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研究生助研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导师和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规范研究生助研岗位管理,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助研岗位由学校通过导师设立。助研是指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协助导师从事文献检索、理论研究、科学实验、工程设计、设备调试、社会调研等工作。
第三条 学校为全日制在学博士研究生(在职委培研究生除外)设立助研岗位,助研岗位实行导师负责制。博士生助研津贴标准及来源如下:
岗位类别资助标准资助对象资助年限津贴标准
工科类5000元/年.(其中导师资助3000元,学校资助2000元)。每月500元,分10个月发放。
文理类4000元/年. (其中导师资助2000元,学校资助2000元)。每月400元,分10个月发放。
博士研究生助研岗位主要用于资助科研成绩突出且具有发展潜力的优秀博士研究生。各类助研岗位以一学年为资助周期,可申请连续资助。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助研岗位由学校通过导师设立,实行导师负责制。每个导师设硕士研究生助研岗位数应不少于所带硕士研究生人数的60%,硕士助研津贴标准及来源如下:
学科类别助研津贴标准
理工类: 二年级以上3000元/年(其中导师支付2000元,学校支付1000元);
一年级1000元/年(其中导师支付500元,学校支付500元)。 人文社科类:二年级以上2000元/年(其中导师支付1000元,学校支付1000元);
一年级1000元/年(其中导师支付500元,学校支付500元)。 学校资助在学生注册学制之内,导师资助没有年限限制。
第五条 硕士生申请助研岗位程序:导师提出设岗申请,学院审核公布岗位,研究生进行申请,学院评审,并公示助研岗位聘任名单,学院报研究生处审核备案。
第六条 助研岗位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主要负责确定助研岗位津贴标准、制定管理细则、统筹助研岗位数的分配的评审。学院负责助研岗位分配、岗位聘任及日常管理工作等。具体助研岗位实行导师负责制。
第七条 导师获准设立研究生助研岗位后,导师本人应从科研经费中将须支付的经费按学期划入计划财务处固定帐号,由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导师未能按要求支付经费的,其设立的助研岗位取消。
第八条 研究生助研津贴由各学院造册,经研究生处、计划财务处审核后发放。助研津贴每年发放10个月。
第九条 导师和学院根据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对担任助研岗位的研究生按年度进行考核,考核设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第十条 有以下情况者,不再聘任为助研,助研津贴予以停发:助研岗位年度考核不合格;未经学校批准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未完成学业;出国留学;自动退学;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导师根据本人科研工作的需要以及研究生从事助研工作的业绩,自行设立助研岗位或者在符合学校财务要求的情况下给予研究生高于学校规定标准的助研津贴资助。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财务处负责解释,自2014级学生开始实行。
第二篇:武汉大学水利水电学院“帮学助研”工程实施办法
武汉大学水利水电学院“帮学助研”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院联系学生、关爱学生、培育学生的长效机制,形成全员育人、全面育人、全程育人的良好氛围,切实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学院决定实施“帮学助研工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帮学助研工程”旨在鼓励我院的研究生尤其是优秀研究生一对多指导帮扶我院本科生,是对辅导员和班主任现有工作方式的有益补充,与辅导员、班主任既有横向纵向不同分工,又有服务于学生成长成才的共同合作。研究生通过参与“帮学助研工程”,了解我院本科学生的个性、志趣和特长,有针对性地对本科学生的专业学习、科研能力方面进行启发和引导。
第三条 研究生是学院学术科研的生力军,学习生活中能够给予本科生一定的帮助,成为本科生专业学习上优秀的引导者。同时,“帮学助研工程”有助于我院研究生加强综合能力的锻炼,提升综合素质,培养社会责任,强化助人意识,使得研究生与本科生在沟通过程中相互传递正能量。
第二章 职责和聘任
第四条 “帮学助研工程”指导师的主要工作职责
我院研究生参与“帮学助研工程”,主要对本科生的课外学习进行启发式的引导。帮助本科生制定学习计划、选课方案,优化学习方法,引导本科生进行研究性学习以及科学问题研究、阅读专业书籍、撰写专业论文等,培养本科生的专业兴趣、学习态度、科学精神和科研能力;
第五条 指导师的主要工作内容
1.定期组织本科生开展学术沙龙等学术交流活动;
2.指导本科生开展暑期实践、学科竞赛、科研创新等活动;
3.帮助培养本科生文献搜索、学术论文撰写等基本的学术科研能力;
4.在本科生课程学习、专业选择、职业规划等方面提供具体指导。
第六条 指导师的任职条件
1.坚持党的教育路线、方针和政策,思想端正,积极向上,能严格要求自己,具备良好的品德和助人为乐的风范;
2.对引导本科生具有较高的热情和责任心;
3.学习勤奋,踏实认真,所修课程成绩无不及格现象;
4.具备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科研能力。
第七条 每名参与“帮学助研工程”的研究生指导师一般要指导4—5名本科生,每年选拔80名优秀研究生(含博士生),任职一般为2年,即自本科生二年级开始到毕业离校期间,突出对学生的专业素养与科研能力的引导。
第八条 指导师的选拔程序
指导师一般采取自我申请与学院推荐并重的方式,由研究生提交申请,学院“帮学助研工程”领导小组审核后择优选取,并报学院批准。经学院审议后聘任,颁发聘书,并将研究生名单及本科生配备情况备案。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学院成立“帮学助研工程”领导小组,学院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研究生辅导员、本科相应年级辅导员、本科相应年级学生会主要学生干部、研究生会主要学生干部为主要成员,将“帮学助研”工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统筹安排,抓好落实。“帮学助研工程”以科研学术启蒙为宗旨,覆盖学院大二年级全体学生。
第十条 “帮学助研工程”在领导小组规划安排下有序实施各项计划,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长效机制和保障机制,充分调动广大研究生做好学术传承的积极性,切实遴选学术功底扎实的硕、博研究生担任指导师。
第十一条 指导师应不断加强自我修养,按时参加学院举办的指导师培训活动,及时反馈在与本科生互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加强内部交流沟通。
第十二条 学院定期考核指导师,一般需提交半年小结报告和全年总结报告,学院领导小组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进行临时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指导师工作情况、工作成果、本科生对指导师的评价等方面。考核不合格者或不履行工作职责应及时更换,因特殊原因导致一个月以上时间不能履行职责时,原则上应予以调换。
第四章 保障与奖励
第十三条 学院将担任指导师的研究生工作经历作为其研究生成长生涯成绩的重要参考依据。指导工作的考评结果作为对指导师表彰的重要依据,考评优秀者,学院将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奖励。同时,学院对指导师给予一定的工作补助,对所在团队进行科研创新活动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帮学助研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武汉大学水利水电学院委员会
二○##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一:
武汉大学水利水电学院“帮学助研工程”指导师申请表
附件二:
武汉大学水利水电学院“帮学助研工程”情况登记表
附件三:
武汉大学水利水电学院“帮学助研工程”考核表
(学生版)
指导师:________ 年 月 日
武汉大学水利水电学院“帮学助研工程”考核表
(学院版)
指导师:______ 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