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

时间:2024.4.14

法制史: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

(公元前770年----前221年)

一、 春秋时期(公元前770---前453年)的法律制度

(一)、春秋时期的社会变迁: 从公元前770年平王东迁洛邑到公元前453年三家分晋。始称春秋时期。

“国与国之相攻,家与家之相篡,人与人之相贼,君臣不惠忠,父子不慈孝,兄弟不和调”。(墨子《兼爱中》)

“子弑父者有之,臣弑君者有之”. (《孟子》)

“春秋之中,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 (《史记·太史公自序》)

①政治上,周天子大一统的宗法统治已经动摇。权力下移,由“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变为“礼乐征伐自诸侯出”,甚至“礼乐征伐自大夫出”。②经济上,铁器应用,牛耕推广。井田制破坏,私田出现。突出特点:1.王纲解纽,“礼崩乐坏”;2.大国争霸,各领风骚。

春秋时期涌现了很多新事物:郡县制取代分封制(秦楚晋);官僚制度取代世卿世禄(上承君命,下理庶政.仕官而不领土,任职食傣)。而在法制领域,最引人注目的变化,是郑晋等国掀起的成文法运动。

(二)、春秋时期的颂成文法活动:

夏商西周三代,中国法律尚处于习惯法时期。此时期的一些法律虽经整理编纂,并有文字记录,已成为系统化的法律,但尚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成文法。真正的成文法要到春秋战国时期才得以问世。

1、 郑国“铸刑书”。郑国的执政子产是春秋时代的著名政治家。他有一句名言:“苟利国家,生死以之”。郑国是一个小国,用论语的话说就是“千乘之国摄于大国之间”,处境十分艰难。子产以其卓越的政治才能从容周旋于秦晋大国之间。外御强敌,内修政事,把郑国治理得井井有条。他治理郑国一年,手段比较强硬,郑国人恨他,编了一首歌谣:“孰杀子产,吾其与之”;三年以后,受到民众的拥戴。郑国人又编了一首歌谣唱道:“子产而死,谁其嗣之”。他死后,被孔子称作“古之遗直”;后人尊之为“春秋第一人”。

在礼和刑的关系上,子产主张礼刑并用,宽猛相济。《左传》昭公二十年记载,子产临死时,对他的继承人说:“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夫火烈,民望而畏之,

故鲜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翫之,则多死焉。故宽难。”这是一种很清醒的认识。子产的这一主张在儒法两家那里得到了回应:儒家继其宽,法家继其猛。

子产又是一个很开明的政治家。他主张保留乡校,增强政治的透明度,允许郑国人批评时政,局部开放了言论自由。在法制领域,他开了公布成文法的先河。

据《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公元前536年,子产“铸刑书”,就是将法律条文铸刻在鼎上,公之于众。使法律由秘密状态走向公开,这是中国法制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子产铸刑书的内容已不可考。有人推测,它应当是适应春秋末期社会转型的现实,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中心内容。大致是鼓励开垦荒地,新恳地为开恳者私有财产,不准他人任意侵占。国家的军赋按丘、按亩向土地私有者征收等。

2、邓析制“竹刑”。邓析是郑国大夫。他是名家的先驱,也算是中国律师的鼻祖。《吕氏春秋。离谓》篇上记载了他的一个故事,大意是,洧水发,淹死一个富人。其尸首被人捞走,富人家属要赎尸,但对方索价太高,富人家属于是找邓析拿主意。邓析说:不用急,他不把尸首卖给又你卖给谁呢?过了几天,捞得尸首的人等急了,也找到邓析拿主意,邓析回答:不要急,他不找你买,还找谁呢。

此篇又谓:“子产治郑,邓析务难之,与民之有狱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裤。民之献衣襦裤而学讼者,不可胜数。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所欲胜因胜,所欲罪因罪。郑国大乱,民日欢哗。子产患之。于是投邓析而戮之,民心乃服,是非乃定,法律乃行。”依此,邓析是为子产所杀,支持这种说法的文献尚有《荀子·宥坐》、《说苑·指武》、《列子·力命》。

邓析私自编制了法律规范,刻在竹简上。故称“竹刑”。这为他引来了杀人之祸,因为法律体现的是国家意志,私人制作是违法的。《左传》定公九年记载:

“郑驷颛(郑国执政)杀邓析,而用其竹刑”。杜预注:邓析“欲改郑所铸旧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邓析并未接受君命,其制作竹刑属个人行为,名不正且违法,故为驷颛所杀。不过,驷颛虽然杀了邓析,却不因人废言,依旧用其竹刑。这意味着竹刑经过国家认可,有了法律效力了。

3、晋国“铸刑鼎”。时间在公元前513年,铸鼎颁布的是赵鞅和荀寅,著刑书的是范宣子。皆为晋国大夫。

将晋国法典铸在铁鼎上,史称“铸刑鼎”。这是中国法制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三家公晋以后,韩有《刑符》,赵有《国律》,魏有《魏宪》,都是成文法,沿续的是“铸刑鼎”。的晋国传统。

郑国和晋国公布成文法是前无古人的,是对现存法律制度的挑战,因而受到保守人士的非议和批评。晋国的叔向、鲁国的孔子分别对郑晋两国公布成文法进行了批评。

(三)关于公布成文法的争议。

我们推测,郑晋两国颁布成文法,其各自在国内遇到的阻力一定不小。因为它触犯了作为法律“守藏人”的贵族阶级的既得利益。这方面文献缺乏,只能存疑。现有文献披露的是来自国际的批评。代表人物是晋国的叔向和鲁国的孔丘。

叔向写信写子产,对郑国铸刑书公布成文法提出批评:

“昔先王议事以制(制度,先王之制,即礼),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这是抬出先王,诉诸祖宗之法,来压子产改弦更张,取消刑书。

“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民众知道有了法律依据就不用害怕上面了),并有争心(民众会起争夺之心),以征于书(从刑书上寻找法律依据),而侥幸以成之(却希图侥幸来成就他们的不良行为)。”

“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民众一旦发生纠纷和争端,就要抛弃礼仪规范,援引刑书作为依据。一丝一毫的小利都不会放过)。

这两段话都是讲铸刑书的危害。“不忌于上”,“并有争心”,“将弃礼而征于书”,手里有了法律依据,也就有了抗争的本钱。会起争端,导致社会的无序状态。

晋国铸刑鼎则受到孔子的批评:“晋其亡乎,失其度矣!”(晋国大概要亡国了吧,丧失了它既成的制度,即先王之制)。

(五)、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梅因在《古代法》里讲到:东西法律都曾有一段秘密时期。有关法律知识和判断争讼的原理为少数特权阶层所独占。这少数特权者就成为法的守藏人和管理者。这个论述具有相当大的概括性,中国古代也不例外。西周时代的“临事制刑,不预为法”,叔向所谓“议事以制,不为刑辟”。都暗示了刑法的不公开性。但这里有个问题:这个不公开的刑法是临时制定的呢,还是已有预定的法典只是不公开、处于秘密状态?注《汉书》的师古认为:“非不预设,但弗宣露使人知之”。这可以称作“法条预设论”;另一个注者李奇则认为:“先议其犯事,议定然后乃断其罪,不为成之刑,著于鼎也。”李奇的看法和叔向是相同的,可以称作“法条临时论”。哪一种说法正确呢。我倾向于师古的意见。理由很简单。无论是商之汤刑,还是周之九刑,都是预设之刑,而不是随机应变、临时制作。

那么,为什么预设的法律不公开,要使其处于秘密状态呢?答曰:“刑不可知,则威

不可测”。法律处在秘密状态就会让一般人不可知,无从知。只知其有,不知其详,什么是法所禁止的,什么是法所允许的,一概不知,故深不可测;因为那个法深不可测,界限朦胧,只有处处加着小心,为防动辄得咎,必须来去侧身。行走天地之间,无处不感到法的威摄力,这就是威不可测。

现在再说公布成文法的意义:这可以从两个方面认识,一个是当时段意义;一个是长时段意义。

“当时段意义”着眼于当下。我引荀子的话来说明:“天下晓然皆知夫盗窃之不可以为富也,皆知夫贼害之不可以为寿也,皆知夫犯上之禁不可以为安也。(中略)皆知夫为奸则虽隐窜逃亡之由(犹)不足以免也”(《荀子·君子》)“君法明,论有常,表仪既设民知方,进退有律,莫得贵贱孰私王”(《成相》)简单的说,就是可以让天下人知法、明法、守法,充分发挥法律禁奸止暴的功能。

长时段意义着眼于中国法制史的过程,① 对传统法律观念、法律制度、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法律不是少数人的私产,而是全社会公开的调节器。②开创了成文法的先例,引发起春秋战国时期轰轰烈烈的成文法运动,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③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发展与进步。

二、战国时期(前453----前221)的法律制度。

(一)、社会政治特点。

1、列国争锋。

刘向《战国策·序》说:“上无天子,下无方伯;力攻争强,胜者为右”。列国之间的这种争夺和征战是极为残酷的,充满血腥和野蛮。用孟子的话说就是“争城以战,杀人盈城;争地以战,杀人盈野”。这种征战是以无数的生命和鲜血为代价的,充满了野蛮、残酷和血腥。

由于战场胜负决定国家存亡,因此战国时代是一个武力横行天下的时代。战国初期,见诸史书的尚有20多个国家,经过大国兼并,形成齐楚燕韩赵魏秦七雄并立,逐鹿中原的格局。此时的周天子连名义上的天下共主也不是了。较之春秋时代,战国时代的战争次数频繁,据《春秋》记载,在春秋时期242年间各种战争448次。到了战国时期仅大规模的战争就有222次”( 此据法国汉学家谢和耐Jacques Gernet所著《中国社会史》一书);规模扩大、春秋时期投入兵力最多不过几万人,战国时期则动辄几十万。攻防手段和技术都有了很大的改进;孙子兵法、吴子兵法。战争的目的不再是列国之间争夺霸主,而是以兼地略土为直接目的,以王天下为长远目标。

春秋时犹尊礼重信,而七国则绝不言礼与信矣。春秋时犹尊周王,而七国则绝不言王矣。春秋时犹严祭祀、重聘享,而七国则无其事矣。春秋时犹论宗姓氏族,而七国则无一言及之矣。春秋时犹宴会赋诗,而七国则不闻矣。春秋时犹有赴告策书,而七国则无有矣。邦无定交,士无定主,??不待始皇之并天下,而文、武之道尽矣。(《日知录》卷13《周末风俗》)

2、变法更制。

为了达到富国强兵,统一天下的目的,魏、楚、赵、韩、秦等国先后进行了变法更制。崇尚法制、主张“以法治国”的法家担当了变法的主要角色。率先进行变法的是魏国,法家的先驱人物李悝以“魏文侯师”、“魏文侯相”的身份主持,改革涉及政治、经济和法律等众多领域。

在楚国,有吴起变法。他变法的要点是“损其有余而继其不足”,“使私不害公”,着眼点是吏制改革(政治制度),矛头指向“巨室”。孟子有言:“为政不难,不得罪于巨室”,吴起反其道而行之,因此,阻力很大。吴起的变法前后沿续十年,成效颇为显著。楚国原本落后,经过变法迅速强盛起来。“南攻扬越、北并陈蔡”、“却三晋,西伐秦”、并一度战败魏国,“马饮于大河”。但吴起的变法遇到保守势力的强烈抵抗。变法中途夭折,他本人也被乱箭射死,并五马分尸。

列国变法中规模最大、程度最烈,成效最显著的是秦国的商鞅变法(下详)。

总起来看,战国时期各国变法的内容大体相同。即摧毁旧的贵族势力,废除世卿世禄制度,耕战并重,实行富国强兵政策。

3、百家争鸣。

《汉书》卷三十《艺文志第十》说:“诸子十家,皆起于王道既微,诸侯力政,时君世主,好恶殊方,是以九家之术,锋出并作,各引一端,崇其所善,以此持说,取合诸侯。”这是百家争鸣的时代背景。

班固论列的十家包括:儒家,墨家,名家,道家,法家,农家,杂家,阴阳家,纵横家,小说家。

具体到中国法制史,对中国古代法制的价值理念和制度建构贡献较大的有两家,即儒家和法家。

(二)儒家的主要法律观点。《周礼.天官.冢宰》: “以九两系邦国之民:一曰牧,以地得民;二曰长,以贵得民;三曰师,以贤得民;四曰儒,以道得民。”(下略)

郑玄注: “师,有德行以教民者;儒,有六艺以教民者”。

《汉书》: “游文于六艺之中,留意于仁义之际。祖述尧舜,宪章文武,宗师仲尼”。概括之,儒家的共同特点是:据于德,游于艺,法先王,宗仲尼。

先秦儒家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孔子、孟子、荀子。

1、孔子(前552----前479)的法律思想:

鲁国之法,鲁人为人臣妾于诸侯,有能赎之者,取其金于府。子贡赎鲁人于诸侯,来而让,不取其金。孔子曰:赐失之矣,自今以往,鲁人不赎人矣,取其金,则无损于行;不取其金,则不复赎人矣。

孔子的主要法律思想:以德治国,“为国以礼”;在中国法制史上,孔子是第一个主张德政、礼治的。他深信:“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为政》)。孔子认为,为政最重要的是德。那么什么是德?古人解释,“德者得也”,指良好行为的成果,与我们现在理解的道德一词,意义大致相近,综合起来考查,孔子的所谓“德”是以仁为本质的,而仁的核心是“爱人”。所以,孔子特别要求统治者要修身正己,爱惜民力。用道德的感化力来感化民众。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就是这个意思。

问题:究竟什么是德,统治者怎样才算有德?理论上可以讲“有德者必有位,”然而倘若其无德又占据其位,试问子将何以处之?

孔子又讲克己复礼,他说:“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这都是强调礼的规范意义。礼既治身,又治心,其大规模扩张的结果,是吞并了法,挤占了法的位置。

德主刑辅,重德轻刑。孔子说过:“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这意味着孔子并不排斥“听讼”这种随着公共权力产生,而必须由国家承担的政治责任,只是他更加强调听讼的目的,是为了达到无讼的社会理想。听讼只是手段而非目的。我们看到,孔子是从稳定社会秩序的角度来解决社会矛盾和裁断两造争讼的。

在孔子的价值天平上,德礼与政刑的地位不同的。孔子说:“道之以政(苛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归服)”(《为政》)我们要注意的是,孔子以德礼并列而与政刑(萧公权说:孔子所谓政刑,即一切典章法令之所包,文武方策之所举,周礼之所载,以制度为体而以治人治事为用之官能也。(《中国政治思想史》)对举。可以明显看出,孔子是把德礼(德)看作治国为政的第一义,而把政刑(力)置于第二义的位置上。孔子反对用严刑苛政来治理国家,主张用德礼对民众进行教化。在他看来,德礼和政刑都能使民众服从,达到统治目的。但服从政刑是因为惧怕;归顺德礼是因为心服。政刑只能让民免却无耻;德礼却能让民有耻且格。对比德礼的优

长显示出政刑的局限。因此,孔子崇尚德礼,排斥政刑。表现出重德轻刑的倾向。这一价值定位成为汉代及以后的中国法制史占主流地位的思想。

亲亲为大,亲亲相隐。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注:偷盗)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於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做父亲的偷别人家的羊,这有悖于做人之理和为父之道,是“父不父”。这等于给做儿子的出了一道伦理难题。当儿子的怎么办?大义灭亲、告发父亲?这是不孝。根据礼的要求,儿子应当“隐”。想办法消脏灭迹,瞒天过海,悄悄的摆平它。儿子这种做法本身就包含着“直”,用孔子的话说就是“直在其中矣。”它与法的精神相悖,却合乎孝道,自然也合乎礼的要求。这意味着当法制与伦理产生矛盾时,那就要牺牲法制来成全伦理。在这里,人治高于法治,亲情大于王法。孔子的这一法律思想,至汉代就具体化为“亲亲匿相首”的法律原则。

先教后诛,刑罚适中。

2、孟子(约前371---289)的法律思想。

孟子早年经历与孔子有点相似,幼年丧父,与母亲相依为命。他一生以孔子的继承人自居:“乃所愿,则学孔子也”(《公孙丑上》)为宣传自己的政治主张,周游于列国公卿之间,“后车数十乘,从者数百人”。他自视甚高,声称“如欲平治天下,当今之世,舍我其谁也”。虽然政治主张得不到诸侯采纳,平治天下的理想得不到实现,却不肯调整或改变自己的思想主旨。他把放弃原则,追随世俗称之为“妾妇之道”。对自己的才智和学说表现出一种高度的自信和过人的乐观。

“待文王而后兴者,凡民也。若夫豪杰之士,虽无文王犹兴。”(《尽心上》)

(1)反对“杀人以政”,强调“教以人伦”。

孟子提倡仁政,反对暴政。所谓“杀人以政”就是以虐政杀人。孔子曾感叹“苛政猛于虎”,孟子亦对虐政讨伐不遗余力。他指责统治者以虐政杀人无异于“率兽以食人”。他重视人的生命价值,对统治者提出很高的要求:“行一不义,杀一不辜,而得天下,皆不为也”。

“教以人伦”的“伦”字。费孝通解释:是从自己推出去的和自己发生社会关系的那一群人里所发生的一轮轮波纹的差序。“释名”于沦字下也说“伦也,水文相汰有伦理也。”潘光旦说凡是有“仑”作公分母的意义都相通,“共同表示的是条理,类别,秩序的一番意思。”(见潘光旦‘说伦字)《社会研究》第十九期)引自《乡土社会》)人

伦就是为人之道,做人的道理、道德。“教以人伦”就是厉行仁政,重视德教,用人伦之道教化民众。它不是诉诸法律的强制力量,而是依靠道德的感化作用。

(2)主张“薄其税敛”,强调“制民之产”。

鲁哀公问政于孔子,对曰:“政在使民富且寿。”哀公曰:“何谓也?”孔子曰:“薄赋敛则民富,无事(“事”指争端、麻烦)则远罪,远罪则民寿。”(《说苑·政理》)薄税敛而使民富,是孔子德治的重要内容。孟子继承了孔子的思想,主张“薄其税敛”、强调“制民之产”,这是孟子仁政思想,在经济政策和法规上的具体体现。税敛太重,民不堪负,就会怨声载道,甚至铤而走险。这会威胁到政治统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薄其税敛是一种消极的方法,还有一种积极的方法,就是“制民之产”,使“民有恒产”。恒产就是稳定的财产田产。具体说,就是每家农户要有“五亩之宅,百亩之田”。为什么要有“五亩之宅、百亩之田”?这道理很简单,在小农经济条件下,有了田产和宅院,就可以相对安居乐业。无此就意味着他是一个无产者,穷极无聊,“救死而恐不赡,奚暇治礼义哉?”那就要另谋生路,所谓偷盗、抢劫、革命、造反,都从这里起念。用孟子的话说:“若民则无恒产,因无恒心(安分守己之心)。苟无恒产,放辟邪侈无不为已。及陷于罪,然后从而刑之,是民也”。

为防止此种情况发生,就要通过治民之产,达到富民的目的。使之“仰(上)足以事父母,俯(下)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他认为,如果民众致富了,“菽粟如水火,而民焉有不仁者乎”(《尽心上》)。犯罪事端也会大量减少。

应当说,孟子以上的法律思想是相当有价值的。它已经涉及到道德、法律与经济的关系,把解决人民的衣食问题看作防止犯罪的首要条件。确实抓住了问题的实质。

(3)主张以民为贵,声言“暴君放伐”。

君与民之关系:西周以来的敬天保民思想,到了孟子这里有了一个重大的发展。孟子提出“民贵君轻”说,这在思想史上,不但是振聋发聩的,更是史无前例的。他说:“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民的地位最贵;作为国家象征的土神、谷神次之;而君主的地位更次之。这个位序排列把“民”的地位空前的提升了,而君主只能屈居第三,什么贵为天子、富有四海都变得无足轻重了。对于不可一世的君主来说,这是很难接受也无法忍受的。我们要知道,在秦汉以后的专制条件下,一个知识分子敢说出这样的话,那要有包身之胆。果然,大明皇帝朱元璋氏读到孟子这句话,大为光火,《明史·钱唐传》:“帝(明太祖)尝览孟子,至草芥、寇仇语,谓非臣子所 宜言,宜罢其配享,诏有谏者以大不敬论”。

朱元璋读《孟子》,怪其出语不逊,说:“使此老在今日,宁得免也” 全祖望《鲒埼亭集》,卷三十五:“使此老在时,宁能免也”。

主张民为贵,在逻辑上必然强调民心向背的重要。孟子是把民心向背和天下的得失,法律的公平与否联系在一起来认识的(下详)。

君与臣之关系:在君主专制的条件下,维护君君臣父父子子的等级关系,维护君主的权威,既是礼的核心内容,也是法的重要职能。特别是如何处理君臣关系,是法律避不开绕不过的问题。

孔子主张君君臣臣,“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既否定君不君,也反对臣不臣。考查孔子的言行,翻检孔子修订的春秋可知,孔子主要是把关注点放在反对臣不臣上。至于君不君的行为,孔子常常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时还要曲意回护。孟子则不然,他似乎更强调君臣之间的人格平等。而把关注点放在反对君不君上,较之孔子的立场有了一个引人注目的变化。

孔子对君主的态度是:“勿欺也,而犯之”(《宪问》)主张在对君主保持忠诚的前提下,直面君过,犯颜直谏。孟子的态度要峻烈得多:“说大人则蔑之”。游说他的时候,先不把他放在眼里,在气势上把他压倒。这不是狂妄。因为在孟子看来,他是代表“道”的,而大人也好,君主也罢,都是代表“势”的。以“道”对“势”,自然有一种道德的优越性。实际操作起来,大概需要很过硬的心理素质。对君主的态度是:“君有大过则谏,反复之而不听,则易位”(《万章下》)。他的这句话是讲给齐宣王的,据孟子说,齐宣王听了“勃然变乎色”。

孟子特别注意君臣之间要建立一种平等的关系,在君面前保持一种独立的人格,反对臣属一方单方面、无条件对君主尽义务。“君之视臣如手足,则臣视君如腹心;君之视臣如犬马,则臣视君如国人;君之视臣如草芥,则臣视君如寇仇”。简言之,就是你好我也好,你不好也别想让我对你好。这是对传统的君臣关系的颠覆。具有思想革命的意义。

当齐宣王问孟子,“汤放杰,武王伐纣”算不算“弑君”时,他宣称“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这实际上承认了汤武革命的正当性,主张独夫民贼人人得而诛之。这种思想也带有暴力革命的异端色调。革命不是绣花,是要流血死人的,孟子谓之“逆取”;革命成功,就要实行仁政,注重道德教化,孟子谓之“顺守”。马上打天下和马下治天下的全部要义就体现在这“逆取顺守”四个字上。

(4)德主刑辅,慎用刑罚。孟子有一句名言,叫做:“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

以自行。”(《离娄上》)在主张仁政、重视教化的前提下,也不排斥刑法的强制作用。在它看来,“上无道揆(度也、约束)”、“下无法守”是要出乱子的。因此,孟子主张“善”与“法”要互相配合,不能偏废。这与孔子的有关法律思想有所不同。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而死刑剥夺人的生命,所以孟子特别注意死刑的适用问题,他的慎刑也主要表现在对死刑的民本主义态度上:“左右皆曰可杀,勿听;诸大夫皆曰可杀,勿听;国人皆曰可杀,然后察之,见可杀焉,然后杀之。”(《梁惠王下》)这说法理想色彩很浓,在操作上也很困难,但它体现出对生命的尊重,有合理的因素。孟子反对滥用刑罚,对杀戮无辜尤其深恶痛绝。他是先秦时代提倡“罪人不孥”、反对“诛连”最有力的思想家。“泽梁无禁,罪人不孥”。《孟子·梁惠王》)

3、荀子的法律思想。

荀子(公元前298年—前238年),名况,也称孙卿。战国郇(今山西临猗县)人,是战国后期儒家学派的最大代表,也是先秦儒家学派的最后一位大师。李泽厚先生说他:“上承孔孟,下接易庸,旁收诸子,开启汉儒,是中国思想史由先秦到汉代的一个关键”(《中国思想史论》上册,110页)。这个评价是公允的。

荀子在先秦儒家中是一位百科全书式的学者。其政治主张与孟子有同也有不同,尊王道,举贤能,与孟子同;兼称霸道,法后王,则与孟子异。孟子重义,重内化自觉(内圣);荀子崇礼,重外在约束(外王)。荀子虽然也说:“诛暴国之君,若诛独夫”,但不承认汤武取天下,因为天下归之;不承认桀纣有天下,因为天下去之;所以说,桀纣无天下,而汤武不弑君(《正论》)。他把主要关注人事和心性修养的儒家学说扩展到各个领域,他主张“隆礼”与“重法”结合,在礼面前有限平等,建立新的等级制度,完成国家统一。荀子的弟子很多,著名的有韩非、李斯,都是法家著名代表人物。

(1)隆礼尊君,君主至上。“《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故学至乎礼而止矣,夫是之谓道德之极”(《礼论》),“礼也者,理之不可易者也”(《乐论》)孔子之礼尚有祭祀和规范两意。荀子之礼,原始的祭祀之意已荡然无存,规范之意则空前突出。这一学理上的变化,不仅大大提升了“礼”的地位,而且为礼兼容法预留了空间。

“君者,国之隆也;父者,家之隆也。隆一而治,二而乱。自古及今未有二隆争重而能长久者”(《致士》)。后世所谓“君为臣纲、父为子纲”至此已呼之欲出。

(2)礼法并用,教刑相辅。荀子在隆礼的同时,也重视法制的作用:“法者,治之端也”(《君道》),把法律看作是治理国家的首出措施。礼与法皆为治国所需,缺一不可。他认为,“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在治国方略上,荀子

提出“治之经,礼与刑”,这就一改儒家先辈德主刑辅、先德后刑的位序排列和价值判断,变而为礼刑并用,教刑相辅:“起礼义以化之,重刑罚以禁之”。

(3)引礼入法,礼体法用。荀子重视法理学的研究和以法治国的作用。它提出“法义”和“法数”等概念。所谓法义即是立法的基本精神和指导思想;法数即是指法律的运用技巧。在荀子看来,法数必须以法义为归依,因为“不知法之义而正法之数者,虽博,临事必乱”(《君道》)“法义”是什么?就是礼。“非礼,是无法也”(《修身》)。礼为法之体、之纲,法为礼之用、之目。明体达用,纲举目张。这标志着先秦儒家法律思想的重大转变。荀子以礼作为立法和执法精神原则的主张可以说是董仲舒春秋决狱的直接思想来源。

(4),严惩元恶,罪罚相当。“元恶不待教而诛”。这就把刑罚惩一儆百的作用发挥到极致;同时,荀子也主张罪刑相当,有适当的尺度和公平的精神:“刑称罪则治,不称罪则乱。罪至重而刑至轻,庸人不知恶矣,乱莫大焉”。

如果说儒家是以德治国,其法律思想带有浓重的伦理格调,那么法家则是以法治国,其法律思想则带有强烈的暴力色彩。

(三)、法家的主要法律观点。

1、法家主要特点。

何谓法家?刘邵《人物志·业流篇》说:“建法立制,富国强人(兵),是谓法家”。近人章太炎则说:“著书定律为法家”。这个学派发源于春秋时代的成文法运动,活跃于战国时代变法更制的政治舞台。

司马谈在《论六家之要指》中这样评价法家:“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长用也,故曰严而少恩,若尊主卑臣,明分职不得相逾越,虽百家弗能改也”。按地域分,法家分为晋法家和齐法家。司马谈的这段评价主要是以晋法家为参照的。

其特点:四海为家,六亲不认;以法治国,一断于法;重刑轻罪,严而少恩;尊主卑臣,严守职分。①在治国的策略上,以法治国。国家应制定法律成为全社会的基本准则,国家应依照所制定的法律来处理各种事务(缘法而治),以法律作为统一的取舍标准(事断于法) ②在法律适用上,刑无等级(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③在法律的内容上,轻罪重判,重刑主义④法布于众。

吴起:卫国(今山东定陶)人,娶齐国妻子,做鲁国将领,到楚国主持变法;商鞅卫国人,到秦国主持变法;韩非为韩国人,李斯为楚国人,都到了秦国。

吴起之舔疮励士和杀妻取将。

韩昭侯在宫中饮酒致醉,就在宫里睡着了,宫中替国君管理冠冕的“典冠”在旁,担心他着凉,给他盖上了一件衣服。韩昭侯醒来见有人主动给他盖上衣服,很高兴,问身旁的侍卫是谁给他盖的衣服?侍卫说是典冠。韩昭侯下令以越职罪处罚“典冠”,以失职罪处罚“典衣”。

管仲说:“君主所操者六:生之杀之,富之贫之,贵之贱之。此六者,君主之所独操也。”

法家的代表人物大多是当时著名的军事家、政治家、思想家。其先驱人物是春秋时期的管仲,鼻祖是战国初期的李悝、吴起、主要代表人物包括战国中期的商鞅(法)、慎到(术)、申不害(势),战国末期的韩非、李斯等。

2、韩非的法律思想。

韩非(前288---前233),出身韩国贵族,荀况的学生。“韩非者,韩之诸公子也,喜刑名法术之学,而其本归于黄老。非为人口吃,不能道说而善著书。”(史记·老子韩非列传)韩非本来要效力于他的祖国,在韩国有一番作为,但“数以书谏韩王,韩王不能用”。于是心灰意冷,发愤著书。他的著作传到秦国,秦王赢政读了非常佩服,曾感叹:“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公元前234年,他出使到秦国,受到同窗李斯的嫉妒和陷害,系狱经年,被迫自杀。

韩非人性论的预设是“性恶”。“人人皆挟自为心”,一事当前,先替自己打算,这是天性、本性。这种恶的个人本性是要发作的。随着人口增加和社会财富的消耗,“人民众而财货寡”的矛盾愈益突出。于是,人与人之间逐利争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你争我争,大家都争,这就要危及秩序,引起混乱。必须加以约束。如果说儒家对这种无序状态是诉诸道德的约束,那么以韩非为代表的法家则是借助法律的威慑。

从性恶论的预设出发,韩非用一种异常犀利、冷峻和清醒的眼光来洞察人世间的一切,他近乎残酷地撕去了儒家仁爱的温情面纱,而代之以冷冰冰的利害关系的计较。社会的一切信仰、道德、关系,人的一切思想、观念、直至情感本身,其崇高、庄严、神圣性都被韩非横扫一空,最终还原为一种赤裸裸的利害计算。

主利在有能而任官,臣利在无能而得事;主利在有劳而爵禄,臣利在无功而富贵;主利在豪杰使能,臣利在朋党营私。(《韩非子·孤愤》)

臣尽死力以与君市,君垂爵禄以与臣市。(《韩非子·难一》)

父母之于子也,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此俱出父母之怀衽,然男子受贺、女子

杀之者,虑其后便、计之长利也。故父母之于子也,犹用计算之心以相待也,而况无父子之泽乎。(《韩非子·六反》)

卫人有夫妻祷者,妻祝曰:使我无故得五匹为束布。其夫曰:何少也?对曰:益是子将以买妾。 《韩非子·六微》

故舆人成舆则欲人富贵;匠人成棺则欲人夭死也。非舆人仁而匠人贼也。人不贵则舆不售,人不死则棺不卖,情非憎人也。利在人之死也。《韩非子·备内》

夫卖庸而播耕者,主人费家而美食,调布而求易钱者,非爱庸客也,曰:如是耕者且深、耨者熟耘也。庸客致力而疾耕耘者,尽巧而正畦陌畴畤,非爱主人也,曰:如是,羹且美、钱布且易云也。《韩非子·外储说左上》

夫耕之用力也劳,而民为之者,曰可以得富也;战之为事也危,而民为之者,曰可以得贵也(《韩非子·五蠹》)

今之县令,一日身死,子孙累世絜驾,故人重之。是以人之轻辞古之天子,难去今之县令者,薄厚之分也。

君和臣之间各有一套自己的拳经,各自的想法、利益相悖、不得已而妥协;父母对子女之间并无恩义可言,只有利害计算、得失考虑;夫妻之间也无亲情可言,双方同床异梦,各打各的小算盘;至于买卖双方,雇主之间,也是一种利益交换。即使是做官的,也不能高估他们的觉悟。他们不过是为政以利,冲着做官的巨大油水而来,归根结底是要满足自己的私欲。什么为政以德,忧以天下,乐以天下不过是面冠冕堂皇的金字招牌。如此,儒家的君臣有义、父子有亲、孝悌为本、仁者爱人都被韩非借助经验的事实轻轻化解了。他的举例有点极端,但也确令人耳目一新,有一种难以遮当的说服力。 韩非的主要法律观点:

(1)仁义不足以治天下。韩非的社会发展观是:“上古竞于道德,中世逐于知谋,当今争于气力”。这就是说,在上古竞于道德时,大家都崇尚道德,自然可以用仁义治天下;现在时代不同了,它的特点是“人人皆挟自为心”争于气力,仁义那一套已经过时了,无法满足现实的需要。用韩非的话说,就是“德厚不足以止乱”,只有威势方可以禁暴。因而,他主张“用法之相忍,而弃仁人之相怜”。他的老师荀子曾讲“起礼义以化之,重刑罚以禁之”。韩非砍去了上联,只剩下一个下联,连老师的账也不买了。

(2)以法为本,法术势综合为治。“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韩非子·五蠹》)

(3)法不阿贵。在刑罚适用上必须贵贱平等。针对儒家所谓“刑不上大夫、礼不下

庶人”,他提出:“刑过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为什么刑过不避大夫呢,这是因为“犯法为逆以成大奸者,未尝不从尊贵之臣也”。

(4)重刑轻罪。“董阏于为赵上地守。行石邑山中,见深涧峭如墙,深百仞。因问其旁乡左右曰:人尝有入此者乎?对曰:无有。婴儿盲聋狂悖之人尝有入此者乎?对曰:无有。牛马犬彘尝有入此者乎?对曰:无有。董阏于喟然太息曰:吾能治矣。使吾治之无赦,犹入涧之必死也,则人莫之敢犯也,何为不治”。(韩非子《内储说上》)这可以说是重刑主义的经验论证;性恶论是其人性预设;定分止争是其现实考量;以刑去刑是其目的(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

轻刑罚,民必易之。犯而不诛,是驱国而弃之也;犯而诛之,是为民设陷也。(《六反》)

(5)尊君卑臣。“万乘之患,大臣太重,千乘之患,左右太信,此人主之共患也。”“赏之誉之不劝,罚之毁之不畏,四者加焉不变,则除之”。(《韩非子·外储说右上》)

(四)、 《法经》的内容及历史地位。

1、李悝其人

李悝,亦名李克,战国初期魏人,生卒年在公元前455年至385年之间。生平不详,只知其为魏文侯师,又为魏文侯相,颇有治绩。第一、首创“平籴法”(见《汉书·食货志》),即运用政府财力和调节能力,丰年由国家平价收购粮食,用来备荒;荒年由国家平价粜出,借以平衡丰年和荒年的粮价,防止商人囤积居奇,维护农民利益。第二、“尽地力之教”,即整划土地,开垦扩种,挖掘土地潜力,提高粮食产量。

李悝认为,刑罚之所以必要,是因为有奸邪淫佚,而“奸邪之心,饥寒而起;淫佚者,久饥之妄也”,在这个意义上,刑罚只能治标,而不能治本。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就要富国裕民。

李悝反对世卿世禄制度,认为“其父有功而禄,其子无功而食之”,足以“乱乡曲之教”。他的“为国之道”是“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说苑·政理》)他要剥夺那些世家子的俸禄,用来招徕“四方之士”。在中国法制史上,李悝最大的贡献是编撰了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法经。

2、《法经》及其影响

《法经》一书早已失传。《汉书·艺文志》儒家列有“李克七篇”,法家列“李子三十二篇”,推想《法经》应在其中。现在所见《法经》的记载最早见于唐朝人所撰的《晋书》和《唐律疏议》。

《晋书》刑法志曰:“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囚、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唐律疏议》也有类似记载。

此后论及《法经》都引证上述片断。直到明朝,董说著《七国考》,其中引用西汉桓谭所著《新论》一书,才更多的披露《法经》的一些内容。但桓谭《新论》在南宋末年就已失传,董说又从何处得知呢?现已无从考证。故学界多疑董说造假。

尚有两事学界未及,特此指出,以作旁证。其一、考《四库全书总目提要》,清儒已指出,明朝人喜欢伪造古书,清儒慨叹:“明人造古书而古书亡”,流风所及,连它的第一流学者杨慎都颇乐此道,留恋忘返,董说受时风影响,偶尔染指,亦未可知;其

二、董说是个小说家,著有《西游补》。其凭空结撰的想象力也非常了得。所有这些,都加重了对董说的嫌疑。

据董说的意见,《法经》的体例可分三部分:正律、杂律、减律。

盗、贼“窃货曰盗,害良曰贼”、囚、捕四篇为“正律”。董说引《新论》曰:“正律略曰:杀人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杀二人及其母氏。大盗戍为守卒,重则诛。窥宫者膑这其实与我们今天所说的隐私权相当。不过,我们今天讲的隐私权,是一个舶来概念。它是在1890年,由美国学者路易丝·布兰戴斯和埃·威斯汀在《哈佛法学评论》上提出的。拾遗者刖(“拾遗”即指拾得他人遗失的财物,这大体上相当于现代刑法中所说的侵占他人遗失物犯罪)曰,为盗心焉”窥、拾非盗而有盗之心,这是“意识犯罪”。重点惩治的是盗、贼重犯。

杂篇为“杂律”、董说略曰:“夫有一妻二妾,其刑馘(guó,割左耳);夫有二妻则诛;妻有二夫则宫,曰淫禁。盗符者诛,籍其家;盗玺者诛;议国法令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曰狡禁。越城,一人则诛,自十人以上夷其乡及族,曰城禁。博戏罚金三币,太子博戏则笞,不止则特笞,不止则更立,曰嬉禁。群相居一日以上则问,三日四日五日则诛.曰徒禁。丞相受金,左右伏诛;犀首以下受金则诛;金自镒以下罚不诛也,曰金禁。大夫之家有侯物,自一以上者族。”惩治各种各样的刑事犯罪,动辄诛、族,沿续的是商殷以来的重刑传统。

具篇为“减律”,略曰:“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减,罪单一减:年六十以上,小罪情减,大罪理减。”规定的是一些定罪量刑原则。

六篇之中,首列《盗法》、《贼法》,至于《囚法》、《捕法》不过是捉盗捕贼的有关程序。这说明《盗法》、《贼法》是法经的核心。

我的问题是:为什么《盗法》、《贼法》会成为法经的核心?或者说为什么《法经》会把“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作为指导思想?

战国时代的两极分化严重:一方面,“井田之变,豪人货殖,馆舍布于州郡,田亩连于方国”(《后汉书·仲长统传》)。而农民“或耕豪民之田,见税十五”(《汉书·食货志》);另一方面,一般民众“仰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畜(xù)妻子,乐岁终身苦,凶年不免于死亡”,或则“老弱转乎沟壑,壮者散而之四方”(《孟子·梁惠王上》)。这样一种情况,生活在春秋末叶的墨子已经敏锐地观察到,并表示了自己的担心:“富贵者奢侈,孤寡者冻馁(něi),虽欲无乱,不可得也”(《墨子·非乐》)。生活在战国中期的孟子则说的更形象:“庖有梁肉,厩有肥马,民有饥色,野有饿莩”。下层反抗激烈:“聚群多之徒,以深山广泽林薮扑击遏夺”社会治安环境糟糕。(《吕氏春秋·安死》);“王公则病不足于上,庶人则冻馁羸瘠于下,于是焉桀纣群居,而盗贼击夺以危上矣”(《荀子·正论》)。跖有“从卒九千人,横行天下,侵暴诸侯”(《庄子·盗跖》)。严刑峻法威慑:战国是一个乱世,不必搬用“刑乱国用重典的古训”,只需依照习惯就行了。“今世殊死者相枕也;桁杨(古代用于加在囚犯颈部的一种木制刑具)者相推也;刑戮者相望也”(《庄子·在宥》)。庄子又有“窃钩者诛,窃国者侯”之说,同样是盗窃,性质无乎不同,但后果却形成巨大的反差。而从另一个方面看,所谓“窃钩者诛”也正是战国时代重刑主义的真实写照。

“宋(康)王谓其相唐鞅曰:“寡人所杀戮者众矣,而群臣愈不畏,其故何也?”唐鞅对曰:“王之所罪,尽不善者也;罪不善,善者故为不畏。王欲群臣之畏也,不若无辨善与不善而时罪之,若此则群臣畏矣。”居无何,宋君杀唐鞅”。《吕氏春秋·淫辞》

《法经》以重刑轻罪为基本特征,充分体现了法家的法律思想,迎合了当时急切以武力实现统一的君主的要求。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成文法典。它既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列国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它构建了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其体例、内容为后世以刑法为核心的成文法典的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它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五)、商鞅变法与秦国法制的发展:。

《史记·商君列传》:“商君者,卫之诸庶孽公子也,名鞅,姓公孙氏”。

“鞅少好刑名之学,事魏相公叔座为中庶子”。不甚得志。

商鞅反对儒家的仁义道德,认为其对治国不但无益,反而有害:“国有礼有乐、有诗有书、有善有修、有孝有弟、有廉有辩,国有十者,上佚无战。国用诗、书、礼、乐、孝、弟、善修治者,敌至必削,敌不至必贫。”(《商君书》)

“乃遂西入秦,事孝公,为相,“秦封于商,故号商君”(据张守节正义)。

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已乃立三丈木于国都市南门,募民有徙置北门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复曰“能徙者与五十金”。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徙木立信”)。

1、 商鞅变法的内容。

商鞅变法是分两次进行的。第一次开始于公元前359年,第二次开始于公元前350年。其变法涉及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是列国变法中规模最大,成效最显著的一次变法。

政治方面的改革。此以彻底废除旧的“世卿世禄”制、建立新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为重点。主要内容包括:(1)制定二十级爵位。这意味着旧的世卿世禄制被废除,旧贵族原有的家世、身份等不再起作用。根据军功大小授予爵位,官吏从有军功爵的人中选用。分二十级爵,自二十级至一级分别为:彻侯、关内侯、大庶长、驷车庶长、大上造、少上造、右更、中更、左更、右庶长、左庶长、五大夫、公乘、公大夫、官大夫、大夫、不更、簪□、上造、公士。各级爵位均规定占有田宅、奴婢的数量标准和衣服等次。同时,还制定了“奖励军功,严惩私斗”的法律规定。奖励军功的规定是:将卒在战争中斩敌首一个,则授爵一级,可为五十石之官;斩敌首二个,授爵二级,可为百石之官。宗室贵族无军功者,不得授爵位;有功劳者,可享受荣华富贵;无功劳者,虽家富不得铺张。严惩私斗的规定是:为私斗的,各以情节轻重,处以刑罚。(2)实行郡县制、废除分封制。以县为地方政区单位。分全国为四十一县,县设令以主县政,设丞以副县令,设尉以掌军事。县下辖若干都乡邑聚。后来秦在新占地区设郡,郡的范围较大,又有边防军管性质,因之郡的长官称守。后来郡内形势稳定,转向以民政管理为主,于是郡下设若干县,形成秦的郡县制度。 (3)实行什伍制度。秦之都乡邑聚原来都是自然形成的大小居民点。至此时,均作为基层行政单位。居民登记于户籍,分五家为一伍,

两伍为什,同于后代的保甲制度。为了加强治安管理,规定什伍之内各家可以互相纠察,“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 重刑轻罪,不赦不宥,鼓励告奸,实行连坐。

经济方面的变革。此以废除“井田制”、实行土地私有制为重点。秦国是战国时代唯一用国家的政治和法律手段在全国范围内变革土地所有制的国家。主要内容包括:

(1)废井田,开阡陌。在全国范围废除井田制度,实行土地私有制度。废除“田里不粥(鬻)”的原则,准许民间买卖田地。此后秦政府虽仍拥有一些国有土地,如无主荒田、山林川泽及新占领国土地等,但后来都陆续转为私有。(2)重农抑商。奖励耕织,凡“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免除徭役)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汉书·食货志》)凡努力耕织、生产粮食布帛多的,免除徭役;凡从事末业(工商)及因懒惰而贫穷的,全家没入官府,罚为官奴婢。 (3)统一度量衡。统一斗、桶、权、衡、丈、尺,并颁行标准度量衡器,严格执行,不得违犯。现在传世的有所谓“商鞅量”,其上有铭文记有秦孝公“十八年”“大良造鞅”监造,“爰积十六尊(寸)五分尊(寸)之一为升”。知此量为“升”。由这件量器及其铭文可知,当时统一度量衡一事是十分严肃而重大的事。

社会生活方面的改革,主要是推行小家庭政策,以利于增殖人口、征发徭役和户口税等。颁布《分户令》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凡一户有两个以上儿子到立户年龄而不分居的,加倍征收户口税。禁止父子兄弟(成年者)同室居住。(别籍异财)

王安石曾赋诗称赞商鞅:“自古驱民在信诚,一言为重百金轻。今人未可非商鞅,商鞅能令政必行。”商鞅变法为秦国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为秦最终扫灭六国,实现全国统一准备了条件。

2、商鞅“改法为律”的意义。“商鞅传授,改法为律”。何以要改法为律呢?"律"本指钟鼓声调和音律,而音律既要求和谐,也要求精确严密,不容有丝毫差错。《易经。师卦》、《左传·宣公十二年》皆有"师出以律"之句,杜预注:“律,法。”《左传·哀公十六年》“尼父,无自律”杜预注:“律,法也。言丧尼父,无以自为法。”因此,强调"明法"、主张信赏必罚的法家,一方面为了与传统的礼、刑相区别,一方面也希望法律能像音律一样精确严密而为人们所信奉,于是便以“律”名“法”。此其一;其二、此大概还与秦耕战立国,全民皆兵、军政合一、军民合一的历史文化背景有关。秦居戎狄之邦,习游牧、善征讨、薄礼义,尚军法。“律”本来就是指的军令军法,现在扩展它的对象和外延,不但用它约束军队,也用它来约束民众,规范社会的各个领域。这个律已不仅限于军令军法的意义,它包含广了,范围大了,就成为一代法典的统称。改法为

律有何意义?首先,“改法为律”不仅是名称的改变,重要的是法律观念和法律实施的发展变化。“法”字本义表示法的公平性,平之如水,落实到狱讼上就是不偏袒。但对不同身份、等级的人是否同样公平则不一定了。而“律”字,按《说文》:“律.均布也”,段注“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尔雅》释诂篇:“律,常也,法也”。《易》有“师出以律”之说。可见起于军旅之“律”,更强调法的普遍适用性,不论什么人都要一律按法办事,不允许有超乎律之上,之外者,这正是法家“壹刑”思想的体现。其次,改法为律以后,律已不再是单纯的刑制,它按照同心圆的轨迹,以刑法为核心空前地扩大了调整范围。农业、手工业、畜牧业等经济活动都可以用律来加以规范,做到所谓“事事皆有法式”。从此以后,律这一名称为中国历代王朝(宋元除外)沿用不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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