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
行)》
20xx-09-24 08:47
为妥善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技术水平相应的注意义务,未尽到该注意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应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认定医疗机构有无违反注意义务,应主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操作规范所规定的义务,并适当考虑医疗机构的资质、医务人员的知识、技能等相应专业、资质及地区差异等因素。
第二条 下列情形中,医疗机构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必要情况,以合理方式告知患者、患者的近亲属或被明确授予相应权利的人:
(一)对患者实施手术的;
(二)对患者施行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的;
(三)对患者施行实验性临床检查和治疗的;
(四)对患者施行其他可能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诊断、治疗活动的;
(五)存在多种治疗方案且有较大风险的。
医疗机构未告知的,应当认定其违反告知义务,但确因情况紧急等客观原因无法告知的除外。
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患者一方因医疗行为而遭受损害,有权提起侵权责任之诉或违约责任之诉。患者一方主张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由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患者一方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违约责任的,案由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患者一方对侵权责任之诉与违约责任之诉未做出明确选择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并要求其予以明确。释明后患者一方仍未明确选择的,应根据最有利于纠纷解决的原则依职权确定其请求权基础;但确因当事人不明确请求权基础而导致案件无法处理的,可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 患者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就诊后,以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患者一方仅起诉部分医疗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据情追加患者就诊的其他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 患者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伤害而就医后,患者一方以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有过错,并使患者遭受损害为由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将医疗机构和其他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各被告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 患者一方以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预防接种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行为有过错,并使患者遭受损害为由起诉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可按照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予以受理;但对患者一方起诉请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给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计划生育并发症相关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第七条 患者一方起诉请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应举证证明患者到该医疗机构就医(包括隐名就医)、就医后发生损害的事实,并提供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有过错的初步证据。医疗机构认为其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没有过错的,应提供相应证据。
第八条 患者就医后死亡,医疗机构认为死亡原因不明,要求患者一方协助进行尸检,但因患者一方的原因未行尸检,导致无法查明死亡原因,并致使无法认定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或有无过错的,患者一方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第九条 患者一方根据医疗服务合同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应举证证明下列事实:
(一)双方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二)医疗机构违反医疗合同的约定或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操作规范规定,或者未履行其应尽的注意义务;
(三)患者一方所遭受的损害与医疗机构的违约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机构应就其提出抗辩的事由或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条 当事人应当提交由其持有的所有涉案病历资料等证据材料;拒不提供的,应承担相应不利的诉讼后果。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病历资料及其他鉴定所需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异议的,应当明确提出异议内容,并说明理由。
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同意、不配合共同封存或启封病历资料、现场实物等证据材料的,应承担相应不利的诉讼后果。
第十二条 涉案病历资料存在下列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情况做出处理:
(一)当事人以伪造、篡改、销毁或其他不当方式改变病历资料的内容,致使无法认定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有无过错的,应承担相应不利的诉讼后果;
(二)病历资料内容存在明显矛盾或错误,制作方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应承担相应不利的诉讼后果;
(三)病历书写仅存在错别字、未按病历规范格式书写等形式瑕疵的,不影响对病历资料真实性的认定。
第十三条 因涉及医药专业性问题,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决定,委托医学会或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当事人应当配合鉴定,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的,应承担相应不利的诉讼后果。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委托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应要求鉴定机构在鉴定结论中对涉案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医疗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一并做出明确认定;患者构成伤残的,应同时做出伤残等级认定。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医疗损害鉴定所涉证据材料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组织举证、质证,并进行审查确认。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可视情要求医疗损害鉴定机构举行听证会,审判人员可以视情列席听证会,并可以就有关问题向鉴定专家询问。 第十七条 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且拒作书面答复,或结合质询、答复仍不能排除对鉴定结论的合理怀疑的,人民法院对鉴定结论可不予采信。
对鉴定结论,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辅助质证,包括对鉴定人进行询问等。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医疗损害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准许。
第十九条 患者一方请求医疗机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医疗损害后果、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及医疗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并结合医疗科学发展水平、医疗风险、医疗条件及患者个体差异等因素,确定医疗机构
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患者一方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违约责任,而医疗机构确属违约,且双方当事人对于违约责任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双方当事人未明确约定相应责任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确定医疗机构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医患双方经卫生行政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请求撤销、解除、变更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
第二十二条 对因同一医疗行为发生新的损害后果,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未曾处理,或医患双方原达成的协议未曾约定的,患者一方可依法另行起诉。
第二十三条 本意见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篇:医疗纠纷处理
【医疗纠纷处理】医疗纠纷产生的3大原因
引起医疗纠纷诉讼的原因,概括起来有以下方面:
1.医疗人员医德素养差,其表现有:
(1)在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对病员不负责任,态度生硬,缺乏同情心。病人或家属在诉说病情时,总希望医生全神贯注,细心倾听病情,以取得理想的治疗效果。但是有的医生即表现为漫不经心,似听非听,或边看病边与旁人闲聊,甚至开玩笑,工作很不认真。
(2)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对医学知识的需求也提高了,病家对自身疾病的了解也越来越多,其中有病人会对诊断工作提出各种意见与要求。如果医生对此意见不屑一顾,甚至讽刺挖苦病人,病人听了当然很反感,气愤抑在心里。因医生服务态度不好,说话不留余地,以致使医生陷于受谴责的被动地位。
(3)有的医生作风很拖拉。病家要求迅速住院,及时抢救,而有的医生表现得磨磨蹭蹭,如果病情恶化,或在用药过程中发生了严重的反应,抢救不及时或抢救中主师不在场,或者没赶上抢救的最佳时机,病人发生了死亡,家属因出于对死者的挽救、希望、遗憾等各种心理因素,也会因此而反目谴责医生。
医德要求医务人员以高度认真负责的态度去对待医疗工作,严格遵守医疗制度和操作规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克服对病员漠不关心、马马虎虎的工作态度,医务人员应懂得亲切、耐心、体贴、救死扶伤精神的重要性,还要懂得病家的心理、意愿,在同情和做好解释工作的基础上,接受病人某些合理的意见和要求,可以提高医疗效果而且还可以避免事故和纠纷的发生。
2.工作中的失职
工作中的失职系指工作上的玩忽职守,或疏忽大意所造成的渎职情况。我们的医生交待病情的分析及下步治疗中可能会出的问题具有何等的重要性。我们常常听到医生这样的自诉:这些问题我们想到了,也做了必要的检查和证实。但无论从科学的严谨性还是法律的严肃性角度上讲,它们追求的都是最终的结论和依据,至于你脑子里是怎样想的它们并不关心。医疗作为一门严谨的自然科学,各种医疗文件的书写都可能成为最终的法律依据,我们许多医生恰恰对此没有足够重视。
3.技术上的原因
有些疾病的早期症状不明显、不典型、医生在诊断时疏忽了;或者对某些罕见的疾病缺乏认识,尚不知其诊断方法以致于误诊;或对某些疾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而未预见到病情会突然变化与死亡,因此未事先向家属作说明,家属缺乏思想上的准备,在这种情况下,病人突然死亡会引起医疗纠纷,
三、医疗纠纷发生的防范
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改善服务态度,加强责任心,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重点防范以上多发环节,在临床工作中自觉遵守规章制度,严格按规范进行诊疗操作。
3.1严格医疗管理,提高医疗质量。首先要加强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增强工作责任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必须切实重视患者的权利,转变医疗作风。严格按照注册科目执业,严禁超范围行医,并切实规范接诊行为和接诊程序,保障病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其次是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体系,建立培训考核制度,定期进行医疗技术质量的动态分析、评估和跟踪调查,从严把好质量关,使医疗技术操作达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标准;加强科室与科室、科室和部门之间衔接协调;完善和规范病案和其它医疗文书书写和管理;消除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中的侥幸心理,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或职业规范,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3.2改变医患关系。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务人员应当做到在诊疗过程中,应充分让患者及其患者家属了解患者目前的病情、即将采行的检查或治疗的原因以及可能出现的问题,让患者及其患者家属感觉受到尊重与参与感。医护人员在向患者及其患者家属说明过程中,对于病情治疗的愈后状况的措辞应要较为谨慎,千万不要向患者及其患者家属保证能治愈或根治,也不要让患者及其患者家属有错误的期待,对于病情较为简单的患者,虽然可能确信患者会有好的结果,也不要轻易给予承诺。解释病情时,医护员应该站在患者家属的立场思考,以患者及其患者家属能够理解的措辞与用语,并确认他们已经正确了解所要传达的讯息。
3.3强化法律意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医护人员要有自我保护意识,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输血治疗、麻醉风险、手术风险、有严重副作用的药物、病危(重)通知等要履行充分的风险告知义务,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病历是医护人员临床思维的凭证,是诊疗过程中的原始记录,有很强的书证作用,是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司法鉴定的重要依据。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文件的记录存在缺陷,势必使医院处于举证不力的境地,因此,规范病历书写是防范医疗纠纷的重要措施。各种医疗文件应按照有关规定详细记录、及时完成,特别是抢救、会诊、手术、麻醉、上级医师查房、交接班等记录。在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3.4加强科学宣传,营造良好的医疗执业环境。医疗机构要以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为主题,加大卫生行业先进典型事迹的宣传和社会公众科学就医观、疾病观、生死观的宣传,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理性看待疾病风险,倡导科学合理的就医行为,努力营造尊重医学科学、尊重医务人员、共同战胜疾病的社会氛围和良好的医疗执业环境。
3.5医务人员要有预见性。面对不断增多的医疗纠纷,不仅要有高尚的医德和精益求精的医疗技术,而且要有预见突发事件的能力,利用各种条件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以确保医疗安全及医疗活动的正常进行。近几年,以下的疾病种类和人群容易引发医疗纠纷:
3.5.1外伤、肿瘤、外科、妇产科、神经系统疾病等;
3.5.2经济拮据者,对用药、治疗费用易产生怀疑,担心被开大处方或无关的治疗检查项目;
3.5.3慢性、复发性疾病,因不能根治,花费较多,心情烦躁,往往对治疗效果不满,易产生抵触情绪;
3.5.4应用激光、外科手术进行美容、整形的患者,因收费较高及期望值较高,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易产生纠纷;
3.5.5本院职工的熟人,往往减少医疗流程,减少检查项目。因是熟人不做详细交待,不签协议书,留下了纠纷隐患;
对于上述疾病和人群,医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医疗制度,多同病人解释沟通,完整书写病历和各项记录,努力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四、医护人员必须加强
防范意识 教育
(1)强化沟通意识。医护人员要以负责的精神,用热心、诚恳、宽容、和谐的语言,把深奥的医学专业知识和术语通过深入浅出让人易懂的科学方法,圆满答复病人及家属提出的问题并做到有应必答。(2)加强医德医风教育。(3)强化服务观念。要把握新时期医患关系特点,加强医护队伍职业道德和医德医风教育,强化服务观念,树立一切以病人为中心的思想。
4)加强“谨慎”服务观念。医护人员要有“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谨慎态度对待每一个病员,诊疗谨慎,最大限度减少误诊、漏诊。(5)对重危病人要及时告病危,以便病人家属有足够思想准备,避免出现医疗纠纷。(6)抢救重危病人要积极、及时、有效、抢救现场应紧张有序、组织严密,所有操作要规范、娴熟,所有抢救设备和器械都应处于完好备战状态。
(7)病员出现异常情况,医护人员必须随叫随到,不能拖延,避免出现医疗问题。不对同行、同事诊疗方案妄加评论指责,以免挑起不必要的医疗纠纷。(8)落实首诊医师负责制,严禁推诿病人。(9)使使用自费高档药物或高档检查前应征得病人和家属的同意,避免因经济负担引发医疗纠纷。
(10)对高危病人要做好防范猝死的应急抢救工作。
(11)出具医学证明必须谨慎。
(12)对外籍人士、知名人士、领导干部、重危疑难等重点特殊病人要密切观察病人。(13)一旦病人及家属对医疗和服务有意见,科主任和护士长要立即到场及早解决。(14)对患者及其家属的误解,要以理服人,耐心地做好解释工作,赢得他们的理解和信任,化解矛盾。
五、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的七个意识
1、医务人员要树立医疗纠纷“防范”意识
所有职工都应高度树立医疗纠纷防范意识,努力把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2 、医务人员要对每个患者有“告知”意识
(1)要讲究语言沟通艺术和效果,说话态度要诚恳,既要尊重患者及其家属,又要阐明我们的观点,求得患者及其家属的理解和配合。(2)对病重和病危要及早告之家属。(3)对输血、手术、所有有创检查均应告知签字。对自动出院、拒绝治疗等均应履行签字手续,以备不测。(4)术前把病情、治疗方法、医疗风险、手术方式等如实告知患者和其家属,并知情同意签字。
3、医务人员要树立“沟通”意识。
医护人员要以负责的精神,用热心、诚恳、宽容、和谐的语言,把深奥的医学专业知识和术语通过深入浅出让人易懂的科学方法,圆满答复病人及家属提出的问题并做到有应必答。
4、医务人员要树立“服务”意识。
要把握新时期医患关系特点,加强医护队伍职业道德和医德医风教育,强化服务观念,树立一切以病人为中心的思想,优化服务流程,优化服务环境,提高医疗质量,提高服务水平,从医院、医护人员方面最大限度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5、医务人员要树立“谨慎”意识。
医护人员要有“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谨慎态度对待每一个病员,在诊疗活动中保持清醒的头脑,认识到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若稍有不慎就会引起病人的不满,就有可能引发医疗纠纷。诊疗谨慎,最大限度减少误诊、漏诊。
6、医务人员要树立“预见”意识
医务人员面对不断增多的医疗纠纷,不仅要有高尚的医德和精益求精的医疗技术,而且要有预见突发事件的能力。
7、医务人员要树立“举证”责任意识
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使医疗机构承担了较大的责任,如果医院不能提供充足有利的证据,即举证不利,将承担败诉的结果。因此,医务人员应当有举证责任意识。在诊疗活动中不能重治疗、轻病历,不能光做不记或光说不记。病历不仅是记载病人病情和医务人员诊疗理活动的医疗文书,也可能成为以后出现医疗纠纷时的法律文书,成为决定自己在医疗官司中命运的重要证据。
处理医疗纠纷的技巧
1、隔离现场
一些纠纷在现场燃起“战火”时,病人或家属往往情绪激动、大吵大闹并在现场引起围观,有时还会引起其他病人的打抱不平。这时首要的任务是想方设法让矛盾双方分开,以维护医疗秩序,保护医护人员安全。可让患者离开现场,或请病人到办公室坐下商谈,耐心倾听病人的投诉,使病人逐渐息怒。
2 、诚恳道歉
对于病人由于医护人员服务不到位、就诊不方便引起的不满,在耐心倾听病人的诉说时,表示理解和赞同,这时病人的愤怒往往有所下降,我们代表院方向病人表示歉意,并尽量满足病人的要求,必要时由当事人当面向病人赔礼道歉。
3 、细心解释
对于医院没有过失,只是由于患者缺乏医学常识,对诊疗行为不理解造成的纠纷,我们耐心向他们讲解有关医学知识、诊疗的风险性、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副作用的预防等,赢得他们的理解和信任,使矛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4、 依法办事
有些病人无论你如何解释,非要医院赔钱,否则就会曝光媒体。在医务人员没有过失的情况下,我们要据理力争,正告患者医院是不怕病人的胡搅蛮缠和媒体曝光的,可告知病人索赔的依据和方法,让病人通过法律等正常途径获得赔偿。
5、必要报警
对于目无法纪、围攻辱骂、毁坏公物、行凶殴打、无理取闹的少数病人和家属,我们也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处理此类纠纷,要协同保卫科、地方公安部门一起处理,对医务人员、财物造成损伤的,坚决要求赔偿道歉。
6、及时上报
对于重大医疗纠纷的处理,要上报医院及卫生局领导,对于重大的医疗纠纷的处理,一定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依靠卫生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走法律的途径解决。
我们总结
处理医疗纠纷的技巧:
六先六后口诀:
先听后说 ;
先上后下 ;
先快后慢 ;
先热后冷;
先文后武;
先私后公。
医疗纠纷处理成功的标志
对方继续赞扬医院,
继续尊重医生,
继续介绍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