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管理办法

时间:2023.11.18

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一、项目申报与立项管理

第一条 凡申请科研课题计划项目,首先要做好调研与文献检索工作(最好提前半年时间),充分了解国内外的发展动态,由课题组长系统地进行科研课题设计,编写好科研计划,做到科研课题目的明确、设计严谨,预期目标可以达到。

第二条 科研课题申请者必须是本院实际主持和从事所申请科研项目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且每位申请者在研项目总数不超过3项;科研内容必须是在本院开展,或以本院为主、与外单位协助为辅。

第三条 课题审批程序:①项目申报通知(院内网信息公告)→②申报人准备材料,科室组织立题报告会→③科教科收集课题的申报材料,对申报课题进行形式审查→④确定符合条件的,提交医院学术委员会评审→⑤组织申报课题答辩评审→⑥确定申报项目,按规定时间上报主管部门。

第四条 科研计划项目立项:各级各类计划管理部门对申报项目择优立项,下达年度项目通知,科教科负责将本院列入各级各类计划的项目通知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需到科教科领取《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二、项目实施管理

第五条 根据研究内容和计划要求,课题组对在研项目进行自查,内容包括:计划进度、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及进一步的修正计划等,并以书面形式报告课题进展情况。

第六条 在自查的基础上,对照项目负责人填写的《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由分管院长带领有关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的现场检查,核对存在的问题,给予协调解决,促使科研项目沿既定目标按期完成。

第七条 科研项目执行期满(完成研究任务),由项目负责人向科教科申请结题或验收,并上报结题总结报告,整理相关研究成果等附件材料(见注一)。科教科对结题或验收材料进行审查,报分管院长审批,并提出意见反馈课题组。同意结题或验收后,课题组负责人按相关要求提供正式结题材料交科教科,由科教科报送项目来源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逾期项目的管理:对逾期不能完成的课题,科教科根据检查的情况,报分管院长同意后,予以撤题;如因特殊原因逾期未能完成,需书面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后,按相关文件办法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完成者,院内公布名单,与年终考核挂钩,并在两年内不得申报各类课题。

三、项目验收管理

第九条 科技成果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专利、科技论文、专著等。科研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基本程序为:完成合同内容、整理相关原始资料及科研记录、研究者提出申请→填写经费决算表、验收申请书→准备验收资料(装订成册)→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组织验收。

1. 研究者按照项目验收的管理办法,填写:①科技成果验收申请书一式三份;②科技

成果验收证书一份。

有关材料装订成册:①科技成果水平检索证明(应委托医学科技查新机构);②科技成果技术资料(内容见注二);③医学科研档案归档证明(医院档案保管部门提供)④实验动物合格证和实验动物设施合格证。

第十条 项目验收由项目主管部门成立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应由相关技术领域的业务专家、经济管理和财务专家、主持验收科技管理部门行政人员组成,相关技术领域的业务专家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二。验收专家组成员一般为5—7人。验收专家咨询费按国家和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有关标准纳入项目经费预算管理支出。

第十一条 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验收基本合格和验收不合格。

技术和经济指标对照合同书规定要求,全面完成合同任务和指标、经费足额到位且使用合理的项目,验收合格。

技术和经济指标对照合同书规定要求,主要技术指标完成90%以上,其中仅有少数非重要指标或经济指标由于市场原因未达到合同规定要求,经费基本到位且使用基本合理的项目,验收基本合格。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按结题处置。

1.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

2.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3.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其它原因。

要求申请结题处置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书面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第九条注二

(2)、(3)、(4)、(5)规定的相关材料,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审计后结余财政经费按原拨付渠道退回。

第十三条 成果登记要求如下。

20xx年起申报科技成果奖励的科技成果必须经省市科技行政部门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科技成果登记。需提交材料为:

(一)《科技成果登记表(基础理论、软科学类成果)》或《科技成果登记表(应用技术类成果)》一份;

(二)相关证明材料一份,具体如下:

1. 应用技术成果:科技计划项目验收(鉴定、评审)证书、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行业准许证明等;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研究报告、查新报告、用户证明等。

2. 基础理论成果:提供学术论文、学术专著和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

3. 软科学研究成果:提供相关的应用证明和研究报告及同行专家评价意见。

(三)《成果登记表》电子版本使用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V4.0版本导出的文件。国家

科技成果登记系统V4.0版本可从国家科技成果网(www.nast.org.cn)登记系统下载区自行下载。

第十四条 科研成果查新需到省级检索机构:浙江省科技信息研究所、浙江省医学情报研究所(西医)、浙江省中医研究院(中医)进行查新。

四、科研成果管理

第十五条 申报成果奖必须要有论文、专利等成果,并经上级科技主管部门主持验收,无科研成果者不予报奖。

第十六条 各类上报成果奖的项目,需提交的项目推荐书的份数要求:浙江省科学技术奖项目推荐书需34份,浙江省医药卫生科技创新奖和杭州市医药卫生科技创新奖各需22份;同时需送附件材料2套及申报书的软盘材料1份。

第十七条 认真做好附件材料的包装工作,附件的目录应包括:① 成果登记证书;② 验收证书;③ 课题研究报告;④ 已发表论文;⑤ 成果检索报告;⑥ 动物实验合格证明。

第十八条 凡在本院取得的科研成果和专利均属医院所有,不归属研究者个人。在进行成果推广、转让时应事先征得医院同意。

五、科研资料的立卷和归档管理

第十九条 申请科技成果的项目负责人应按有关科技资料归档要求,认真做好科技成果资料的归档工作。归档资料包括:

1. 研究计划部分:立项申请书或可行性方案;计划任务书;项目审批文件;合同、协议、委托书;经费申请报告和批件;项目研究计划和年度执行报告;项目总结报告、经费决算等;

2. 原始记录部分:包括实验、调查、分析、测试形成的原始记录、图纸、照片、录音带以及经过归纳整理的数据等;

3. 总结报告部分:包括研究工作的总结报告、论文、论著、专题、报告等;

4. 验收及推广应用部分:科研成果登记证书;科研成果验收证书(包括验收专家组名单和专家验收意见原稿);科研成果登记表;科技成果水平检索证明;科研成果技术资料等。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将全部资料的原件上交科教科审查并归档。缺乏主要资料的项目,医院不推荐申请成果验收和成果报奖。

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重点学科建设的指导思想是重点建设一批水平较高的骨干学科和特色学科,促进和带动我院整体科研水平,促进和带动医院的人才培养,增强医院综合实力。

第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在提高医疗质量和科研学术水平上起示范带头作

用;形成学科特色,积极组织科学研究,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和省、市重大科研项目;培养优秀人才,带动相关学科发展,为申报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建立合理的学科梯队。

第三条 我院现有的重点学科分浙江省医学重点(扶植)学科、省市共建医学重点扶植学科、杭州市医学重点(扶植)专科、南京医科大学重点学科和院级重点科室等层次。重点学科由医院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领导,科教科负责指导各重点学科的规划制定、建设管理及考核、验收的实施。

第四条 建立院级重点科室的目标是打造一批后备局级重点专科,故选拔重点科室时要求学科带头人积极性高、有责任感和发展眼光;科室整体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二、申报与评定

第五条 省级医学重点学科的申报执行《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市级重点专科的申报执行《杭州市卫生局重点专科专病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六条 院级重点学科每年考核一次,每三年为一个周期。

第七条 院级重点科室的基本条件

1. 符合现代医学发展的总体趋势,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学科或部分主要指标处于省内先进或市内领先水平,具有一定的影响。

2. 本学科或学科带头人近三年内获得局级以上科研成果奖。

3. 学科带头人必须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具有较高的指导本学科建设的思想素质、业务素质;有后备学科带头人和较合理的人才梯队。

4. 近3年承担过市厅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或科室人员数30%的一级杂志论文发表。

5. 具有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和医德医风,近三年来未发生严重医疗事故。

第八条 院级重点科室的申请程序

1. 各科室根据科室实际业务技术水平及申报基本条件提出申请。

2. 根据“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择优遴选、统筹兼顾”的原则,院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科室申报材料进行答辩、论证,评审结果呈报院务会议审议批准。

三、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重点学科建设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学科带头人负责组织制定本学科发展规划、建设计划、经费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等;组织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奖;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成果推广;负责组织检查、评估等。

第十条 省级医学重点(扶植)学科、局级重点专科建设经费由省卫生厅、市卫生局拨款,医院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给予配套;院级重点科室的建设经费由医院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资助,经年度考核合格,每年投入建设经费10万元。

第十一条 医院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确定评选院级重点学科的条件,审定《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院级重点科室建设考核验收标准》;科教科为管理职能部门,指导各重点学科的规划制定与建设管理,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积极采

取措施加以解决,促进重点学科建设目标的实现。

第十二条 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和学科组成员要积极争取科研项目,多渠道筹措建设经费,增强学科的自身发展能力。

第十三条 重点学科在晋升职务职称、补充人员、师资进修培训、科研立项、购置设备、图书资料、教学科研用房分配、提供后勤服务和学术著作发表与出版等方面,医院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是用于加强学科建设的专项费用,其使用范围包括:用于从事本重点学科建设规划中的实验室建设、拟申报课题的预研费、临床科研所需的仪器设备购置、人员培养费(含进修学习和学术交流活动)、学科公用的图书资料费等。

第十五条 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由院财务科按学科分别设立账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经费开支由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签字,经科教科审核后,报科研院长审批。

四、检查与评估

第十六条 省医学重点(扶植)学科及省市共建医学重点扶植学科的年度评估由省卫生厅组织,科室填报《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评估检查表》;局级重点专科由院重点学科领导小组根据《杭州市医学重点专科建设标准》组织年度考核,卫生局组织每年抽查及周期考核验收,科室准备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院级重点科室的考核分一年考核、二年考核和周期考核。一年考核主要由科室自评,自评结果及总结上交科教科。二年考核由院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组织考核,考核标准根据《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院级重点科室建设考核验收标准》。三年周期考核后,组织申报下一轮院级重点科室。

五、奖惩

第十八条 新申请并进入局级重点专科,奖励科室人民币2万元;申请并进入省市共建医学扶植重点学科或实验室,奖励科室人民币3万元;申请并进入浙江省医学扶植重点学科或实验室,奖励科室人民币5万元;申请并进入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或实验室,奖励科室人民币10万元;以上奖励学科带头人不少于30%。

第十九条 确定为院级重点科室,三年进行周期考核,周期考核评估达良好(80分)以上,一次性奖励科室人民币2万元,达优秀(90分)以上奖励科室3万元;局级一类重点专科周期考核评估合格并进入下一轮建设周期,一次性奖励科室6万元,局级二类重点专科周期考核评估合格并进入下一轮建设周期,一次性奖励科室4万元。经市卫生局考核如有局级一类重点专科降为二类者,按二类奖励标准的1/2发放,周期考核不合格不予发放,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在局级重点专科周期考核评估合格并进入下一轮建设周期的基础上:建设期内,省市共建医学重点扶植学科,每年度评估平均达良好(80分)以上,三年周期共奖励科室7.5万元,每年度平均评估达优秀(90分)以上,三年周期共奖励科室12万元;省医学重点扶植

学科,每年度评估平均达良好(或80分),三年周期共奖励科室9万元,每年度评估平均达优秀(或90分)以上,三年周期共奖励科室15万元;省医学重点学科,每年度评估平均达良好(或80分),三年周期共奖励科室18万元,每年度评估平均达优秀(或90分)以上,三年周期共奖励科室30万元。正式挂牌后,仍需在局级重点专科周期考核评估合格并进入下一轮三年周期的基础上,参照省卫生厅考核分数给予奖励。

以上奖励均在市卫生局周期考核后一次性发放,学科带头人奖金不少于30%。

第二十条 院级重点科室的学科带头人,按每月享受津贴200元;列入市卫生局一、二类重点专科的学科带头人,每月享受津贴分别为500元、300元;列入省市共建医学重点扶植学科的学科带头人,每月享受津贴800元;列入省卫生厅医学重点扶植学科的学科带头人,每月享受津贴1000元;列入省卫生厅医学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每月享受津贴1500元;上述学科带头人津贴(含上级部门奖励)年度一次性发放。

第二十一条 院级重点科室年度考核不合格或预期无法完成周期目标的科室,提前取消重点科室资格,并停止重点科室经费资助;同时,其他基本符合重点科室考核要求的临床医技科室可以申请进入院级重点科室。满三年周期后,对考核合格的科室兑现奖励并推荐申报局级重点专科,考核不合格者取消重点科室资格,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六、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篇:收集科研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我校人才和技术的优势,鼓励教师和科技人员承接国家、省(部)级科研任务、企事业单位委托和合作开发的科研任务及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研究,明确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保证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和圆满完成,不断提高学校的科研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处负责管理学校的科研项目,并实行分类管理。各院、系、研究所(中心)对本单位科研项目的实施负有管理责任。

第三条 学校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多学科合作,促进各学科间交叉渗透。对于综合性的重大科研项目,开展学科间的大协作,组织科技力量攻关。

第四条 各院、系和研究所(中心)应制订科研发展规划,围绕主攻方向和总体目标落实科研任务,创造特色,形成优势,赶超国内外科技先进水平。

第五条 科研项目管理主要内容包括:确定科研选题,制定近期和年度执行计划,督促检查计划的实施,组织科技成果的鉴定与推广应用,进行科研项目进展情况的调查,统计与总结等。

第六条 科研项目按计划形式、合同形式和委托方式的特点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 纵向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省市、部委各类计划项目、各类基金项目、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等。 横向科研项目:包括各类技术服务、开发、咨询,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项目等。

第二章 立项

第七条 科研处要积极主动地与国家有关部(委)、省市相关管理部门及地方和企业加强联系,了解、掌握相关科研信息并及时向各院、系传达通报,组织科研团队争取各类科研项目,各院、系和教师、科技人员有义务积极配合。

第八条 申请国家、部委和地方的重大科研项目,必须按照有关的规划、计划或项目指南和申请办法认真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和表格并报学校科研处,由科研处审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第九条 各类横向科研项目由院、系负责技术可行性审查,科研处负责合同的法规审查。重大项目要提供可行性论证报告,经科研处审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签约。

第十条 各类科技合同均需经科研处审核同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签约,统一加盖“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技术合同专用章”。各单位和个人私自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不得纳入计划,学校不负民事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者或申请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申请办法按时申报,对于误时申报的项目,学校将不予申报审批。凡因主观因素导致在研项目未按时完成者或因任务完成较差而造成不良影响者,将在一定时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的选题、申报、实施、总结、验收、鉴定、报奖及推广应用等由科研处和项目所在院共同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既享有项目经费的支配权,也负有项目实施及完成的责任。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立项后应按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编制详细的研究计划。研究人员在研究或研制过程中,要保持科学的态度,严谨的作风,高水平地完成科研任务。特殊专业的科研项目必须执行有关的技术安全法规,确保科研中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 项目的研究任务应按计划或合同要求如期完成,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报科研处,由学校会同主管部门或合同对方协调处理。项目负责人或成员因故中断研究工作,应在离开项目组前办好研究项目、研究经费、仪器设备等移交工作。项目负责人如出国一年以上时

间或调离学校则应对科研项目进行调整,经项目下达单位同意后,更换项目负责人,并由所在学院报科研处备案,否则不予批准办理调离手续。

第十六条 对科研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当科研项目不能按照计划完成,并会造成损失和影响的科研项目,项目所在院、系应及时调整或改组项目组,并报科研处备案。对于综合性的项目组,由科研处会同有关院、系提出调整或改组项目组意见,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对因主观原因或失职而延误进度,造成严重损失和损害学校信誉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于科研经费数额较大的国家科技攻关项目、“973”及“863”科技攻关项目、国家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重大项目、以及与企业合作的重大项目,学校将作为重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科研处会同有关学院定期检查,以确保任务完成。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一旦立项或签约,必须按期按质完成,不能随意更改计划。

第四章 检查与验收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的执行情况,要定期检查,年终总结时填写年度执行情况表,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或取得重大进展,随时报科研处。

第二十条 对于国家、上级部门和企业的重大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跟踪,并对执行情况进展和存在问题作出评价,写出书面汇报,上报主管部门或合同对方。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任务完成后,项目组应及时向科研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或合同对方出具的项目结题证明、验收报告或技术鉴定等。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有关结题手续,同时办理项目经费结算手续。

第二十三条 每年年终,各院、系应对本单位的科研项目进行全面统计、清理,列出科研项目清单及实施进展情况,写出当年度科技工作书面总结报科研处汇总,科研处应及时进行总结,填报年度学校科技统计材料。

第五章 统计与奖励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年按学院和第一完成人统计并公告科研经费和科研成果。内容包括:科研经费总额、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励、授权的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论文检索(SCI、EI、ISTP)、公开发表的论文(一级学报和核心期刊、其他)、正式出版著作、标准(国家和行业)等。

第二十五条 学校在每年的9—10月对上一年度的科研工作进行总结并奖励有关科技人员,同时部署全学年的科研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科研经费、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的管理,分别参见《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科技成果管理办法》、《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科技奖励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校科研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合理有效地利用科研经费,确保科研项目(课题)计划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鼓励多渠道争取科研经费,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申报、使用,应本着勤俭办事的方针,精打细算、力求节约,充分利用现有的科研条件,不得任意扩大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或随意突破项目经费预算。

第二章 科研经费的来源

第三条 上级机关、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课题)的研究经费。

第四条 从政府部门、基金会争取的且在学校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

第五条 校科研经费:从学校教育事业费中划拨的科研费。

第六条 委托研究拨款:有关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委托学校的科研任务,其经费划拨到学校账户上的,由学校代管

第七条 其他来源的科研经费。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管理

第八条 凡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课题),其经费的使用按下达科研任务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校外争取的科研项目(课题)和由学校科研经费支助的项目,其经费的使用按学校科研项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科研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的支出由课题负责人申请,报科研处审核后,由主管科研的副校长和校长审批。

第十二条 用科研经费支付外单位的科研协作费,应提交科研协作合同作为财务审核依据。

第十三条 用科研经费购买的有关科研项目(课题)研究需要的图书资料,按规定程序审批报销。

第十四条 凡涉及校内科研项目之间,或单位之间经费的拨出拨入,由财务处负责把关办理。

第十五条 凡经费不进学校财务处的科研项目(课题),不列入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在科研工作量考核、职称(务)晋升等资格申报时不能作为有效依据。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结题(鉴定、验收、评议)合格,即清理账目。学校鼓励将剩余科研经费作为新项目的预研与启动经费,也允许按“3、4、3”的办法处理(即结余经费的30%作为课题组的福利基金,40%交回学校,30%作为课题组发展建设之用)。

第十七条 没有按计划完成的项目,承担人须向科研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述报告,说明其原因,否则将冻结经费;因故无法完成而中止的项目,承担人须及时提交有说服力的说明报告,做出决算,否则要承担已发生的费用,并在两年内不允许申报新项目。

第四章 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

第十八条 科研业务费:科研工作会议费,学术会议费,必需的调研费,图书资料费(指研究工作所需的专业图书、报刊、档案、文献、复印、打印等费用),计算、测试、分析费,技术咨询费,项目立项论证费、论文评审费、论文翻译费、成果鉴定费、专利申请费,临时劳务费、加班费等等。

第十九条 材料费:如打印纸、软盘、光盘及软件等,辅助设施设备、零配

件,外协加工费等。

第二十条 协作费:在我校立项但需要外单位协作承担研究工作所需的经费。

第二十一条 管理费:指在项目申请、报奖、评审、登记组织协调等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如在研期和结题后的跟踪、提供科研条件支持和管理服务以及用于购买各类项目申请书、项目指南等的费用,支付项目申报、评议、评审、登记及其它间接费用等。

第二十二条 劳务费:为鼓励教职工积极开展科研工作,肯定其付出的科研劳动,凡承担校外科研任务的个人或课题组根据不同项目所付出的不同劳动可以从立项经费中提取适当的劳务费,劳务费的分配对象仅限于实际参加科研工作的人员。课题组人员的劳务费由课题负责人根据参加人员在工作中的不同贡献进行分配,校内经费支付的科研课题,一般通过科研评奖的办法对课题承担人的劳动予以体现。

第二十三条 特支费:非立项课题发生的其它有关科研活动的必要开支,用于课题有关的公关、接待用餐、外出用车、礼品、专家酬金、培训进修、电话费、上网费等有关学术方面需要的开支。

第五章 科研经费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 无论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凡列入学校科研计划,经过立项审批,均可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正常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学校保证其科研经费的按时到位。

第二十五条 科研项目(课题)一经立项审批通过,即可获得项目(课题)经费总额15%的启动费(学校立项课题除外)。

第二十六条 科研工作会议、学术会议由会议主办单位(部门)提出经费预算,报主管科研的副校长和校长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有关部门新的经费管理办法不一致的地方,按上级部门新的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讨论通过之日起实行。

哈尔滨广播电视大学 二○○二年x月二十八日


第三篇:中国电信富宁分公司员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中国电信富宁分公司员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更新日期:20xx-12-1 11:45:51

索 引 号:532628-011456-20xx1201-0009

发文日期:20xx-12-01

名 称:中国电信富宁分公司员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日常管理,严格劳动纪律,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和企业效益,根据省、州公司相关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富宁县分公司全体员工必须按时上班,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工作时间内,不得擅离岗位和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确保按时、按质、按量的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三条 对违反劳动纪律的员工,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本着思想教育与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给予相应的处罚,各部门要教育和引导员工遵守劳动纪律,支持公司对违纪员工进行考核处罚。

第四条 严格请销假制度。

一、员工因病、事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征得本部门主管领导的同意方能离开,部门主任需经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同意。请假半天以上者需出示请假条,病假超过两天以上的必须出示医院证明,病事假超过2天以上的,应及时报综合部备案;

二、请探亲假、产假、婚假、丧假必须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由其所在部门提出意见,经综合部审核后办理请假手续;

三、带薪年休假的审批按照《云南省电信有限公司员工带薪休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执行。

四、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请假期满因故需续假者,需于假期未满之前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才能续假。

第五条 严格会议制度

一、严格执行会议审批制度

二、会场纪律:参会人员应提前10分钟到会,不得喧哗,不得来回走动。迟到、中途离席者应轻声入、出席,尽量不干扰会议进行;不得中途退席,特殊情况经主持人同意方可离席;参会人员应坐(站)姿端正,禁止交头接耳;会议期间参会人员关闭通讯工具或调在静音状态,不会客(特殊客人除外),认真听取会议内容并做好记录;参会人员应保持会场整洁,不准随地吐痰、扔纸屑,会议结束后将座椅整理好;不可无故打断他人的发言。

三、散会时,会议主持部门或个人应关闭会议室门窗、音响、饮水机、电源插座开关,并及时将投影仪和钥匙归还综合部。

四、会议的出勤、会场纪律与工作出勤和工作纪律同等考核,迟违纪者接到综合部罚款通知单后,2天内到综合部交罚金。

第六条 个人通信工具应保持24小时待机,无故将个人通信工具关闭者,初次警告,第二次罚款100元,第三次将取消相应公免权限,屡教不改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报州公司人力资源部处理。

第七条 建立员工外出请示报告制度,员工因工作需要外出办事,须向部门领导报告,申明外出原因和返回公司的时间,得到许可后方能离开,否则按擅离职守处理。

第八条 对违反劳动纪律的员工,应在批评教育的基础上,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报州公司人力资源部处理。

一、迟到、早退:每次迟到、早退15分钟以内的扣30元,每次迟到、早退15分钟及以上30分钟以内的扣50元,每次迟到、早退30分钟及以上1个小时以内的扣100元,对多次迟到或早退,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并且屡教不改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报州公司人力资源部处理。

二、旷工:凡未经请假(含请假未准)或批准假期满未补假缺勤者,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1个小时及其以上者均视为旷工,其中: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1个小时及其以上4个小时以内的视为旷工半天,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4个小时及其以上的视为旷工一天,当季内累计旷工达到三天的,取消当季绩效工资,不足三天按实际天数扣减当月和当季绩效工资。员工无故经常旷工,将对其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对屡教不改,连续旷工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报州公司人力资源部处理。

第八条 员工的考勤由其所在部门负责,各部门应建立上下班签到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考勤工作,准确记录每位员工的出勤情况。

第九条 员工上下班签到要如实,各部门领导应对考勤记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弄虚作假,违反劳动纪律者按实际迟到或早退时间加倍计算,部门负责考勤的员工应相应扣减绩效考核得分。

第十条 各部门的考勤记录,应由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后,于次月x日前交到综合部。考勤记录应如实反映部门员工的出勤情况,对员工违反劳动纪律或请假的情况隐瞒不报的,扣减部门领导当月绩效工资的5% 。

第十一条 综合部根据各部门上报的考勤情况,上报州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发工资。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由公司领导、部门主任、主管组成的劳动纪律检查小组,不定期的对员工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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