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朱要能与被上诉人桃源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时间:2024.1.30

上诉人朱要能与被上诉人桃源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

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xx)常民二终字第62号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要能,男。

法定代理人朱兴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

法定代理人傅桂桃,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桃源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横东街002号。 法定代表人张云翔,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肖兴江,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和平,男。

上诉人朱要能因与被上诉人桃源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二020xx年x月x日作出的(20xx)桃民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x月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朱要能的法定代理人朱兴国、被上诉人桃源县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肖兴江、刘和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xx年x月x日,原告在玩滑板时摔伤左肘关节,当晚8时许入住被告桃源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肱骨髁上骨折。同年x月x日,桃源县人民医院的医生刘和平对原告行左肱骨髁上骨折手法复位加石膏外固定术。24日原告出院,出院小结载明:一般情况好,患肢肿胀减轻,活动稍改善;X线显示骨折对位对线良好;嘱:定期复查,石膏外固定6周。同年x月x日,原告在被告医院X线复查:肱骨髁上骨折线模糊,

远折端向后少许移位。医生刘和平建议原告回兴隆街乡卫生院找王飞重新打石膏。同年x月x日,原告在常德市第一中医院门诊检查:肘内翻畸形,左肱骨髁上陈旧性骨折并肘内翻畸形,建议年底行肘内翻畸形矫形手术。同年x月x日,原告又在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检查:左肱骨外上髁骨折3个月,建议手术。同年x月x日,原告在常德市信源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结论为:左肱骨髁上骨折并肘内翻畸形,构成十级伤残;髁上截矫形术需医疗费10 000元左右,护理需3周。同年x月x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委托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结论为:朱要能左肘关节畸形的后果医方应负部分责任(50%以下),朱要能的左肘关节畸形可进行手术矫正。此二次鉴定共花鉴定费4850元、租车费350元,后期手术矫正需护理费840元(21×40元/天)。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朱要能摔伤后到被告桃源县人民医院就诊,被告为原告行左肱骨髁上骨折手法复位加石膏外固定术,在复位时骨折断复位欠佳,被告对原告左肘关节畸形的后果应负部分责任,经司法鉴定应负50%以下责任。故被告对原告造成的鉴定费、租车费、矫正手术费、后期护理费共计16 040元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摔伤是自身原因造成的,与被告无因果关系,故要求被告赔偿其摔伤造成的住院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告的左肘关节畸形可以手术矫正,手术费已作损失计算,其要求被告赔偿伤残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还要求被告赔偿律师代理费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桃源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朱要能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6040元的50%即8020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朱要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5元,原告朱要能负担242.5元,被告桃源县人民医院负担242.5

元。

宣判后,朱要能不服,以原审判决按50%确定赔偿额不当,不支持首次住院费、护理费等及第二次手术期间的伙食补助、营养费用不当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支持其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桃源县人民医院答辩称,原审判决是根据法院委托的鉴定结论判决桃源县人民医院所应承担的责任,首次住院费、二次手术住院伙食费均是因上诉人原发疾病产生的,不应由被上诉人承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在二审举证期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没有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朱要能摔伤后到被上诉人桃源县人民医院就诊,经医院行左肱骨髁上骨折手法复位加石膏外固定术,骨折断复位欠佳,经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要能左肘关节畸形的后果应由医方负部分责任(50%以下),故桃源县人民医院对朱要能左肘关节畸形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朱要能上诉提出原审判决按50%确定赔偿额不当,不支持首次住院费、护理费等及第二次手术期间的伙食补助、营养费用不当。经查,原审判决桃源县人民医院按50%承担赔偿责任,是依据当事人双方在诉讼期间共同参与的鉴定结论进行的责任分配,符合客观事实;因原告始发伤情是自己摔伤所致,选择手法复位还是手术复位都是治疗伤情必须采取的手段,医方已告知患方手法复位的相关风险,在医疗程序上未违反卫生法规,故其首次住院费、护理费及第二次手术期间的伙食补助、营养费用均应由其自行承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85元,由朱要能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海 岚

审 判 员 熊 淑 兰

审 判 员 周 建 民

二O20xx年x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小 莲


第二篇:上诉人张廷兰因与上诉人商丘市第四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上诉人张廷兰因与上诉人商丘市第四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

偿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xx)商民终字第429号

民 事 判 决 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 张廷兰,女。

委托代理人管歌,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 商丘市第四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吴森,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史家富,该院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张洁,女,19x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张廷兰因与上诉人商丘市第四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张廷兰于20xx年x月x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7120元。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xx年x月x日作出(20xx)商睢区民初字第1415号民事判决,张廷兰、商丘市第四人民医院于20xx年x月x日和20xx年x月x日先后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xx年x月x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xx年x月x日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廷兰及委托代理人管歌,上诉人商丘市第四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史家富、张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xx年x月x日,原告以“外阴三度裂伤”至商丘市第四人民医院就诊,入院检查:体格检查未发现明显异常;妇科检查:外阴正常,阴道通畅,容二指松,宫颈、宫体及附件未见异常;肛门检查:陈旧性会阴三度裂伤。实验室检查:尿糖+3、血糖

12.63mm01/L,其他指标无异常。于20xx年x月x日行会阴裂伤修补术,术后予以葡萄糖输液、消炎、禁饮食等处理。术后5天拆线,会阴皮肤愈合良好。术后第三天进食,术后第四天排便。于20xx年x月x日出院,共花去医疗费3404.04元。20xx年x月x日原告到被告处复诊,见阴道粘膜层裂开,阴道与直肠相通。后经中华医学会河南商丘分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原告住院期间的损失为:误工费75元(住院5天,农民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为15元)、护理费100元(住院5天,每天按20元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75元(住院5天,每天按15元计算)、交通费785元、鉴定费2800元,精神抚慰金15000元。

原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条例实施发生的医疗事故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原告的伤经商丘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本院应参照条例的规定办理,所以,原告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的诉讼请求应部分支持。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规定: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因本案原告的伤为四级医疗事故,对照上述分析标准,原告的伤不构成伤残,原告要求支付伤残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商丘市第四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张廷兰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22239.04元。二、驳回原告张廷兰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692元,由被告商丘市第四人民医院负担692元,原告张廷兰负担20xx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张廷兰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1、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民法通则》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其效力高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原判适用法律的错误,导致上诉人的伤残赔偿金得不到支持。2、原判对商丘京九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不予认定是错误的,将上诉人的伤残赔偿排除在四级医疗事故范围之外是极不公平的,也不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为此,请求撤销原判第二条,维持第一条之外,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伤残赔偿金77032元。

商丘市第四人民医院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1、原判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首先张廷兰构不成医疗事故伤残,依法不应赔偿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依照规定是患者因发生医疗事故而实际支出的费用,但张廷兰支出交通费达785元之多,明显过高。再者,鉴定费与本案无关,上诉人更不应当承担。

2、原判上诉人承担全部责任错误,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上诉人负主要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原判上诉人全部负担张廷兰的各项费用是错误的。为此,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取消精神抚慰金、医疗费、并划分责任承担各自的责任。

根据上诉人张廷兰、商丘市第四人民医院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原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原判各项费用有无依据。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无新的有效证据举证。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张廷兰因“外阴三度裂伤”到商丘市第四人民医院救治。20xx年年x月x日行会阴裂伤修补术,同年x月x日出院。20xx年x月x日张廷兰到商丘市第四人民医院复诊,见阴道粘膜层裂开,阴道与直肠相通。20xx年x月x日经中华医学会河南商丘分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以上事实诉讼双方予以认可,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

的通知规定:“条例实施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依据该规定,原判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并无不当,上诉人张廷兰主张原判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并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张廷兰主张原判对商丘京九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不予认定错误的问题。20xx年x月x日商丘京九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结论:“张廷兰为四级伤残;应手术治疗”。该鉴定对张廷兰虽然认定为四级伤残,但依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四级医疗事故不构成伤残。为此,原审认定张廷兰构不成伤残并无不当。张廷兰此项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上诉人商丘市第四人民医院主张原判交通费过高,鉴定费和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原判认定张廷兰支出交通费785元,该交通费的支出属正常支出,因为,张廷兰住院期间及出院、复诊、申请鉴定等均需支出费用,再者并非支出一人的费用,张廷兰每次出行均需人陪同,所以,上诉人商丘市第四人民医院此项主张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对此不予支持。张廷兰受伤后,先申请伤残鉴定,后又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并分别支出鉴定费800元和20xx元,该费用的支出系上诉人商丘市第四人民医院的医疗过错所引起,对该项费用原判其承担并无不当,其上诉称不予承担没有依据。至于精神抚慰金赔偿问题。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张廷兰的伤虽构不成伤残,但结合本案,由于上诉人商丘市第四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给张廷兰造成精神的痛苦和精神压力,原判上诉人商丘市第四人民医院给付张廷兰适当的精神抚慰金并无不当。上诉人商丘市第四人民医院此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商丘市第四人民医院主张应划分责任,而不应由上诉人商丘市第四人民医院全部承担的问题。本案的引起张廷兰并无过错,而是上诉人商丘市第四人民医院的医疗行

为导致四级医疗事故的后果,这种后果完全是商丘市第四人民医院的过错所致,故上诉人商丘市第四人民医院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上诉人商丘市第四人民医院此项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上诉人张廷兰、商丘市第四人民医院所述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诉讼费按原判执行,二审诉讼费2692元由上诉人商丘市第四人民医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兴海

审 判 员 朱金礼

审 判 员 彭世峰

二O?九年x月x日

书 记 员 高纪平

更多相关推荐:
医疗纠纷起诉状

医疗纠纷起诉状上诉人肖荣群患者女汉族身份证号45242419xx0719xx44住昭平镇永安街24号上诉人古琼璋患者丈夫男汉族身份证号45242419xx12280070住址同上被上诉人昭平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

医疗事故起诉书

起诉书原告XXXXX族生于XXXX年XX月XX日住址XXXXXX被告XXX医院地址XXXXX电话XXXXX法定代表人XXX院长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XXX元误工费XXX元护理费XX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X...

民事上诉状(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范文

民事上诉状上诉人原审原告xxx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市xx区xx路x栋x单元xxx室上诉人原审原告x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市xx公司职工住xx市xx区xx路x栋x单元xxx室上诉人...

医疗纠纷民事起诉状范本

医疗纠纷民事起诉状范本示例原告受害人之夫lys男汉族55岁住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村13号原告受害人之子lam男汉族28岁住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村13号原告受害人之女llj女汉族22岁住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村13号联系...

医疗纠纷起诉状

医疗纠纷起诉状原告性别男出生年月19年月日身份证号电话住址被告1湖南省军区机关医院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八一路迎宾路交汇处473号电话073189786666负责人职务院长被告2王健湖南省军区机关医院耳鼻喉科主任医师...

民事上诉状(医疗纠纷)

民事上诉状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上诉人一一审原告周女19年3月4日出生穿青人无职业住市区路24栋102号身份证号520xx119xx0325电话1511740上诉人二一审原告刘系周丈夫男19年4月8日出生穿青人无职业...

20xx债务纠纷起诉书

20xx债务纠纷起诉书第1篇债务纠纷起诉状原告某某某男19年月日生族住所地上海市区路号室陈志群律师提示写明原告的基本身份信息以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如有信息如有必要也可留下联系电话便于法院电话联系被告某某某女19年...

三明市某医疗纠纷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上诉人1王志忠男19xx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水泥有限公司职工上诉人2王油田男19xx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福建水泥有限公司职工上诉人3王文丽女19xx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水泥有限公司职工上诉人...

医疗事故调解协议书

医疗事故调解协议书1医疗事故调解协议书甲方医院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乙方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与患者关系患者本人法定监护人委托代理人其他直系亲属若非患者本人必须附授权文件身份关系证明材料如患者已经...

医疗纠纷和解协议书范本

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甲方法定代表人职务乙方住址身份证号鉴于患者曾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甲方处诊治疾病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发生纠纷但均愿通过协商解决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以及...

医疗纠纷和解协议书范本

医疗纠纷和解协议书范本甲方医院乙方患者或其家属鉴于患者曾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甲方处住院治疗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发生争议但均愿通过协商解决故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协议...

医疗纠纷和解协议书

目前医疗纠纷的调解已经成为我国医疗纠纷的主要处理方式医疗机构大多愿意通过与患方和解来解决医疗争议但目前在具体实施中缺乏可供参考的规范模式因此各医疗机构存在各种不足和差异甚至侵犯患者的合法权益调解履行完毕后患方再...

医疗纠纷起诉书(8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