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告法》之房地产广告
9月1日,新修订的《广告法》正式开始实施。其中,关于房地产广告的最大变化体现在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的四项内容。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解读一: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该条规定可解读为“买房值不值,不能说准数“
错误说法示意:
150%投资回报率、投资回报每年7%增长、5年稳定收益50%……
解读二: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该条规定可解读为“距离远不远,不能说时间“
错误说法示意:
5分钟到达市中心、步行3分钟享5大商业中心、3分钟自由切换繁华与静谧…… 解读三:不得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该条规定可解读为“价格有多少,不能不明确“
错误说法示意:
首付5万起、均价8000起、特价房6000起、价格你来定……
解读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该条规定可解读为“配套有什么,不能瞎吹嘘“
(一)规划中或建设中的配套,不能用作广告宣传(开发商有自主决定权的配套除外)
(二)禁止使用极限词语,诸如: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最大、第一、唯一、首个、首选、最好、最大、精确、顶级、最高、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进、最大程度、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绝对、独家、首席、首家、最新、最先进、第一品牌、金牌、名牌、优秀、最先、顶级、全网销量第一、全球首发、全国首家、全网首发、世界领先、顶级工艺、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极品、顶级、顶尖、终极、最受欢迎、王牌、销量冠军、第一(NO.1、Top1)、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独家、绝无仅有、前无古人、史无前例、万能等均属于极限用语。
(对于使用极限词语的广告,最低罚款20万)
除以上四项外,《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修订稿)》还规定 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关于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
对项目情况的说明、渲染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另外,新修订的《广告法》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能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做广告,也不能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做广告;
第二篇:新《广告法》出台,地产商广告如何应对?
新《广告法》出台,地产商广告如何应对?
20xx年9月1日新版《广告法》开始实施,其中关于地产广告的4条细则让业内惊呼“地产广告没法做了”。
但明源君认为,虽然规定有变化,但事实上地产广告的环境与之前相比并无变化。大家认为之前可以做、之后没法做的许多地产广告,本就是违背工商总局之前的规定的。只不过现在做类似的广告从“违规”上升到“违法”了。
明源君为何做出上述判断?更高级的广告手段包括哪些?请看明源君的分析。
新旧法规对比:从“违规”到“违法”
新版广告法第二十六条,专门对房地产广告做出了规定,这是老版广告法所没有的,详细内容为:“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2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3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4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可以看出,这几条所针对的,都是地产广告的痛点。下面明源君为大家逐条分析:
★不能乱吹牛说买房回报率多少
楼盘广告
明源君相信,大家都看过某些楼盘“包租,XX年收回成本”、“资产迅速增值”的宣传。但9月1日之后,这些将被认定为违法广告。
★项目距离多少,不能用时间描述
楼盘广告
营销女神蔡雪梅有曾经在地产创新研习社的演讲上,有过这样的精彩分析“所有的广告都告诉你,驱车20分钟可以到机场、车站,其实他说的距离可能是直线距离,他说的时间是深夜路上根本没人时的行驶时间。”
★不能用价格低至多少来忽悠客户
低价格广告
很多房企喜欢用“低至xxxx,首付xxx起”等低价格吸引客户,但实际上只是噱头,并非实际的销售价格,即使有也是数量极少,很少客户能买得到。以后这类广告都会被禁止。
★还没建好的配套也不能用来诱惑消费者
买房送学位广告
许多购房者有这样的体验“楼盘广告上写着‘地铁口、学校旁’,可等去到现场才发现,那些都是10年之后的规划。而“买房送学位”这些也不允许出现在房地产广告中了。
这样看上去,之前很多地产广告似乎真的不能做了?明源君本来也是这么认为的,但对比了近20年前的19xx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19xx年修订的《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和配合新广告法出台20xx年7月开始向社会公示的新版《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后,明源君的想法变了。
19xx年版《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中有如下规定:
第十条房地产中表现项目位置,应以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
第十一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十六条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第十八条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
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所以,明源君认为,新《广告法》中关于房地产广告的规定,在19xx年版《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中都有。只是现在从细化的“规定”上升为“法律”了。
罚款和20年前一样不超3万,威慑力因通货膨胀下降?
而新版《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中虽然有一些变动,但大多是文字、位置变化,其规定本身大多类似,这里不再一一赘述。
而更重要的是,虽然从“规定”上升为“法律”,相关惩戒措施却并没有变化,反而因为通货膨胀而降低了。不信?请看下面的分析:
★新版《广告法》处罚措施
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新版《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19xx年、19xx年版处罚措施
而1996、19xx年版《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看清楚了吗?最高罚款3万元的规定,是没有变化的,而20xx年的3万元,和19xx年的3万元,已经不可同日而语。而“广告费用”,在目前新媒体兴起,动辄转发数十万却只有很少费用的今天,“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处罚更是没有什么威慑力。
所以,明源君认为,如果说新《广告法》出台后,地产广告就没办法做,那早在19xx年就应该没办法做。所以过去的十几年地产广告怎么做,之后可能还将继续。但是,对于大公司来说,还是得有所收敛,因为一旦“违法”而被爆出,对品牌的影响还是很大的。
(文章转载自360媒体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