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人员巡逻、值班、奖惩工作制度
1、加强治保人员的思想教育,每月有一到二次学习会议。以治保人员学习资料为标准,明确治保工作的目的,提高治保人员的工作认识和处事能力。
2、治保会是为社会治安稳定及团结,能确保一方平安的村级组织。为保一方平安,我们按上级要求,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巡逻、放哨、打伏击、协助公安机关打击犯罪活动,村上的防范工作比以往有所好转,案发事件能控制在一定的程度。
3、治保会设了考勤制度,每天按时上落班,特殊情况随呼随到,不得以其它借口缺席,否则扣发当月奖金。
4、开展群防群治活动,奖罚分明,治保人员在巡逻放哨中,捉到违法犯罪人员能及时扭送公安机关部门处理,按每人给予物质的奖励。
5、搞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灾害事故、防安全检查工作,利用墙报标语等宣传工具向群众广泛宣传,使群众生命财产能有所控制,尽量减少群众各方面的经济损失。
第二篇: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奖惩制度
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奖惩制度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全校教职员工的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学校和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办发(2007)9号《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中小幼学校安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以下校级安全工作考核、奖惩制度。
一、奖惩范围:
本年度在编在册教职工
二、考核奖惩规定:
1、学校对安全管理工作实行考核制,在编在册教职工考核情况纳入学校考核指标中(100元/人/月),并作为学期考核和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2、对在安全和消防安全全年工作中成绩突出,获得市、区级肯定或奖项的个人或集体可以根据级别再进行一次性奖励,奖励幅度由校务会讨论而定。
3、对在校严重违反安全制度和职责且造成伤害事故的教职工要按照事故追究其责任。
三、考核流程:
在编在册教职员工由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考核。
四、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和责任追究
1、学校实行以党政主要领导人为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全员安全工作岗位责任制,明确各责任部门、责任人职责,落实工作措施,加强校园安全防范,消除隐患,确保校园不出安全事故。
2、根据“一职双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忽视安全工作和
发生较大事故或多次发生安全事故的个人,进行责任追究,给予处理。
五、责任追究范围
1.因违反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
2.因工作失职、渎职、玩忽职守造成学校安全责任事故的;
3.因组织师生大型活动,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而发生较严重安全责任事故的;
4.因不按照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造成学校安全责任事故;
5.事故发生后,未采取有效措施以造成更大损失和影响,并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或谎报、瞒报、漏报的;
6.虽未造成安全事故,但安全意识薄弱,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履行安全职责,或记录不全,安全管理存在隐患的。
7.其它需要追究的责任事故。
六、学校安全考核奖励及事故责任追究标准
1.无安全责任事故、检查无不合格项,发当月全额安全奖100元。
2.四级安全责任事故
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履行安全职责,或记录不全,安全管理存在隐患的。第一次发现口头警告提示,当月发现第二次扣发月安全考核奖10%。
3.三级安全责任事故
因违反以上<责任追究范围>而发生安全突发事故,造成学生显见伤害但还不需要赴医院处理的,除需及时和家长联络,取得家长的理解和原谅外,扣发当月安全考核奖30%。
4、二级安全责任事故
因违反以上<责任追究范围>而发生安全突发事故,造成师生伤害赴医
院处理,造成家长不满的;或造成学校1000元以下经济损失的。除需及时进行善后处理外,扣发当月全额安全奖。
5.一级安全责任事故
因违反以上<责任追究范围>而发生安全突发事故,造成师生较严重伤害,需要住院治疗,造成家长强烈不满,对学校造成一定恶劣影响(如取消文明单位、家长投诉、信访等)的;或造成学校10000元以下经济损失的,除扣发当月全部月考核奖,在学校内通报批评;学校视情节轻重酌情向相关责任人追偿经济损失。
6、重大安全事故
因违反以上<责任追究范围>而发生安全突发事故,造成学校重伤、或重度中毒3人,或财产损失1万元以上的安全责任事故。学校及时向教育局上报;由教育局视情节轻重对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罚。受处理人员,当年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情节恶劣的,依据相关政策法规从重处理。
七、责任追究办法
1.三级以下责任事故,由部门根据事发实际情况进行检查与核定。
2.二级以上责任事故,由安全领导小组检查审核确定,并向教育局做相应报送。
八、本制度自教代会通过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