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保障“五水共治”依法推进的意见》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时间:2024.3.15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保障五水共治依法推进的意见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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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保障“五水共治”依法推进的意见》

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为依法服务和保障“五水共治”工作(治污水、防洪水、排涝水、保供水、抓节水)全面有序推进,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我院制定了《关于保障“五水共治”依法法推进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xx年5月14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保障“五水共治”依法推进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部署,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依法服务和保障“五水共治”工作全面有序推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按照中共浙江省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全省政法系统服务保障“五水共治”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认识,增强服务保障“五水共治”工作的主动性

1.深刻领会“五水共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治水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全面深入开展“五水共治”工作,是省委、省政府贯彻“/\八战略”,深化新一轮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是倒逼经济转型升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回应群众现实需求的重要举措,也是我省各级法院发挥审判职能,服务平安浙江、美丽浙江建设的工作重点。全省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五水共治”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各项司法保障工作的主动性。

2.坚持依法保障统筹兼顾。全省各级法院要紧密围绕各地党委、政府的具体部署,研究制定具有针对性的保障措施,切实贯彻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审判理念,努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在依法办案的同时,坚持统筹兼顾,在法律框架内做好各项保障工作,推动各地党委、政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开展“五水共治”工作。

3.明确服务保障工作总体要求。全省 各级法院要按照“依法履行职责、妥善化解纠纷、创新保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营造良好环境”的总体思路,依法公正妥善审理、执行涉“五水共治”的相关案件,密切关注、及时研判各地“五水共治”工作开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向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和法律指导。要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价值导向作用,正面引导广大群众,营造良好法治环境。要针对各地推进“五水共治”工作的实际需要,创新司法保障机制,提升服务水平。

二、发挥职能,依法公正妥善审理涉“五水共治”相关案件

4.依法受理相关案件。严格按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准确把握涉“五水共治”的相关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受理条件。依法及时适用减、缓、免交诉讼费政策,探索生态环境诉讼案件指定管辖制度,健全完善跨行政区域生态环境案件诉讼管辖制度,有效解决跨区域水污染等纠纷的诉讼管辖问题。落实省高院《关于民事诉讼立案审查阶段适用调查令的意见》,着力解决涉案当事人因“取证难”而导致的“立案难”问题。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加大对涉“五水共治”尤其是环境保护案件的法律援助力度,减少因诉讼能力不足而导致的诉讼难问题。

5.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坚持“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准确把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14种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会同公安、检察、环保机关依法打击包括造成水环境严重污染的各类环保犯罪活动,能通过行政处罚解决的问题,不通过刑事追究来处理。严格控制环境污染犯罪中缓刑的适用,注意全省各地缓刑适用标准的统一和平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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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适用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相关行业和活动。对审理过程中发现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拘私舞弊以及监管不力等相关线索,要依法移送建议有关部门查办。

6.妥善化解污染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有序推进我省环保公益诉讼,依法支持各地环保联合会作为公益诉讼主体起诉的案件,加强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民事侵权行为的追责力度。严格执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严格落实污染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鼓励和支持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处理等途径主张赔偿权利。探索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加强对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责任的追究,可由环保联合会等作为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参与诉讼,加大对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责任的追究,即按照恢复原状的标准确定民事赔偿的标准,确保受害人获得相应赔偿、侵权人不因污染环境行为获取利益。

7.维护和促进依法行政,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原则,推动行政机关规范行政行为,促使行政相对人主动履行行政机关确定的义务,促进实质性化解相关争议。发挥行政审判职能,加大涉环保政府信息公开和履行职责案件的审查力度。通过相关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促进环保行政机关依法积极公开涉及公共利益的政府信息,注重重大环境决策程序的公开、透明与民主,加大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巡查、处罚力度,有效提升环境治理能力。

8.依法保障行政决定强制执行效力。各级法院要根据我院与省环保厅协商一致后下发的《关于加强环保行政案件审理和执行工作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通知》(浙高法〔2011〕368号)精神,加大强制执行工作力度。对已经推行环保非诉行政案件“裁执分离”的地区,法院要积极会同环保部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沟通,共同推动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参与的联动执行机制,特别是推动与电力、供水等部门会签协助执行文件,以停电停水为突破口,有力保障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效力。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对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情形的行政决定通过代履行方式强制执行,对行政机关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或社会稳定而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的案件,法院应当立即受理审查并依法及时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对一些情况紧迫、不立即执行可能对环境造成难以弥补的破坏的行政决定,或者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机关的申请,通过先予执行、财产保全等方式依法保障行政执法效果。

9.着力提升司法能,探索环境保护案件的专业化审判,努力培养一批政治素质好、业务功底扎实、审判经验丰富的环境保护专业法官。有条件的法院可组建专门的合议庭办理。充分运用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积极吸收环保专业人士、专家学者参与环境纠纷的审理与执行,进一步提高审判执行工作专业化水平。依托全省法院审判执行质效评估体系,积极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对相关案件立案、审理、执行等关键节点的精准管理,努力优化办案流程,加快办案节奏,保证办案质效。

三、加强互动,形成推进“ 五水共治”的工作合力

10.促进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进一步健全与环保职能部门工作联络机制,与相关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定期互通信息,资源共享,特别是加强环境保护案件审判执行与行政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的沟通、交流、协调,研判生态环境保护形势,研究司法对策与服务措施,形成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合力。口总结推广“司法联络室”以及“专项联席会议制度”等做法,健全良险互动机制。为防止对司法公信及“五水共治”工作推进产生不利影响,法院不宜作为政府“五水共治”领导小组及相关办公室成员。

11.合力做好案件风险防控工作。各级法院对涉及多方利益、矛盾对抗激烈、社会影响较大的,可能引发集体上访、越级访、进京访的涉“五水共治”案件,要摸清情况、认真研判,加强风险评估,制定审理预案,并及时向属地党委政府及相关行政机关、上级法院通报情况,努力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各级法院要进一步健全与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联动工作机制,确保涉“五水共治”相关纠纷能够及时妥善处理。汇编“五水共治”工作中涉及的法律法规以及典型案例,协助开展涉“五水共治”工作法律业务培训。

12.加强司法建议和法律指导.在审理执行涉“五水共治”各类案件中发现的行政机关在执法中存在的瑕疵和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以司法建议、专题报告或情况反映等形式,向相关部门提出法律意见。要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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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为“五水共治”地方立法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提供法律意见,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各类纠纷的发生。各级法院对审理中发现的法律适用、案件裁判等方面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法院对口业务部门报告,上级法院应加强对环境污染民事案件立案与审理工作的指导,对环境污染民事案件中的损失认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关联度认定以及损失标准的评估或者计算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有力指导。

13.加强法制宣传.在全省开展以环保案件审理、执行为主题的专项司法宣传活动。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涉及废水排放的企业负责人、环保部门等旁听环境污染案件,开展部分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的庭审微博直播,集中公开宣判,发布重大典型案例,举办以环保案件审理、执行为主题的公众开放日,以及组织全省范围的集中处理环保执行案件的专项行动等方式,开展环保案件审理执行为主要内容的专项司法活动,为“五水共治”努力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来源: /fg/detail526516.html


第二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浙高法?2009?250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为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

为贯彻落实省委《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的决定》,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结合法院工作实际,现就我省法院为推进农村土地(含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司法保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我省农村改革

发展的新起点,是继续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开放、再创体制优势、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事关新时期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大局。全省各级法院要紧紧围绕党委和政府工作重心,把支持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创新作为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按照“八项司法”的要求,努力为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准确把握审理原则和指导思想。严格执行物权法、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我省各地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推出的各项改革创新措施,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利于农民得实惠,有利于土地集约化经营,有利于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发展方向,都要给予有力的司法支持。出现矛盾和问题时,不要轻易认定涉案流转合同、协议无效。

三、依法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各项权益和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为核心,以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为最终目标,切实加强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依法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制裁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构建农村改革发展的基础条件。

四、妥善处理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37号),对返乡农民工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费用明显偏低或者返乡后流转合同期限尚未届满而引发的纠纷,特别是返乡农民工因此陷于生活困难的案件,要在当地党委领导、政府支持下,加大调解力度,多做思想劝导工作,努力实现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调解不成的,应当根据当事人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妥善处理,以最大限度地避免返乡农民工因生活无着而引发新的社会问题。

五、统筹协调保护农民承包经营权与规范和促进农村土地、林权流转之间的关系。按照既有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和规范流转,又有利于农民土地承包各项合法权益充分保障的原则,切实审理好相关案件。对承包方依法采取转让、转包、出租、互换、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的,只要符合“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一般应确认有效。对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改变土地用途、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流转行为,依法确认无效。对以股份合作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要着重审查入股行为是否符合农民意愿,防止因股份合作导致农民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

六、依法支持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对各地在农村住房改造和城乡统筹改革中采取的集体土地调换、农民宅基地串

换、宅基地置换和流转试点等,只要解决好“地从哪里来、房在哪里建、钱从哪里出、人往哪里走”等问题,且农民自愿,不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农民相应获得住房、社会保险等必要保障的,应当予以确认和支持。对就业稳定、愿意进城镇定居的农户,通过经济补偿、宅基地置换城镇住房、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体系等办法,支持其退出农村宅基地,拓宽农村建设发展的空间。

七、依法保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流转。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依法确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利,促进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形成。目前,在城镇工矿建设规模范围外,除宅基地、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取得并已经确权为经营性的集体建设用地,采取出让、转让等方式有偿使用和流转的,应认定有效。国土资源部下发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办法后,可参照该办法的规定进行认定。

八、妥善处理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对依法受理的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应当在尊重相关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作出的自治意思的同时,根据法律精神和当地实际情况,努力消除分配方案中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依法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对涉及农村集体成员资格界定的,要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要依照法律、法规、司法

解释的规定,协助当地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完善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制度。

九、依法支持农村信贷担保机制的完善。承包人或者其他合法权利人以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农村土地流转后衍生的经营权等权利质押,或者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林权、农村住房抵押等新型贷款担保方式贷款的,只要当事人依据相关规定办理了抵押或出质登记的,对抵押权和质权应当予以确认和保护,依法支持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拓宽农村融资渠道。但在审判和执行中,应当注意保障农民享有的承包土地和必要的生活住房,防止农民彻底丧失承包土地和基本生活住房。

十、推动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和经营方式转变。按照有利于提高农业市场集约化和组织化的原则开展审判工作,为加快发展集体经济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司法保障。加大对农村新兴市场主体的保护力度,促进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通过司法判决的示范效应,依法保护农村新型市场主体的发展,支持农民参与市场的新方式和新途径,提高农民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十一、依法制裁农村土地流转中的违法行为。综合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等各方面的职能作用,加大对非法侵占土地特别是耕地的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要依法制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反法律、政

策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等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尤其要警惕并制裁农村宗族、黑恶势力利用农村土地征收、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十二、切实贯彻落实“调解优先”原则。在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案件中,将“调解优先”原则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全过程,尽可能地采取调解、协调、和解等方式处理,尽可能地把握一切有利于调解结案的机会和积极因素,尽可能地多做一些辨法析理等工作,寻找各方利益平衡点,努力实现互利共赢、胜败皆服、案结事了的目标。

十三、继续建立健全诉讼便民机制。开通“诉讼绿色通道”,设立巡回法庭,建立健全案件繁简分流和速裁工作机制,规范并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方便农民群众诉讼。加大司法救助力度,积极实施法律援助,强化诉讼提示和指导,对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农民当事人,特别是特殊困难群体,积极采取缓、减、免交诉讼费的措施,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民当事人打得起官司。

十四、着力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注重与基层党委政府、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村民自治组织等沟通联系,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逐步在基层法院尤其是人民法庭推广设立“人民调解窗口”,积

极引导当事人以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构建纠纷解决的全覆盖网络。积极做好法制宣传,对农民群众、集体经济组织和有关部门及时提供法律咨询,并通过审判工作和司法建议,促进相关政策及配套措施的制定和完善。

十五、不断总结和推广审判工作经验。密切关注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相关法律、政策,善于从各地改革实践和审判实务中总结、提炼成功经验和有效方法,不断提高法律适用能力和政策理论水平。上级法院要深入农村改革现场和基层审判一线调查研究,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和发布指导性案例等方式,加强对下级法院的业务指导,统一裁判尺度,不断提升司法保障工作水平。

十六、努力完善化解矛盾的工作机制。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法律政策性强,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情况复杂,相关纠纷处理难度大。全省各级法院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积极争取政府部门支持,建立和完善与当地党政部门、基层组织定期通报、矛盾排查、联动协作等制度和平台,以及突发性、群体性纠纷应急处置机制,并实现常态化、长效化,最大限度地防止因改革而出现利益失衡、矛盾激化、社会不稳定,规范和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二OO九年七月二十

三日

主题词:土地流转 司法保障 意见

报: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委政法委、省农办

最高法院

送: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

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省海洋渔业局

(共印250 份)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xx年7月23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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