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员执照丧失保险计划书

时间:2024.3.20

飞行员执照丧失保险计划书

优秀的飞行员对航空公司的正常运营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飞行员在经过长期的学习和训练后,才能获得飞行执照。为了确保飞行安全,民航当局对飞行员的身体条件要求非常高。飞行人员作为航空公司的核心资源,在行业内享有较优厚的待遇。飞行人员的收入与能否执行飞行任务密切相关,飞行小时费在飞行员的收入中占有很大比例,因此由于意外事故或疾病造成飞行员身体条件不能满足民航当局的体检要求,导致暂时停飞或者丧失执照时,飞行员的收入水平就会大幅降低。国际上通用的方法是购买飞行员执照丧失保险,对由此造成的飞行员收入损失进行补偿。为了使国内的飞行员享受到同等的保障待遇,我公司作为专业特殊风险领域的保险经纪人愿与飞行员协会在国内共同开展此项保险,为国内飞行员提供此项保险保障,以解除飞行员的后顾之忧。

本建议书中主要介绍飞行员执照丧失保险的基本保障、国内外的购买情况以及在国内推广该保险的初步计划和建议,供贵协会参考。

一、       航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简介

航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于20##年8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批准正式成立,是一家由13家民航股东联合投资组建的国内专业从事高风险业务领域服务的保险经纪公司。公司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人民币,总部设于北京。截至20##年7月,航联已在广州、上海、成都、昆明、西安等地设立了分支机构,同时,正在筹划重庆、厦门以及深圳等地的办事处,以进一步完善全国性的服务网络。

公司成立至今,我们的服务团队已经为大量客户提供了单独或

一揽子保险经纪服务。在特殊保险领域,航联提供服务的项目包括民航大机队保单、机场责任险统括保单、空管责任险统括保单,维修人责任险保单等。在企业综合保险方面,航联提供服务的险种包括财产综合险、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险、利润损失险(财产利损、机损利损)、公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现金险、雇员忠诚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特种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一切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航空意外伤害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

20##年,航联作为经纪人引入国内第一张飞行员执照丧失保险保单,为翡翠航空公司的外籍飞行员提供了因飞行员丧失执照可能导致的收入损失保障。

此外,航联熟悉保险市场各主要险种的理赔惯例和流程,并掌

握处理诸多一次性财产以及责任综合损失金额超过五亿元人民币的特大保险事故的理赔经验,与国内外主要检验公司、公估公司和律师

行建立有紧密的合作伙伴关系。航联规范化和系统性的保险处理方案和理赔程序,在客户发生损失时能全力协助客户向保险公司索赔,争取公平、合理、快捷的赔偿。

凭借出色的专业技术和为客户提供的优质服务,航联20##、20##年度连续在全国300余家经纪公司中排名前十位。 在20##年北京保险中介工作会上,航联被北京保监局丁局长誉为“专业技术和服务水平达到了国际水平。”

二、           飞行员执照丧失保险的基本保障范围

无论是短期的暂时性丧失执照或者永久丧失执照,飞行员都将遭受收入损失,或多或少的影响了飞行员的生活质量。为了对收入损失提供补偿,飞行员执照丧失保险提供的保障范围包括:

(一)飞行员永久丧失执照时的赔偿金

对应国内的情况,当飞行员在保险期内遭受意外伤害或疾病,按

照CCAR-67FS《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及其他要求和标准,获得“不合格”体检鉴定结论或直接取消其飞行资格时,飞行员由此一次性获得约定数额的永久丧失飞行资格保险金。

(二)飞行员暂时性丧失执照时的赔偿金

对应国内的情况,当飞行员在保险期内遭受意外伤害或疾病,按照CCAR-67FS《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及其他要求和标准,获得“暂时不合格”体检鉴定结论或出具其他暂时丧失飞行资格的证明时,飞行员由此获得暂时性丧失执照保险金。根据飞行员收入损失的形式,暂行性丧失执照的补偿可以体现为每日津贴,即在飞行员暂时性丧失飞行执照期间,按照实际天数乘以每日津贴标准,得到一定数额的津贴补偿。

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在本保险下还可以附加其他的保障,比如意外身故赔偿金、附加意外医疗费用等等。

三、国外航空公司飞行员执照丧失保险情况

据我们了解,国外的飞行员很多情况下是自费学习飞机驾驶技术、自行考取飞行执照。由于费用较高,很多飞行员贷款完成学习和训练,因此一旦丧失飞行资格,收入损失将是巨大的。飞行员作为特殊人才,流动性也比较大,尤其对于一些在不同国家航空公司之间流动的飞行员,会非常关注雇主有没有提供飞行执照丧失保险的相关福利和保障。

目前,伦敦劳和社保险市场、欧洲保险市场、北美保险市场上存在比较活跃的飞行员执照丧失保险承保人,但由于该险种的承保和理赔技术类似于健康保险,保单维护的成本较高,因此各家保险公司对客户群都进行一定的选择。比如,有的保险公司要求团体投保的人数达到一定规模,有的公司只承保管理水平较高的大型航空公司。还有些保险公司提供有限制的保险保障条件,以及要求投保人提供相关执照管理规定等等。

总的来说,完善的飞行员执照丧失保险市场需要一定人数规模的投保人、健全的飞行员健康体检标准和执照管理规定、拥有强大技术力量和理赔团队的合格的承保人。对于一些大型航空公司,还需要专业的保险经纪人充当信息沟通的桥梁,为飞行员进行全程保险经纪服务。

四、目前国内飞行员执照丧失保险的购买情况

由于种种原因,飞行员执照丧失保险在国内一直没有开展。直到20##年,才开始为国内的少数飞行员提供保障。

1、  翡翠国际货运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情况

翡翠航为深圳航空和德国汉莎航空合资的航空公司,最初引进的

都是外籍飞行员。飞行员提出安排飞行员执照丧失保险的需求。由于当时国内并没有保险公司开展此项业务,航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作为中国民航业内第一家从事特殊风险保险领域的经纪公司,利用长期搭建的保险平台和业务关系,为翡翠航找到国外的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支持,同时,由国内的保险公司作为出单公司。最终,该保险条款经过中国保监会备案,国内第一张飞行员执照丧失保险保单由此产生。

翡翠航对飞行员进行了团体投保,出于对外籍飞行员的管理要求,保费由航空公司支付。目前,在该保单项下获得保障的翡翠航的飞行员有40多人,尚未发生保险事故。

2、厦门航飞行员协会牵头的飞行员执照丧失保险购买情况

厦航飞行员协会对该保险一直予以关注,在飞行员执照丧失保险引入国内的过程中也与国内其他保险公司进行了洽谈,积极推动飞行员执照丧失保险的开展,协会中的飞行员最终采取个人投保的方式,由个人负担保费。在平安保险公司提供的中文保单中,除了执照丧失方面,飞行员还能获得意外事故死亡的赔付。

据了解,厦航飞行员协会有300名左右的飞行员,已购买执照丧失保险的人数尚无统计。目前没有发生永久丧失执照的索赔,但是已进行过津贴补偿。

            五、飞行员执照丧失保险的投保过程

根据我公司对飞行员执照丧失保险市场的了解和为翡翠航提供保险经纪服务的经验,该险种的安排过程有以下几个要点。

(一)飞行员填写投保单

保险公司为了了解投保人的身体情况,需要飞行员如实填写事先设计好的投保单,内容包括飞行员的基本个人信息、身体健康状况和病史等,据此判断对该飞行员的承保条件。

填写投保单一般来说比较耗时,而且需要保险公司、航空公司设有专员处理投保单的发放、回收和承保信息分析及统计。但如果达到一定的投保规模,保险公司的风险就进行了分散,此时可以和保险公司协商简化投保程序。

(二)选择保险公司

我国《保险法》第七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由此,对于国内的航空公司和飞行员,如果需要购买执照丧失保险,必须首先找到国内的承保公司。国内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对风险的衡量和业务经营情况再去进行国际分保等。

(三)商议保险条件和保险费率

由于各国保险市场情况不同,飞行员的保险需求不同,目前可以在国内已有业务的基础上和保险公司商议更好的投保方式、保费条件和保险条款等。

六、航联对国内统保飞行员执照丧失保险的建议

目前国内大多数航空公司为飞行员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而飞行员执照丧失保险不在员工福利计划的范围内。对于飞行员收入损失的保障需求,只能通过个人寻求保险公司或者飞行员协会牵头组织团体投保的方式来完成。

(一)飞行员执照丧失保险统保安排的可行性

1、    飞行员共同的保险需求

据前期了解,飞行员非常希望通过有效途径将收入损失的风险进

行转嫁,因此,一旦飞行员了解了该项保险,且保险费水平也易于接受,希望购买的飞行员人数应该能达到一定规模。

2、    国内保险公司已有相关的保险产品

自20##年飞行员执照丧失保险引进国内后,国内部分保险公司

开始进行类似产品的开发和展业。而且已有保险公司成功承保此类项目,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3、    飞行员协会组织推荐

中国民航飞行员协会是飞行员自己的组织,可以在飞行员协会内,向各个航空公司飞行员推介此项保险。发挥协会的服务功能,以航空公司为单位组织联合飞行员进行集中投保。航联保险经纪公司愿意给予协会全力配合,承担各项具体工作。

(二)飞行员执照丧失保险统保安排的优势

1、    充分发挥规模效益,保费成本得到合理降低

当各飞行员在各地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时,由于人数有限,保险

公司的承保规模有限,积极性也就不高,因而难以得到优惠的保费条件。如果所有飞行员集中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则会因为总保额巨大、涉及人数较多,项目影响力及保险费大幅增长而成为保险公司非常愿意承保的项目,进而使飞行员在各保险公司的竞争中得到优惠的保险费率,降低个人的投保成本。

2、    获得统一、标准的保险条款

如果各个航空公司的飞行员在当地寻求不同的保险公司承保,由

于保险公司对风险理解的不同,保障条件可能千差万别,飞行员得不到最好的保险保障。如果通过飞行员协会与专业的保险经纪公司合作,组织飞行员联合向保险公司进行统一投保,则可以利用飞行员数量规模优势和保险经纪公司的保险专业能力,向保险公司总公司寻求最佳的保费水平和保障条件。保险公司总部的协调其在各地的分公司,为飞行员提供统一、标准的保险服务。规范化的操作将会减少各方的成本,最终受益的是飞行员。

(三)飞行员执照丧失保险统保安排操作方式建议

1、飞行员协会发挥其号召力,联合各地飞行员分会发挥其组

力量,向飞行员介绍目前飞行员执照丧失保险在国内安排的情况,由飞行员自行选择是否购买该保险。

2、航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根据各地飞行员分会收集的飞行员信息和保险需求,进行统计和分析,向保险公司进行询价。

3、航联熟悉保险市场和保单条件,还拥有多个统保项目经纪服务的经验,我们将始终站在飞行员的立场上,向保险公司争取最优惠

的费率水平,实现规模投保的优势。同时,详细约定保险条件措辞和理赔流程,以保障后续理赔的顺利进行。

4、项目开展后,航联设立专门的飞行员执照丧失保险服务团队,与各飞行员协会分会保持联系,确定最终投保的飞行员。随后,帮助飞行员向保险公司统一进行保险安排,最终出具保单。

5、飞行员执照丧失统括保险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牵头承保,由各地分公司提供本地化服务,确保理赔服务更加及时、便利。

 6、由于飞行员投保时间可能有先后,还可能发生流动的现象,航联服务小组将随时与飞行员协会联系,就最新的名单对被保险人进行增加或删除,定期更新数据。

7、除了日常投保和保单管理工作,在发生理赔时,航联将协助飞行员进行保险理赔。凭借航联与保险公司长期的合作关系及理赔经验,为飞行员争取更为迅速、方便的索赔。在发生争议时,航联将发挥协调作用,利用我们对民航业和保险业的专业能力,尽力解决双方的疑惑和争议。

以上的操作流程都离不开飞行员协会的支持和协助。飞行员协会

一直努力寻找飞行员执照丧失保险的合理安排,并发挥协会的组织力量、协调力量,利用一切机会为飞行员服务。航联也将发挥专业经纪人的作用,为飞行员安排合适的保险保障,并随时与协会保持沟通,及时反馈飞行员执照丧失保险的实行情况。

以上是飞行员执照丧失保险统括安排的初步建议书,航联还将与飞行员协会深入沟通,以进一步细化保险安排方式,确保其完善性、针对性、准确性和可执行性。

其他未尽事宜,我们将与贵协会随时保持沟通。

                             

  

                                   航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二○##年八月


第二篇:保险计划书2


保险计划书

工程名称:川陕公路成都三和场段维护及排水工程

造价:约8000万

保险期限:约328天

一、保险方案

险种一:建筑工程一切险

费率:0.12%

保费:96000元(以造价8000万计算,供参考,签单时以中标价为准)

承保条件:

一、 物质损失保险部分:

地震风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30万或损失金额的20%,以高者为准;

洪水、暴风、暴雨:每次事故绝对免赔10万或损失金额的15%,以高者为准;

其它风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2万或损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

二、 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

累计赔偿限额:200万;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万;

每人每次赔偿限额:10万;

物质损失部分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万。

险种二:建筑工程团意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责任限额:意外身故或残疾:10万;

意外伤害医疗:1万;

费率:0.08%

保费:64000元(以造价8000万计算,供参考,签单时以中标价为准)

免赔:医疗费用部分,每人每次免赔100元后按80%赔付。

另可选择方案:

方案一、责任限额:意外身故或残疾:10万;

意外伤害医疗:3万;

费率:0.1%

保费:80000元(以造价8000万计算,供参考,签单时以中标价为准)

方案二、责任限额:意外身故或残疾:20万;

意外伤害医疗:5万;

费率:0.16%或0.18%

保费:128000元(以造价8000万计算,供参考,签单时以中标价为准)

二、 保险责任范围

险种一:建筑工程一切险

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保险部分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二)对经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二)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三)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四)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第四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二)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三)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五)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六)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部分的损失。

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 本项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书面同意,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

(二)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航空器造成的事故。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本保险合同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

失及各种费用;

(二)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三)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上述人员所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险种二:建筑工程团意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一、建筑工程团意险

保障范围:

(一)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承担如下保险金给付责任:

1、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

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五条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不在所附《给付表一》之列,保险人不承担给付残疾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

保险金;若属于同一肢的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取较高比例残疾保险金者,按较高比例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给付表一》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二)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主被保险人因公外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的,保险人也根据本款第(一)项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三)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主被保险人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的,保险人也根据本款第(一)项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四)保险人对于每一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总额,以保险单所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各项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违法、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五)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导致的伤害,但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或分娩不在此限;

(六)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整容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八)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九)被保险人故意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十)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 或辐射;

(十一)恐怖袭击。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精神失常或精神错乱期间;

(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三)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含)以上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所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保险人对于每次事故的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给付比例、或按保险单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在保险金额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金给付保险责任,住院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止,门诊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十五日止。

(二)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照本条约定对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

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条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为费用补偿型保险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除本保险合同外还可从其它保险计划(包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保险人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获得补偿后的医疗费用的余额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责任免除:

第六条 本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如下: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二、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三、下列情形或者下列费用,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非因主险合同所列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

(二)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心理咨询或康复治疗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下且非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的治疗费用;

(五)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及被保险人的误工补贴费。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分公司成都营业部

20xx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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