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缺陷登记报告制度
1. 建立护理缺陷登记本,及时据实登记。
2. 发生护理缺陷后,要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良后果。
3. 应及时向护士长、院长上报发生护理缺陷的经过、原因、后果,并在24小时写出书面材料。
4. 发生护理缺陷的各种有关记录,检验报告及造成事故的药品,器械等均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涂改、销毁,以备鉴定。
5. 按护理缺陷的性质与情节,一周内分别组织相关护理人员进行讨论,以提高认识,吸取教训,改进工作,并确认事件性质,提出处理意见。
6. 发生护理缺陷,如不按规定报告有意隐瞒,事后经领导或他人发现,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7. 每月组织有关人员分析护理缺陷发生的原因,并提出防范措施。
炮台中心卫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