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合同管理与考核(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4.4.14

浩 创 集 团

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及考核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工程管理人员的合同意识,提高合同管理水平,维护集团公司正当权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合同管理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合同管理是合同洽谈、草拟、签订、履行、变更、中止、终止或解除全过程的管理。本办法中的合同管理是指合同签订后,将合同交付工程项目开始执行,直至合同终止或解除全过程的管理。合同签订之前的过程管理,另行制订。(时间范围) 本办法适用本集团公司主体合同、水电合同、消防合同、外保温及外墙漆合同、(重大)设备采购与安装合同等。(合同范围)

第二条 [合同交底] 合同签订后,由合同签订部门及时交付工程项目部,由工程项目部合同管理人员登记备案,并将复印件提交工程项目负责人及相应的工程管理人员。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管理人员及合同管理人员应及时熟悉合同内容。

项目工程实施前,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技术交底。

1、由工程管理中心、招采中心或(和)合约法务中心向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管理人员和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合同交底,全面陈述合

同背景、合同工作范围、合同目标、合同执行要点及特殊情况处理,并解答工程人员提出的问题,形成书面交底记录。

2、由工程项目负责人和工程管理人员向其所属执行人员进行合同交底,陈述合同基本情况、本部门的合同责任及执行要点、合同风险防范措施等,并解答所属人员提出的问题,形成书面交底记录。

3、各部门将交底情况反馈给项目部合同管理人员,由工程项目负责人和合同管理人员对合同执行计划、合同管理程序、合同管理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形成合同管理文件,下发各执行人员,指导其活动。

4、按照合同约定或交易习惯,由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组织计划的,本办法第二条第三项仍需执行,工程项目负责人可结合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组织计划,制定该项目的合同执行计划、合同管理程序、合同管理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等。

第三、四、五为成本管理。

第三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 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根据项目进展的实际情况,如实办理各类款项的支付或返还,严禁弄虚作假。否则,责任人应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 [合同变更]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提供相应的变更图纸后,方可发出变更通知。 施工(开工)通知、停工通知、变更通知等合同履行手续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经合同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合同管理人员应当及时收集完善合同履行中的全部文件资料。 涉及重大变更事项的文件资料,应报合约法务中心审核。

需要办理变更签证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计价方法办理,严禁弄虚作假。否则,责任人应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合约法务中心定期对合同履行文件资料进行抽查。

第五条 [工程索赔] 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出现工期延误、施工质量不合格、使用不合格材料、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合同终止等情形的,工程管理人员应当在相关情形发生后5日内完善相关履行文件资料,报合约法务中心审核后,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对方提出索赔,避免因超过索赔期限而丧失索赔权。

公司根据索赔情况给予适当的奖励,具体办法另订。

第六条 [质量管理] 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按照集团公司制定的工程条线管理制度,结合合同约定,主持编制施工质量管理计划(规划)。 施工质量管理计划(规划)应体现从工艺、工序、分项工程到单位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控制,反映出从原材料、人力投入到工程施工过程中各项检验和检测到隐蔽工程验收、各项验收的结果过程控制。

属于由分包单位编制的施工质量管理计划(规划),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审查。

施工质量管理计划(规划)确定后,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工程管理人员和合同管理人员进行交底、形成书面交底记录,并予以落

实。

第七条 [进度管理] 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编制项目进度计划,或审定分包单位编制的项目进度计划。项目进度计划确定后,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工程管理人员和合同管理人员进行交底、形成书面交底记录,并予以落实。

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当跟踪检查实际施工进度,出现重大异常情况的,应及时上报集团公司(工程管理中心、监察中心和合约法务中心),集团公司应积极响应,提供技术支持(提供解决方案)。

第二章 合同考核

第八条 [合同内容] 工程项目负责人和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应当牢固掌握所执行的合同,合约法务中心通过抽查的方式对其掌握程度进行考核。

第九条 [信息同步] 工程项目负责人和合同管理人员应当将合同履行情况,每30日向合约法务中心进行一次信息更新,合约法务中心依据更新的信息,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抽查。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在24小时内通报集团公司相应部门。

第十条 [合同履行] 合约法务中心有权对合同履行情况随时进行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对本办法第二条至第七条规定的资料及行为的检查。合约法务中心可以单独进行检查,也可以配合其他中心共同进行检查。检查时,各工程项目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一条 [考核权重] 合约法务中心依据本办法所进行的检查或考核,纳入被检查或考核人员的绩效。合约法务中心于每月x日前将检查或考核结果报送各项目公司,同时抄报董事长办公室、运营管理中心、工程管理中心和行政人力中心。合约法务中心根据集团公司绩效考核办法増分或减分项规定,作出绩效考核5分以内的增、减分决定,向运营管理中心提出扣5—10分的增、减分建议。

对于5—10分的增、减分建议,由运营管理中心查实后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异议权、复议权] 被减分人员对减分事项有异议的,或其他人员对他人的加分事项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董事长办公室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董事长办公室在接到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后的5日内会同审计监察中心和项目公司,共同作出撤销或维持的决定。

(给予被处罚人申辩权)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集镇卫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XX镇集镇卫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镇集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卫生镇,优化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重庆市爱国卫生条例》和《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XX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和执行本办法。本办法由镇人民政府集镇办执行落实。

第三条 集镇镇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全面规划,政府领导,村委会主管,部门协作,全民动手的原则,形成共创、共建、共管的格局。

第四条 镇辖各单位要加强对集镇镇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把创建卫生镇工作纳入议事日程。

第五条 镇集镇办和所涉及村委会具体划分落实集镇卫生区域责任制。村委会负责集镇居民创卫意识的教育,落实“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门内达标(卫生达标)责任制”;镇集镇办负责组织专人处理街道及周围垃圾并做好保洁。

第六条 镇辖各单位(含企业)和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对镇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居民镇容和环境卫生意识,自觉遵守集镇镇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二章 集镇镇容

第七条 集镇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城镇建设规划的集镇容貌标准,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临街各种建筑物和公用设施,必须保持完好整洁。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镇容的物品,未经批准不得破墙开店,搭设棚房,改建阳台。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集镇道路、街道两侧、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雨阳棚或其它设施。因特殊需要,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的,须经镇人民政府批准,并确定期限,期满应无条件拆除并恢复原貌。

第十条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标志和护栏、档板等安全防护设施。材料、器具堆放整齐,废渣及时清除,废水沉淀后方能排入下水管道,不得影响原设施的畅通和阻碍交通。停工场地应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及时清理。施工垃圾自行处理。

第十一条 经批准规定设置的广告牌(栏)、招牌、标牌、橱窗等设施,应内容健康、外形美观、用字规范,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加强管理,定期维护。

第十二条 禁止在过境街道和人行道上摆摊设点;禁止在临街道面垒炉烧灶,焚烧树叶、废塑料、废橡胶等。

第十三条 禁止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电线杆和行道树上乱写、乱画、乱刻、乱贴、乱挂,经批准悬挂的宣传标语、宣传画等,期满应及时自行清理。

第十四条 进入集镇区域的机动车辆,应按规定进行冲洗,归点停放;车辆行驶时,不得向车外抛撒废弃物;运载废土废渣及生活垃圾等散装物体和液体货物要封盖严密,不得沿街撒落、飞扬、渣漏。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侵占、覆盖河道,不准毁坏河道设施。禁止向河道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废液和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禁止在河道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它污染物。

第三章 清扫与保洁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需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随地叶痰、便溺;

(二)不准乱丢果皮、果核、纸屑、烟蒂、玻璃(塑料)瓶等废弃物;

(三)不准乱倒垃圾、渣土、粪便和乱扔动物尸体;

(四)不准向街面和人行道倾倒污水、污物;

(五)不准在集镇街道、人行道等地乱停、乱放和冲洗、修理各种车辆;

(六)不准在集镇道路及公共地段堆晒物品;

(七)不准损坏集镇区域花草树木;

(八)不准敞放和沿街圈养家禽家畜。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都应采取各种办法控制和消灭蚊子、苍蝇、老鼠、蟑螂。无主地段由镇政府组织专人定期消杀,把除“四害”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四害”密度控制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第十八条 集镇街道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处理,由镇政府对外承包,另行签订清洁卫生承包协议。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店铺、街坊、居民区等地段要自行清扫保洁,镇集镇办和村委会实地进行划分卫生责任区,实行“门前三包和门内达标”责任制。

第四章 废弃物的清运和处理

第十九条 集镇生活垃圾必需按规定倒入垃圾桶或指定地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设置垃圾池,解决自产垃圾的容装。

第二十条 各医疗、企业、屠场等单位主产的带有病毒、病菌的特种固体、动物尸体和有害物等,应按环保、卫生等部门的有关规定统一收集、清运和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第二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从事主产、经营活动所生产的废物、建筑和经营性垃圾等,应自行清运到指定的地点或委托清运。

第二十二条 集镇区一切单位的职工住宅、居民住宅区的生活垃圾由房屋产权所有者负责自运到垃圾池。

第五章 卫生费用分担

第二十三条 居民住户:户缴纳每月5元,全年一次性缴纳的,优惠为50元。 第二十四条 店面经营户:户缴纳每月10元,全年一次性缴纳的,优惠为100元。 第二十五条 学校、卫生院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每年缴纳500元。

第二十六条 卫生费由所涉及村委会指定专人开据收据上门收缴,按季统一解缴镇人民政府财政所,专用于集镇环境卫生清扫、清运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不足部分由镇财政补贴。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服从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镇人民政府集镇办按本规定监督检查和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责令其纠正违章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外,可并处罚款。

(一)在明令禁止的主要街区和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品的,罚款10元。

(二)在集镇建筑物,市政设施以及花草树木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罚款20元;

(三)不按规定的地点倾倒垃圾、粪便污水的,罚款20元;

(四)在规定街道临街建筑物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罚款20元;

(五)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和乱丢烟头的,罚款20元。

(六)运输货物液体、散装货物不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撒落、飞扬的,罚款50元;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拦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罚款100元;

(八)未自行保洁、清运垃圾,又未委托保洁、清运垃圾的单位,罚款200元;

(九)未按规定除“四害”的,除责令先期除“四害”外,罚款200元;

(十)在街道和人行道上摆摊设点、焚烧、弃土、抛撒纸物、堆晒物品、倾倒污水、乱停乱放和洗修车辆的,罚款200元;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停止违章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以罚款。

(一)损坏花草树木的,罚款100元,损坏名贵花木的照价赔偿。

(二)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罚款200元。

(三)未经批准堆放物料、搭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镇容的,罚款200元。

(四)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罚款200元。

(五)在城区河道堆放污染物,向河道排放有毒有害废弃物的,罚200元。 第三十一条 凡不符合集镇市容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且未经批准的,由镇集镇办组织强制拆除,并处罚款200元。

第三十二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处2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罚款按《重庆市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 侮辱、殴打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镇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拒不缴纳卫生费的单位和个人,由镇人民政府集镇办进行批评教育,仍不缴纳的,由镇人民政府决定其垃圾自行处理,也不自行处理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集镇镇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集镇镇容和环境卫生污染的,由集镇办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XX镇辖区内企业的镇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镇人民政府集镇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自20xx年月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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