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员工作考核细则(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4.3.31

黑龙江工业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准确评价辅导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辅导员考核指标体系,充分发挥考核工作对辅导员履职情况的鉴定、激励和导向作用,全面提升辅导员的综合素质,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工作业绩,注重工作数量和质量相结合,目标与过程相结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辅导员。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四条  学校成立辅导员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全校辅导员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和实施。领导小组组长为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副组长为学生处长,成员为各系院党总支书记、学生工作处成员。

第五条 考核时间为每学期末,每年12月至次年1月份汇总评价。

第六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分为系院考核、学生处考核两个部分。

(一)系院考核:各系院辅导员工作考核小组对照《辅导员工作绩效考评表》,可制订自己系院的考核办法,对辅导员工作进行评分、定级。

(二)学校考核:学校辅导员工作考核领导小组根据所掌握的工作事实对辅导员进行评分、定级。同时审核系院上交的《辅导员工作绩效考评表》并存档。

(三)一般辅导员工作考核成绩=系院对辅导员个人工作评价×50%+学生处对辅导员个人工作评价×50%。科级辅导员工作考核成绩=系院学生工作考核总成绩×25%+系院对科级辅导员个人工作评价×50%+学生处对科级辅导员个人工作评价×25%。

第三章 考核结果

第七条  所有辅导员责任津贴的50%划拨系院,根据系院考核结果自行发放。系院考核为“不合格”的辅导员不享有此部分责任津贴。

第八条  所有辅导员责任津贴的另外50%根据学生处考核结果定级发放。学生处考核结果分为三个档级。一般辅导员和科级辅导员分别考核、排名。按考核排名,前25%的定为“一档”;中间50%的定为“二档”,后25%的定为“三档”。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票否决,即无档级,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不认真贯彻落实学生工作部署和要求,工作总是被动应付,工作质量和效率始终低下者;

2.因个人工作不力而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如寝室发生火灾、发生重大学生群殴事件、因处置干预不力而发生学生死伤事故、因处置不当而发生重大学生心理问题事故、上报错误学籍信息、丢失毕业证、学生参与非法传教等;

3.在奖助学金评定、先优评选等工作中有吃拿卡要或接受贿赂等行为的;

4.考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条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辅导员,除认定不合格条款中第2项视情节考虑是否聘用外,其他 “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并按学校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与辅导员岗位津贴、责任津贴挂钩情况:

(一)全体辅导员全额享有每月000元的辅导员专项津贴,每月发放。

(二)一般辅导员责任津贴标准等同于管理人员系列科员级别,科级辅导员责任津贴等同于管理人员系列科级标准。

(三)其中:学生处考核结果为“一档”的辅导员按每月000元发放责任津贴;考核结果为“二档”的辅导员按每月000元发放责任津贴;考核结果为“三档”的辅导员按每月000元发放责任津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辅导员不享有责任津贴。

(四)责任津贴每年年底一次性发放。

第十二条 辅导员考核指标体系

黑龙江工业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指标体系

            制定中

                     


第二篇:辅导员工作考核细则


辅导员工作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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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大学辅导员工作考核细则

为了正确评价辅导员工作的实绩,激发辅导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规范辅导员考核,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校本部各学院(部)辅导员(含学院总支副书记、分团委书记、研究生辅导员)的考核,各分校区辅导员的考核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 职责:

(一)学校“辅导员考核小组”负责该项考核工作的全面实施。“辅导员考核小组”组长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组织部、学生处、人事处、研究生部、团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学院(部)总支组成。

(二)各学院(部)总支负责本学院(部)辅导员的日常考核。

第三条 考核种类、内容和等次

(一)对辅导员的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学年考核。

(二)考核内容主要有:辅导员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学生意见反馈、履行学生辅导员岗位职责的情况以及聘期内是否完成该岗位所规定的任务指标等。

(三)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四条 考核方式

(一)日常考核

日常考核由各学院(部)总支副书记按《上海海事大学学院(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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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09~2010高校文明单位(和谐校园)创建材料 辅导员工作考核表》的各项指标内容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每月汇总一次。

(二)学年考核

1、总支副书记、辅导员、分团委书记学年末进行个人小结,填写《上海海事大学职工考核登记表》。

2、本科学生辅导员学年考核由辅导员日常考核、总支考核、学生考评、岗位指标考核四项组成,各项指标所占考核比例为40%、20%、20%、20%。

(1)日常考核分是将学院(部)辅导员日常考核结果统计汇总,计算出本学年内各学院(部)辅导员日常考核的总成绩。该成绩作为辅导员学年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辅导员日常考核分数占学年考核总成绩的40%。

(2)总支考核分是各学院(部)党总支按照《上海海事大学职工考核测评表》对本学院的本科学生辅导员进行的学年综合考评。该项分数占学年考核总成绩的20%。各总支在考核时应严格掌握各分数段的比例,90分以上的不超过30%,80-90分的应不超过40%,70-80分的应不超过30%。70分以下的应不少于10%。

(3)学生考评分是由学生处在学年末组织学生对辅导员进行考评。主要方式为问卷调查。问卷调查成绩占学年考核总成绩的20%。

(4)岗位指标考核分是学校“辅导员考核小组”按照《上海海事大学思政教师、学生辅导员岗位设置和基本任务指标》要求对辅导员学年内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考核,满分100分,没有按照要求完成的,每一项扣10分。该项考核占本学年考核总成绩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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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日常考核分、总支考核分、学生考评分三项考核分将按照学院辅导员分数排名取相对分,即在优秀比例范围内的辅导员考核相对分为90分,在良好比例范围内的辅导员考核相对分为80分,在合格比例范围内的辅导员考核相对分为70分。

本科学生辅导员学年考核总分=(日常考核的相对分1×40%+总支考核的相对分2×20%+学生问卷成绩相对分3×20%+岗位指标考核分×20%)×学院加权系数。(加权系数按照学院排名的次序进行,排名第一的学院加权系数为100%,排名第二的学院加权系数为99%,排名第三的学院加权系数为98%??)

3、研究生辅导员学年考核由总支考核、研究生部考核、团委考核、学生考评及岗位指标考核五项组成,各项指标所占考核比例为30%、20%、10%、20%、20%。

(1)总支考核分是学院(部)总支按照《上海海事大学职工考核测评表》对本部门的研究生辅导员进行考核测评。该项分数占本学年考核总成绩的20%。

(2)研究生部考核分是研究生部按照《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辅导员学年考评表(研究生部)》对研究生辅导员进行考核测评。该项分数占本学年考核总成绩的30%。

(3)团委考核分是团委按照《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辅导员学年考评表(学生处团委)》对研究生辅导员进行考核。该项分数占本学年考核总成绩的10%。

(4) 学生考评及岗位指标考核两项考核参照本科生辅导员考核中

辅导员工作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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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的规定执行。

(5)以上五项考核成绩的总和即为研究生辅导员的学年考核成绩。 即研究生辅导员的学年考核分数=总支考核分×30%+研究生部考核分×20%+团委考核分×10%+学生考评分×20%+岗位指标考核分×20%

4、分团委书记学年考核由总支考核、团委考核、岗位指标考核三项组成,各项指标所占考核比例为30%、50%、20%。

(1)总支考核分是学院(部)总支按照《上海海事大学职工考核测评表》对本部门的分团委书记进行考核测评。该项分数占本学年考核总成绩的30%。

(2)团委考核分是团委分团委书记进行考核测评,按照《上海海事大学分团委工作考核表》的月考核进行累计平均。该项考核分数各占本学年考核总成绩的50%。

(3)任务指标考核参照本科辅导员考核中(4)的规定执行。

(4)以上三项考核成绩的总和即为分团委书记的学年考核成绩。 即分团委书记的学年考核分数=总支考核分×30%+团委考核分×50%+岗位指标考核分×20%

5、总支副书记学年考核由学院日常工作考核、考核领导小组考核、岗位指标完成情况考核三项组成,各项指标所占考核比例为60%、20%、20%。

(1)日常考核分是学年学院日常工作考核汇总分。该成绩作为总支副书记学年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占学年考核总成绩的60%。

(2)考核领导小组考核分是由考核小组根据各学院总支副书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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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09~2010高校文明单位(和谐校园)创建材料 综合表现进行考核,该项指标占考核成绩的20%。

(3)岗位指标考核参照本科辅导员考核中(4)的规定执行。

6、 学校“辅导员考核小组”主要根据学年考核的总成绩结合其他表现等各方面的情况进行评议,根据学生处统计的本学年内各学院(部)学生工作的总成绩和排名,确定学院(部)辅导员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比例,从而确定被考核辅导员的等级。

7、学校“辅导员考核小组”及时将辅导员考核结果反馈给本人。

8、学校“辅导员考核小组”将对学院(部)辅导员(含总支副书记、分团委书记、研究生辅导员)的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填写《上海海事大学学生辅导员考核汇总表》,报人事处汇总备案。

第五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

辅导员考核结果作为辅导员参与各类评优、岗位津贴以及岗位聘任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上海海运学院学生政治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 (沪海院学字[2004]054号)同时废止。

附1:《上海海事大学辅导员工作问卷调查表》

附2:《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辅导员学年考评表(研究生部)》

附3:《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辅导员学年考评表(团委)》

附4:《上海海事大学总支副书记学年考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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