不讲究执法技巧,不注重换位思考,以执法者自居而高高在上,一味地“严格”执法,不讲人情,导致了经营者的对立和管理方式的僵化,使得经营者认为专卖执法就是找他们的麻烦,遂产生对专卖的厌烦感,进而引发一系列矛盾,妨碍执法的完成。也有些同志一提热情服务,就放松监管,甚至背离执法原则。主要表现在执法过程中,过于追求拓宽专卖执法服务的形式和内容,弱化执法职能和执法力度,认为专卖管理工作是以服务为主,将专卖执法的严肃性混同于带有感情色彩的服务性,甚至对经营者唯唯诺诺,有求必应,无原则地搞好关系,造成了专卖执法的不公平和不公正,使其他被管理者对执法队伍产生不信任感,将专卖管理工作陷入被动局面。
三、影响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与客户服务的因素:
1、烟草专卖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机制就是从行政执法、卷烟销售、卷烟送货方面去监督从而达到依法行政、执法公正,客户服务是否到位的重要保障,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在执法主体层面上没有认识到监督的作用,将监督看成是束缚手脚,对监督存在抵触情绪,刻意规避监督、逃避监督,使执法监督的效果大大降低,造成了监督工作的各项规定和措施无法全面有效真真落到实处,流于形式。另一方面是自我监督机制本身存在弊端,存在自己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自己对自己监督,造成监督工作的不力,这也是导致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质量和客户服务质量下降的原因之一。
2、服务意识不强: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服务水平不高,被动服务,服务理念不强等问题。究其原因,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总是感觉自身处于优越地位,将经营者视为行政主体的附庸,总认为执法就是对经营者实施单向性管理,管理就是管制,
主要是个别执法人员服务意识不强,总认为自己是管理者,思想深处服务理念没有形成。
3、行政执法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队伍是落实日常烟草专卖管理的力量保证。要高质量的完成行政执法任务,不仅要求行政执法人员有较高的法律素质,而且要有较高的专业素质。但事实上,当前我局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队伍中都未受过系统法律知识教育,发放执法证件前的岗位培训、考试流于形式,像这样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本身水平不高,更无法为卷烟零售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了
四、我们要从又下几点做好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与客户服务: 在社会大众法律意识日益增强、国家对执法部门要求越来越高的今天,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之间的关系,使两者得到有效的协调和统一,那么我就要克服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与客户服务的现实冲突,解决影响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与客户服务因素,从而构建和谐烟草,树立“国家至上,消费者至上”的服务理念。
1、我们要从从行政执法、卷烟销售、卷烟送货建立全程监督机制,完善监督机制相关规章制度,并要严格按照监督机制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到位,才能使我们从自己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思想中脱离出来,从而改变我们执法人员在执法行政管理,生产经营中提高对广大零售户及消费者的服务意识,从而树立良好执法形象,赢得广大零售户和群众的信任,提高卷烟零售客户对我们烟草的忠诚度。在监督行政执法过程中,否持依法行政,保证行政处罚案件和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开、公正和透明,是否高效办理发放许可证、案件查处、市场日常检查过程中是否有生、冷、硬、顶、吃、拿、卡、要的行为发生等。
2、要真正做到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相融合,除了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并与经营者保持适当距离之外,还需要把履行法律职责,提供热情服务落实到日常工作中去。我们作为烟草执法人员,专卖执法担负着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净化卷烟市场环境的重任,在日常检查与查处违法活动的执法过程中,必须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杜绝不按程序执法、不依法办事的错误行为,将严格执法落到实处。同时,在严格执法过程中要做到善于执法,文明执法,不断强化“服务观念”,
拓宽文明执法和热情服务的思想意识和工作范围,把热情服务落到实处。在日常工作中多问一些经营者碰到问题和困难,加强与经营者的联系,了解他们所想的,帮助他们所急的,解决他们所需的;多反思自己的工作方式和方法,运用灵活的、经营者能接受的方式来达到执法的效果;多与经营者沟通,在日常工作中多一些换位思考,对经营者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技巧性地减少管理中经营者产生的对立情绪,使经营者在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双重作用下由违法经营转化为自觉守法经营。
3、以高素质行政执法队伍和达到客户满意度100%为目标,完善学习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切实提高烟草行政执法队伍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不断提高专卖管理和综合执法水平。一是要强化行政执法人员的能力和素质培养。坚持政治理论与业务知识并重,加强执法人员对理论知识、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工作技巧等内容的学习和培训,组织岗位大练兵和各类技能竞赛,不断提高全体人员开展业务工作、解决实际问题的本领。二是要加大内部管理力度。加强队伍作风建设,狠抓各项制度落实,严格效能督查,完善考核机制,不断规范行政执法队伍内部管理,树立执法队伍新形象。三是要坚持人性化执法。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烟草专卖管理理念,在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的同时,坚持融真情于管理,融服务于执法,逐步建立亲民执法机制,提升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队伍形象,努力构建和谐烟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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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XX年XX月XX日
第二篇:烟草专卖稽查队伍管理规定
烟草专卖稽查队伍管理规定
《烟草专卖稽查队伍管理规定(试行)》
(国烟专[20xx] 201号文件 20xx年x月x日实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稽查队伍(以下简称稽查队伍)建设,使稽查队伍管理规范 化、制度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稽查队伍,是各级烟草专卖局为加强专卖管理工作建立的专门从 事专卖 执法检查工作的队伍。稽查队伍由本级烟草专卖局专卖管理部门领导,接受上级烟草专卖局 专卖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稽查队伍的基本任务是:依法对本辖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及《中 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护合法经营,打击非法经营 ,维护正常的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秩序。
第四条 稽查队伍在专卖执法检查时,应当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及《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五条 烟草专卖稽查人员(以下简称稽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任 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稽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打击报复稽查人员。
第二章 稽查队伍的设置及职权
第六条 稽查队伍的设立,由各级烟草专卖局根据专卖管理任务的需要,提出组建方 案,报 省级烟草专卖局批准。省级烟草专卖局需组建稽查队伍的,报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
第七条 省级烟草专卖局设烟草专卖稽查总队;市(地)级烟草专卖局设烟草专卖稽 查支队;县级烟草专卖局设烟草专卖稽查大队。
第八条 烟草专卖稽查队队长的任免,必须征求上一级烟草专卖局专卖管理部门的意 见。
第九条 稽查队伍的职责:
(一)监督、检查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受理对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的举报;
(三)调查烟草专卖违法案件;
(四)协调与有关执法部门的关系;
(五)培训稽查人员;
(六)完成上级和本级专卖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稽查队伍进行专卖执法检查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当事人的帐册、票据、单证等有关证据;
(二)进入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进行检查;
(三)询问当事人与专卖执法检查有关情况;
(四)对涉嫌烟草专卖违法案件,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
(五)对烟草专卖违法行为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六)对行业内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的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稽查队伍不得擅自跨辖区执法检查。因特殊情况需跨辖区执法检查的,必须报经上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同意并由其统一指挥、调遣。
第三章 制度建设及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稽查人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开展工作。不履行职责,出现工
作失误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内勤制度。各类文件和案卷等资料应当及时登记归档;认真处理群众举报;严格遵守内务规定。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各级烟草专卖局负责稽查人员的日常培训工作,有计划地进行政治思想、专卖管理业务、法制等教育培训,全面提高稽查人员素质。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对稽查人员定期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作为奖惩的主要依据。对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的稽查人员和集体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胜任稽 查工作的,应当及时调整,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稽查人员录用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
(二)身体健康,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三)具有与专卖执法检查相适应的工作能力;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经省级烟草专卖局统一培训,考试合格。
第十七条 稽查人员主要从烟草行业内部选用,原则上不从系统外调入。
第十八条 各级专卖管理部门根据稽查工作需要,经省级烟草专卖局批准,会同人事部门可 从社会上招聘稽查人员;招聘稽查人员时,对优秀复转退伍军人予以优先。招聘的稽查人员 的劳动合同、工资待遇、劳保福利等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办理。
第四章 稽查人员工作纪律
第十九条 稽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行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 稽查人员从事执法检查时,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发的执法标志, 并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局签发的检查证件;稽查人员离开工作岗位的,应当交回烟草专卖 行政执法标志和检查证件。 第二十一条 稽查人员从事执法检查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共同进行。招聘的稽查人员只能协助执法检查。 第二十二条 稽查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工作秘密;
(二)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烟草专卖违法行为;
(三)贪污、受贿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四)敲诈勒索,乱扣乱罚;
(五)截留、私分罚没款物;
(六)接受当事人的请客送礼;
(七)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稽查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稽查队伍保障
第二十三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保障稽查队伍所需的经费。
第二十四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为稽查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稽查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五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应逐步为稽查队伍配备下列办案工具、器材:
(一)执法检查专用车辆;
(二)举报电话、移动电话、对讲机、传呼机等通讯工具;
(三)摄像机、照相机、微机等办案器材;
(四)防护用品。
第二十六条 各级稽查队伍应当建立健全对办案工具、器材的使用和管理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