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局关于网上申报同时报送财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3.24

转发省局关于网上申报同时报送财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从20xx年x月征收期开始,纳税人在进行网上申报时,必须先报送当期财务报表,才能报送各税种的纳税申报表。 同时,需补报的20xx年、20xx年的年度财务报表网上报送时间延长到4月底。4月底未进行网上报送的,纳税人只能到办税服务厅前台手工报送。

请纳税人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报表报送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xx第6号)进行财务报表的选择和报送。同时,为保证财务报表的数据准确统一,现将财务报表填报的数据口径再次明确如下:

一、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表的有关数据口径:

1、资产负债表的期末余额是指本期期末的余额数;年初余额为年初的余额数。

2、利润表的本期金额是指从年初到本期期末的累计发生额;上期金额是指上年同期数,即从上年年初到上年同期期末的累计发生额。

3、现金流量表的本期金额是指从年初到本期期末的累计发生额;上期金额是指上年同期数,即从上年年初到上年同期期末的累计发生额。

4、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的本年金额是指从本年

年初到本年年末的累计发生额或累计余额;上年金额是指从上年年初到上年年末的累计发生额或累计余额。

二、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财务报表的有关数据口径:

1、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为本年年初的余额数;期末数是指本期期末的余额数。

2、利润表的本期数是指本期的发生额(按月报送财务报表的为本月数,按季报送财务报表的为本季数);本年累计数是指本年年初到本期期末的累计发生额。

3、现金流量表的金额是指从年初到本期期末的累计发生额。

如有问题请拨打电话:400-7112366或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20xx年x月二十一日


第二篇: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20xx-07-01

【字体:大 中 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保监发〔20xx〕36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为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现将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保险条款和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可以在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保险条款的基础上出具批单或在保单上加批注,批单和批注不得改变条款中规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间,批单和批注上应加盖保险公司公章、经授权出单的分支机构公章或上述两者的合同专用章。 二、关于业务宣传材料

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投保计划书、产品说明书、投保提示书等业务宣传材料应由总公司统一制定和管理,由总公司或其授权分公司印刷,保险公司不得授权保险销售人员个人设计、变更业务宣传材料。 三、关于年金保险业务经营

在承保年金保险业务时,保险公司可以采用趸缴期领或期缴期领的方式,对于期缴期领方式,可允许被保险人选择趸领方式,但不得对同一保单采用趸缴趸领的方式承保。 四、关于犹豫期

(一)“犹豫期”是从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期。 (二)投保单或保险条款中应载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展业时以及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发送保单时,应对犹豫期内的权利进行说明。 (三)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保险公司对投资连结保险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的费用扣除应当符合《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五、关于销售佣金

(一)个人寿险保单支付的直接佣金不得超过以下规定的标准: 趸缴保费的直接佣金占保费的比例不得超过4%;

期缴保费的直接佣金总额占保费总额的比例不得超过5%,并且直接佣金占各保单年度保费的比例不得超过下表标准:

第一年

缴费期

死亡保险

xx年以下 10-xx年xx年及以上

25% 35% 40%

年金和生死两全保险

20% 30% 35%

第二年

死亡保年金和生死两全险 15% 20% 25%

保险

10% 15% 20%

死亡 保险 10% 15% 15%

第三年

年金和生死两全保险

5% 10% 10%

注:表中所列死亡保险,指只承担死亡给付责任的保险。

(二)个人长期健康险业务直接佣金参照个人寿险趸缴和期缴死亡保险佣金比率执行。

(三)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代理协议约定向代理人支付佣金,佣金应采用分期形式支付,但短期人身保险业务除外。保险公司向代理人支付佣金应充分考虑代理人对投保人的服务品质,应通过对首期佣金水平、续期佣金水平以及支付期限的合理调节,提升代理人在保单存续期间对投保人的服务水平。 六、关于保单贷款

(一)保险公司可以向具有现金价值的个人长期险保单投保人提供保单贷款服务,保单贷款的有关事项应当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二)保单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单现金价值,贷款利率应当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公司自身资金成本及风险管控能力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三)保险公司不得向投保人以外的第三方提供保单贷款。

(四)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单贷款,应当事先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七、关于客户信息保护

保险公司应当高度重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信息保护,建立客户信息管理和保密制度,制定泄露客户信息的处罚措施,不得非法获取、使用或倒卖个人信息资料。 本通知自20xx年x月x日起执行。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应遵守本通知。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参照本通知执行。对于违反本通知的保险机构和个人,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20xx年x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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