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价款”送审价“的实操问题

时间:2024.4.21

工程价款”送审价“的实操问题

一、工程竣工结算中常出现的问题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以后,一旦发生结算纠纷,矛盾的焦点总是集中在结算依据上。如果协商不成,总是承包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按照结算文件上的工程价款,判令发包人承担相应的工程款支付责任。而发包人,要么抗辩自己从没有收到承包人提交给法院的结算文件,要么抗辩这些结算材料只是承包人的单方意思,尚未经过中介结构的评估和鉴定,自己也没有予以确认。这样一来,本来就已经拖了很久的结算,很有可能再走司法鉴定程序。承包人的权益就会因为合同约定的不全而遭受侵害,同时也使法院的审判工作造成被动。

而且,在实践当中,发包人经常利用这一矛盾,找出种种借口,故意拖延结算。这不仅损害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二、法律关于送审的规定

(一)法律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对该条的理解

1、以承包人的送审价认定工程价款必须有合同约定。

本条是涉及逾期不结算工程价款的法律后果,它是因为出现了发包人和承包人合同约定的情形,才导致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这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合同责任,而非新增的法定责任。

2、合同约定了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答复期限。

二、合同当事人在约定承包人在一定期限内应当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同时,也应当约定发包人须在一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期限的长短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鉴于建设工程结算的复杂性,答复的期限应当合理,最好是大于或者等于28天。

3、合同明确约定,如果发包人逾期不答复,则视为认可结算文件中的工程价款。

这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核心所在,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后,应当在约定的答复期限内,予以答复。答复的内容可以是依据合同的约定,对结算文件不予认可;或者是对结算文件提出异议。答复的方式应该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的

要求,一般最好以书面的方式作出。如果发包人在约定的答复期限内,对承包人的结算文件置之不理,则产生合同约定的法律效果,即承包人得以向法院请求按送审价认定工程价款。

4、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法院支持应支持其诉讼请求。

工程竣工验收合同后,承包人将结算文件提交发包人,而发包人却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一旦合同双方对工程结算价款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则当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法院应当尊重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支持承包人的诉讼请求。

三、示范文本的关于送审的约定

(一)通用条款的约定

第33.3条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计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33.4条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对通用条款的理解

1、合同约定了发包人在怠于履行义务28天、58天后的法律责任。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在28天内不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发包人支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此时,结算借款可能仍然没有确定,但这并不妨碍承包人的请求权,具体计算应该以最终结算价款为依据。经催告,发包人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得以就该工程的进行折价或拍卖,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并且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

但是这种约定的责任,是有适用前提的。如果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期限是工程结算后3个月,则承包人的上述权利就要受到限制。

2、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发包人逾期答复,视为认可结算文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但是在上述通用条款当中,并没有明确约定的默示条款,因此,上述条款不能当然赋予承包人直接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权利。

四、实务操作

(一)合同关于送审的约定应当明确

示范文本并没有关于“视为认可”的约定,因此,发包人和承包人应该在专用条款中,对此进行约定。当然,在实践当中,建筑市场是发包人市场,相对于发包人,承包人明显处于劣势。而且,发包人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而且懂得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结合法律,在最大范围内扩大自己的权利,减轻义务。因此,承包人要想在专用条款中直接约定“视为认可”的条款,这种可能性非常小,但也不是完全没有可能。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第二款规定:发承包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为28日。

因此,承包人可以在关于工程结算的约定为:本工程的结算方式和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执行。这样约定,就有可能实现以送审价为工程结算价的目的,从而有效地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二)送审的结算文件应当齐全,且由发包人签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以后,承包人应当整理出完整的结算报告和结算材料。这些材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标文件、施工总、分包合同、协议、会议纪要、签证单、联系单、竣工图纸、变更材料、决算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结算文件应当由发包人签收,但在实践当中,到工程结算时,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关系已经恶化,发包人可能拒绝签收任何来自承包人的材料。当面临这种情况时,承包人可以请公证处公证送审的结算文件内容,然后邮寄给发包人,即采取公证快递的方式送达。这里要注意的是,送审的总价款应当准确,送审时间应当明确。

(三)答复期限届满后,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函应当谨慎合同约定的答复期限届满后,发包人无故没有任何答复,承包人欲以送审价为工程总价款的目的已经达到。但,此时,承包人更加应当谨慎发函,千万不能质疑发包人为何不在约定期限内答复,甚至要求发包人在3天或者7天内予以答复。这种言辞,实质上表明承包人同意了发包人的答复期限,先前产生以送审价为工程总价款的法律效果被否定,故承包人应当杜绝向发包人发出类似的函件。以送审价为工程总价款的目的已经达到后,发包人仍然对工程价款的支付置之不理,则承包人可以发函催告发

包人,要求其按照送审价支付工程款。如发包人依旧置若罔闻,则承包人就可以寻求法律的帮助。


第二篇:工程结算流程注意的问题


工程结算审核工作要点

环节之一:核对与收集结算资料是基础。

任何一个工程项目,在审核结算时都要以相关资料依为依据。因此在审核时,首先要对收集到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从施工图纸(竣工图、设计变更单、现场签证单等)、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招、投标文件、商务结算协议、天马与经投公司议定的结算原则、方式文件)到施工全过程的动态资料(包括施工方案、施工计划、验收文件、主材定价单等)都要一一核对,力求资料完整齐全,确保审核工作正常进行。

工程任务完成程度与否要以施工图纸为依据,工程的工期、质量、建筑材料价格、奖惩等规定要以承包合同和补充合同或其他形成的协议条款作为依据。而具体施工中的动态进展,局部更改和隐蔽工程等都要有相关的资料佐证才能进入结算。一言蔽之,没有完整齐全的资料所作出结算是不完善、不准确的的结算,而没有完整齐全的资料所进行的审核就会得出不准确的结果,达不到审核所要达到的目的。

环节之二:工程量是审核的关键。

工程量是工程造价的主体。运作中具有较大的弹性和隐蔽性。审核工程量是重点,也是难点。在审核中,经常会发现结算的工程量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有出入,原因很多,一般有以下几种:

一是施工企业为加大结算费用,有意增加结算施工工序中的环节,以达到和夸大工程量和施工难度的目的。清单方式计价的刻意增

加清单子目;不适合所计较高价格清单的工程量列项计价;包含损耗单价的子目工程量加计损耗计量。

定额计价的子目,常常套用不符合实际施工方式、方法、内容范围定义的较高定价格的额子目,我们要仔细研究定额子目套用的正确性。

二是有些变更了的项目,要查阅变更图或变更单,不能照原图计量,对缩减了的施工难度和工程量,应该减少工程费用,不应仍按原定项目价格和量进入结算;

三是多方施工的工程项目,有时会出现各方都把自己承担的部分工程作为整体工程进入自己结算书。尤其是电器工程,施工单位预算员时常把全图的工程量(包括了不是其单位施工、供货的部分)都记在自己的预算中。

四是预算员按照定额计费项目主观臆造工程分部分项计费,不是按照工程实际发生计费。如肆意增加所谓的调试费、检验费等,即定额上有的他都要计取,以达到扩大结算额的目的。这种情况必须经工程管理现场管理者认定,并出具相应的检验、调试报告为证。包括在定额子目工程内容中的检验、检查费用也不能单列计费。

上述几种情况在结算审核中经常发生。对于多报的工程量要扣除,否则就直接损害了业主的利益。同时对于漏报的工程量,在反复核实后,本着实事求原则,在请示相关领导,做出记录后,将漏报的工程量增补到结算中去,必须要经过主管领导审批,切不可自己做主。

避免承包商之间联络,发现的利益受到损失,对已审定的结算找后账而影响结算进度。

环节之三:定额单价(工程量清单)的审核不可忽视。

在一般情况下,工程的定额单价都有具体规定,编制工程结算时只要参照定额单价的明细子目直接就可以套用。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定额单价套用往往出现差错。究其原因,一是人为地提高或降低规格。二是错将定额中包含的工作内容分离成多个分部,多估冒报或少估漏报。三是在核算时不按规定的定额单价换算。四是补充的定额单价缺乏依据,私自乱编,也没有经过批准就直接进入结算等等。上述情况会直接影响工程造价,因此在审核时不能因定额单价的套用有具体的规定而掉以轻心。

另外投标报价单价的计价,要严格按照合同、招投标的约定执行。本结算要求按照清单单价结算的必须用清单。严格审核合同约定执行的彻底性。重点审核施工单位结算书中,为了套用定额高价子目,把应该按照清单结算的工程改为定额结算。违反了合同约定。

环节之四:其他费用的审核坚持合情合理。

其他费用,由于计算方法不同于工程量和定额单价的套用,故在审核中要根据费用的发生具体对待。其他费用大体有四类:一是施工中发生的费用;一是政策性规定的费用;一是市场波动产生的材料价差费用;一是实行激励机制产生的费用。对于施工中发生的费用,如脚手架使用,材料超距离运输,大型机械使用,高层建筑增加费,远距离工程增加费等,在审核时首先要对项目本身实际应用情况进行

核实,查清合同约定轻易不得增加。弄清这些费用的竞争报价时是否有优惠取舍,施工组织设计的要约和承诺情况或文件。其次对计算中所采用的系数进行核对,做到实事求是尽量避免差错。对于政策性规定的费用,要看合同中是不是约定执行,合同约定不执行的文件不能执行。见文件就执行是计划经济时代的观念,要特别注意。工程约定执行的审核时要以相应的文件为准。有些工程在施工期跨越两个以上文件。在计费上就要按文件确定的时间界线分段计算,不同性质、不同等级的企业要按规定核定,调减系数和调减基数,在审核税金时,除审查是否执行正常税率外,重点要审核某些已含税的项目是否在结算中重复计算。对于因市场波动而引起的材料价差费用,审核重点是看补差方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款合情合理。目前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采取三种补差方式,一是按合同订的单价补差;二是按各地市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补差;三是按施工单位提交的质保书和#5@p,加权平均价补差。无论采用哪种补差方式,只要双方接受即可。对于实行激励机制产生的费用,如优质优价、超工费等就要以合同、协议为计费依据。

环节之五:工程决算要清理各项其他费用,如工期罚款、质量罚款、应乙方承担的水电费用,甲供材费用,工程合同约定的优惠比例,合同约定的找负差的情况。利用甲方设备的费用签证单,质量不合格索赔费等。

环节之六:工程结算要深入现场了解情况,特别是水电工程,按照图纸不能结算的部位,要以实际情况确定工程量。包括开洞支吊架

工程量必须符合实际。隐蔽工程或不方便检查测量的部位,要求现场管理工程师出具相应的说明材料。

环节之七:挖土工程必须按照实际施工的放坡计算,不能按照定额计算方法。因为每个分部分项工程的结算,都是依据合理的施工方法而定,定额只不过是按照一般的施工方法而设定的。施工实际的特殊方法才是必须结算依据。

环节之八:材料损耗可以参考定额或施工手册等资料确定。

环节之九:现场签证工程量依据签证单确定,但是所取计量单位要与结算单位一致。不一致的要换算成一致的。

环节之十:弄清结算工程中用的常用术语1、现场签证:没用图纸或事后成为为隐蔽项目的工程签证。如回填、二次倒运、必须按原图拆安的返工工程等。2、设计变更:原来有图纸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更改。可以是说明书、简图等形式。

环节之十一:工程结算书子目完成审核后,要将取费部分计算核定,清单计价的要根据原投标报价的区分比例计费,不可重新设定系数计费。定额计费部分要执行相应的规定,不可提高取费级别,优惠比例要执行合同约定。

环节之十二:做出工程决算认证表,包括内容:工程名称,工程决算额,扣减现场水电费额度,奖惩费用等工程往来项目费用。甲乙方预算员签字,结算日期等项目。

环节之十三:结算书审定完成后(三份以上),装订统一格式的封皮,封皮上反映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报批领导签字程

序,价格审核员,施工单位预算员,审定日期等内容。按照程序报批。报批完成后,从工程操作部门或单位(经投公司)索回工程合同执行表,填报完成后按照表内程序报批。经比准后的工程结算书装入标有文件名称的专用的文件盒,计划价格部门留存一份,其余传递到经投公司评审报批。

其它:设备工程结算参照以上要点执行,所不同的是不需转经投公司评审,直接报财务审批,备案、办理交付竣工资料、付款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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