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3.31

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暂行办法

20xx年03月24日 15时48分 781

主题分类: 交通运输 公安安全

“机动车”

“物损”

“交通事故”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有关公安处(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现将市公安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保监局“)制定的《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广泛宣传。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公安局交警总队、上海保监局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本市道路通行效率,最大限度减少交通事故对道路交通的影响,鼓励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境内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财产损失的机动车之间碰撞的交通事故(含非道路交通事故)。

机动车持外省市保险公司签发的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凭证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机动车发生碰撞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只要车辆能够移动,当事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迅速撤离事故现场,在不影响道路交

通的地点或场所自行协商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四)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第四条 本市将在自愿提供场所的相关企业中,设立“交通事故保险快速理赔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实行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一站式“服务。“服务中心“的设立,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保险理赔手续必须方便群众,满足社会需求。

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在征得本市财产保险公司意见的基础上,可组织各财产保险公司向“服务中心“派驻保险理赔人员,办理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相关事宜,并负责“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服务中心“所在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服务中心“必要的支持,设立指路标牌,维护周边道路交通秩序,派驻事故处理民警,协助、配合保险公司做好保险理赔服务。

第五条 当事人发生符合本规定自行协商的物损交通事故,需要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应当在撤离现场后立即用电话向保险公司报案,在不影响交通的地方填写有记录交通事故事实及相关内容的《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记录书》(以下简称《记录书》,详见附件)。

交通事故当事人可选择共同将事故车辆就近驶至“服务中心“办理保险理赔手续,也可选择在不影响交通的地方等候保险公司勘验、定损及协商保险理赔事项。

第六条 为防止撤离现场后对事故事实部分产生歧义,当事人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用摄、录像或者其他方法固定车辆位置、车辆号牌及事故损失证据,在《记录书》上记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情形、标明车辆碰撞点和事故现场草图,并由当事各方签名予以确定。

第七条 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时时间段内发生属于自行协商处理的物损交通事故,按本规定第五条前款方法处理并立即报警。执勤民警接报警后,应认真勘察碰撞痕迹,辨别事故真伪,查验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有关证件,确认无误后开具《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仅记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事故事实部分,作为当事人向保险公司保险索赔的凭证。

第八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服务中心“办理保险索赔的,应向保险公司提供驾驶证、行

驶证、保险凭证、《记录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保险公司受理后,可依据《记录书》记载的事实和保险合同,确定赔偿责任,并同时对受损车辆进行勘验和定损,根据“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合同在赔偿责任限额内与当事人具体协商赔偿方式。

一方故意不处理或拖延处理赔偿事宜的,其他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九条 当事人对保险公司的定损不认可的,可在车辆未修理之前向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机构申请评估。交通事故当事人或者保险公司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不认可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经核定,交通事故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内的,保险公司可依法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交通事故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且当事方按自行协商方式处理的,可凭《记录书》及相关单证向保险公司索赔,需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的,当事人可持《记录书》及相关证件,到“服务中心“设立的警务室申请办理。

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交通事故,其超出部分:当事人投保商业保险的,根据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按比例承担赔偿;当事人没有投保商业保险的,由当事人本人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

第十一条 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可持《事故认定书》和评估机构的《物损评估意见书》,向“服务中心“的警务室事故处理民警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第十二条 事故车辆的修理,由交通事故当事人或投保人自行选择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指定修理。

第十三条 当事人发生符合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条件的物损交通事故,不及时主动撤离现场的,执勤民警应责令其撤离,并采取强制措施,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移交事故处理部门处理,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按上限处罚及记分;对故意堵塞交通,扰乱秩序,造成严重交通堵塞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将被保险车辆、人员及第三方的保险理赔信息及时传送“上海市机动车联合信息平台“,对有责事故依法实施强制保险费率浮动。“上海市机动车联合信息平台“应当设置必要的预警系统,对发现有故意肇事或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嫌疑的,应及时报送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

凡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保险诈骗案件的涉案人员以及保险、评估机构等勾结不法人员骗取保险金的执业人员,其相关信息录入保险失信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并纳入上海市社会联合征信系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应当备有或携带《记录书》。《记录书》由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及“服务中心“免费向投保人及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

第十六条 发生三方或三方以上车辆的物损交通事故,凡基本事实清楚并符合撤离事故现场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自行协商处理,填写《记录书》,事故损失的核定及赔偿方法,按本办法第八、九、十条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有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机动车互碰物损交通事故自撤现场的赔偿处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篇: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


郑州市公安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关于印发《郑州市机动车交通事故

快速处理办法(试行)》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郑州市公安局共同制定了《郑州市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日

1

郑州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

快速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有序畅通,缓解交通事故引发的道路拥堵,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事故,是指在郑州市市区(不含上街区)道路上每日6时至21时发生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交通事故:

(一)机动车双方之间发生不涉及第三方的;

(二)没有人员伤亡,且双方财产损失均在2000元以下的;

(三)机动车能够驾驶移动的;

(四)机动车均在河南省内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

发生上述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应当将车辆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按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在现场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一)机动车无号牌或检验合格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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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交强险标志、保单,或未在本省投保交强险的;

(三)驾驶人不能出示机动车驾驶证的;

(四)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一方逃逸的。

第四条 交通事故无责方不要求赔偿的,当事人应当即行将车辆就近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等候处理。

第五条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在事故现场确认交通事故事实以及双方驾驶证、车辆行驶证、交强险凭证等有关信息。符合即行撤离现场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将车辆就近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当事人可以使用摄像、拍照等方式记录事故现场。

当事人将车辆撤离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向各自的保险公司电话报案,并按照提示具体说明出险信息。

第六条 当事人获得保险公司报案号后,应当如实填写《郑州市机动车交通事故自行协商记录书》(以下简称《记录书》,见附件)。《记录书》一式两份,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确认。未携带《记录书》的,当事人可以采用文字方式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车型、投保公司、保险单号、保险有效期、报案号、碰撞部位、过错行为、事故责任等内容,然后在“交通事故保险快速理赔中 3

心”(以下简称“理赔中心”)补填《记录书》。

第七条 当事人双方应当立即共同前往就近的“理赔中心” 办理索赔手续。确实无法立即到达的,应当约定在事故发生的当日或次日内持《记录书》、驾驶证、行驶证及交强险凭证等资料,共同到“理赔中心”办理索赔手续。

第八条 发生交通事故,一方无过错,另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负全部责任。除此之外,双方当事人共同承担责任:

(一)追尾、溜车、倒车、逆行的;

(二)违反交通信号的;

(三)未按规定让行的;

(四)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记录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保险公司在各自的对外窗口向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免费发放。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也可以自行复印或者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郑州市公安局绿城警界、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及郑州市公安交通信息公众服务网下载。

第十条 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应当组织有关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驻点公司)分区域设立“理赔中心”,选派保险理赔人员办理理赔事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理赔中心”派驻交通事故处 4

理民警(以下简称驻点交警),协助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

第十一条 当事人或保险公司提出申请的,驻点交警应当根据《记录书》记载的内容,按照简易程序出具事故认定书。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应当及时对事故车辆进行查勘定损,收集相关单证。对符合规定且手续齐全的案件,保险公司应当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给予赔付。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按照本办法应当即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妨碍交通的,将依法予以强制撤离,恢复道路交通;造成交通堵塞的,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60条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交通事故发生后,一方当事人逃逸的,另一方应当立即报警。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 条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赔付时,应及时查询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肇事和理赔信息,对多次出险理赔的机动车,保险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向车主及机动车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宣传。对具有严重或多项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以及对道路交通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驾驶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行重点监管。

第十六条 公安部门与保险行业应当健全合作机制,建立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严厉打击骗保骗赔行为。保险公司发现被保险人有骗保嫌疑的,应当及时向驻点交警或者当地公安机关 5

报警。

当事人故意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和郑州市公安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郑州市机动车交通事故自行协商记录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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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机动车交通事故自行协商记录书(正面)

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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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交通事故保险快速理赔中心地址及电话

1、万通一汽服务点 花园路与国基路交叉口北500米天伦路向东1000米路南 65553111 65691234

2、沃根服务点 花园路与宏达路交叉口向西100米路北(郑花路88号) 65696750 65696760

3、港源服务点 花园路与英才街交叉口向北200米路西(郑花路216号) 60980186 60980196

4、顺达尔服务点 经三路与农业路交叉口西300米路南(农业路19号) 69111166 69111288

5、智通服务点 中原西路与华山路交叉口西200米路北(中原西路112号)67634444 67952222

6、裕华丰田服务点 郑汴路中博汽车广场(郑汴路116号) 65365649 60978581

7、豫中丰田服务点 航海东路与第八大街交叉口路北(航海东路1388号) 62000066 62000099

《郑州市机动车交通事故自行协商记录书》填写说明

《记录书》的填写要字迹工整、项目齐全,各执一份。《记录书》一经当事人双方签字认可,将作为交通警察确定当事人事故责任和保险公司理赔的依据。

(一)事故时间一栏,须填写阿拉伯数字,精确到分钟。

(二)事故地点一栏,须填写事故发生在某区某路(或路口)、某街的具体地点。

(三)姓名一栏,填写各方当事人姓名,填写前须核对各方驾驶证或身份证。

(四)车辆牌号一栏,如实填写,如黑色牌照的号牌,应在号码后注明(黑牌)。

(五)保险公司一栏,填写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简称,填写前须核对各方交强险标志或保单。

(六)电话一栏,填写随时可以联系的电话号码。

(七)保险公司报案号一栏,当事人向保险公司报案后,保险公司会反馈一个报案号,将此报案号填写在本栏中。

(八)事故情形一栏,对应事故情形在相应的“□”内划“√”,对第7项和第8项需简要描述事故情形。

(九)物损情况一栏,填写车辆和其他财产损失。

(十)当事人责任一栏,对应当事人所承担的事故责任在相应的“□”内划“√”,填写完毕后,当事人共同签名确认。

(十一)赔偿情况一栏,对于当事人自愿放弃保险索赔的,可以根据事故双方的协议内容填写,并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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