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我校人才和技术的优势,鼓励教师和科技人员承接国家、省(部)级科研任务、企事业单位委托和合作开发的科研任务及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研究,明确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保证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和圆满完成,不断提高学校的科研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处负责管理学校的科研项目,并实行分类管理。各院、系、研究所(中心)对本单位科研项目的实施负有管理责任。
第三条 学校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多学科合作,促进各学科间交叉渗透。对于综合性的重大科研项目,开展学科间的大协作,组织科技力量攻关。
第四条 各院、系和研究所(中心)应制订科研发展规划,围绕主攻方向和总体目标落实科研任务,创造特色,形成优势,赶超国内外科技先进水平。
第五条 科研项目管理主要内容包括:确定科研选题,制定近期和年度执行计划,督促检查计划的实施,组织科技成果的鉴定与推广应用,进行科研项目进展情况的调查,统计与总结等。
第六条 科研项目按计划形式、合同形式和委托方式的特点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 纵向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省市、部委各类计划项目、各类基金项目、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等。 横向科研项目:包括各类技术服务、开发、咨询,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项目等。
第二章 立项
第七条 科研处要积极主动地与国家有关部(委)、省市相关管理部门及地方和企业加强联系,了解、掌握相关科研信息并及时向各院、系传达通报,组织科研团队争取各类科研项目,各院、系和教师、科技人员有义务积极配合。
第八条 申请国家、部委和地方的重大科研项目,必须按照有关的规划、计划或项目指南和申请办法认真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和表格并报学校科研处,由科研处审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第九条 各类横向科研项目由院、系负责技术可行性审查,科研处负责合同的法规审查。重大项目要提供可行性论证报告,经科研处审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签约。
第十条 各类科技合同均需经科研处审核同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签约,统一加盖“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技术合同专用章”。各单位和个人私自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不得纳入计划,学校不负民事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者或申请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申请办法按时申报,对于误时申报的项目,学校将不予申报审批。凡因主观因素导致在研项目未按时完成者或因任务完成较差而造成不良影响者,将在一定时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的选题、申报、实施、总结、验收、鉴定、报奖及推广应用等由科研处和项目所在院共同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既享有项目经费的支配权,也负有项目实施及完成的责任。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立项后应按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编制详细的研究计划。研究人员在研究或研制过程中,要保持科学的态度,严谨的作风,高水平地完成科研任务。特殊专业的科研项目必须执行有关的技术安全法规,确保科研中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 项目的研究任务应按计划或合同要求如期完成,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报科研处,由学校会同主管部门或合同对方协调处理。项目负责人或成员因故中断研究工作,应在离开项目组前办好研究项目、研究经费、仪器设备等移交工作。项目负责人如出国一年以上时
间或调离学校则应对科研项目进行调整,经项目下达单位同意后,更换项目负责人,并由所在学院报科研处备案,否则不予批准办理调离手续。
第十六条 对科研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当科研项目不能按照计划完成,并会造成损失和影响的科研项目,项目所在院、系应及时调整或改组项目组,并报科研处备案。对于综合性的项目组,由科研处会同有关院、系提出调整或改组项目组意见,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对因主观原因或失职而延误进度,造成严重损失和损害学校信誉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于科研经费数额较大的国家科技攻关项目、“973”及“863”科技攻关项目、国家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重大项目、以及与企业合作的重大项目,学校将作为重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科研处会同有关学院定期检查,以确保任务完成。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一旦立项或签约,必须按期按质完成,不能随意更改计划。
第四章 检查与验收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的执行情况,要定期检查,年终总结时填写年度执行情况表,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或取得重大进展,随时报科研处。
第二十条 对于国家、上级部门和企业的重大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跟踪,并对执行情况进展和存在问题作出评价,写出书面汇报,上报主管部门或合同对方。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任务完成后,项目组应及时向科研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或合同对方出具的项目结题证明、验收报告或技术鉴定等。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有关结题手续,同时办理项目经费结算手续。
第二十三条 每年年终,各院、系应对本单位的科研项目进行全面统计、清理,列出科研项目清单及实施进展情况,写出当年度科技工作书面总结报科研处汇总,科研处应及时进行总结,填报年度学校科技统计材料。
第五章 统计与奖励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年按学院和第一完成人统计并公告科研经费和科研成果。内容包括:科研经费总额、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励、授权的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论文检索(SCI、EI、ISTP)、公开发表的论文(一级学报和核心期刊、其他)、正式出版著作、标准(国家和行业)等。
第二十五条 学校在每年的9—10月对上一年度的科研工作进行总结并奖励有关科技人员,同时部署全学年的科研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科研经费、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的管理,分别参见《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科技成果管理办法》、《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科技奖励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科研项目管理制度
科研项目管理制度
一、 科研项目管理
(一)目的:
科研项目管理是指课题从项目申请、立项论证、组织实施、检查评估、验收鉴定、成果申报、科技推广、档案入卷的全程管理。其目的是使科研项目实行制度化和科学化的管理,保证科研计划圆满完成,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提高竞争力。
(二)科研项目种类
1、国际合作课题;
2、国家、省科技厅立项及中标课题;
3、上级下达的科研项目和研究任务;
4、中心级项目课题:是指根据本学科、专业工作需要自选的课题;
5、合作课题(有经费支持);
6、其他项目或课题(相关学会、机构等)。
(三)立题程序
1、申报者撰写项目申报书并经所在科(所)审核同意;
2、所有待申报项目的开题报告,提交中心业务办公室初审;
3、由业务办组织中心学术委员会召开项目评审会,就该课题的立题意义、社会推广的预期效果、技术路线的可行性、课题组成员及经费预算等进行论证,提出评审意见,并上报有关部门审批;
4、中心提供经费的课题,经中心学术委员会评审后,报中心主任办公会审批;
5、不向中心提供经费的与外单位合作的科研课题,应明确我方承担的工作任务,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立项方解决;
6、得到经费的合作课题,应将课题相关资料及协议复印件报业务办登记、备案;
7、各部门科研项目应列入中心年度工作计划。
(四)课题日常管理
1、科研项目实行课题负责人制。各课题组成员可以交叉。跨科室的科研课题,采取双向选择,自由组合的方式进行。
2、课题负责人对课题全面负责,具有管理权。全面负责课题的进度、经费、人员调配、物资领取、课题奖金分配等项工作,按课题进度完成各项任务并接受业务办公室的检查考核。结合科室工作开展的课题,课题负责人的工作应取得科(所)主任同意。
3、业务办公室每年对课题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课题组应按时将阶段性小结和评价及工作进程等情况上报业务办,每半年至少有一小结。
4、科研课题的研究内容、课题组成员、进度计划及经费预算一经确定,课题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上报中心主管主任审批,并交业务办公室备案。
5、研究工作中形成的所有资料不得短缺,不得据为已有。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摘抄和发表。
6、实验记录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科研记录内容主要包括实验名称、方案、人员、时间、材料、环境、方法、具体的实验步骤、过程、结果等,并应准确记录观察指标的数据变化。每项实验结束后,应进行数据处理和分析,并有文字小结。
7、实验研究人员调离工作,应将全部实验记录资料、归档材料、文献卡片等全部上交科室,科(所)主任签字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记录实验设计、操作过程、研究内容、实验结果和数据的记录本、其它记录资料以及相关材料,属于中心所有,各课题组使用。研究人员在离开中心时,为方便今后的研究工作,经中心同意可以复印这些资料。
8、 研究工作全部结束后,由课题负责人撰写总结报告及有关论文,并将结题报告上报业务办公室。课题负责人负责将所有课题相关资料整理上交档案室归档。
9、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科研课题者,课题负责人要写出拖延理由,上交业务办公室,中心学术委员会论证后做如下处理:
1) 有继续研究价值的课题,在下一年度必须完成。一般情况下,课题未完成之前,不允许再申请中心内外其它课题。
2) 无继续研究价值的课题,由课题负责人写出终止原因报告,经批准后,课题负责人应做好技术资料的清理、归档和仪器试剂的清点移交工作,剩余经费收回。未做好善后工作的不能接受新课题。
9、对无正当理由不按计划完成课题者,课题负责人将没有资格再承担任何课题,同时根据情况做其他处罚。
(五)科技成果的申报和鉴定管理
1、科技成果是指在实验或理论上有创造性,有一定科学水平和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方法、新器材、新药物、新理论、新认识等等。
2、凡在科技工作中取得的具备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符合科技成果范围,均应按国家、省、市成果登记办法进行登记,否则不允许申报成果奖。
3、申报前应将相关资料报中心业务办,并通过中心学术委员会初审。
4、凡申报国家科技成果奖或省、市科技成果奖的成果,按国家、省、市有关条例准备相关资料、填写各种申报表、签定书,并提前查新检索。
5、参加鉴定的课题,由课题负责人向鉴定委员会做成果报告,备齐申报材料。
6、通过鉴定的课题,按规定上报、登记并存档。
(六)科技档案归档
1. 科技档案由课题负责人按时立卷归档,与外单位协作的,由主办单位保存。
2. 获奖的科研课题,公布获奖等级后三个月内,整理立卷后移交档案室,获奖证书复印件交业务办备案。
3. 科技档案归档的文件资料,包括审批文件、任务书、委托书、开题报告书、设计方案、协议书、合同书;实验研究调查、分析、试制、测试、观测和各种载体的重要原始记录和数据,论文清单、成果申报材料、审批材料、成果奖励文件、成果推广使用证明材料、发明证书、奖励、经费收、支结算等。
4. 课题获得成果奖励后,课题负责人应先将所有资料立卷归档,方可领取成果奖金。
二、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制度
(一)外来项目课题经费管理
1. 科研经费到位后,课题负责人应将开题报告书或协议书、合同书及批准经费的详细预算交业务办公室办理立项拨款手续。
2. 中心按总经费的10%收取项目课题管理费,业务办和财务科各5%。
3. 课题完成预期目标并通过有关评审后所余经费可继续使用一年,一年后余额按下述比率分配:
1) 余额的60%作为本课题组的科研活动费负责人所承担的另一个课题或科室其它科研工作中,两年后结余经费中心收回。
2) 余额的40%由中心回收,用于补充中心科研经费。
(二)中心内课题经费管理
1、自选或中心下达的课题,经学术委员会讨论,中心主任办公会批准后,课题负责人应按批准经费制订详细的经费预算交业务办公室办理立项、拨款手续。
2、获中心级课题经费者不扣管理费。
3、课题完成预期目标并通过有关评审后所余经费可继续转入其它课题中使用,有效期为2年。
(三)以上经费的处理均由业务办公室按照规定办理,财务科审核,上报中心主任批准后,方可使用。
(四)课题经费的使用范围及权限
1、课题负责人应按预算计划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并有详细的经费使用记录。
2、 所有与项目相关的支出均由课题负责人签字业务办主任审核及中心主任批准后方可报销。
3、 所购物资需到行政办公室办理登记入库手续,方可报销。
4、、凡属中心内可以协调解决的事宜,应在中心解决,并计入课题经费支出,例如制作幻灯片、交通工具、打印、复印等;
5、 与外单位协作拨款,应根据盖有双方单位公章的协议书内有关项目经费的额度,到业务办公室办理拨款手续。
6、 所有支出报销时,由财务科根据财务制度审核,如有变动可报请中心主管主任或主任复审。
三、 科研工作奖励制度
1、省级以上科研成果的奖励,按省政府科技奖励管理办法执行。
2、与外单位协作获得的成果奖金,奖励课题组。并报业务办公室备案。
3、具体分配由课题负责人决定,课题组成员有争议时,由中心主任裁决。
4、奖励依据:《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为加强对我教育科研课题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提高课题研究整体水平,促进我校科研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 课题的申报与立项
1.教育科研课题由本校科研室在校长室领导下,确定本校教育科研的主要
内容,统一进行管理。
2.我校的教师均与可申报省、市、校教育科研课题立项,为确保课题质量,
每项课题最多有2名负责人。
二、 课题研究过程管理
1.认真填写课题立项申请书。
2.接到上级课题任务下达书后,在一个月内及时召开课题开题会,开题会
主要程序如下:
(1) 读课题任务下达书;(2)宣读课题开题报告;(3)课题组成员
代表讲
(4)与会领导讲话;(5)聘请专家讲座。
3.组织课题实施
(1) 制定安排学期课题研究计划及日期;(2)专题讲座;(3)开展
问卷调查
(4)撰写调查报告;(5)定期组织实验教师上好研究课;(6)召开课题研究座谈会;(7)组织教师撰写科研成果;(8)撰写学期课题研究总结。
三、 课题研究档案管理
1.建立科研课题档案,对课题规划、实施方案、阶段验收、成果等资料及
时整理并归档,形成系统的资料。
2.课题档案要分主副件进行管理。主件包括课题立项申请书、任务下达书、
课题研究方案、开题报告、阶段性计划、阶段性总结、结题报告、结题申请、结题验收表等材料。副件包括课题过程记实、研究课题教案、学习笔记等材料。
四、 课题研究成果的鉴定与推广
1.及时发现、总结、推广在教育科研工作中所取得的成果。每年征集教科
研论文。
2.学校定期组织优秀课题成果评比,予以适当奖励;对优秀课题成果进行
交流、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