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法制教育活动记录

时间:2024.3.31

法制教育活动记录

时 间:20xx年9月2日 地 点:一楼营业厅 参加人员:支行全体在岗工作人员

缺席人员:无

主持人:X行长 记录人:XX

内容:本次学习的主要内容是“账户管理漏洞致多家银行深陷最大洗钱案”。在市行法律合规部以案说法文章推荐(第七期)中,谈到了这样一个案例:

在广东潮汕,有一个家族式的地下钱庄,这个钱庄以陈氏三兄妹为核心,分成四个小团伙,以亲戚、老乡、朋友身份的人纠集在一起。为了掩人耳目,该团伙在重庆先后成立多个公司,开展正常的经营业务,从事电脑销售、手机销售等。虽然这些公司都是正规的,并且都从事正规经营业务,不参与地下钱庄的生意,但只是为非法经营活动而设定的合法身份,根本不是其主业。该团伙为开展地下钱庄业务,共设立了19家“空壳公司”,设立了20余个对公账户及数百个个人账户,同时在广东深圳等地设立“业务联系人”。在接到业务后,会将“客户”对公账户的资金转入重庆事先注册好的对公账户中,重庆再将资金转入个人账户,最后转回“客户”指定的账户中。“手续费”为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不等,而整个过程中,深圳和重庆两方面按7:3的比例分配佣金。

案件浮出水面:

在国家审计署广州特派办在某银行新增贷款投放结构和资产质量专项跟踪审计调查时发现了端倪。20xx年1月以来,重庆楚和商贸有限公司等19家单位,利用各银行公营账户向个人账户划转资金的平台,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涉及9000余个银行账户,交易金额累计达450亿元。人民币,其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

在警方进一步调查时发现,除之前调查中发现的450亿元涉案资金外,从去年10月到今年5月,又有117亿元异地资金流入重庆楚和等19家公司对公账户中,流入资金涉及100余家单位、个人,分布在广州、北京、大连等多个城市,资金来源涉及珠宝首饰、电子、建筑等行业,涉案金额累计达560亿元,上述资金在划入重庆的多个涉案个人银行账户后,又被转往异地。

案件探讨:地下钱庄洗钱四招

1、非法买卖外汇,客户因偿还境外赌债、支付货款等原因,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并向境外转出资金;或者因向境外个人或银行借款、走私外汇等原因,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从境外转入资金;

2、改变贷款用途,企业通过地下钱庄非法转移资金,将银行划转至企业账户的贷款转移出来挪作他用;

3、向境外转移资金,企业通过地下钱庄直接将资金转

移至香港、澳门等地区,用于买房、炒股等;

4、用于虚报注册资本,通过地下钱庄,转移资金用于虚报注册资本等违法犯罪活动。本案中的犯罪团伙就是依靠这一模式,短短一年多时间,从中非法牟利4000多万元。

银行反思: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漏洞

此案例中,洗钱的交易都是通过银行的公转私业务平台完成,但遗憾的是,银行方面并未察觉异常。尽管人民银行通过《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多个文件对洗钱行为进行约束,但是利益冲击下,这些大额、异常支付报告制度在金融机构几近失灵。

1、“公转私”业务政策漏洞与银行内控不足

20xx年颁布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对“公转私”超过5万元要求提供付款依据的规定被20xx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中的增加付款用途所取代。导致了在该案件中,“备注式”的防范措施未能引起银行的足够重视,银行并未在大量“公转私”业务中进行适当的审查与抽查。如果说政策层面上对“公转私”业务的警惕程度放松出于对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结算服务效率的考虑,那么银行的审查不到位、风险意识不强就是此起案件发生的直接原因。

2、银行贪利是主因

银行之所以对大量的“公转私”业务放松警惕,主要源

于这些资金的经过可以给银行带来两大好处,一是可以取得一定的结算收入,其次是能够获得资金沉淀。在20xx年以来资金紧张的局面下,银行存款争夺战硝烟四起,几百亿的资金沉淀对于银行而言极具吸引力,这也可能是如此异动都未能被发现的根本原因。

银行漏洞: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缺陷对反洗钱工作的影响

1、开立账户的地域限制不严格,给洗钱提供了便利;

2、实名制不能全面落实,影响了客户身份识别的有效性;

3、取消单位账户向个人账户支付款项单笔超过5万元须提供付款依据的规定,增加了反洗钱难度;

4、网上银行反洗钱制度建设残缺不全,特别是在网上银行的资金检测方面的制度规定趋近于零,使基层网上银行反洗钱工作无章可循。

银行支招:履行反洗钱义务,降低经营风险

1、强化账户管理意识,把好内控关;

2、以完善公民身份联网核查系统和建设单位身份联网核查系统为支撑,进一步改进有效身份证件管理和识别的技术手段;

3、建立反洗钱、银行账户长效管理机制;

4、加强账户管理。


第二篇:法制教育活动记录(1)


法制教育活动记录

时间:2009-9-13

地点:操场

参加人员:法制副校长 全体师生

塘坑学校法制教育课讲稿

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

今天能和同学们一起探讨有关青少年的话题,我感到非常高兴。面对青少年犯罪率不断上升,未成年人也时常受到无辜伤害的现象,我们作为少年审判战线的法官,感到肩上的责任很重。同学们每天生活在阳光下,你们的生活是幸福的,既拥有优越的学习环境,在家又倍受父母和亲人的宠爱,可是你们知道吗?在阳光照射不到的角落里,仍有一些与你们同龄的孩子不能象你们一样拥有自由和快乐,他们有的成为侵犯别人,给别人造成伤害的青少年罪犯,也有的成为被罪犯侵害的目标,成了无辜的受害者。那么,是什么原因使一些青少年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又是什么原因使一些青少年经常受到无辜的伤害呢?经过深深的思考与审判实践,我们发现,他们当中有的是因为对法律的无知,不懂得什么是犯罪,或是对法律漠视,故意以身试法而误入歧途,有的是因为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而成为犯罪分子的猎物。今天,我将以真实案例的方式给同学们重点讲述如何预防青少年犯罪以及青少年如何远离社会不良因素的伤害,保护自身安全。 1

既然说到了预防犯罪,同学们一定很想知道,到底什么样的行为才是犯罪呢?首先我们从法理的角度上了解一下犯罪的概念。我国刑法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以及其它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说到这,同学们可能会感到着急,这个概念对于同学们来说,可能会觉得不太好理解,一会儿我会通过具体的案例给大家做详细的讲解。

我们初中的同学大多是12周岁至15周岁左右吧?有的同学可能要问:对我们这么大的学生来说,如果触犯了法律会不会受到刑事处罚呢?那么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处罚都有哪些规定呢?我国刑法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又规定了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同时又规定,对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时候,可以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达到劳动教养标准的,可以送到劳动教养所进行劳动改造。所以,并不是说,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就可以为所欲为,无所约束了。那有些同学可能要说,我们是好孩子,不会去做坏事,那我们是不是就不需要进行法制教育了 2

呢?我们之所以给同学们进行法制教育,目的之一,是为了让你们从小就增强法律观念,知道怎样才能预防青少年犯罪,做一个守法的好学生,目的之二,是要教会你们增强自己的保护意识,学会如何远离社会危害,保护自身安全。

那么对青少年来说,怎样才能远离危害和预防青少年犯罪

呢?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发现,一个人走上犯罪的道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其中很多犯罪分子与他从小养成的不良习惯有着必然的联系。小时候的不良习性如果不及时改正,对我们学生来说危害是极大的,因为以后很有可能发展成犯罪,成为犯罪的根源。据我所知,现在的各中、小学都很重视培养学生的好习惯。这个周一我参加了我儿子学校组织的家长会,我儿子读小学三年级,家长会的主题就叫做:好习惯成就好人生。我听了之后对我有很大的启发。一个人的行为将改变他的习惯,他的习惯将养成他的性格,而他的性格又将决定着他的命运。所以我们必须明白一个道理-----是你的习惯决定着你的未来。我在网上看到过一个讲述有关习惯方面的资料,资料里说:一种行为重复了若干次就会形成习惯,而一个习惯重复若干次就会形成一种观念,而一种观念在你脑海中出现若干次后就会成为一种信念。可想而知,习惯对于我们来说,是多么的重要。一个好习惯会让你终生受益,一个坏习惯却会让你终生遗憾。通过少年审判,我们有很多与青少年接触的机会,我们了解到,有些学生在不自觉中养成了一些不良的习惯,这些不良习惯看似平常,但其中却蕴含着潜在的危机, 3

它会潜移默化的将青少年引向犯罪的道路,也容易使青少年受到不法行为的危害。所以说,我们不能忽视这些不良习惯的存在,下面我将学生中常见的一些不良习惯结合青少年中常见的几种犯罪行为介绍给大家,供大家在今后的学习和生活中引以为戒。

第一,随意旷课和夜不归宿是一种很不好的习惯。

为什么这样说呢?随意旷课和夜不归宿不仅仅会影响你们

的学习,而且也不利于家长和老师对你们的监管。你们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学校期间你们的学习和安全都是由老师负责管理的。放学回家后,你的学习、生活和安全是由你的家长负责管理。这样你的学习、生活情况都在家长和老师的掌握之中,而一旦学生旷课或是夜不归宿,不仅家长很难掌握学生的实际情况,学校也不知学生的去向,这样,学生就脱离了学校和家长的管束,非常容易成为犯罪分子侵害的对象。我们中学生社会经验少,平时又都是生活在温暖的花室里,所以很少看到社会上一些丑恶的、血腥的事件发生,所以防犯意识很弱,想象不到各种危险的存在,很容易在无知的情况下受到罪犯的侵害。我们在坐的同学可以回想一下自己,有没有这样的情况:放学后不告诉家长自己去哪了,玩到很晚才回家,有的甚至是住到同学或朋友家里。可能你是很幸运的,没有受到什么伤害,可是有的人就没那么幸运了。我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件,被告人张某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女学生,一次到网吧上网,因为和在网吧玩游戏的另一个女孩用了同一个网名,两人都叫“蓝宝”,而遭到那个女孩的谩骂,她很 4

生气就约来自己的网友,想教训一下那个女孩子,结果网友赶到时那个女孩已经离开了。她就和网友一起吃了饭,喝了些酒,因不胜酒力,就有点迷胡了,他的网友带着她及另外几个男孩一起到了网友住处,她没有告诉自己的父母或家里人自己的去向。睡到半夜时,该女孩被网友及另外两名男青年轮奸。尽管几名被告人因此而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是这次伤害对这个女孩来说也一定是一个刻骨铭心的教训吧。还有这样一起案例,一名女学生叶某,受同学刘某的邀请在放学路上直接去了同学家,没有告诉父母自己的去向。当天夜晚,刘某的父亲将叶某单独安排在一个房间睡觉,深夜,刘某的父亲悄悄的进入叶某睡觉的房中,将叶某强奸,为了防止事情败露,又杀人灭口,将叶某掐死后,将尸体埋掉。案发后,刘某的父亲被法院判处了死刑,但是叶某年青的生命是不是再也回不来了啊!同学们可能很难理解,也很难预料,同学的爸爸怎么会成了一个无耻的强奸犯和杀人犯呢?说到这,我想起了我上中学的时候发生的一起骇人听闻的案件。有一个家住庆安的女孩,因在家和父母闹了点别扭,就决定离家出走,当她单身一人坐火车到了铁力,想去住在铁力的一个家属家住几天。在下车时还在哭哭啼啼的,她的这一举动引起了一个人的注意,这个人是我中学一个女同学的父亲,他以前曾因小偷小摸被判刑,后又因强奸罪二次进宫,这次出狱后当地政府为了给他就业,让他在一家单位打更,但他仍不思悔改,仍旧习难忘,整天四处游荡,伺机作案。这天他正好到火车站附近转悠,就发现了 5

这个小女孩的异常举动。他尾随在小女孩身后,在偏僻处用尖刀将小女孩胁持到他家中,想奸淫小女孩,当然遭到小女孩的反抗,他一气之下杀死了小女孩,并残忍的将尸体碎尸,扔到了离家不远的壕沟里。这一切都被他年仅八岁的小儿子看到了。因小女孩的父母也不知道小女孩的去向,这个案件很长时间也没有被发现。直到有一次,这个罪犯因再次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公安人员到他家去查找赃物时,顺便问起他的小儿子:你父亲还偷什么了?还干过啥坏事啊?结果小男孩就说他爸爸偷了这个,偷了那个,还杀过一个人。又带领公安人员去壕沟处找到了尸骨。这样,这起案件才水破石出。所以当时这起案件在当地轰动很大,我的同学也因她父亲出了这样的事,在学校也受到大家的歧视,不久就转学了。事后我们班的女同学也都很后怕,因为我们平时经常去那个女同学家里玩,也都认识他爸爸。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家长都会是坏人,通过这两个案例主要是告诉同学们,应该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要随意在别人家过夜,更要和自己的家长保持联系,以免受到意外的伤害。

有的男同学可能会觉得,我是男生,没关系的,其实正是这种大意的心理,才会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男孩子同样也容易成为犯罪分子眼中的目标。我不是在这里危言耸听,有真实案例为证。我市06年发生一起有重大影响的杀童案,不知同学们有没有听说过。一名刑满释放的男青年,因无正当职业,常去网吧上网,他看到有很多中、小学校的小男孩经常旷课去网吧上网玩 6

游戏,放学后也不按时回家,长时间的在网吧逗留,就产生了歹意。他先是花钱请这些学生玩游戏,博得学生的好感,等学生对他失去了戒备心理,便以家中有游戏机,要带学生到他家中玩游戏等为理由,先后将十一名十一、二岁左右的学生骗到他的家中,先是对这几名学生实施猥亵,后来又残忍的将其中的六名学生杀害,这些孩子中仅有一名是十岁的小女孩,其余都是十一、二岁至十五、六岁的男孩子。当法官问被告人会为什么会选择一些男孩子作为被害的对象呢?被告人告诉我们,他第一个杀害的是小女孩,但是对女孩子下手危险性太大了,因为家长大多对女孩子管理的严格一些,担心女孩子一个人上学放学会有危险,而对男孩子就相对的放松一些,加上有些男孩子放学后在外面长时间的逗留,家长可能也习以为常了,孩子发生危险后家长不会很快的发觉。所以他才选择对男孩子下手。尽管这名犯罪分子被判处了死刑,受到了应有的处罚,但是这起案例留给我们的却是深深的思考。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男孩子也不能掉以轻心,同样应该加强保护意识,以免受到坏人的侵害。

我们知道,学生无故旷课大多是会做一些与学习无关的事

情,在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下,学生无故旷课,夜不归宿不但经常受到伤害,更容易使小学生走上犯罪的道路。例如我庭审理的一起抢劫案件,六名被告人全部都是未成年人,他们经常一起逃学、旷课,在社会上游荡,出没于网吧、游戏厅等娱乐场所,没有钱玩游戏,就结伙在游戏厅、学校门口抢劫中、小学生,在短 7

短的几个月的时间里抢劫作案三十余次,抢劫的赃款全部用于玩游戏、上网挥霍。在审理中我们了解到,在他们还不到十一、二岁的时候就经常逃学旷课去玩游戏,天长日久养成了习惯,上了瘾,没有钱供他们玩游戏,怎么办?他们还不能挣钱,家长也不会为了玩游戏而给他们提供充足的现金,为了弄些钱来玩游戏,先是小偷小摸,再后来和一些社会上的不良青年一起参与抢劫和盗窃。因为岁数小,没有受到处罚,一来二去,在犯罪的边缘越陷越深。而等待他们的将是铁窗下的牢狱生活。

第二,有些学生喜欢随身携带管制刀具,这种习惯容易诱发各种暴力犯罪,如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等,这两种犯罪也是我们青少年中多发的两种犯罪类型。

这种情况大多发生在男孩子身上,大多数的男孩子从小都喜欢刀、枪,炮等等。小的时候是拿一些玩具刀、枪做游戏,等大一点了可能就开始玩一些真刀、真枪了。但是你们想过吗?携带管制刀具特别容易滋生寻机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是产生恶性犯罪的根源。

都有哪些刀具属于我们所说的管制刀具呢?主要包括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它类似的单刃刀、双刃刀以及三角尖刀等等。我国法律是严禁公民随身携带管制刀具的。但是还是有很多人视法律于不在,仍然随身携带刀具。大量的因随身携带刀具而引发的暴力犯罪摆在我们面前,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例如,我曾经审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马某系 8

我市某中学男生,平时性格内向,不善言谈,在班级里也是大家公认的老实人。家原住农村,因父母到佳木斯市打工,他随父母转学到佳市读书。因在校园内曾遇到过几位高年级的学生向其索要钱财和一些学习用品,在以后上学的时候,他经常在书包里放上一把尖刀用来防身。一天课间休息的时候,几位同学在教室里打闹,其中一名男生张某对马某进行辱骂和挑衅。这个张某在班里被同学称为老大,因马某系农村转来的学生,平时经常受到他的欺负和嘲笑。马某对张某的辱骂忍无可忍,一时气愤,掏出书包内的尖刀突然刺向张某,张某因没有防备被刺中心脏,经抢救无效后死亡。这是一起典型的校园暴力案件。试想,马某要是不随身携带刀具,也不会一时气愤拿刀伤人。马某和张某本是花季的年龄,张某却早早的离开了人世,而马某也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开始了漫长的牢狱生活。他的父母也因为他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与马某连带赔偿被害人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近二十万元。马某的行为不但给别人的家庭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同时也给自己和家人带来了无尽的痛苦,害人又害己啊!

顺便说一点,同学们今后有什么法律方面的困惑,对我们法官有什么要求,希望我们给同学们开展一些什么样的活动,有好的意见和建议,都欢迎你们给我来信或打电话,我也很希望能再有机会和大家坐在一起探讨有关青少年的话题。

最后,祝同学们都能够健康成长,学业有成!谢谢大家。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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