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管文明执法若干问题的探讨 执法是一件严肃的事情,但文明执法却是社会发展到一个文明时代所必须要具备的。在大力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今天,社会呼唤文明执法,执法部门应该文明执法,已成了一个共识。如何实现城管执法由依法查处到文明执法的转变,是我们执法机关高度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文明执法的含义和开展文明执法工作的必要性
(一)文明执法的含义是指用文明的方法办案,保证执法行为规范化,科学化,坚决纠正执法中的野蛮行为。法律具有严肃性,我们在执法过程中也应当保持一定的严肃性,文明执法不代表不敢执法,而是严格、公开、公正执法的表现形式。这就要求城管执法机关在执法的全过程中,必须把严格执法与文明服务两者有机地统一起来。毕竟处罚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只有管理相对人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并知法、守法,才能达到城管执法对管理相对人的有效管理的最终目的。
(二)开展文明执法工作的必要性
1、开展文明执法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城管执法必须遵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依法运用手中权力,坚持把最广大市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城管执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城管执法与老百姓的利益是最直接、最密切,
只有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才能更好地、真正地使“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到实处。
2、开展文明执法是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
二、不文明执法的表现形式和制约文明执法的因素
从当前城管执法现状来看,不文明、不规范甚至不合法的执法现象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甚至在某些地方不文明执法问题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服务不到位。对“服务是我们的天职”的思想体会的不深不透,贯彻落实“热情服务、微笑服务、主动服务、耐心服务、文明服务”的要求还不够自觉,一是做不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二是做不到受理、咨询一样热情,生人、熟人一样和气,干部、群众一样尊重,忙时、闲时一样耐心。也就是说我们的执法人员还没有自觉地把群众对我们的满意程度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最高标准。
2、举止不够严。少数城管执法人员在行为举止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衣着不整,不修边幅,佩戴执法标识不规范统一;二是执法过程中,没有亮明身份,没有解释说明,一哄而上,推、掀、砸、抢;三是对待少数“钉子户”、“刺头儿”,言语不合,则拳脚相加。
3、执法随意性。有些执法人员不按法定程序办案,认为只要执法行为实际效果合法,违反法定程序无关紧要。一
是不亮证执法,不表明身份;二是履行告知不够。执法人员在执法时不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执法的依据,实施处罚的依据,事后救济的途径和期限等而且,随着城管执法队伍的扩大,新的执法人员的增多,这现象也更为突出。4、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现有的监督往往为事后监督,都是等发生了问题,各个监察部门才实行职责,没有倡导性的监督,不能从执法开始前、执法过程中、执法结束后三个环节上下功夫,不能保证监督贯穿于执法的全过程。
三、提高文明执法的有效途径
(一)营造良好的城管执法环境。1、加大宣传力度。 城管执法宣传抓好了,能起到内鼓士气树形象、外赢民众聚力量的积极作用。首先是做好自身宣传。城管执法机关要把城管执法人员特别能吃苦、特别能奉献、特别能战斗的精神向社会传播,以获得各级领导、社会各界对城管执法工作和执法人员的理解和支持。其次是做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切实加强对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利用新闻媒体,采取张贴标语、专家讲座、电视讲话、知识竞赛、法规咨询等形式,大力宣传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市民的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城管执法氛围,从而使广大市民能够自觉地理解、支持、接受、配合城管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2、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合作。新闻媒体是城管执法宣传和舆论监督的主要载体。进一步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优势,最大限度地用好传媒的积极作用。
(二)抓教育,提高队伍素质。通过教育培训来掌握新知识,总结新经验,增长新本领,是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的重要途径。为此执法人员不仅要具备坚定的政治信仰,还要熟练掌握城管执法业务知识。城管执法人员必须树立重视学习、终身学习的观念,不断用新的知识充实自己的头脑,优化自己的知识结构,切实提高自身的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加强城管执法队伍思想作风建设。坚持文明执法,必须从城管执法队伍思想作风建设抓起,在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观念、改进执法作风上下功夫。强化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清除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执法人员必须时刻牢记,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这是时代的呼唤、人民的心声音、党的期望。
(四)加强城管执法队伍管理长效机制建设。坚持文明执法,必须从城管执法队伍管理长效机制建设抓起,在推行以执法为重点的业务规范化建设上下功夫。加强执法业务规范化建设。
陶军红
鸠江区城管行政执法六中队
第二篇:关于刑事审判工作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
苏高法[20xx]364号
关于刑事审判工作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
苏高法[20xx]364号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第八次工作会谈精神,进一步规范刑事审判工作,加强刑事审判中法、检沟通和协调,提高刑事审判质量和效率,增强刑事审判效果,“两院”有关部门和主管领导多次召开座谈会,分析当前刑事审判工作形势,研究、探讨刑事审判中容易产生分歧的指定管辖、二审庭审规范、裁判文书送达等问题,就有关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指定管辖问题.
对于上级检察院指定下级检察院管辖的案件,在提起公诉前,上级检察院应当书面商请有指定管辖权的法院指定相关法院管辖,并提供指定管辖的理由和依据。上级法院自行指定下级法院管辖案件的,应当在指定管辖前书面商请同级检察院,并提出指定管辖的理由和依据。
二、关于检察院阅卷后建议发回重审问题
对于上诉案件,检察院阅卷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发现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有新的犯罪事实或漏罪,应当及时与法院沟通,建议发回重审,法院视情况决定是否开庭审理。法院采纳检察院建议的,可以不经庭审直接决定发回重审;法院不采纳检察院建议的,应当及时与检察院沟通。对于决定发回重审的案件,法院、检察院应当各自与下级院做好沟通、协调工作,督促下级院做好案件发回重审后的相关工作。
省法院、省检察院进一步加大对下级法院、检察院的业务指导,使发回重审案件依法妥善处理。
三、关于刑事案件二审庭审规范问题
1、关于开庭时间的拟定与变更。省法院的案件承办人在通知省检察院阅卷时,应当确定一个月后的第十日为拟定开庭时间。若需变更拟定的开庭时间,法、检承办人应当分别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以便双方进一步沟通、协调。
2、关于重要证人、鉴定人出庭。应当出庭的证人、鉴定人的范围,依照省公检法司《关于保障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对应当出庭的证人、鉴定人,检察院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二审案件申请出庭证人名单”申请,法院以最高法院制订的《出庭通知书》通知。
3、关于当事人身份的核对。对当事人的身份核对,均在庭审过翟中进行,不再采取庭前核对的方式。
4、关于二审上诉案件法庭调查顺序。在二审上诉案件法庭调查阶段,上诉人或者辩护人宣读上诉状或者陈述上诉理由后,按照先辩护人、后检察员的顺序,对上诉人进行发问、讯问。
5、关于举证内容和质证方式。举证内容的详略根据案件的疑难复杂程度确定。对于事实清楚,检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进行概括举证;对于事实不清,或者检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有重大分歧的,应当详细举证。质证方式因案而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采取分别质证或者综合质证的方式。
6、关于尽量避免重启庭审程序。对于有重大影响或者证据存在疑问的案件,法、检承办人及其所在部门,应当在庭审前加强沟通,协商确定庭审重点,充分做好庭审准备,确保庭审效果,尽量避免因庭审不到位而重启庭审程序。
7、关于二审出庭证人的证言采信。证人在一审过程中未出庭作证,一审法院采信其庭前证言,二审审理过程中,证人到庭作证并改变其庭前证言的,应当要求证人确认其证言的内容,并就其证言中出现的矛盾作出合理解释。
8、关于二审期间的证据调查主体。庭审前,案件证据存在疑问需要调查核实或者补强的,由检察院进行;庭审后,对案件证据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一般由法院进行,检察院予以配合。
四、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结论的表述问题
为规范、统一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结论的表述,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结论,应当根据被鉴定人刑事责任能力的不同情形,分别表述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该表述由省法院拟文通知省内相关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部门。
五、关于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配合和重大敏感案件的沟通问题
法院、检察院在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进一步加强配合,对定性有争议的案件积极沟通协调。下级法院对于拟改变检察院指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定性,检察院有异议的案件,应当在判决前向上级法院报告。对于重大敏感案件,法院、检察院及时互相通报相关信息,积极稳妥处理,切实提高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下级检察院在起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和重大敏感案件时,应当向省检察院报告。
六、关于裁判文书的送达问题
省法院审理二审和复核案件,应当在案件审结后三日内,将二审、复核裁判文书送达省检察院。对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省法院应当在向下级法院交付死刑命令时,将核准死刑裁定书送达省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死刑的,省法院应当在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后三日内,将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送达省检察院。
对于刑事审判工作中_其他需要协商、统一的若干问题。“两院”将进一步进行深入研讨,逐步加以解决。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