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12扬州大学法学院学生素质测评及奖学金评比办法

时间:2024.3.19

扬州大学法学院学生素质测评及奖学金评比办法 (修订稿)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素质教育,激励学生全面发展,培养适应社会需求、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合格人才,现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扬州大学学生素质测评及奖学金评比办法(试行)》,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籍本科生,研究生、自考助学专业学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生素质测评包括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心素质和能力素质等四个方面的内容,具体要求如下:

(一)思想道德素质

基本要求: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坚定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测评内容:

1、自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集体活动(包括形势政策课、班会、团日活动等);认真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低年级学生能够按时上早晚自习。测评学年内无重大不良记录;

2、自觉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扬州大学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试行)》,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测评学年内无不良记录;

3、自觉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倡导文明风尚,测评学年内参加志愿服务、公益劳动、感恩活动或法律援助等形式的活动不少于2次;

4、遵纪守法,测评学年内无违法及严重违纪记录(记过及以上)。

(二)科学文化素质

基本要求: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完善知识结构。

测评内容:

1、测评学年内的必修课程合格(特殊情况除外);

2、阅读1本学术专著,撰写1篇读书笔记或学术论文并经审阅通过;

3、参加1次(项)院级以上文化知识竞赛或学科竞赛(专业技能比赛)活动;

4、参加2次自然科学类学术活动(含讲座、报告会、论坛或观看电教片、科普宣教片、讲坛活动等)并有相关记录。

5、观摩2次(项)院级文化知识竞赛或学科竞赛(专业技能比赛)活动;

(三)身心素质

基本要求: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的体魄和饱满的精神状态,养成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具有健全的人格与乐观的人生态度,具有恰当的心理反应、较好的心理平衡与自控能力,能较好地适应大学学习与生活环境。

测评内容:

1、低年级学生认真上好体育课且成绩合格;高年级学生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规定的及格以上标准(特殊情况除外);

2、积极参加课外体育活动,进行体育锻炼;低年级学生须做到坚持晨

跑,达到学校规定次数(特殊情况除外);

3、积极参加由校、院、班级组织的各类体育竞赛1次,包括校学生运动会、新生运动会、趣味运动会、各项球类竞赛及其他体育竞赛;

4、学会欣赏1种体育比赛项目,撰写1篇心得感悟或欣赏论文并经审阅通过;

5、参加1次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如:心理讲座、参与心理测试、报告会、论坛、观看心理影片等并有相关记录;

6、在校、院宿舍内务卫生检查中达到合格(测评学年内,在学院宿舍卫生检查中有3次以上不合格(不合格为“80分及以下”),该宿舍全体成员不得参与奖学金评定)。

(四)能力素质

基本要求: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具有一定的人际交往与沟通能力;思维清晰,表达自如,能清楚表述自己的见解,掌握基本的公文写作规范,具有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善于协调,团结协作,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明礼修身,趣味高雅,具有一定的艺术修养和审美能力。

测评内容:

1、能与人和睦相处,测评学年内无较大冲突行为;

2、测评学年内参与策划组织1次集体活动或作主题发言(活动等级不限,如组织学习研究小组、读书小组,组织学习经验交流会、班会等);

3、积极参加实践锻炼、社会调查、实习实训、技能培训等活动,测评学年内社会实践成绩合格;

4、测评学年内撰写2种常用应用文体(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学习计划、思想汇报、申请书、自荐书等)各1篇并经评阅合格;

5、测评学年内学会欣赏1种艺术表现形式。在校、院或班级活动中参加至少1次文艺表演,表演形式可为唱歌、舞蹈、小品、话剧、相声、戏剧等;或能在测评学年内提交1篇心得感悟或欣赏论文并经审阅通过。

第四条 学生素质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第二学年起,全日制在籍本科生均需对上一学年进行素质测评。原则上符合第三条规定测评内容要求者,方可取得评奖评优资格。

(一)测评内容中涉及的记录为学院团委、学工办,院学生会、社团联合会、宣报中心、班级两委会等部门日常考核记录;

(二)所有心得感悟或欣赏论文的审阅均由班级奖学金评议小组统一进行并报院学生素质测评及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三)学生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相关活动的,均须在提交申请材料时附活动组织单位、部门出示的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

第五条 鼓励学生在专业学习、科学研究、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文体活动、组织管理等方面挖掘自身潜力,培养兴趣爱好,发挥个性特长,学校设立以下特长奖项:

(一)学业优秀奖。用于奖励专业学习成绩在本班级前30%者。

(二)学业奋进奖。用于奖励专业学习成绩较上一学年(第一学年依据学期成绩)有显著进步(30%以上)者。

(三)励志成才奖。用于奖励家庭经济困难,刻苦学习、立志成才,学习成绩在班级前50%者。

(四)学科竞赛奖。用于奖励在各类学科(专业)竞赛活动或等级证书考试中取得突出成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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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CCTV全国英语演讲大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江苏省“律苑星辉”大赛、省“模拟法庭”大赛以及其他校级以上各类学科(专业)竞赛活动中获优秀奖以上奖项者;

2、参加校法律文化节和院读书月相关专业竞赛活动,并在司法伦理剧大赛(限导演、编剧及主演)、法科技能大赛、法眼探案、读书月读书小组、读书月知识竞赛、辩论赛等经院学工办认定的主要竞赛中获三等奖以上者;

3、参加英语四、六级考试和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达优秀者;

4、在其他经院学工办认定的校级以上学科(专业)竞赛活动中获三等奖以上奖项或在其他省级以上等级考试中成绩达优秀者。

(五)创新创业奖。用于奖励在创新发明、学术研究、科技竞赛、调查研究及完成省级、校级科创基金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者,或在生涯规划设计、创业设计、创业锻炼等活动中表现突出者。

1、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者(限第一、第二作者);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论文获奖者(限第一作者、第二作者);

2、发明创造获得市级以上科技奖励或国家专利者;

3、发明创造、研究成果、学术研究、调查研究被社会有关部门采用或在解决实际问题中,取得较大效益者;

4、校大学生学术科技创新基金立项负责人;校级及以上“挑战杯”竞赛中取得荣誉奖以上奖项者;

5、在校职业生涯规划大赛及其他校级以上创业设计大赛、创业锻炼活动中取得荣誉奖以上奖项者;

6、在学年学习计划、职业生涯规划、活动方案策划等创新创业活动中表现突出者(由班主任和班级两委会评定并报院学工办认定,名额不得超过班级总人数的10%);

7、在其他创新创业活动(须经院学工办认定)中表现突出者。

(六)实践先锋奖。用于奖励在实习、实训等实践性教学活动或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者。

1、组队参加社会实践,所在团队被评为校级以上优秀团队者;

2、被评为校级以上暑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者;

3、暑期社会实践成绩达优秀等级者;

4、撰写的实践报告、社会调查报告等实践成果获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在校刊以上等级的各类公开发行的媒体上(不包括网络媒体)公开发表者;

5、其他在实习、实训、社会实践中表现优异,并被网络、报刊、杂志等媒体公开报道者。

(七)才艺竞技奖。用于奖励在各类才艺表演、演讲比赛、文学和艺术作品创作等校园文化建设活动,或在各类新闻媒体宣传学校新人新事、典型事迹等方面,以及在各类体育比赛、竞赛等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者。

1、参加经院学工办认定的校级以上各类才艺表演、演讲比赛、文学和艺术作品创作等校园文化活动获三等奖以上奖项者;

2、参加院级各类才艺表演、演讲比赛、文学和艺术作品创作等校园文化活动获二等奖以上奖项者;

3、在校级以上新闻媒体(不包括网络)上发表各种类型作品(包括书法、文章、绘画等)者;

4、参加校级以上体育竞赛(包括校运动会、羽毛球比赛、乒乓球比赛等)获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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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院级以上大型活动中担任主持人或在校级以上活动中担任表演嘉宾者(须经院学工办认定)(一般为各类竞赛决赛、大型活动开闭幕式、迎新晚会、毕业生晚会等);

6、参加普通话等级测试,成绩为一级乙等以上者;

7、参加各类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如驾驶证、会计证等)者;

8、参加其他经院学工办认定的校级以上其他类型的竞赛或活动并获优秀奖以上奖项者。

9、上述条件至少满足两项或某一项奖励获得两次者方可获才艺竞技奖。

(八)组织管理奖。用于奖励在班集体(组织)建设、活动开展、作用发挥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者。

1、校、院学生干部在测评学年内经考核为优秀者;

2、班级学生干部在测评学年内经考核为优秀者,且获奖人数不得高于班级学生干部总数的60%;

3、在班级以上活动的组织策划中起到重要作用者(限于活动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领导者)。

(九)道德模范奖。用于奖励在志愿服务、爱心传递、感恩接力等公益活动中,或在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倡导文明新风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者。

1、每学年参加3次以上志愿服务、法律援助、爱心传递、感恩接力等公益活动并表现突出(由相关部门评选或认定),且至少一次被评为优秀者;

2、义务献血1次以上者;

3、在“扬法”爱心基金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者;

4、测评学年内在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倡导文明新风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者。

(十)律苑之星奖。用于奖励在测评学年内,在专业方面表现突出,为学院赢得重大荣誉,得到同学们普遍认可的本专业优秀学生。

1、省“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获奖者;

2、省“律苑星辉”大赛和省“模拟法庭”大赛等省级及以上专业比赛进入前三名者;

3、省大学生创业设计大赛获奖者;

4、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项目负责人;

5、其他在测评学年内,在专业方面表现突出,为学院赢得重大荣誉,得到学生们普遍认可的本专业优秀学生(由学工办认定)。

第六条 第五条中除(一)、(二)之间不可兼得之外,其他特长奖可以兼得,学校颁发荣誉证书,获奖人数不得超过取得评奖评优资格总人数的80%。

评选特长奖项时需注意:

1、申报特长奖项时,须同时附上获奖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件,但证明材料不得重复使用;优秀奖、荣誉称号等均按荣誉奖计;

2、学生参加具体活动的等级由院学工办认定;

3、对于符合特长奖申报条件的同学,由学校发放荣誉证书;

4、特长奖项中所有“以上”均包含本等级或本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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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除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之外,学校设立校长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均须在特长奖获得者中评选产生。

(一)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异,并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者,专业学习成绩在本年级前5%,且至少获得第五条(四)—(十)中的两项特长奖,具体评比办法按《扬州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暂行)》执行。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秀,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专业学习成绩在本班级前30%,并在第五条规定的“励志成才奖”获得者中评选产生,具体评比办法按《扬州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暂行)》执行。

(三)校长奖学金(一等奖)。比例5%,奖励标准2000元/生;专业学习成绩在本班级前20%,且至少获得第五条中(四)—(十)中的两项特长奖(在评选范围内首先比较获得特长奖的数目,在同等数目下比较专业学习成绩,下同)。

(四)校长奖学金(二等奖)。比例20%,奖励标准1000元/生;专业学习成绩在本班级前50%,且至少获得第五条中(四)—(十)中的一项特长奖。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长奖学金不兼得。

第八条 学生素质测评及评奖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九条 学院成立由学院分管领导、院团委书记(学工办主任)、班主任、专职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素质测评及评奖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学院学生素质测评及评奖工作;各学生班级要成立由班主任为组长,班级主要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的素质测评及评奖工作小组,负责本班级学生的素质测评与评奖申报工作。

第十条 学生素质测评及评奖工作于每年9-10月进行,学生素质测评结果由学院备案留存;各类奖项由学生本人对照条件自行申报,学院审核、汇总、公示后报校学生工作处审批。

第十一条 毕业学年以评选表彰优秀毕业生方式进行,具体按《扬州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级学生始施行,之前各年级学生自20xx年9月1日开始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素质测评及评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扬州大学法学院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备注:

1、参加其他学院举办竞赛活动参照学科竞赛奖第五条和才艺竞技奖相同级别同类型比赛进行认定;

2、道德模范奖中志愿者服务中“优秀”的界定:由组织活动的部门进行评选,每次活动获奖人数不超过参与人数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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