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人员被控玩忽职守 一波三折检察院撤诉告终

时间:2024.4.7

工商人员被控玩忽职守 一波三折检察院撤诉告终

山东环周(淄博)律师事务所 刘金滨

20xx年3月份,山东省桓台县乙化工站以甲醇代替乙醇销售给某化工公司,某化工公司在清洗设备时违反操作规程致两职工甲醇中毒死亡,分管该辖区企业的三工商系统国家公务人员被指对乙企业违法经营监管不力而被以涉嫌玩忽职守罪起诉。在强大的国家检察机关和种种压力面前,他们感到恐惧和无助,真正体会到了什么是弱者的滋味。面对各种压力,辩护律师克服困难,认真推敲案情细节,抓住控方证据漏洞,采取有效辩护策略,环环紧扣数次质疑控方证据破绽并有理有据给控方有力反击,精彩演绎了一场以细节,以信心和决心完胜控方的经典战役,使被告人终获清白。

案情简介:

20xx年3月份山东省某县某化工公司因生产需要,向该县甲物资供应公司电话订购“酒精”170公斤用于清洗空气缓冲罐,甲物资供应公司不具备经营资质也没有货源,遂向乙化工站购买“酒精”170公斤,乙化工站老板陈某以“甲醇”代替“酒精”(甲醇价格为酒精的一半)销售给,后甲物资供应站将甲醇送到某化工公司。3月23日,某化工公司职工周某、崔某在使用该“酒精”擦拭罐体内壁时,因两个罐口只打开了一个且没有设置通风、监测装置导致中毒死亡,经检验系甲醇中毒。案发后,该县渎职犯罪侦查局在自侦中认为县工商局城区工商所干部张某、王某、李某对片区管辖范围内的企业超范围经营危险化学品而失察导致事故发生单位购买了从乙化工站购买的“乙醇”(酒精)发生重大事故,应负渎职责任,并于20xx年4月17日以涉嫌玩忽职守立案调查,同日对三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于20xx年5月8日以张某、王某、李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涉嫌玩忽职守罪为由向县检察院起诉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三被告在工商局第一线工作,其职务行为被起诉后,全局基层干部愕然,如果三被告的工作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那么其他干部也随时存在被起诉的可能,案件在全局干部中引起极大震动并对正常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接受委托了解案情被告人身受多重压力 是认罪受罚还是坚持无罪 被告人心中无底

我受第三被告李某的委托做其一审辩护人。知情人介绍,该案涉及政府背景,想办好难度很大,辩护可能只是走形式。接手此案后,我数次与被告人谈话调查有关案情,并了解检察院、法院、被告人所在单位工商局等有关方面对此案的看法,工商局有关人士称:从案件承办部门内部咨询了解的信息是:被告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无疑,只要认罪,可从轻予以免除刑罚,如果不认罪,则最好结果是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被告人和律师谈话过程中也反复提及这种观点,并称另两被告慑于有关方面压力,打算认罪以求得轻判。和被告人屡次谈话过程中,我深刻地感受到其作为一名有一定社会地位地国家工作人员转眼间将要被定性为罪犯并受到刑罚惩罚的犯罪分子的恐惧、无助以及对检察机关的起诉深感不服而又无奈的复杂感情。直觉告诉我,各方面给被告人的压力很大,是认罪伏法以求轻判还是请律师做无罪辩护?被告**衡再三拿不定注意。认罪伏法,就可以轻判,单位也承诺不影响工作,但是影响声誉和政治前途,如辩解自己无罪,从现有的形势看则极有可能承担被判处有期徒刑的风险。作为辩护律师,此时我更深切地感受到,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当它决定行使专政权利对一个人进行打击的时候,任何人在它面前都是弱者。看着被告人犹疑和无助的眼神,我的耳边再次响起那句自己反复诵读过的话:律师是私权利的保护者,是公权力的挑战者,作为一个有正义感的律师必须要敢于挑战强权!

反复研究案情,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决定做无罪辩护。

1、事实不清楚,被告人行为与受害人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2、证据不确凿,控方证据因多处违法取证,不能形成闭合证据体系,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3程序违法的问题。

我决定给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并把这一想法通报给被告人,被告人了解了我的看法,开始产生信心。

庭审辩护过程

针锋相对,证明被告人适当地履行了职责,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控方观点:认为被告人没有严格按某县工商所工商字【2005】第34号文件《关于在全县实施区域分类分级监管的意见》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管要求年检时进行重点审查,原则上每月巡查一次的规定,做到每月巡查一次并发现问题,是导致企业违规销售乙醇致人中毒死亡的原因。

辩护人针锋相对:起诉书指控李某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与主要事实不符。 从李某实际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来看,李某在其工作范围内是适当地履行了职责的。

新星化工站有违法经营液碱的行为,李某协助其同事王某曾经于20xx年5月份在检查中发现并由王某汇报给工商所领导,工商局指派孙某和钱某办理该案并以工商行处字(2006)第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其超范围经营危险化学品为由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正是在该次查处行为后的20xx年7月17日,安监局经审查给该站颁发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这说明李某在工作中是能够认真负责并履行职责的。在该站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李某与其同事于20xx年3月6日也曾经到该站进行过巡查,巡查内容显示:“未发现其违法经营行为,通知该化工站参加年检“。未发现其违法经营行为并不能说明其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只能说明其工作上有一定的失误,但工作失误和失职渎职导致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有根本的区别。

其次,工商局的文件要求是原则上每月巡查一次,并不是必须,即使每月巡查一次也并不能保证查出所有问题,这是一个基本常识,以这种宽泛的规定为尺度,要求被告人承担严格的刑事责任,有悖我国刑法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

抓住控方证据破绽要求当庭质证,给合议庭造成控方证据漏洞百出印象

控方认为:被告人李某的两次供述和乙化工站老板的口供已经证实李某承认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应承担责任,所以以李某玩忽职守追究其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律规定。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承认自己有过错并不是承认自己有罪,其即使认为自己失职渎职,也可能是一种对法律产生错误认识下的心态,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应重证据,不能轻信口供。 在研究控方提供的有限卷宗资料时,辩护人发现,控方对被告人的立案侦查、调查笔录和采取强制措施都是在20xx年4月17日一天完成,根据常识,在短短一天时间中完成烦琐的传唤、立案、调查和强制措施程序是存在一定困难的,如果不是违规,很难做到程序完善合法的要求。卷宗显示:控方对被告人的调查笔录(询问和讯问笔录)共有两次,都是在4月17日下午形成,除个别词句略有有改动外其内容基本相同,而笔录是电脑打印而非手写,辩护人判断,其中一份笔录是复制于另一份笔录后稍作修改而成。笔录的内容缺乏口语表达,基本上是书面语言并且主要围绕被告人如何失职渎职而制作,不符合一般规律。

经过反复调查,被告人证实:1、笔录都是在4月17日一天形成的;2、侦查员曾于4月18

日、4月19日两次传唤被告到检察机关修改笔录,并且将绝大多数内容都在电脑中做了修改但是并没有让被告核实,也没有当场打印让被告签字; 3、笔录不是当着被告人在调查现场打印,而是存到U盘里到别的地方打印的。4、传唤被告人的时间不是在4月17日立案和调查之前,而是在4月18日,但日期是倒签的。

反观辩护人所复印的笔录,并没有在4月18日和4月19进行过任何修改的痕迹,这和辩护人的判断不谋而合,说明被告承认自己有罪的两份笔录并不是出自被告的真实意愿,而是存在被引诱、欺骗的可能。就上述证据破绽,辩护人在法庭调查阶段对被告人进行了详细的询问,审判长对此引起注意并询问被告人进行核实:笔录是否经过两次修改?是否交被告人核对?是否是当着被告人的面进行打印?被告人都一一做了否定回答。

公诉人辩称:被告的回答与事实不符,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存在上述问题,请法庭不予采信。 辩护人并没有在辩方是否有证据能证明上述证据问题上纠缠,而是把举证责任进一步推向公诉人:《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要求县区级检察院办理贿赂案件和职务犯罪要案从今年3月1日起,普遍实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从20xx年年底起,实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像,被告人被立案调查时,该规定已实施4个多月,请公诉人提供对被告人讯问的全程录音录像以证实公诉人的说法。 公诉人辩称:虽然最高检有上述规定,但是因条件所限,其单位还没有实行这一规定。 上述规定考虑到地区差别,已经给出了各地实施准备时间,辩护人所提的20xx年3月1日实行全程同步录音,20xx年年底开始全程同步录像是强制性规定,如果控方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就无法证明其对被告人的讯问是合法的。

公诉人的回答,已经不能依法证明其提供该笔录的合法性,陷入被动。

辩护节奏环环相扣,再发现细节漏洞,要求侦查员当庭质证,给控方更有力一击

在阅卷时,辩护人注意到卷宗显示:两次对被告进行调查的侦查员是A某和B某,这个细节从表面上形式上并没有问题,但是随着辩护人对被告人的详细调查询问,被告人几次无意提到C某如何如何讯问他。辩护人心中一怔:难道调查人员有假?辩护人进一步询问,被告人证实:控方对其进行调查的侦查员并不是A某和B某,而是C某和D某。《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第九十五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如果被告人所说属实,那么控方用来指控被告有罪的主要证据口供将因违法而不能被法庭采信,因为调查被告人的侦查员C某和D某并没有在笔录上签名。辩护人相信,证实这一点难度很大,但在这一问题上做点文章将对控方造成极大压力,并将有力的提示法庭:控方取证程序严重违法,不能轻易采纳该证据判定被告有罪。

在第一次法庭调查阶段,就上述侦查员签名是否属实问题,辩护人适时询问被告人引起法庭注意,并坚称该笔录程序严重违法,法庭不能采信。公诉人辩称:对该笔录是否由调查被告人的侦查员签名不了解情况,需要庭后调查核实,至此,公诉人已经理屈,但辩护人并没有就此罢休,而是紧追不放,要求法庭传唤制作笔录的侦查员到庭当场核实笔录真假,不能庭后核实。法庭气氛陡然更加紧张起来,但面对辩护人的强烈要求,审判长宣布休庭10分钟。10分钟后,审判长宣布,经过合议庭研究,因辩护人请求侦查员到庭质证没有相应法律依据,驳回辩护人的请求。

辩护人的请求虽然被驳回,但是辩护人适时提出该请求的策略显然已经使控方处于极大的被动,并给法庭造成了案件形势有利于被告人的印象,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第一次庭审结束后,鉴于有关证据对本案事实是否查清关系重大而并没有进行调查,辩护人

与20xx年5月31日向法庭递交了《请求调查、调取证据申请书》,要求:1、公诉人称对侦查员签名真假问题庭后核实,辩护人要求听取核实结果;2、公诉机关指控被告李某涉嫌玩忽职守犯罪导致受害人死亡,却没有提供法医制作的死亡者的《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请法庭予以调查;3、公诉机关没有提供受害者的身份证明和照片,请法庭予以调查;4、公诉机关只出示了4月17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调查笔录,但是没有出示4月29日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调查的笔录,请求法庭予以调查。

上述请求以及请求所列的问题,从法律上于法有据,而从另一角度,辩护人是为了给法庭加深印象:控方指控被告人行为与受害人死亡有因果关系证据严重不足。

一个月后,法庭安排了第二次开庭。

细节决定成败,辩护人两次发现并转移争议焦点,展开强力攻击

第二次开庭前,控方为了给被告人及其单位施加压力,迫其屈服,再次组织力量对被告单位及工作人员的相关工作展开调查。在这种干扰和压力下,被告人电话问我:刘律师,单位有领导要求我认罪,我该怎么办?我给其短信回复:作为辩护律师,我的意见是独立的,我相信你是无罪的。

第二次开庭,被告人没有屈服于压力,而是实事求是地配合法庭调查。

控方提交了受害人身份证明和照片,但没有提供法医制作的《尸体检验鉴定报告》,也没有出示20xx年4月29日公诉人亲自对被告人进行的调查笔录,更没有对4月17日的调查笔录真伪的核实情况向法庭说明,但坚称笔录合法。

针对受害人的死因,辩护人提出,乙化工站老板以甲醇冒充乙醇销售给甲公司,是导致某县化工公司受害人周某、崔某死亡的主要原因,如果构成犯罪,有关司法机关应追究乙化工站老板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的责任而不是被告人的责任,被告人无法也没有手段对乙化工站老板的每一次交易进行巡查和监管。

针对甲化工站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某化工公司仍从其处购买危险化学品的事实,辩护人建议控方对此问题展开调查。

控方辩称:如果辩护人认为乙化工站老板存在问题,以及甲化工站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而没有受到相应查处,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辩护人答:向检察机关举报犯罪也是法律规定的法定途径,检察机关应予接受。

在庭审补充调查和辩论中,控方仍旧坚持认为被告人没有严格按某县工商所工商字【2005】第34号文件《关于在全县实施区域分类分级监管的意见》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管要求年检时进行重点审查,原则上每月巡查一次的规定,做到每月巡查一次并发现问题,是导致企业违规销售乙醇致人中毒死亡的原因。这还是公诉人第一次庭审中的主要观点。

辩护人经过深入研究学习,对生产安全知识和对设备的使用维护操作规程有清晰的了解。辩护人指出,根据20xx年4月22日公安机关对现场职工黄某、张某的调查笔录证实:受害人单位在组织职工清洗大型空气缓冲罐时有多处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1、气罐顶部有两个出入口,但只打开了一个;2、受害人等擦拭罐体内部的职工并不是708-1工段的职工,而是临时从悬浮工段借调过来帮忙的;3、受害人等对于擦拭这种设备有什么规定并不清楚。辩护人抓住以上实质性问题向控方展开攻势:1、受害人单位清洗该类大型设备是定期清洗,而不是偶然清洗,而且是用酒精等易挥发的危险化学品,存在极大的危险性,因此除按危险化学品使用规定进行使用外,还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清洗以保障安全;2、无论乙醇还是甲醇清洗气罐内壁都存在气体因迅速挥发积聚而导致危险发生的因素,因此,罐顶的两个出口应

都打开,而且还应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设置通风、监测设备,并有人负责在罐外监护;3、幸存的受害人之一黄某称对清洗设备有什么要求并不清楚,这说明从其他车间借调过来的职工并没有进行过相关的上岗培训工作,更不用谈按操作规程进行清洗,这些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而正是这些违规行为,直接导致了被害人中毒死亡,因而,这是一起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是受害人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人,而不是被告人。

针对辩护人有理有据的辩护观点,公诉人辩称:清洗空气缓冲罐不需要清洗知识,辩护人称要严格按操作规程清洗没有法律依据。公诉人的上述观点已经违背了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常识,显得苍白无力。至此,合议庭的注意力已被辩护人的观点所吸引并引起了充分注意,辩护人在这个回合上更明显占了上风。

乘胜追击,要求控方提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本案两受害人在生产过程中死亡明显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公安、检察、工会、安监等部门应组成联合调查组并出具事故调查报告以查清事故原因,落实相关责任,而该报告无疑应成为本案的主要证据,但两次开庭控方并没有提供该证据,辩护人抓住这一问题,并于庭后再次向法庭书面请求调查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但控方始终不能提供,法庭也没有回应。对于如此重要、必要的证据控方不能提供,给了合议庭深刻的印象,辩护人优势进一步扩大。

历经数月,两次庭审,检察机关丝毫没有撤诉的动向,几次电话询问审判长何时出判决结果,审判长只是说,快了。在我心中,从事实、证据和庭审调查辩论情况来看,对结果抱有很大希望,如果依法判决,应是无罪。但是从案件拖延如此长的时间而没有判决来看,我心中又忐忑不安:法院在留时间给检察院主动撤诉?还是要判被告人有罪?我做好了为被告人进行二审辩护的准备。

本案一审过程中,辩护人曾受到控方间接的巨大压力。在历经数月煎熬,案件超出法律规定的审理时限数月后,被告人告诉我,法院通知他去拿裁定书,检察院撤诉了!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我为这个结果感到欣慰的同时,也略感遗憾,法院还是没有以判决书的形式公开宣判被告人无罪。

在辩护人克服困难坚持无罪辩护,被告人极力抗争,事实证据如此清楚的情况下,法院仍超期限以裁定书结案而不是依法判决被告人无罪,作为法律职业人,既为中国法制的点滴进而欣慰,也对本案进行过程所反映出来的种种消极现象感到担忧,依法治国,任重而道远。


第二篇:工商所职责 工商所所长职责_工商所各岗位职责


工商所主要职责

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或接受上级工商局的委托,工商所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宣传、贯彻、落实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验照工作,并依据委托行使登记机关的登记管理职权,履行相关登记服务职能。

三、负责对辖区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进行信用分类监管,建立经济户口,促进信用体系建设。

四、负责对辖区内的各类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五、负责对辖区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台帐和索证索票制度,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维护辖区市场交易秩序。

六、负责对辖区内商标使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商标印制单位管理,指导申请商标注册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

七、负责对辖区内设置、张贴、发布的户外广告、印刷品广告等进行监管,按职责分工查处违法违规广告案件。

八、负责辖区合同监管工作,推荐上报“守合同重信用”单位,依法查处合同违法行为。

九、负责辖区消费维权工作,建立“1 23 l 5”维权网络,受理、处理消费者投诉、申诉、举报和咨询,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负责辖区内不正当竞争和经济违法行为监管工作,按职责分工查处不正当竞争和相关经济违法违章案件。

十一、充分发挥服务发展职能,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全力支持辖区经济发展。

十二、按规定上缴罚没款物。

十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职责。

工商所所长职责

一、负责抓工商所全面工作,是本所行政执法、廉政建设、行风政风建设等各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上级各项部署、决定,抓好所内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三、指导、督查全所人员岗位工作目标的执行情况,确保全所人员按时保质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抓好队伍建设,组织全所人员开展政治、业务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抓好廉政建设,落实监督制约机制。抓好工商所绩效考核。

五、指导辖区内个私协分会、12315投诉站等组织开展各项工作及活动。

六、负责本所职责范围内各项工作的决策,认真审查需呈报上级审批的各种材料、报表、处罚意见等,并负责向上级汇报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七、不断创新工商所工作,坚持调查研究,注意总结经验,及时发现问题,为上级领导决策和改进本所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八、协调本所与辖区内有关单位和部门之间的关系,积极支持服务辖区经济发展。

九、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节 工商所副所长岗位职责

一、在所长的领导下,做好各项分管工作。

二、抓好分管工作计划、目标落实,负责制定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协助所长对所内各项重大问题进行谋划、分析,当好参谋,认真审查与本人分管工作相关的各种信息资料。

四、协助所长抓好分管人员的思想、作风、廉政建设和业务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五、重要事项及时向所长请示汇报,完成所长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第四节 工商所法制员岗位职责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规定。

二、负责指导、监督检查以本所名义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等行为,对违规的行政行为进行纠正,保障依法行政。并向法制机构反馈有关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三、对本所查办的行政处罚一般案件进行初审把关,主要审查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定性及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处罚是否适当;审查法律文书是否完备,文书制作是否条理清晰、措词恰当、符合法定形式。

四、定期对本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进行检查,并报上级局法制机构备案。

五、负责本所执法情况统计、上报及执法证件的统计、发放工作,对已结案的一般案件处罚案卷及时督促成卷,移交给档案员保管。

六、协助法制机构办理本所的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工作,负责办理涉及本单位的行政纠纷和矛盾的调处工作。

七、配合上级部门对本所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考核,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效落实。

八、负责制定法制教育培训计划,组织本所人员开展法制学习培训。

九、在上级局法制机构的指导下,协助所长抓好各项法制工作。

第五节 工商所纪检监察员岗位职责

一、协助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所长抓好政风、行风、作风建设和廉政文化建设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

二、监督检查本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上级规定和各项制度情况,监督检查本所人员廉洁从政情况。

三、负责对本所登记注册、监管处罚等行政行为进行效能监察。

四、负责对本所人员工作纪律、服务质量进行监察。

五、负责受理、处理群众对干部在廉政方面的举报投诉、来信来访。

六、负责本所廉政教育计划的制定及组织实施。

七、经批准协查本所人员涉嫌违纪案件。

八、负责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总结、汇报工作,统计上报相关情况。

九、完成所长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节 工商所巡查员岗位职责

一、积极向辖区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高经营者的守法诚信意识。

二、按照信用分类监管要求,负责对巡查区域内各类市场主体及商标、广告、合同、商品质量等日常经营行为进行综合监管,对辖区情况做到“六清”,即名称清、户数清、地址清、行业分类清、负责人情况清、守法经营情况清。巡查监管信息要及时录入微机,并及时

认领新设立的经济户口。

三、对巡查监管中发现的案源、共性问题和重大情况要及时向所领导报告,为开展各项专项整治、促进监管到位提供可靠的依据。协助办案人员查办案件。

四、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案件,调节消费纠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落实所领导和上级部署的各种专项检查活动,检查片区主体经营资格和经营行为,取缔无照经营,查处违法违章经营行为。

六、完成所领导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七节 工商所执法办案人员岗位职责

一、查处巡查发现和上级交办的案件。

二、查处重大和临时举报的案件。

三、按照办案程序开展立案、涮查、取证工作,及时向所长汇报案件查处进展情况。

四、与法制员共同商议案情,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确定案件结论,并严格履行案件审批程序。

五、对案件材料进行归档,并及时向综合组移交案件档案。

第八节 工商所综合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受理审查辖区内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备案申请,颁发营业执照。

二、负责归口建立并管理本辖区内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经济户口”,认真做好各类经济主体的登记管理台帐记载、登记数据录人和登记备案材料移交归档工作。

三、热情接待前来办事人员,耐心回答群众的咨询,做好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落实“六项制度”,争创文明服务窗u和义明示范岗。

四、受理消费者咨询和申诉举报工作,受理上级机关指派的申诉举报,并按规定分流到相关巡查组。做好微机信息录人和结果反馈工作。

五、依据对申诉举报统计分析情况向所领导建议发布消费警示。

六、搞好文件收发、登记、传阅、归档,并负责督办。做好会议记录、学习记录的整理工作。

七、负责办公用品领用配置和对财物的登记保管,严格履行登记、签字、核销手续。

八、负责对财务收支进行汇总、报帐,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报表及时。

九、负责各种票据的领取、发放和保管工作,监督正确使用票据,做到日清月结。

十、及时上报本所各项工作计划、汇报和工作信息。

十一、及时、准确上报各项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

十二、负责档案保管与查询工作。

十三、负责全所的考勤和后勤服务工作,协助所领导抓好内务管理。

十四、完成所领导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工商所业务工作制度

第一节 工商所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管理制度

一、登记条件

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个人或者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国家规定经营者需要具备特定条件或者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二、登记收费标准

(一)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每户收取二十元。

(二)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费每户每次收费十元。

(三)个体工商户补(换)发营业执照的,每次收费十元。

(四个体工商户自愿领取或自愿增领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个收取成本费三元。

三、登记程序及期限

(一)登记程序。受理、审查和准予登记,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二)登记期限。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 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四、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需提交的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和有关批准文件。

(六)委托代理人中请设立登记的需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五、登记信息派送个体工商户核准没立登记后,登记信息应按规定及时派送到辖区巡查组,巡查组开始按信用分类监管要求进行巡查监管。

第二节 工商所个体工商户换、验照工作制度

一、发布公示

(一)告知换、验照的范围、起止时间、办公地点,并公示咨询办公电话。

(二)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在工商网站对换、验照文件及相关内容进行公开,让个体工商户了解相关内容及应准备的材料。

二、服务措施

印制并免费发放《个体工商户换、验照须知》。

三、工作纪律

严格执行《个体工商户换、验照办法》,全面落实一审一核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三节 工商所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

一、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状况要根据其市场准人、经营行为、市场退出等指标认定,按照守信、警示、失信和严重失信进行分类。

二、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要按照激励守信、惩治失信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实施分类监管。对守信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实施“远距离”监管,一般不需要检查;对失信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和重点、热点行业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实施“近距离”监管,适时进行专项检查;对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实施“零距离”监管,加强日常检查。

三、在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的过程中,要正确处理信用度、行业风险度和监管区域三者之间的关系,坚持以信用度为主,兼顾行业风险度和监管区域的原则,确定监管重点、监管频率和监管层次。

四、要充分利用已有的经济户口数据,及时采集、录人新的登记监管信息,建立信用分类监管数据库。新增加的信息数据要坚持谁登记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的工作原则。

五、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的信用分类,主要用于分类监管,不得擅自对外披露、公示。严禁利用信用分类搞评比、评定,颁发信用等级牌匾等活动。

第四节 工商所综合巡查监管工作制度

第五节 一、城区工商所对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按照管辖区域实行网格化综合巡查监管。

二、工商所将辖区划分为若干个责任区,形成“网格”,每个网格确定一名监管员,该网格即为监管员的巡查监管责任区。监管组监管人员在实施网格化监管工作中实行AB角工作制度,A角监管员是其分管网格的主要责任人,按照监管职责和监管组长的指令,执行落实本网格的监管任务,在其它网格则作为B角配合做好监管工作。

三、网格责任人应及时认领新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并按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回访,录入回访信息。

四、网格责任人要按照信用分类监管要求,负责对巡查区域内各类市场主体及商标、广告、合同、商品质量等日常经营行为进行综合巡查监管。

五、巡查人员应认真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将巡查信息录人“经济户口”。

六、巡查纪律

(一)巡查人员执行巡查任务时必须着装整齐,亮证检查,将巡查情况逐日逐户记人巡查记录。

(二)纠正违章时,应指出违章事实,讲清政策规定,清正廉洁,秉公执法,使用文明规范用语。

(三)对巡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重大隐患,巡查组除采取必要的措施外,应立即向上级报告。

(四)对消费者投诉或群众举报,巡查人员应及时处理或到现场处理,并及时做好信息反馈。

(五)所长应将巡查人员的巡查情况纳人到考核内容,经常检查各组的巡查记录和巡查情况,对巡查人员进行监督制约。

七、农村工商所实行区域综合巡查监管。

第五节 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度

一、落实责任追究制

工商所辖区发现涉及食品安全案件的,除依法对生产经营者进行处罚外,对有关责任人要

进行责任追究,实施双向处罚。

二、片区责任人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片区内食品经营户主体资格的审查、登记造册;负责查处食品商标标识的商标侵权违法行为,查处食品虚假广告。

(二)每个片区明确2名以上的巡查人员为责任人,与所长签订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状,与辖区食品经营户签订食品安全责任状,层层落实监管责任制,责任到人,承包到户。片区责任人负责对其管理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者进行日常巡查,检查有关证照,督促落实索证索票工作,对食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要求退市、下架、清除出流通领域的食品,要在4小时内予以执行。

(三)与市场开办单位、食品准人试点单位签订食品准人责任书,并指导督促市场开办单位与场内经营者签订食品准人责任书,层层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度。

(四)及时上报本辖区的违法违规经营者和不合格食品信息。

三、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要求

(一)强化食品安全责任。认真落实《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建立“两图一书(工商所辖区食品经营布局图、监管人员责任区分布图和与经营者签订的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经营者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工商所所长为辖区食品安全监管第一责任人。

(二)强化食品安全巡查。各巡查组要分组划片(区域),责任到人。按照食品安全“六查六看”内容,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如实记录巡查情况,经巡查人员和食品经营者签字后归档,记录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三)坚持日常巡查与重点巡查相结合。各片区责任人对管辖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者进行日常巡查,对集贸市场内外的食品经营者要求每天至少巡查一次;对易发黑加工点的城乡结合部进行经常性清理检查,防止出现食品安全事件;重点加强对食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批发企业及农村集市这四个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

(四)对辖区食品安全情况保持敏锐性和可控性,对巡查监管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和重大情况要及时向所领导报告,为有针对性地开展食品质量集中检测、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提供可靠的依据。

四、监督不合格食品退市要求

(一)在辖区内发现“三无”食品、过期、变质食品及其他涉嫌不合格食品,又无索订F索票手续的,巡查人员要及时登记品种数量并取样送检,并在4个小时之内采取退市、下架、清除、立案查处等措施及时处理,防止其改头换面二次流人市场。

(二)对市场巡查监管中发现的影响或危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的不合格食品,要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开予以封存扣留,进行立案查处,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

(三)对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限令经营者必须当日追回。

第六节 工商所执法办案工作制度

一、强化执法责任制落实,确保完成执法工作任务目标。

二、加强执法监督,严格案件核审。查办的案件要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在行政复议或诉讼中无被撤销或败诉,做到依法行政。

三、深化科所联动执法办案机制。互相协作配合,整合执法资源,形成执法合力,提高执法效能。

四、实行案件主办人制度。工商所负责人对依法管辖的各类违法案件,应从2名以上办案人员中指定1名案件主办人。

五、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查办案件。

第七节 工商所消费纠纷调解登记制度

一、对比较简单的消费争议,可以口头申诉,由受理申诉的工商所人员记人笔录或者登记,并及时告知

被申诉人;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工商所人员可以口头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及其理由,并记人笔录或者进行登记。

二、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工商所请求处理的,受理人员可以根据情况即时处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处理。

三、消费者申诉后,可以协商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工商所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申诉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结果,调解书由办理人员签名,加盖工商所印章,送双方当事人。

四、经调解达成协议并能够及时履行的,可以形成调解协议,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对调解协议内容进行纪录,并由双方当事人、办理人员签名或盖章。该调解协议与调解书有同等效力。

五、经营者拒不履行调解书,且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案处理。

六、当事人自行和解后一方反悔的,或经消协分会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或虽达成协议但未能履行,消费者又向工商所申诉的,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作为独立申诉处理。

七、工商所在处理消费争议时,发现经营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案处理。

八、对不属于本所辖区管辖的申诉、举报,应当向申诉、举报人说明情况,并及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工商所或有关部门,需要上报的要及时上报上级局。

九、工商所在接到消费者申诉书之日起一般应在60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也应当终止调解,经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生效后无法执行的,工商所应当告知消费者可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关部门中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工商所文明服务和内务管理制度

第一节 工商所文明服务规范

一、常用礼貌用语

(一)日常用语。

1、请(坐)。

2、您好。

3、谢谢。

4、对不起(不客气)。

5、再见。

(二)回复群众谢意用语。

1、不客气。

2、不用谢。

3、谢谢您鼓励,这是我们应该做的。

(三)接受群众提出批评用语。

1、很抱歉,我们的工作没做好,请您谅解

2、实在对不起,这是我们工作ffl的疏忽,今后-定注意。

3、您的意见很好,我们今后一定注意改正,谢谢。

二、接待群众用语

(一)办理证照业务用语。

l、您好,欢迎您。

2、请问办理什么手续?您请坐,我这就给你办理。

3、对不起,请稍等。

4、请您提交手续。

5、对不起,您还需要增补***手续,请到***

地方(部门)办理。

6、您还有什么不清楚的?

7、(对群众不明白的问题,应说)好,我向您介绍一下。

8、您出具的**手续不符合要求,请按**规定或依照**须知完善后再来。

9、请您到*处交款,到*处盖章。

10、您还有什么问题不清楚,我帮您解决。

11、请您签字,谢谢合作。

12、您好,这件事给您办好了,请您拿好全部材料(手续)。

(二)接待查询服务用语。

1、你需要我们提供哪些服务?

2、对不起,你所要查询的事宜,不属于我(股、所、室)范围,请您到**部门查询。

3、请稍等,我尽快为您查找。

4、您走好,欢迎下次再来。

5、(在接待中有急事需要离岗时,应说)对不起,现在有另外一件事需要我立即办理,请这位同志接待您。

6、(办事人多时应说)请大家配合我们的工作,排好队,按次序办理。

7、对不起,让您久等了。

8、请稍候,马上为您办理。

(三)处理消费者投诉业务用语。

1、您请坐,喝口水慢慢讲。

2、别着急,我们马上处理。

3、对不起,你的投诉不属于我们受理范围,请您向***部门去投诉。

4、处理结果,我们会很快通知您;

(四)执法检查与日常管理用语。

I、同志,这是我的证什.我们来进行**项检查,希望得到你们的配合。

2、您经营的**质量有问题,请停止销售,并按**条款接受处理。

3、同志,您违章占道经营,请按市场管理规定接受处罚。

4、同志,请您将执照、卫生许可征等悬挂在规定位置。

5、您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条**款),请立即停止*种做法,并接受处理。

6、(被罚款对象套近乎时)对不起,我们是执行政策法规,请你配合工作。

7、如果您对我们的处理决定有异议,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部门提出复议。

三、工商人员文明服务要求

(一)“一个标准”:群众满意。

(二)“三指”:指路、指门、指人。

(三)“三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

(四)“四个不”:热情接待,不让群众久等;语言文明,不让群众生气;服务周到,不让群众为难;一次讲清,不让群众反复跑。

(五)“五个一”:一把倚子、一杯水、一次说清、一次受理、一次办完。

第二节 工商所仪表形象

一、着标准装、佩戴恂卡_卜岗。

二、服装整洁干净:

三、非公务时间不得着工商装。

四、着装时不得配带首饰、不得化浓妆。

第三节 工商所环境形象

一、物品摆放整齐。

二、档案存放规范。

三、图版悬挂得当。

四、环境卫生清洁。

五、室内花卉装点。

第四节 工商所行政执法六项制度

一、首问负责制

(一)当事人来电询问或到工商所办理有关事务,第一位接待当事人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二)属于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务,责任人应一次性告知相关的办理程序及要求,并负责处理、答复。

(三)不属于责任人本职范围内的事务,责任人应耐心作好解释和说明,并详细告知当事人承办该事务的具体部门及位置,必要时做好联络、协调。

二、服务承诺制

(一)通过上网、图板、公示栏、媒体公示等形式,把工商所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向社会承诺。

(二)工作人员要佩戴胸签、摆放桌签,明示工作责任和纪律要求。

(三)工作人员要仪表端庄,着装整齐,自觉接受监督,为企业、业户和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三、限时办结制

工商所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和换验照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消费者申诉举报事项的处理工作。

四、否定报箭制

(一)经办人员对不符合手续而不予办理的重大事项,应呈报所长审批,不得擅自否定不办。

(二)否定报备事项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用《不予核准登记通知书》告知当事人。

(三)受理窗口对不予核准登记的事项,由内勤负责将否定报备的材料整理归档,以备核查。

五、失职追究制

对下列行为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能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未按工商行政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要求作为的。

(二)在工作中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明知故犯或放任错误。

(三)在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给国家和集体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四)因工作过失,泄漏党和国家秘密的。

(五)其他失职类错误。

六、无偿代办制

凡由本所负责受理的事项,如果涉及到两个以上环节办理,要确定专人无偿代理并负责联系、协调相关人员进行办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办理时间。

第五节 工商所固定资产保管使用制度

一、所有固定资产必须实行登记造册,责任到人。固定资产的使用坚持“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使用人不得私自转借给外单位人员使用。要主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所长为固定资产保管使用第一责任人,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所内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

三、所长工作变动,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派出局办公室和财务部门负责监督,重新签订固定资产管理责任书。

四、使用人因工作变更或调离,须将配备的办公用品和办公设备完好无缺地交还所里,并办理交接手续,不得私自转交他人。

五、工商所只有保管使用固定资产的权利,没有处置调配的权利,固定资产使用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派出局报告,由上级局解决。

六、工商所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向派出局报告,按财务规定登记人账,纳入派出局固定资产统一管理,不得出现任何帐外资产和小金库。

七、对使用的办公设备和办公用品要精心维护,防止丢失和损坏。

八、丢失、损坏公共财产要视情节予以赔偿。

第六节 工商所执法车辆管理制度

一、执法车必须专人驾驶,使用车辆时,必须向所长请示,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二、司机要对车辆进行经常性的清洁和保养,保持车辆的内外整洁。每日出车前、驾车后均要进行安全检查,保障车辆的安全行驶和正常使用,并按指定位置停放车辆。

三、司机违章或操作不当造成车辆损失的,视车辆损失情况给予处罚,并赔偿修理费用。

四、司机发生违章行为,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给予适当处罚并与评优挂钩。

五、司机要认真遵守交通规则,保证安全驾驶。

六、认真做好车辆年检工作。

第七节 工商所登记费收缴制度

一、登记费的收取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足额收取,任何人不得随意减免登记费的收取额度,降低收费标准。

二、登记费的收取,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不得使用其它票据收费。

三、收取的款额,要及时上缴上级财务部门,做到即结即清。

第八节 工商所票证管理制度

一、严格履行票证领发手续,使用人员必须按规定填写和打印票证。出现使用失误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对领发的各种票证都要逐一登记,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三、每本票据上存根的数额与实际收款数额必须

相符。

四、按时上报票证使用统计报表。

第九节 工商所安全保卫制度

一、安全保卫工作实行责任到人,岗位到人,措施落实到人的原则。以预防为主,防火、防盗、防交通事故、防人身伤害。

二、要经常对于部职工、值班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防范意识,杜绝值班脱岗、漏班、空岗等不负责的现象。

三、消防器材和灭火设备要按消防部门的规定配置,始终保持有效的状态。易燃易爆的危险品要置于安全地点存放。严禁使用电炉取暖及加热衣物,使用的电器设备必须有安全合格证并保证不超电容量,做到安全用电。

四、财务人员要执行上级关于财务管理和现金管理的规定。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在办公室内存放现金和贵重物品。

五、每日下班前,应对文件、物品、用电设备、门窗进行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离去。

六、值班人员应认真巡查安全状况,消除不安全隐患。值班人员不得饮酒、聚众娱乐、赌博,不得擅自带外来人,要加强巡视、防盗、防爆,要认真做好值班记录。

七、对安全保卫工作不重视、不俑责,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事故的,视情节给予处罚;造成损失严重的,由本人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节 工商所档案管理制度

一、档案管理员要严格履行职责,认真遵守档案管理制度。

二、查询档案必须经所长签字批准,档案员要认真核对查询人员出示的介绍信、工作证和身份证。

三、建立档案查询、借阅登记簿,档案员要对查询事项逐一进行登记。

四、查询人员需要借阅或复印档案资料,必须请示和贵重物品。

五、每日下班前,应对文件、物品、用电设备、门窗进行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离去。

六、值班人员应认真巡查安全状况,消除不安全隐患。值班人员不得饮酒、聚众娱乐、赌博,不得擅自带外来人,要加强巡视、防盗、防爆,要认真做好值班记录。

七、对安全保卫工作不重视、不俑责,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事故的,视情节给予处罚;造成损失严重的,由本人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节 工商所档案管理制度

一、档案管理员要严格履行职责,认真遵守档案管理制度。

二、查询档案必须经所长签字批准,档案员要认真核对查询人员出示的介绍信、工作证和身份证。

三、建立档案查询、借阅登记簿,档案员要对查询事项逐一进行登记。

四、查询人员需要借阅或复印档案资料,必须请示所长批准,并履行相关手续。

五、档案员要对借出的档案进行逐页登记(简要目录或内容)装人档案袋中,交给借阅人。

六、档案归还后,档案员要认真核对,确定无误后,及时归档。

第十一节 工商所考勤、请销假制度

一、认真遵守统一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

二、每个工作日考勤实行签到签离制度。

三、考勤记录交专人保存,请假的同志应将假条、病假证明等统一交专人记录保存。

四、请假(包括公假、事假、病假)须经所长批准,否则视为旷工。休假时应提前填写“休假单”,经所长签批后,报上级局相关部门备案。

五、一般工作人员请假由所长审批,正、副所长请事假超过3天和休公假的,须经上级局主管局长审批,并报上级相关部门备案。

六、休假期满应及时按相关规定履行销假手续。

七、当月考勤表,于次月7日前由所长签字审核后,报上级相关部门备案。

八、考勤结果列为目标考评内容,与奖惩挂钩。

第十二节 工商所值班值宿制度

一、工商所值宿时间为l 7:00一次日早8:00。节假日白天值班时间为上午8:00一下午1 7:00。

二、值班人员要保证通讯畅通,认真接待电话查询,及时处理应急问题,作好安全保卫工作,如遇重要情况或突发事件,要问清情况,认真记录并立即向所长报告。

三、值班人员必须恪尽职守,按时到岗,严禁漏班空岗。值班时擅离职守,造成漏班空岗的,对相关负责人员批评教育,给予一定惩罚并与评优挂钩,造成失火、失窃等严重后果的要严肃处理。

四、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不得酗酒,不得利用值班电话聊天,不地随意向外人提供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家庭住址、电话号码。

五、非值班人员不得在值班室逗留,值班人员不得将外人带到值班室。

六、值班人员要做好值班记录,做好交接班工作。

第四章 工商所学习培训制度

第一节 工商所政治学习制度

一、学习安排。按照派出局的部署和要求,制定具体的学习计划,确保学习落实到位,保证学习时间。

二、学习内容。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时事政治,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接受组织纪律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光荣历史教育等。

三、学习要求。采取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的方法,要认真记好笔记,写好心得体会。

四、学习由所长主持,全所人员在学习中都要积极踊跃发言,遵守学习纪律。

五、个人学习情况与年终目标考评和奖惩挂钩。

第二节 工商所业务学习制度

一、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年度业务学习计划,确保业务学习落实到位。

二、结合全局中心工作,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学习内容要突出重点,有较强针对性。

三、积极开展岗位练兵和技能竞赛。根据工商所监管执法实际需要,组织开展岗位练兵比武,强化执法办案技能,提高素质,增强效能。加强网络技能培训,能够熟练运用计算机开展工作。

四、业务学习、测试情况要有记录,个人要有学习笔记。

五、学习成绩与年终目标考评、与公务员考核挂钩。

第五章 工商所会议制度

第一节 工商所所务会议制度

一、工商所不定期召开所务会议。所务会议由所长主持,所长有特殊事情无法主持的,由副所长主持。

二、所务会主要内容。

(一)传达上级指示精神、会议精神及上级文件。

(二)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等业务知识,开展业务交流、案例分析。

(三)汇报总结阶段性工作完成情况,讲评和布置下步工作。

(四)其他急事特事需集体研究决定的内容。

(五)因故不能参加所务会议的,须事先向所长请假。无故不参加所务会议的,视情况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满三次者,取消评优资格。

(六)做好会议记录。

第二节 工商所班子例会制度

一、班子例会每周一次,由所长主持,副所长、法制员、纪检监察员参加,主要议题是总结阶段性工作并布置下一步工作,交流工作体会,传达上级文件。

二、例会时间、地点自定。

三、无特殊情况,不得中途退席,会议应做好笔记,提高会议效率。

四、因事不能参加例会的须向所长请假。无故不到会者,依照考勤管理制度处理。

第六章 工商所绩效考评制度

第一节 工商所绩效考评工作组织领导制度

一、派出局成立工商所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保证考核评价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工商所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派出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领导班子成员担任,成员由基层教育、财审、法制、企业登记监管、个体、人事、纪检监察、办公室、党办等有考核项目的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三、工商所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工商所考评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工作;负责审定本局年度工商所考核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决定工商所考核评价工作运行中的重大事项;负责审定年度工商所考核评价结果。

四、工商所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可下设办公室(考评办),考评办设在基层教育部门,考评办主任根据实际情况可由派出局领导兼任,也可以由基层教育部门的负责人兼任。

五、考评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指导工商所考核评价工作。

六、工商所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考评办的统一组织协调指导下,根据各自工作职能承担对工商所对口业务目标的考评。

七、工商所要根据实际,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确保绩效考评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节 工商所绩效考评工作责任落实制度

一、各派出局明确界定工商所各项工作职能,准确定位工商所的职责、权限,明确各项工作目标,制定考评标准。

二、全面落实工商所辖区监管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要求,认真履行辖区监管责任。

三、落实层级责任制。工商所内部按照职能分工,定岗、定员、定责,划分监管责任区,派出局主管局长与所长、所长与副所长、副所长与管理员、工商所与辖区业户分别签订监管责任状,分区包干、黄任到区、责任到组、责任到人、责任到户,建立责任链条,形成权责对等、分级负责的工作格局。

四、强化责任追究制。建立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核审谁负责、谁监督谁负责、谁出问题谁负责的“层级责任追究制”,出现问题追究相关管理员、巡查组长、副所长、所长、内勤、法制员、监察员乃至主管局长的责任以及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考评人员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节 工商所绩效考核评价制度

一、工商所绩效考核评价对象,为各工商所及其工作人员。

二、工商所绩效考核评价内容,应涵盖工商所工作的全部内容,包括监管、执法、服务、维权、党建、廉政、文明单位建设、行风建设、调研宣传、工作创新等重点工作,以及工作纪律、环境卫生、安全保卫、财务管理、学习培训等常规性工作。

三、工商所考核评价项目可以分为基础项目和加分项目。基础项目可由公共考核、所长考核、管理员考核、内勤考核、培训测试考核等项目组成;加分项目可由专项工作评比、业务工作创新、执法办案、调研宣传等项目组成,根据不同项目内容和业绩创新突破程

度确定适当的加分。

四、考核评价基础项目中的公共考核、所长考核、管理员考核、内勤考核及培训测试考核项目由各派出局考评办统一进行考评,也可以由工商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织考评 考核结果作为T商所评先评优和进行奖惩的重要依据。加分项目由各工商所年终一次性向考评办申报,考评办依据相关材料予以认定,据实评分,也可以由工商所自行评分。

(五)、考评工作可以采取按月考评、半年小结、年终总评等办法,基础项目由各派出局或工商所分别组织实施,年终根据基础项目得分和加分项目得分进行总体工作情况综合评定,得出每个工商所集体排名和每个所内人员个人排名,结果在全局和所内给予公示。

第四节 工商所奖惩激励制度

一、工商所绩效考评结果要与奖惩措施挂钩。

二、在年终总评中,对考评总分进人前三名的工商所,优先授予先进单位荣誉,颁发奖牌,全局通报表彰。

三、在工商所绩效考评中,没有完成全年工作任务指标的,或因出现重大工作失误被上级通报批评等影响全局工作以及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选各种先进资格,对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严重的撤销其职务。

四、被评为先进的AAA级r商所,在优秀公务员评选比例分配上应予以倾斜,并优先配备办公设备和执法装备。

五、连续两年被评为先进单位的,陔工商所所长给予记功奖励。

第七章 工商所廉政建设制度

第一节 工商所述职述廉接受评议制度

一、工商所工作人员向监管服务对象代表述职述廉,是工商所工作人员接受监管服务对象对履行职贞、执法行为、廉政情况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

二、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充分尊重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认真接受监管服务对象的监督,使工商干部随时置于被监督之下,确保正确履行职责。

三、述职述廉的对象为工商所全体工作人员,每年度进行一次。

四、工商所|丁作人员在广泛征求管理对象意见的基础上,撰写出述职述廉报告。在面向监管服务对象等代表述职述廉时,既要报告本人履行职责情况、遵守廉洁从政符项规定的情况,又要报告本人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采取的措施,

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今后的努力方向。

五、参加述职述廉活动的监管服务对象代表,在工商所管辖区域内的监管服务对象中产生,由派出局纪检监察部门在全部监管服务对象中随机抽取,并邀请地方街道党政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委会代表、义务监督员代表、协会理事代表参加。参加评议代表人数不低于30人。

六、述职述廉的程序

(一)由派出局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主持述职述廉会议。由主持人介绍参评代表构成及人数,公布会场设置的意见测评箱,宣布监票、计票人员名单。监票、计票人员中要有监管服务对象代表参加。

(二)工商所工作人员向评议代表作述职述廉报告。

(三)参加述职述廉评议代表发言。

(四)向评议代表发放测评票,进行测评。

(五)由监票人当场公布测评结果及评议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七、述职述廉结果的处理

(一)要在述职述廉会议结束后,及时对测评结果进行梳理归类,属需要加强或改进工作类的意见、建议,要分析原因,明确整改方向,提出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属于工作失误,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要及时核实纠正。属于违纪违法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提交派出局纪检监察部门凋查处理。

(二)建立回访制度,要在一个月内将整改的内容、整改的措施、整改的结果等,通过有效途径向评议代表和社会公示,并报派出局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同时要建立回访记录、记录评议代表对整改工作的评价,巩固述职述廉成果。

第二节 工商所工作人员廉政制度

一、严禁在发照、办案、监管等工作中以权谋私。

二、严禁利用职权接受宴请、送礼。

三、严禁利用职权以借为名或以其它形式侵占、接受财物。

四、严禁非法扣留财物、吊销营业执照。

五、严禁对管理对象故意进行刁难、随意罚没。

六、严禁参与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中兼职、领取报酬、人权力股分取红利。

七、严禁截留、挪用、私分、擅自处理罚没财物。

八、严禁为违法单位或个人出谋划策、通风报信、开脱责任、干扰正常办案。

九、严禁包庇、纵容违法分子或参与违法活动。

十、严禁参与赌博、吸毒、色情、封建迷信和其它影响形象的活动。

第三节 工商所党风廉政建设诫勉谈话制度

一、党风廉政建设诫勉谈话制度,主要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工商所的党员、所长进行谈话、诫勉教育,达到提前打招呼、及时提酬、教育挽救的目的。

二、诫勉谈话要严格要求,指出其存在问题,分清是非责任,督促整改,帮助其吸取教训,防微杜渐,使谈活对象少犯或不犯错误。

三、对工商所的党员、所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诫勉谈活。

(一)未能很好地落实党风赚政建设不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情节较轻,未达到追究责任的。

(二)群众反映某方面问题较多,经过组织调查核实虽未发现有违法违纪问题,但有必要提示今后加以注意的。

四、对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在责任范围内,有下列悄形之一的,应进行减勉谈话。

(一)不严格执行廉洁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节较轻的。

(二)单位或个人出现问题,不按规定进行报告或不采取措施解决的。

(三)职责范围管理的对象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四)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置若罔闻,不查不问,引起上访,造成影响较小的。

(五)对苗头性、倾向性腐败现象和群众举报问题不及时查处纠正的。

(六)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除实施诫勉谈话外还要根据情节给予以下棚应的警诚。

(一)责令作出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当年度不能评先进、评奖。

(四)由监察部门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五)由考核部门发出限期整改通知,整改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六)情节较重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和责任追究。

五、对工商所的党员、所长进行诫勉谈话,通常由派出局纪检组长、主管局长、监察室主任负责。谈话应先提出拟办意见,报党委审批,谈话时应做好记录。

六、监察室建立诫勉谈话档案,记载谈话的对象、内容等情况。

第四节 工商所警示教育制度

一、工商所纪检监察员负责警示教育活动的计划安排与组织实施工作。

二、警示教育的内容为先进人物事迹报告、职务犯罪案例分析、违法违纪者现身说法,剖析错误根源等。

三、警示教育的形式为观看教育片、现身说法、渎具有警示意义的好书,组织座谈讨论等。

四、警示教育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要求有计划、有记录,人人有笔记和心得体会文章。

第五节工商干部“六项禁令"

一、严禁无法定依据处罚、收费。

二、严禁不出具有效票据收费、罚款和扣押物品。

三、严禁索要、接受监管服务对象的钱物,严禁接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各种消费娱乐活动。

四、严禁野蛮执法和刁难、报复监管服务对象。

五、严禁酒后执法。

六、严禁着工商制服或使用执法车辆到经营性场所消费。

第八章 工商所党组织建设制度

第一节 工商所党支部工作制度

一、经常在群众中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随时向上级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情绪和要求,并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经常性的基本知识和思想政治教育。

二、每年根据上级要求,制定支部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每半年进行一次支部工作总结。

三、党支部每季对党员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情况进行一次评议,并搞好总结。

四、组织党员开展经常性的谈心活动,及时解决党员的思想问题,弄清思想,达到团结同志的目的。

五、党支部每月要开展好各项活动,组织党员搞好文体、业务、科学知识的学习讨论等活动,力求一次解决一个实际问题,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

六、每月按比例收齐党费,并在规定时间内上缴上级党组织。

第二节 工商所党支部学习制度

一、党员要牢记党的宗旨,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不断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

二、党员学习采取自学和集体学习相结合的方式,坚持每周定期集中学习,特殊情况可串不可占,确保学习时间和学习质量。

三、支部学习要结合实际、突出主题和重点,把学习党章、时事政治、工商业务、廉洁自律、科技知识等方面作为主要学习内容。

四、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有针对性组织学习。党员自学要有选择地进行,学习要有专用笔记,有心得体会,学习笔记全年不少于5000字。

第三节 工商所党员谈话制度

一、组织形式。由党支部书记或委员对辖属党员定期进行谈话。

二、谈话时间。党支部每季对辖属党员谈话一次,如发现党员思想和工作中出现异常时,

应及时与党员进行谈话。

三、谈话内容。了解党员学习、工作、思想和生活情况,征求党员对支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解答党员提出的疑难问题,指出或批评党员思想中存在的问题,并帮助克服解决。

四、谈话原则。一是平等。支委成员要放下架子,以平等的心态和党员相处,不得盛气凌人;二是诚恳。要对人诚心实意,要别人说心里话,首先自己要说心里话;三是锲而不舍。要不怕麻烦,不怕碰钉子,不怕反复;四是讲求艺术性。要善于选择时机,善于把握分寸,要有进有退,有理有节找准问题。

第四节 工商所发展新党员制度

一、积极作好组织发展工作。

二、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写实,落实专人培三、加强对预备党员的考察写实。

第五节 工商所“三会一课"制度

一、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召开一次,支部大会的主要内容是,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制定贯彻落实上级精神的计划、措施;听取、讨论支委会j二作报告,并进行审查和监督;讨论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

二、支部委员会。每季召开一次,支委会的主要内容是,讨论研究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指示;党员大会决议;党员教育、管理;支部自身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群众组织工作;支部日常事务;向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要报告的工作;保证行政以及监督工作的正确方向和任务的完成等问题。

三、党小组会。每月召开一次,党小组会的主要内容是,组织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讨论贯彻支部决议的具体措施;检查党员的学习、思想和开展工作,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情况;研究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情况等。

四、党课。每季讲一次。党课可采用上级有关部门统一编写的或党刊发表的教材,也可自编自写。党课内容必须联系支部党员思想实际或根据形势发展、任务要求进行确定。每个党员教师都应自觉地、积极地参加党课活动。

第六节 工商所党员责任区工作制度

一、根据每个责任区的实际,明确党员责任,考核党员作用。

二、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岗位,不同对象确定不同的责任内容,要与辖区监管执法结合起来,经常给党员出题目,交任务,丰富责任区工作内容,发挥党员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建立并不断完善分工负责,定期汇报,检查指导和总结评比责任区工作制度。责任区党员要定期向支部汇报责任区工作情况,按时填写责任区工作卡片和记实。支部对党员在责任区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以量化为主,认真记载考核情况,并把考核结果作为评议党员的主要依据。

四、建立党员与群众联系人制度,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教、培养和考察工作。

第九章 工商所政务公开制度

一、职责、范围明确公开。

二、办(验)证照的条件、程序、期限公开。

三、各项收费的依据、标准公开。

四、处理违法、违章案件的依据、权限、程序、处理结果公开。

五、接受社会监督的方式、措施公开。

六、工作人员违纪处罚办法和结果公开。

第十章 工商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节 工商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一、工商所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工商所或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管理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纠正的行政行为。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制、纪检监察和人事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工商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四、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公开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五、有下列行为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擅自改变、增减行政许可条件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应当做出行政许可决定而不予许可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应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而作出许可决定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五)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乱收费用或非法代收费用的。

(六)明知或应当知道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重要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而仍作出行政许可的。

(七)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八)违法对当事人的财物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涉及的财物因保管不善而遗失、毁损的。

(九)行政执法不作为行为。

(十)其他应当追究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行政执法过错。

(一)故意对上级虚报、瞒报真实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涂改、隐匿、销毁主要证据、证明的。

(三)制作、提供虚假文书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四)泄露执法、办案行动秘密,给行政执法、办案造成严重困难的。

(五)泄露与举报人有关的保密信息,致使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

(六)因管理不善,丢失、损毁行政管理档案和所扣留的相对人财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应当经有关机构审核、会签而未经核审、会签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承办工商所承担过错责任。工商所在执法过程中有提供虚假情况,隐匿案件事实或证据,造成核审、会签或审批错误,导致最终行政行为发生过错的,工商所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经核审、会签的行政行为出现过错,核审、会签机构与工商所意见一致的,核审、会签机构和工商所为共同过错责任人;核市、会签机构与工商所意见不一致,因未采纳核市、会签意见导致执法过错的,工商所为过错责任人,凶采纳核审、会签意见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核审、会签机构为过错责任人。

八、工商所和执法人员在其职责权限内独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过错的,该工商所负责人和执法人员为过错责任人;工商所在作出过错行政行为时,负责人与其承办人员意见一致的,负责人与承办人为共同过错责任人;负责人与其承办人员意见不一致的,因未采纳承办人员正确意见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负责人为过错责任人。

执法人员隐匿案件事实、证据或徇私舞弊,致使最终行政行为违法的,该执法人员为过错责任人。

因批准人的过错导致违法行政的,批准人为过错责任人;经集体讨论作出的行政行为造成执法过错的,主持人及讨论集体为共同过错责任人,但提出并坚持正确意见的不负过错责任。

九、根据不同情节,对具有行政执法过错人员追究责任。

(一)过错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二)过错情节和后果较重,影响较大,造成行政赔偿后果的,停职检查、调离执法岗位;情节严重,需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可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必要时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三)因主观臆断、野蛮执法、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枉法造成执法过错的,根据情节轻重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必要时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十、发生行政过错后,及时采取纠正或补救措施的,对责任人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理。在行政执法过错发生后,有隐瞒、掩盖、包庇、拒不配合有关调查或展开反调查活动等情节的,要从重处理有关责任人。

十一、对经调查属于应当追究过错责任的行政行为,应当制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经上级局领导或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需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移交纪检监察机构处理。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内容包括过错责任人基本情况,行政执法过错的事实、性质,过错责任的分担,追究过错责任的依据、追究过错责任的形式建议等。

十二、因行政执法过错造成的行政赔偿案件,经上级局局长或局长办公会决定后,对责任人进行追偿。

十三、《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作出之前,应告知责任人过错的事实、追究依据及应承担的过错责任,责任人有权申辩和申请复查、复核。

十四、工商所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触犯刑律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 工商所登记注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登记注册过错,是指工商所登记注册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损害服务相对人合法权益,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二、工商所登记注册人员必须依法定条件、内容、程序、时限为服务相对人办理登记注册。

三、工商所登记注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登记注册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二)受理应开具受理回执而不开具的。

(三)不予受理、许可而不告知理由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申请资料不全而未一次清楚告知补充事项,或者首问不予清楚告知申请具体要求的。

(五)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或者应告知办事结果而不告知的。

(六)应公开受理登记结果而不公开的。

(七)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不按时限移交其他部门,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八)违法、违规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和受理登记费用的。

(九)违法委托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代行受理登记权的。

(十)违法准许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登记代理活动的。

(十一)非法设立咨询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二)无规定依据实施许可的。

(十三)不依照规定程序,或者非法设立登记程序实施登记的。

(十四)超越规定权限实施登记注册的。

(十五)其他违反登记注册工作规定的。

四、对登记注册工作人员的违规责任,视情节给予下列处罚。

(一)对责任人进行内部批评教育。

(二)责令违规者向当事人赔礼道歉。

(三)减扣违规者奖金。

(四)责令违规者公开检查或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五)调离岗位。

(六)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等行政处分。

(七)触犯刑律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对群众反映、企业举报、投诉的违规行为,由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按规定的程序处理。

第三节 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

一、积极落实辖区管理责任制度,细化、量化食品安全整治工作,实行“定责任区、定人员、定任务、定职责、定奖惩”,把本辖区内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责任区、每个岗位。对责任不清或没有落实责任的责任区,该管辖区食品安全流通领域的责任全部由该辖区的工商所所长承担。

二、实行食品安全过错追究制和责任分解制,根据职责划分,建立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杜绝行政不作为行为。工商所所长为本辖区内食品安全流通领域的第一责任人,工商所副所长为本辖区内食品安全流通领域的直接责任人,责任区负责人为本片区内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巡查员是本巡查区域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三、各责任人、所要虚心接受上级部门对本所辖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整治工作的行政执法督查,及时反馈纠正辖区流通领域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对辖管区域凡被督查发现或出现流通领域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视情节分别给予口头警告、绩效考评为一般、取消绩效考评推荐优秀人选资格、取消年度所有评先评优资格等惩戒措施。

四、对在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等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追究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未及时贯彻、落实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地方人民政府关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制度、规定未落实;食品准人、交易、退市和其他食品经营行为管理等执法监管不到位,检查落实不力、把关不严或者未及时作为,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和严重后果的。

(二)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消费者申诉举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地方人民政府交办或者转办、新闻媒体反映、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通报的食品经营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或者移送的;对应当进行应急处置的食品安全事故不按照有关规定、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地方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及时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提前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的;对按照规定应当公

示、上报或者通报的食品安全事故和食品安全监管信息不及时公示或者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或者在食品质量监督检查、查处取缔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处置不当、工作不力的。因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食品经营者登记注册工作中审核不严,对不符合登汜注册条件的食品经营者予以登记注册的,或者违反登记注册规定的;在食品监督检查、食品违法违章案件查处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法不严或者执法违法,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错案的。

(四)有其他徇私枉法、包庇纵容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工商所执法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追究其岗位监管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所的领导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追究其领导责任。同时,根据过错程度、具体情节和后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相应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口头批评、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公务员法》和有关纪律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节 工商所人员违反行政执法

六项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一、第一次予以诫免教育。

二、第二次在所务会上检讨,并责令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三、告诫仍不改正的,报请上级局建议予以换岗或待岗处理。

第五节 工商所人员违反廉政规定处罚办法

一、处罚种类。

(一)经济处罚。罚款。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二、对于违反工商所工作人员廉政规定的工作人员,必须本着严肃和慎重的方针,按照所犯错误的性质和情节的轻重,参照本人平常的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程度,分别予以适当的处罚。情节较轻,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较重,经教育不改,造成较坏影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屡教不改,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情节明显轻微的,经批评教育可免予处罚。

三、实施处罚时,经济处罚与行政处分可以并用。对经济违纪的,除责令退回财物外,没收其非法所得;给予行政处分的,按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奖惩规定办理;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

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党员违反工商所工作人员廉政规定,需给予党纪处分的,由主管行政领导建议党组织按照违反党纪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节 工商所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责任追究制度

一、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严肃执纪,违纪必究的原则。

二、工商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违反政务公开责任。

(一)没有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或内容的。

(二)公开的事项或内容不全面的。

(三)公开的事项或内容发生变更后,公开不及时的。

(四)公开形式不符合便民原则、法定要求或不能保证公开有效性的。

(五)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不按有关规定办理的。

(六)对事关全局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公众普遍关注的重要事项,不按规定进行公开的。

(七)在政务公开中,弄虚作假,搞假公开,侵犯群众民主权利,损害群众合法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

(八)未将政务公开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领导不力,工作敷衍应付,走形式、走过场的。

三、对违反政务公开责任,视情节给予下列处罚。

(一)对工商所主要领导诫勉教育、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拒不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给予工商所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组织处理,并取消工商所和主要领导及有关责任人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三)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责任追究或组织处理。

(四)对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工作不予配合或抵制的,对工商所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责任追究或组织处理。

四、工商所要定期向上级局监察和人事部门通报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对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局党组报告。

五、对违反本制度,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由上级局监察、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一章 工商所社会监督制度

一、群众监督评议的主要内容。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执行党纪政纪情况,以及工作态度,服务质量,职业道德等。

二、公开举报电话。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所内设专人值班,负责接听举报电话,并做好存档记录。

三、设立举报信箱。在工商所适当位置设立举报信箱,定期收集社会各界对工商所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投诉举报。

四、建立信访接待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访工作,所领导要虚心听取群众意见和呼声,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和各类举报案件,并及时进行反馈,公布处理结果。

五、认真接受人大、政协监督,定期监督征求意见,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对提出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进行反馈,公布处理结果。

六、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企业界人士、离休干部、群众团体等社会人士中聘请义务监督员,明确其职责权限,对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执法廉政等情况进行监督。

七、进行行风测评。通过召开座谈、发征求信的形式或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每年进行一次行风测评,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测评结果与绩效考评结合起来。

八、经常向社会宣传工商法律法规,让社会各界了解工商工作,争取得到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的支持。

九、所内设立公示图板,向社会公布所内人员职责分工,公开办事制度、程序,行政处罚的范围及违法责任,接受业户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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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xx年1月27日在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蔡宁各位代表现在我代表省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各位委员列席的各位同志提出意见省十一届人...

淄博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淄博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摘要20xx年2月22日在淄博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马爱国信息来源淄博访问次数新闻网发布日期20xx字号大中0228小66020xx年全市检察机关在市委...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xx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xx年1月7日在永嘉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林长汉各位代表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县政协各位委员和其他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过...

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1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