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年末汇算清缴案例
假设某企业20xx年会计利润为1000万元,当年实现营业收入6 000万元,年平均职工人数200人,已预交所得税200万元,上年度亏损200万元(在税前5年弥补期),所得税税率25%。本年存在以下调整事项:
①实际发放职工工资400万元,并按4.5%计提了两
项工资费用;
②购买国库券利息收入90万元;
③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领用自产A产品,成本价40万元,公允价值(计税价)60万元;
④计提固定资产折旧140万元,上年年末增加的固定资产原值1 5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xx年,预计净残值100万元,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税法规定折旧年限为7年;
⑤存货账面余额为1 000万元,计提减值准备80万元;
⑥业务招待费实际支付40万元;
⑦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为1 200万元,期末资产公允价值为1 300万元,假设按公允价值模式计量;
⑧由于污染环境被环保局罚款20万元,列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
⑨委托代销商品协议价300万元,成本200万元,收到代销清单,由于还没有收到款项,企业未作收入核算;
⑩企业应支付广告宣传费1 020万元,税法规定扣除比例为15%;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为600万元,年末公允价值为500万元。
分析上述业务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以及差异形成,计算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
1. 实际发放职工工资400万元,并按4.5%计提了两项工资费用。按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依据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公益性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故此项不存在差异。
2. 购买国库券利息收入90万元。此项业务形成永久性差异,暂时性差异为零,要调减应纳税所得额90万元。
投资收益 90
=1000-90
3. 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领用自产A产品,成本价40万元,公允价值(计税价)60万元。此项业务形成永久性差异,暂时性差异为零,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借:在建工程 50.2
贷:库存商品 40
应交税费 10.2
收入=60
成本=40
=1000-90+20
4. 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额140万元。上年年末增加的固定资产原值1 5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xx年,预计净残值100万元,按平均年限法折旧,税法规定折旧年限
为7年。
资产账面价值=1 500-140=1 360(万元)。
资产计税基础=1 500-(1 500-100)÷7=1 300(万元)。
资产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60万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60×25%=15(万元)。
=1000-90+20-60
5. 存货账面余额为1 000万元,计提减值准备80万元。资产账面价值=1 000-80=920(万元),
资产计税基础=1 000(万元),
资产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80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80×25%=20(万元)。
=1000-90+20-60+80
6. 业务招待费实际支付40万元。按税法规定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40×60%=24(万元)并且不高于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
=(6000+60+300)*0.005=31.8
此项业务形成永久性差异,暂时性差异为零,超标准列支的业务招待费16万元,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000-90+20-60+80+16
7. 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为1 200万元,期末公允价值为1 300万元。资产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100万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为100×25%=25(万元)。
=1000-90+20-60+80+16-100
8. 由于污染环境被环保局罚款20万元,列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行政性罚款不允许从收入中扣除,此项业务形成永久性差异,暂时性差异为零,不允许扣除的罚款20万元,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000-90+20-60+80+16-100+20
9. 委托代销商品协议价300万元,成本200万元,收到代销清单,由于还没有收到款项,企业未作收入核算。
此项业务属于会计差错,会计应补计收入结转成本,按净收益100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000-90+20-60+80+16-100+20+100
10. 企业支付广告宣传费1 020万元,税法规定扣除比例为营业收入15%,此项业务形成永久性差异,
=6000+60+300=6360
暂时性差异为零,超标准列支的广告宣传费66万元(1 020-6 360×15%),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000-90+20-60+80+16-100+20+100+66
11. 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为600万元,年末公允价值为500万元。 资产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00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100×25%=25(万元)。
=1000-90+20-60+80+16-100+20+100+66+100
另外,未弥补亏损是特殊项目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具有同样作用,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递延所得税资产=200×25%=50(万元)。
=1000-90+20-60+80+16-100+20+100+66+100-200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应纳税所得额=1000-90+20-60+80+16-100+20+100+66+100-200
=952(万元)
应交所得税=952×25%=238(万元);应补交所得税=238-200=38(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80×25%+100×25%+200×25%=95(万元);
递延所得税负债=60×25%+100×25%=40(万元);
所得税费用=38+40-95=-17(万元)。
编制年末汇算所得税分录。
所得税费用=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 所得税费用=38+40-95=-17万元
编制年末汇算所得税分录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17
递延所得税资产 95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38
递延所得税负债 40
第二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查账征收)流程? 有详细的所需材料清单吗?
一、汇缴申报程序
1、从上海税务网—“办税服务”—“下载中心”下载《上海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
2、客户端的打开:Microsoft Office 2003版的,进入工具—选项—安全性—宏安全性—改成“中”—确定—退出;Microsoft Office 2007版的,点击选项—选择“启用此内容”—确定—退出;
3、重新进入客户端,选择“查账征收”—点击《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打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回执》—填写《申报表》、《居民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下载《上海市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客户端、《2010年度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客户端并填写数据,通过网上电子申报客户端软件(eTax@SH)上传数据,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二、报送资料及申报期限
2011年4月30日前完成自行网上申报和纸质资料的上报。报送资料具体如下: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201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须提供相应的审计报告);
3、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经营情况、分支机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批复文件、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情况及其缴款书复印件,跨地区发生劳务的本市建筑安装企业在劳务发生地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缴款书复印件、外出经营证明等相关资料;
4、事先备案涉税事项的结果通知书,事后备案需要报送的相关资料;
5、当年发生的税前可弥补的亏损额超过500万元(含)的,应附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6、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7、2010年1- 4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缴款书复印件;
8、企业2010年度发生工资薪金支出,应提供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
9、对列支工会经费项目的,应提供《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或《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10、《小税种年度清算申报表》一式二份;
11、《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事宜告知书回执》一份;
12、《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一式二份;
1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一份;
14、《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受理单》一式二份;
1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填报要求
应如实、正确地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未能按时完成申报的纳税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新征管法)》进行处理。
四、注意事项
1、填报时,请仔细阅读主表及附表的填表说明;
2、检查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基本信息以及申报数据是否填写完整;
3、稽查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与会计报表的数据是否一致,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尤其是会计利润是否与主表13行次利润总额是否一致);
4、检查有关税前列支项目是否按标准和范围扣除;
5、检查弥补亏损是否准确,是否按规定填报;
6、检查税前扣除、税收优惠是否已报税务机关审批、备案等;
7、纳税人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发现申报有误的,可在自行重新申报。特殊情况无法网上申报的,持客户端和汇缴资料到管理员处,由管理员审核纸质资料并导入客户端,出具《业务传递单》,至征收大厅开具税单后缴纳入库;
8、请法定代表人、会计主管、经办人在主表及所有附表相应栏处签字或签章,填上“填表日期”;
9、盖齐公章;
10、电子申报系统扣款日期统一为:2011年5月25日至5月31日,纳税人应确保扣款日期内银行扣款账户上有足够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