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
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法律的意义)
——【古希腊】柏拉图
法律绝不可能发布一种既约束所有人同时又对每一个人都是最有利的命令。法律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完全准确地给社会的每一个成员作出何谓善德、何谓正当的规定。人之个性的差异,人的活动的多样性,人类事务无止境的变化,使得人们无论拥有什么技术都无法制定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绝对适用于各种问题的规则。(法律的相对性)
——【古希腊】柏拉图《政治家篇》
法律应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执法人员和公民团体只应在法律(通则)所不及的“个别”事例上有所抉择,两者都不该侵犯法律。(法律的权威)
——【古希腊】亚里斯多德
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法律与人情)
——【古希腊】安提戈捏
如果法律没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法律的后盾,国家机器)
——【古希腊】索福克勒斯
法律乃最高的理性,为自然所固有,规定着当为与不当为。(法律)
——【古罗马】西塞罗
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法律的约束力)
——【意大利】贝卡利亚
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的命运,就同一座直接横断河流的堤坝一样,或者被立即冲垮和淹没,或者被自己造成的漩涡所侵蚀,并逐渐地溃灭。(法律之情)
——【意大利】贝卡利亚
法律的制定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背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垢。(保持法律的纯洁性)
——【法】孟德斯鸠
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一切就都告绝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法律的力量)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
人们能在远离神圣和神圣的绝对价值之处找到行为的准则吗?(法律价值的相对性) ——【法】阿尔贝加缪
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法律缺陷)
——【英】边沁
一个细小的、瞬息即逝的期望可以经常地从纯自然的环境中产生出来,而一个强烈而持久的期望,则只能来自于法律。(法律的稳定性)
——【英】边沁
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法律效力来源)
——【英】(废奴运动领袖)菲力普斯
谁握有国家的立法权或最高权力,谁就应该以既定的、向全国人民公布周知的、经常有效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来实行统治;应该由公正无私的法官根据这些法律来裁判纠纷。(法律的稳定性和规范性)
——【英】洛克
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法律的经验性)
——【英】(大法官)柯克爵士
法律条文的本意不容背离。(法律解释需要遵循历史解释原则)
——【英】(大法官)柯克爵士
法律给人类带来的好处是:法律为每一个人规定了行为准则,描述了使他能获得社会支持和保护的方式。(法律之利益)
——【英】塞约翰逊
人们通常会发现,法律就是这样一种的网,触犯法律的人,小的可以穿网而过,大的可以破网而出,只有中等的才会坠入网中。(法律的缺陷)
——【英】中斯通
如果公职人员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法律之上,管理制度就会染上不治之症。(法大于权) ——【英】温斯坦莱
一切法律的总目标一般是或应该是全面增进社会幸福。(法律诉求)
——【英】边沁
陛下虽在万人之上,却在上帝和法律之下。(法律至上)
——英国法谚
法律的真理知识,来自于立法者的教养。(法律)
——【德】黑格尔
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面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而变化。(法律灵动性)
——【德】黑格尔
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法律解释) ——【德】萨维尼
只有在人民中活着的法才是唯一合理的法。(灵动的法律)
——【德】萨维尼
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有占有,是一种事实。一个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法律规定、反映社会现实)
——【德】马克思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信仰法律的重要性)
——【美】哈罗德J伯尔曼
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信仰法律的重要性)
——【美】哈罗德J伯尔曼
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法律与法官)
——【美】爱德华S考
法律是使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法律)
——【美】富勒
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法律的经验性)
——【美】霍姆斯
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法律的前瞻性) ——【美】卡多佐
法律应该是稳定的,但不能停止不前。(法律是稳定性与灵活性的统一)
——【美】庞德
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 (法律理念) ——【美】庞德
以公正的逻辑代替武力的逻辑是法律本质的全部所在。(法律本质)
——【斯洛文尼亚】(大法官)卜思天儒佩基奇
如果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种神灵,而不是殚精竭虑将神灵揉进宪法,总体上来说,法律就会更好。(法律的精神)
——【美】马克吐温
法律是社会习俗和思想的结晶。(法律精髓的源泉)
——【美】威尔逊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宪法本身的局限性)
——【前苏联】列宁
法律又是什么呢?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法律的本质) ——【前苏联】列宁
法者,定分止争也。(法的作用)
——【战国】韩非
法之修也不可不审,不可不明。而欲法之审、法之明,不可不穷其理。(其他)
——【清末】沈家本
天下无数百年不弊之法,无穷极不变之法,无不除弊而能兴利之法,无不易简而能变通之法。(法的灵动性)
——【清末】魏源
法治是有缺憾的和有局限性的,法律并不具有绝对的普适性,也不是一切社会问题都能转化为法律问题。我们在享受法治带来的福祉的同时,也应注意消解“法律万能”论所遮蔽的潜在的破坏性和灾难性,警惕过于张扬的膨胀的法治观念对市场逻辑和私域(私人自治领域)自治性的吞噬。(法律自身的缺陷)
——【当代中国】刘武俊《走出法律万能的误区》
一言以蔽之,实现国家法的“有所不为”和民间法的“有所为”,实现占主导地位的普适性的国家法与据边缘地位的地域性的民间法的兼容和互补,实现制定法这一正式制度资源和习惯法这一非正式制度资源的有机结合,可能是妥善解决诸如“包二奶”、家庭暴力等婚姻家庭问题的正道所在。(民间法与国家法)
——【当代中国】刘武俊《“民间法”的有所为和“国家法”的有所不为》
二、自由
神让一切人自由,自然并没有使任何人成为奴隶。(自由)
——【古希腊】阿基马丹
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自由)
——【古罗马】西塞罗
我不同意你说的话,但是我愿意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言论自由)
——【法】伏尔泰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个体自由)
——【法】孟德斯鸠
只有当自由被公认为是一项在适用于特定情势时亦无须证明的一般性原则的时候,自由才会占据优位之势。(自由)
——【英】哈耶克
不遵守规章制度的,不能自由。(自由与规则)
——【英】卡莱尔
个人的自由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为自由。(自由的界限)
——【英】穆勒
人类只所以有理有权可以个别地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
的只是自我防卫。这就是说,对于文明群体中的任一成员,所以能够施用一种权力以反其意志而不失为正当,唯一的目的只是要防止对他人的危害。(有限的自由)
——【英】约翰密尔《论自由》
个人是否自由,并不取决于他可选择的范围大小,而取决于他是否能期望按其现有的意图形成自己的行动途径,或者取决于他人是否有权力操纵各种条件以使他按照他人的意志而非行动者本人的意志行事。(自由)
——【墨西哥】海耶克《自由的构成》
自由预设了个人具有某种确获保障的私域,亦预设了他的生活环境中存有一组情境是他人所不能干涉的。(自由)
——【墨西哥】海耶克《自由的构成》
自由人既不会问他的国家能为他做些什么,也不会问他能为他的国家做些什么。他会问的是:“我和我的同胞们能通过政府做些什么”,以便尽到我们个人的责任,以便达到我们各自的目标和理想,其中最重要的是:保护我们的自由。(自由与政府的限度)
——【美】米尔顿弗里德曼《自由与政府的限度》
那不知道自己缺乏自由之意志的人才是真正的贫穷者。(人的自由意志)
——【德】尼采
每个人理所当然地应当成为自己的主人,这是他们天生的权利。(自由)
——【德】康德
在现时代,法的价值取向是多元的,但最根本、最主要的应当是自由。自由,是法发展到现代其所应当具有的精神内核。如果说法的最高价值是人的彻底解放,是人的全面发展,自由则是人类走向彻底解放与全面发展的动力、途径和始终相随的法律精神。(自由是法的时代精神)
——【当代中国】卓泽渊《自由是法的时代精神》
三、正义
世上一切学问和技术,其终极(目的)各有一善,政治学术本来是一切学术中最重要的学术,其终极(目的)正是为大家所重视的善德也就是人间的至善。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按照一般的认识,正义正是某些事物的“平等”观念。(政治与正义)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极端的正义,即极端的不正义。(正义的相对性)
——【古罗马】西塞罗
惩罚是对正义的伸张。(惩罚与正义)
——【古罗马】奥古斯丁
从规则中不能推论出何谓正义,相反,规则渊源于我们关于何谓正义的知识。(规则与正义) ——【古罗马】(法学家)尤里乌斯保罗
国家没有了正义,就会成为巨大的匪帮。(国家与正义)
——【古罗马】奥古斯丁
自然公平的第一个原则是:必须给予诉讼当事人各方充分的机会来陈述本方的理由。这意味着必须将诉论程序告知他们,并及时通知其任何可能受到的指控,以便于他们行使权利。(程序正义)
——【英】彼得斯坦
只有程序正义是可能的。(程序正义)
--【英】哈耶克
实现正义,哪怕天塌下来。(正义的价值)
——【英】(大法官)丹宁
与其责骂罪恶,不如伸张正义。(正义)
——【英】(作家)丁尼生
程序正义理念就是在不否认实质正义或实体正义的价值的同时,强调程序的优先,或者说是以程序为本位。然而另一方面,如果说法治是以程序正义”为其标志的话,那么,也由此决定了其自身的局限性--这就是贯穿法治运作过程中的永恒矛盾:法与情理、规则与价值、法律规范与道德及其它社会规范之间冲突和矛盾。(程序正义观念)
——【当代中国】范愉《程序正义观念与中国的社会现实》
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看得见的正义) ——法谚
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
——西方法谚
四、秩序
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秩序的价值)
——【美】哈罗德J伯尔曼
首要问题不是自由,而是建立合法的公共秩序。人类可以无自由而有秩序,但不能无秩序而有自由。(秩序与自由)
——【美】塞缪尔亨廷顿
秩序是指在社会中存在的某种的关系的稳定性,结构的一致性,行为的规则性,进程的连续性,事件的可预见性和人身财产的安全性。(秩序)
——【当代中国】张文显
五、平等
没有绝对的平等,也没有绝对的权利。人在天性上同类,就法律而言平等。(法律上平等) ——【法】巴尔扎克
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平等只能存在于法律之中)
——【奥】路德维希冯米瑟斯
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战国】韩非
六、法律与自由
我们成为法律的奴隶,是为了能够保有自由。(法律与自由)
——【古罗马】西塞罗
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法律与自由)
——【英】洛克
为试验和改良留有充足空间的稳定的法律框架,能够使一个自由社会更有效地运转。(法律与自由社会)
——【英】哈耶克
公正的法律限制不了好人的自由,因为好人不会去做法律不允许的事情。(法律与自由) ——【英】弗劳德
法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自由与法)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法律中的“自由”品质)
——【德】马克思
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自由与法律)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
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自由与法律)
——【法】孟德斯鸠
七、法律与正义、公正
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公正与邪恶)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正义只有一个,它约束整个人类社会,并且是建立在一个应用于支配和禁止的正当的理性的法的基础之上的。所以无论人们是否了解那个法,无论何地曾用书面形式记载与否,它都是正义的。(正义与法律)
——【古罗马】西塞罗
好的法律应该提供的不只是程序正义。它应该既强有力又公平;应该有助于界定公众利益并致力于达到实体正义。(法律与程序正义、实体正义)
——【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
法律应当与正义保持一致。(法律与正义)
——【美】罗尔斯
公正是一种完善的理性,它解释并修正着成文法;任何法典均无法写尽它的含义,而它只与理性相伴随。(公正与法律)
——【英】(大法官)柯克爵士
八、法律与秩序
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法律与秩序)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善法与秩序)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九、法律与道德
法律也同样是道德,但是这种道德的范围是非常明确和有一定界限的,它的各种义务是必须遵守的,不遵守义务,就会受到刑事上和民事上的惩罚。(法律与道德)
——【德】费尔巴哈
法律是人民道德观念的具体化。(法律与道德)
——【英】布莱克斯通
法律应当与道德保持一致。(法律与道德)
——【美】富勒
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法律与道德)
——【美】林肯
十、有关法治、德治、法制、人治
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遵循这种法治的主张,这里还须辨明,即便有时国政仍须依仗某些人的智虑,这总得限制这些人们只能在应用法律上运用其智虑,让这种法治的主张成为法律监护官的权力。(法治与人治)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若要求由法律来统治,即是说要求由神癨和理智来统治;若要求由一个个人来统治,便无异于引狼入室。因为人类的情欲如同野兽,虽至圣大贤也会让强烈的情感引入歧途。惟法律拥有理智而免除情欲。(法制与人治)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我们的政府是威力强大无所不在的教员。教好教坏他都向人民现身说法。犯罪是可以传染的,如果政府自己知法犯法,就会滋生对法律的轻蔑,引诱人民各行其是,把自己看作法的化身。(法治政府)
——【美】(大法官)本杰明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法治与程序)
——【美】道格拉斯
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程序与法治、人治关系)
——【美】道格拉斯
法家学说对君主并无明君贤相之类的直接人格要求,但它无疑与儒家政治学说一样,同为治者之学,只不过马基雅维利式的君主论色彩更浓厚一些而已。(法治与德治)
——【日】大木雅夫《法治与德治——立宪主义的基础》
德治不是万能的,法治也不是万能的。两者相得益彰,刚柔相济。然德治在时间上总是先于法治的,所以,法治的源头在德治。(法治与德治)
——郝铁川《法治的源头是德治》
法治是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之后的产物,法治是“奢侈品”。要想实现法治,一定要让法治的成本低于人治!(法治成本与人治成本)
——【当代中国】郝铁川《法治成本与人治成本》
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 (法治)
——【当代中国】陈弘毅
从现实出发,对每一个谋求法治的国家或民族来说,都是具体的。它要求我们立足自己本国的政治、法制、历史、传统、观念等客观现实,而不是好高骛远,不切实际。这种从现实出发的法治建设,不是指的要抱残守缺,而是指的要革故鼎新;不是指的要讳疾忌医,而是指的要对症下药。既要临渊羡鱼,更要退而结网,把法治建设落在实处,使法治是在发展,而不是在虚涨或停滞。(建立法治国家要立足于现实)
——【当代中国】卓泽渊《法治:路在脚下》
无论是作为一个当代的中国公民,还是作为一个法学家,我都希望法治,并认为法治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趋势。但我力求提醒自己的是,不要将个人的希望替代学理的分析,将个人的欲念或职业的欲念——法治——神圣化。作为一个研究社会的学者,我们必须保持一种冷静的心态,力求周全地思考法治和人治的问题,把它当作一个真正的学理问题,分析法治和人治为什么会长期以不同的方式存在以及它发生存在的历史条件。(正确的看待法治与人治) ——【当代中国】朱苏力《认真对待人治——韦伯《经济与社会》的一个读书笔记》 十一、民主
我们的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因为政权在公民手中。解决私人争执的时候,每个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平等与民主政治)
——【古希腊】伯里克利
民主并不是什么好东西,但它是我们迄今为止所能找到的最好的一种制度。(选择民主) ——【英】邱吉尔
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民主、专制与法律)
——【德】马克思
美国人赋予法学家的权威和任其对政府施加的影响,是美国今天防止民主偏离正轨的最坚强壁垒。(维护民主的方法)
——【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
民主政治的本质,在于多数人对政府的统治是绝对的,因为在民主制度下,谁也对抗不了多数。(民主政治的本质)
——【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
民主也是一种生活方式,需要全社会进行政治文化的改造和培育。教育首当其冲,在教师就每个问题上都提供唯一的标准答案,课堂上死气沉沉、一言堂,不能容忍不同意见的教育制度下,不可能产生具有自觉民主意识的现代公民。(民主与教育)
——【当代中国】顾肃《论法治基础上的民主》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民主与法制)
——【当代中国】邓小平
十二、立法、执法、司法
尽最大可能把关于他们的意志的知识散布在人民中间,这就是立法机关的义务。(立法者的普法义务)
——【英】边沁
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利,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予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立法权与执法权应当分离)
——【英】洛克《政府论》
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司法公正重要性)
——【英】培根《论司法》
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审判必须公正)
——【英】培根
使人民幸福就是最高的法律。(法律与幸福)
——【英】培根《论法律》
法官所奉行的标准是:一致性、平等性和可预见性;而 立法者所奉行的标准则是:公平分享、社会功利和平等分配。(立法原则与司法原则之不同)
——【英】保罗A弗罗因德
有一件东西是这个国家里的每一个人都有权得到的,这就是公平审理。(审判公平) ——【英】(大法官)丹宁
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法官与法律)
——【法】孟德斯鸠
司法专制的最大原则就是恐怖。(恐怖的司法专制)
——【法】孟德斯鸠
美国人认为法官之有权对公民进行判决是根据宪法,而不是根据法律。换句话说,美国人允许法官可以不应用在他看来是违宪的法律。(审判的最高依据)
——【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
法官就是法律由精神王国控制社会生活关系的大门。法律借用力于法官而降临尘世。(法律与法官)
——【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法官与法律)
——【德】马克思
没有任何行为比起法官的徇私枉法对一个社会更为有害的了。司法的腐败,既使是局部腐败,也是对正义的源头活水的玷污。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大前提。每一个人都不可以成为自己事务的法官。在由意志而不是由法律行使统治的地方没有正义可言。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 (司法公正与司法独立)
——【美】道格拉斯
在法律帝国里,法院是帝国的首都,而法官则是帝国的王侯。法院和法官对于法治的实现至关重要,他们是正义的守护者。(法院、法官与正义)
——【美】德沃金
法律就是法官要做什么的预言。(法官受制于法律)
——【美】霍姆斯
正义产生于司法的实验室中,我们需要为诉讼当事人制作正义。(正义与司法) ——【美】卡多佐
法官应在其所有活动时,避免各种不正当的行为,以及不正当的形式出现,如果法官的公正性受到怀疑,他就不能审理案件,这一点姑且不论,还应当认识到,法官无论何时,个人行为举止都应是值得公众信任,公平诚实,有助于司法界的团结。(法官需要保持良好的公共形象)
——【美】马丁阿斯潘《法律道德和司法独立》
在个人的案件中或是他所看到的案件中不能有疏忽,因此执法从来不能疏忽。(认真执法) ——【美】马克吐温
法官谙知法律。
——法谚
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法不善,则有财而莫理。(善良的法官、善法)
——【宋朝】王安石《度支副使厅壁题名记》
公正与效率是审判追求的两个基本价值目标,对其中任何一项的违反,都可能从根本上动摇审判的威信。(公正与效率)
——【当代中国】朱珠《实践审判改革:追求公正效率》
审判改革的价值是审判改革作为客体对于主体——人的意义,是审判改革作为客体对人的需要的满足。研究审判改革价值的意义在于:一方面,所有审判活动包括审判改革在内都是一种进行价值选择的活动。当我们在推行一种审判改革的措施时,实际上也就是适用现有法律所提供的价值准则在冲突的利益中作出选择。另一方面,审判改革的价值追求,是审判改革发展的动力,也是检验改革成果的试金石。(审判改革的价值)
——【当代中国】朱珠《实践审判改革:追求公正效率》
在我看来,法官的根本使命就在于护法。这里的护法指的是维护法律,法官应当成为法律的守护者,守护神,这个使命决定了法官在法治社会中处于核心地位,而法治社会的发展使法官成为全社会最终的裁判者。(法官的使命)
——【当代中国】陈兴良《法官的使命》
十三、刑法
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处罚与犯罪)
——【英】(作家)达雷尔?L
可以防止一般邪恶的许多后果,但是刑罚不能铲除邪恶本身。(刑罚可以预防犯罪但不能消灭犯罪)
——【法】孟德斯鸠
死刑的废除不仅是人性的要求,而且也是历史逻辑性及刑事政策之结果的前提。(废除死刑是必要的)
——【德】拉德布鲁赫
从人道的立场看,死刑像所有的肉刑,特别是现在又有所回头的阉割刑一样,是卑鄙无耻的,因为它们将人贬谪至仅具有纯粹肉体的生物。(死刑的非人道性)
——【德】拉德布鲁赫
惩罚在罪犯看来应该是他的行为的必然结果,——因而也应该是他本身的行为。他受惩罚的界限应该是他行为的界限。(刑事责任自负原则)
——【德】马克思
无论是显贵和富人都不应当有权用金钱赎买反对弱者和穷人的罪行。否则,财富---由于法律的保护,它对爱劳动的奖赏---就会成为暴政的支柱。(不能赎罪)
——【意大利】贝卡利亚
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因为,即便是最小的恶果,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刑罚的必然性与预防犯罪)
——【意大利】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意大利】贝卡利亚
刑法的本质不在刑罚多么严厉,而在于刑罚的不可避免。(刑罚的必定性)
——【意大利】贝卡利亚
安全愈是神圣不可侵犯,主权者所保护的国民的自由愈多,刑罚也就愈公正。(刑罚、安全与自由)
——【意大利】贝卡利亚
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美】哈罗德J伯尔曼
正义要求刑罚应与罪恶均等。假如刑罚重于罪恶,则该人受到了过于严重的惩罚,并被用作实现他人幸福的手段;假如刑罚轻于罪恶,则罪恶并未受到应有的报复,该人仍取得了某种不正当的利益。(罪刑相适应)
——【美】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
有此上士,则必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惩罚的必然性)
——【东汉】虞延
惩其未犯,防其未然。(预防违法犯罪)
——【唐】长孙无忌《唐律疏议》
十四、其他
谁认为绝对权力能纯洁人们的气质和纠正人性的劣根性,只要读一下当代或者其他人和时代的历史,就会相信适得其反。(权力不能绝对化)
——【英】洛克《政府论》
只要法律是不成文的,它就必定被戏剧化和表演。正义必须呈现出生动形象的外表,否则人们就看不见它。(不成文法的灵动性;外化的正义)
——【英】梅特兰
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在有一点上是一致的,在运动发展的过程中,其特点是家族依附的逐步消灭以及代之而起的个人义务的增长。??用以逐步代替源自“家族”各种权利义务上那种相互关系形成的??关系就是“契约”。??可以说,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规律)
——【英】梅因
我们今日的社会和以前历代社会之间所存在的主要不同之点,乃在于契约在社会中所占范围的大小。(古今社会与契约)
——【英】梅因《古代法》
政府不是任何人或任何一群人为了谋利就有权利去开设或经营的店铺,而完全是一种信托,人民给它这种信托,也可以随时收回。政府本身并不拥有权 利,只负有义务。(人民、政府、契约)
——【英】潘恩
有任何东西像财产所有权那样如此普遍地唤起人类的想像力,并煽动起人类的激情;或者说,财产权是一个人能够在完全排斥任何他人权利的情况下,对世间的外部事物所主张并行使的那种专有的和独断的支配权。(财产权)
——【英】布莱克斯通
君权对于我们来说,若不是神圣的权利,就是魔鬼般的罪恶。(君权)
——【英】卡莱尔
程序先于权利。
——英国法谚
婚姻的结合要求夫妻双方都要忠实,忠实是一切权利中最神圣的权利。(婚姻契约中德忠实权利)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
公意和众意之间经常有着很大的差别。公意总是着眼于公共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利,它只是个体意志的总和。(公意与众意之差异)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
人一出生就口含一枚金币,一面写着平等,一面写着自由,这枚金币叫人权。(人权包含了平等与自由两大因素)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
服从法律:无论是我或任何人都不能摆脱法律的光荣的束缚。(服从法律)
——【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
只要爱自由,就足以建立共和国,但是,能够维护共和国和使它繁荣的,只有爱法律。(自由、国家与法律)
——【法】马布利
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法律与人民意志)
——【法】罗伯斯庇尔
人既不是天使,又不是禽兽;但不幸就在于想表现为天使的人却表现为禽兽。(人的内在思想与外在行为)
——【法】帕斯卡尔《思想录》
人的全部尊严就在于思想。(思想与人)
——【法】帕斯卡尔《思想录》
社会的目的在于尽可能地给它自己每个成员以必要的福利,保证每个成员能够满足自己真正的需要,而每个成员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则是为大众福利贡献自己的全部能力,以报答自己所获得的福利。(社会与个人)
——【法】皮佑
普遍的道德是社会的基础,普遍的良心是法律的基础。(道德与社会;法律与良知) ——【法】雨果
债权是债权人自然的自由之扩大,债务是债务人自然的自由之限制。(债权、债务与自由) ——【德】萨维尼
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道德准则)
——【德】康德
人们最初怎样脱离动物界(就狭义而言),他们就怎样进入历史:他们还是半动物性的、野蛮的,在自然力量面前还无能为力,还意识不到他们自己的力量;所以他们象动物一样贫乏,而且在生产上也未必比动物高明。那时普遍存在着生活状况的某种平等,对于家长,也存在着社会地位的某种平等,至少没有社会阶级,这种平等在开化得比较晚的民族的原始农业公社中还继续存在着。在每个这样的公社中,一开始就存在着一定的共同利益,维护这种利益的工作,虽然是在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却不能不由个别成员来担当:如解决争端;制止个别个人越权;监督用水,特别是在炎热的地方;最后,在非常原始的状态下执行宗教职能。这样的职位,在任何时候的原始社会中,例如在最古的德意志的马尔克公社中,甚至在今天的印度,还可以看到。这些职位被赋予了某种全权,这是国家权力的萌芽。(国家权力的萌芽) ——【德】恩格斯:《反杜林论》
信仰犯决不是卑劣之人,他纯粹是一个异端思想者,既不必要改造,也不可能改造。其信仰,由于有理由支持,所以只能根据理由来予以辩驳。我们要尊重那些由于不肯屈就而被送进惩罚机构的信仰犯。(尊重信仰犯)
——【德】拉德布鲁赫
必须说明什么是合于法本质,什么是悖于法本质的,不是美学而是伦理学,伦理学非但不否认为权利而斗争,无论是个人还是国民,为权利而斗争是他们的义务。(为权力而斗争) ——【德】耶林《为权利而斗争》
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为权力而斗争)
——【德】耶林
最好的社会政策,便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刑事政策)
——【德】李斯特
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法律与良好的举止)
——【意】马基亚维利
宪法意味着一个政治社会的框架,它通过并依据法律组织起来,其目的是为了制约绝对权力。(宪法制衡权力)
——【意】萨托利《“宪政”疏议》
在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就像狼与狼之间一样。(人的自然属性)
——【美】霍布斯
保护消费者的最有效方法是国内的自由竞争和遍及全世界的自由贸易。(国内外市场竞争机制与消费者保护)
——【美】米尔顿 弗里德曼
法律应当与权利保持一致。(法律与权利)
——【美】德沃金《法律帝国》
认真地对待权利。(权利)
——【美】德沃金
言论自由是一切权利之母。(言论自由与权利)
——【美】卡多佐
国不可无法,有法而不善与无法等。(国家需要善法)
——【清末】沈家本
凡人之所以为人者有二大要件:一曰生命,二曰权利。二者缺一,时乃非人。(权利是人的
组成要素)
——【清末】梁启超
公序良俗:公共秩序谓之国家社会之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善良风俗谓为社会国家之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之一般道德。(公序良俗)
——【民国】史尚宽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法谚
必背法律格言197条
法律,有精美的语言表达,有一种穿透心灵的美。法律格言,将精神的法律平时讲述,使法律语言的精品,更显精致和富有魅力。论述题中恰如其分地插入些法律格言,能极大地提高论文的说服力。
1、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
2、法律有效力国民便昌盛。
3、造法易,执行难。
4、不确定性在法律中受到非难,极度的确定性反而有损确定性。
5、法律的解释具有法律的效力。
6、法学家的共同意见具有习惯的力量。
7、在用语中不存在模糊性时,不得允许探索用语的意图。
8、对制定法应当做严格解释。
9、习惯是法律的最好解释者。
10、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11、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是基于预谋、或者是基于冲动、或者是基于偶然。
12、审判不应依照先例,而应依照法律。
13、 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
14、 简短是法律之友,极度的精确在法律上受到非难。
15、 警察是法庭的仆人。(警察必须根据法庭传召出庭作证)
16、 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17、 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
18、 救济走在权力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力。
19、 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决冲突的首要渠道。
20、 如果行政权力的膨胀是现代社会不可豁免的宿命,那么为了取得社会的平衡,一方面必须让政治充分反映民众的意愿,另一方面在法的体系中应该最大限度地尊重个人的主体性,使他们能够与过分膨胀的行政权力相抗衡。
21、 法律的调整对象是行为,而所谓社会关系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互动或交互行为,没有人们之间的交互行为,就没有社会关系。法律是通过影响人们的行为而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
22、 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们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
23、 司法,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平等;越缺乏平等条件的地方,就越难看出在刑罚平等上有什么司法。
24、 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
25、 我们作为人而有权拥有的平等是环境平等,而不是个人平等。
26、 任何事情,只要与自然发颠扑不破的永恒要走向冲突,就是无效的,因而也就不能约束任何。
27、 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它行使自己的权利。
28、 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29、 如同人们一般所理解的一样,法律行为是对特定法律秩序中所有事实要件的抽象,其中主要是那种不违法的行为,同时也不是法律交易的行为,这类行为也要产生法律上的后果。这种根据法律规定而导致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就是法律行为。
30、 刑罚的严厉程度应该只为实现其目标而绝对必需。所有超过于此的刑罚不仅是过分的恶,而且会制造大量的阻碍公正目标实现的坎坷。
31、 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
32、 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
33、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
34、 习惯法非但不比法令灵活,非但不必法令更容易适应新的条件,而且相反,它更趋向于抱残守缺、因循守旧、难以变化。
35、 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因为,即便是最小的罪恶,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
36、 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37、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
38、
39、 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
40、 即使判决并没有准确的判定过去发生的事实真相,争端各方只要确信他们受到了公正的对待,他们也会自愿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
41、 法律如果没有法院来阐说和界定其真正含义和实际操作就是一纸空文。
42、 我已经发现,混乱和一切火海的起源、原因和发展都与各种社会的腐败的法制有关。
43、 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
44、 让我们维护公平,那么我们将会得到更多的自由。
45、 法律的目的是创造一个稳定的、可以理解的行动结构,在这个结构中个人能够执行其计划并多少意识到可能产生的结果。
46、 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
47、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48、 正义可以提升一个民族。
49、 法律是正义与善良之术。
50、 以无情的目光论事,一慈悲的目光看人。
51、 最好的法律从习惯产生。
52、 一份不公平的合同也好过一场冗长的官司。
53、 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权利。
54、 法律用惩罚、预防、特定救济和代替救济来保障各种利益,除此之外,人类的智慧还没有在司法行动上发现其他更多的可能性。
55、 不论哪个时代,如果在法庭上和在教室里进行的各种阐述理论所产生的意见分歧太
大,那么法律就会失去力量。
56、 立法以典民则祥,离法而治则不祥。
57、 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
58、 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利,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是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
59、 在忽视正义的地方,在作为正义核心的平等在成文法条款中不断遭否定的地方,那里的法律就不仅仅是“不公正的法律”,而是完全失去了法律的本性。
60、 法包含着一个民族经历多少世纪发展的故事,因而不能将它仅仅当作好像一本数学教科书里的定理、公式来研究。为了知道法是什么,我们必须了解它的过去以及未来趋势。
61、 系统的法典化可以是法律生活的有意识的普遍的重定方向的产物,譬如作为外交部政治革新的成果,或者作为希望达到政治实体内在社会统一的各阶级、集团之间妥协的结果。
62、 法律的生命在于其实施。因而迫切需要对这样使大量立法和司法解释有效而进行认真的科学研究。
63、 自由人得名于自由一词。自由是每个人,除了受到物质力量或法律阻碍外,可以任意作为的自然力量。
64、 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
65、 昔之欲抑民权,必以塞民智为第一义;今日欲甚民权,必以广民智为第一义。
66、 一般地说,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每个国家的政治法规和民事法规应该只是把这种人类理性适用于个别的情况。
67、 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放弃人的权利,甚至于是放弃自己的义务。一个人放弃了一切,是不可能有任何东西作补偿的。这样一种放弃于人的本性不相容,使自己的意志失去全部自由,就等于使自己行为失去全部道德价值。
68、 一个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产生人人自感安全的心境平安状态。为了享有这种自由,就必须要有一个谁也不必惧怕谁的政府。
69、 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
70、 在企业立法中,全民抑或集体,工业抑或农业等所有制和行业的概念是没有多大作用的。
71、 法制不是法学家的产物,而是人们的社会生活的产物,所有的法律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律师、立法者、执法者,在这过程中都起作用,但是司法活动说到底主要不是一个理论论证过程,而是一种职业判断。从这个意义上,我要说,一个民族的社会创造了法制,而法学家创造的仅仅是关于法制的理论。
72、 法律实质上即是物质的又是意识形态的这一事实是与以下事实相联系的;法律既是从整个社会的结构和习惯自上而下发展而来,又是从社会中的统治阶级们的政策和价值中自上而下移动。
73、 所有的解释,若是可能的话,必是通过消除文本中的矛盾而实现的。
74、 习惯与合意可以使法律无效。
75、 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
76、 没有人有义务证明自己有罪。
77、 法律不会强迫一个人去做他不可能做到的事。
78、 法律只能帮助警醒的人,而不帮助惫懒的人。(用来解释为何会有“诉讼时效”制度)
79、 我们无力反抗真理。
80、 法律旨在防止强势者为所欲为。
81、 如果语句中并无模棱两可之处,则不能作出与该语句的明显含义相悖的解释。(法律解释及合同解释的一项基本原则)
82、 一旦合同中出现含混不清的表述,应尽量做出有助于保障标的物之安全的解释。
83、 享有权利的人可以放弃他所享有的权利。
84、 沉默将被理解为同意。
85、 法院不能主动寻找案件。(恰好是对“司法能动主义” 的批评)
86、 无法在司法程序中被采信的事实就等于不存在。
87、 当一部制定法所为之服务的理由不复存在的时候,这部法律也便会随之消失。
88、 想用自己的财物应以不损害他人利益为度。
89、 合法的婚姻以双方之合意为要件,不因同居之事实而成立。
90、 平等者之间不存在司法管辖权。引申义:一个主权国家不得对另一个主权国家行使司法管辖权。
91、 让法官来回答法律问题,而把事实问题留给陪审员去裁断。
92、 坚持已经做出的抉择,且勿打破安宁。
93、 一项基于人身的诉权随着权利人的死亡而消失。
94、 土地上的负担永远追随土地。(土地的所有者须承担土地上附着的风险和负担)
95、 破坏证据者应承担不利于他的推定。
96、 对于一项含混不清的回答,应朝这不利于回答者的方向解释。
97、 单凭行为不能判定某人有罪,除非他还有犯罪的意图。
98、 在涉及自我利益的案件中自任法官是不公之举。
99、 判决可以使白的变黑的,黑的变成白的;曲的变成直的,直的变成曲的。 100、 人不能转让自己并不拥有的东西。
101、 在适用上,特别法的效力高于一般法。
102、 法律藐视夸夸其谈和冗长的句式。---爱德华。柯克法官语
103、 借他人之手行为者,相当于自己行为。
104、 自由裁量就是透过法律去发掘正义。
105、 受托人不能把委托授权再行委托出去。
106、 两害相权取其轻。
107、 谁主张谁举证,而不是谁否认谁举证;因为事实之常理决定了否定者不易提出证明。 108、 在涉及令人发指之罪行的案件中,程序规则可以暂缓适用。或:欲将暴徒绳之以法,程序规则暂止歇。
109、 不公正的法律不是法律。或:恶法非法。
110、 任何事物都不可能在被创造出来的那一刻便是完美的。
111、 前人行过的路,必是安全的路。(用来正当化遵循先例原则)
112、 欲寻词句义,应观上下文。(单个法律条文的含义应当放到整个法律文本中理解) 113、 文本的灵魂在于它的意图。
114、 取自相似案件的论式在司法过程中具有重要价值。
115、 判决应当参照最新的判例。
116、 公正是一种完善的理性,它解释并修正成文法;任何法典均无法写尽它的含义,而它只与理性相伴随。
117、 当国家制定的法律朽坏的时候,自然法便会取而代之。或:国法既坏,天道遂行。 118、 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
119、 法律的真谛,就是没有绝对的自由,更没有绝对的平等。
120、 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
121、 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暴力、超越权利的声音,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中。
122、 任何人不得转让超越自己权利的权利。
123、 没有程序的正义就没有实体的正义。
124、 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
125、 特例不应成为立法之依据。
126、 以公正的逻辑代替武力的逻辑是法律本质的全部所在。
127、 人们在利用法律所给予的保护他们权利的机会时,财产是一个决定的因素。
128、 只要爱自由,就足以建立共和国,但是,能够维护共和国和使它繁荣的,只有爱法律。
129、 那不知道自己缺乏自由之意志的人才是真正的贫穷者。
130、 人一出生就口含一枚金币,一面写着平等,一面写着自由,这枚金币叫人权。 131、 法律应当与道德保持一致。
132、 法律应当与权利保持一致。
133、 法律应当与正义保持一致。
134、 任何人在被证明有罪之前,皆应被视为无辜。
135、 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136、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137、 证明责任是诉讼的脊梁。
138、 任何人不因思想受惩罚。——罗马法法谚
139、 无犯意则无犯人——英国法谚
140、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141、 法官不得因没有法律拒绝裁判。
142、 一个共和国的自由存在于法律的王国之中,缺乏法律便会使他遭受暴君的恶政。 143、 我们不应把全球法律产生的障碍归咎于文化多元性,而是应归因于不同的国家利益之间的不相容性。
144、 哲学产生了诡辩家,雄辩术产生出了唱高调的演说学;民主政体则产生了野心勃勃的蛊惑人心者。
145、 如果没有民主,没有地方分权、不取消法外处罚,那么,经济权力政治权的统一只会是一个新的、骇人听闻的暴政工具。
146、 如果立法者一开始就不集中注意力去建立公民的财产和地位平等,那么,它的一切努力都将徒劳无益。
147、 人类经常要重复不平等所产生的恶习。
148、 司法,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平等:越缺乏平等条件的地方,我就越难看出在刑法平等上有什么司法。
149、 法官对任何案件都应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大前提是一般法律,小前提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结论是自由或刑罚。
150、 如同人们一般所理解的一样,法律行为对特定法律秩序中所有事实要件的抽象,其中主要是那种不违法行为,同时也不是法律交易的行为,这类行为也要产生法律上的后果。这种根据法律规则而导致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就是法律行为。
151、 罪行是一种罪恶,在于以言行犯法律之所禁,或不是法律之所令。所以每一种罪行都是一种罪恶,但却不能说没一种罪恶都是一种罪行。
152、 法律被抹杀便产生专制独裁。
153、 人们嘴上挂着的法律,其真实含义是财富。
154、 人类法律、事物有规律,这是不容忽视的。
155、 法律是社会的习惯和思想的结晶。
156、 像房子一样,法律和法律都是相互依存的。
157、 法律就是法律,它是一座雄伟的大厦,庇护着我们大家;它的每一块砖石都磊在另一块砖石上。
158、 不健全打法律统治时间不会长。
159、 法律有权打破平静。
160、 今天的法律未必明天仍是法律。
161、 好法律是由坏风俗创造出来的。
162、 法律因罪恶而发展,并且惩办罪恶。
163、 有多少罪孽就会有多少法律。
164、 一个判例造出另一个判例,它们迅速累聚,进而变成法律。
165、 法律和制度必须跟上人类思想进步。
166、 被败坏的道德践踏了的法律还有何意义?
167、 人类受制于法律,法类受制于情理。
168、 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
169、 以法服人,其外若密,以德实疏;以德结人,其外虽疏,其中实密。
170、 用道德的示范来造就一个人,显然比用法律来约束他更有价值。
171、 公正的法律限制不了好的自由,因为好人不会去做法律不允许的事情。 172、 法律一旦成为人们的需要,人们就不再配享受自由了。
173、 法律总是把全民的安全置于个人的安全至上。
174、 法律不可能给每个人以方便,如果它有益于全体和大多数人,我们就该满足了。 175、 法律的基础有两个,而且只有两个??公平和实用。
176、 上帝把法律和公平凑合在一起,可是人类却把它拆开。
177、 极端的法规,就是极端的不公。
178、 是法平等,无有高下。
179、 谁都不应凌驾于法律之上,谁也都不应该受法律的欺凌,当我们要求人们遵守法律时,无需征得他们同意。
180、 法律在你之上,你且不可逾越。
181、 人人皆受制于法律。
182、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183、 任何势力不应凌驾于法律律之上。
184、 权力和纲纪是不能同存共荣的。
185、 法律如果推不开特权的门,也一定跨不进人民的心。
186、 法律就像蜘蛛网,只捕捉入网中的小者,而遇到富者和强者就只好听其把网子扯得粉碎。
187、 当权者的观点就是最有力的法律。
188、 法律对不够处罚条件的对象是无能为力的。
189、 若是没有公众舆论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
190、 如果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种神灵,而不是殚精竭虑将神灵糅进宪法,总体上来说,法律就会更好。
191、人们通常会发现,法律就是这样的一种网,触犯法律的人,小的可以穿网而过,大的
可以破网而出,只有中等的才会坠入网中。
192、人类对于不公正的行为加以指责,并非因为他们愿意做出这种行为,而是唯恐自己会成为这种行为的牺牲品。
193、没有哪个社会可以制定一部永远适用的宪法,甚至一条永远适用的法律。 194、如果司法权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
195、最经常与争议相连的不是法律而是事实。
196、造法易,执法难。
197、在法学家眼中没有法律只有法理,在执法者手中没有法理只有法律。法学家的使命在于将法律的理性变成理性的法律交到执法者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