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上门女婿”维权案看法官的调解方法

时间:2024.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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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上门女婿”维权案看法官的调解方法

作者: 顾政文 顾亮 发布时间: 2010-10-12 11:51:08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张某甲、张某乙

被告:吴某甲、林某、吴某丙、万某

原告李某与张某甲、被告吴某甲与林某及被告吴某丙与万某均系夫妻关系,陈某原为被告吴某甲与被告林某之女婿,张某乙为张某甲的儿子,被告吴某丙与万某为陈某女儿、女婿。

原告陈某于19xx年与被告吴某甲、林某之女吴某乙结婚并入赘至女方,19xx年11月,吴某乙因故死亡。期间,原告陈某参与建造房屋。19xx年2月,原告陈某与原告张某甲再婚,张某甲携有一子(即原告张某乙)与陈某共同生活,且仍与被告吴某甲、林某生活在一起。20xx年,所建房屋被依法拆迁,原告均被列为拆迁对象,但动迁安置房屋均被登记在被告吴某甲名下,动迁款也由其占有。原告要求与被告进行分割房屋及补偿款未果,故起诉要求依法分割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39699.51元和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某路3弄123号501室、122号101室、302室三套安置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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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矛盾相当激烈,由于被拆迁的房屋在城乡交界,出于特殊的动迁环境,地方政府将动迁时在动迁房屋内居住的所有人均列为被动迁人,张某甲、乙均未参与与建造房屋却要参与分配,被告吴某甲、林某由于与张某甲的关系不睦而坚决反对,陈某的女儿吴某丙担心父亲再婚受骗、年老后居无定所影响到其今后的生活,也坚决反对分割财产。

【调解过程】

一、深入了解诉讼心理,准确把握调解方向

在接手本起案件后,法官认为有必要首先通过与双方当事人的接触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诉讼心态,进而准确找到双方的矛盾症结所在。本案原告夫妇三人提起诉讼的目的是什么?被告方坚决反对的原因是什么?通过审理,法官了解到原告李某担心其是上门女婿,元配妻子已故,原老丈人是否还看重已无姻亲关系的他;张某甲、乙则担心自己是外地人,既然他们是被动迁对象就应当享有分割动迁款的权益,只有白纸黑字上写上他们的名字才能定心;而作为被告陈某的女儿吴某丙担心父亲因再婚而受骗、导致失去房子居无定所后,再找作为独身女儿的她而影响到其今后的生活等等。

二、提前做好两个“预估”,初步确定调解方案

调解方案的制定需要法官对于案件的处理要一定的“预估”,也就是通过庭审的准备工作以及庭审的过程中依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跟据相关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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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规定对案件有一个初步的判断或者说一个初步的处理意见。在此基础上,法官还应对当事人的心理追求、接纳程度与反应能力也应有个“预估”,以便更好地参与调解与组织调解。本案原、被告均被列入动拆迁对象,故对安置房及动迁款均享有权利,被告俞某甲将所有安置房登记在其名下,动迁款也占为己有,该家庭共有资产处理方式显然不当。对此,原告张某甲、乙享有一定的权益是不容置疑的,所以按照动迁人数及标准,法官制定了原告原则上享有其中一套房屋的调解方案。

三、采用稳妥调解策略,灵活运用调解方法

接下来的工作便是通过调解策略的确立以及调解方法的运用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调解策略是否得当往往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这个案件的调解成功率。需要对当事人的心态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策略,包括调解人员的语气、神态等都应在策略范围内,这些都应当是法官从案件立案就开始积累的综合信息中加以判断出来的。

在本案中法官运用了两种调解方法:

其一,冷热法。所谓冷热法是指法官对案件的处理时间节点上的把握。往往有一些案件特别是矛盾激化案件,当事人在纠纷刚开始进入诉讼阶段时对于相对方的意见也好、“仇恨”也好处于“高峰期”,此时召集双方调解反倒是提供了双方正面“交锋”的机会,既无调解的可能,有时促使矛盾加深,对于这些案件,我们要让它“搁一搁”、“冷一冷”才能创造“和平谈判”的机会;而有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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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双方有基本意愿或者达成一致意见,我们就要乘热打铁促使双方正式签约或者及时履行,防止反悔或者不及时履行而增加诉累。本案陈某将原岳父母、亲生女儿等告上法庭,把自己推上了亲情的对立面,导致双方矛盾加深,遇到一起就是激烈的争吵,法官在庭审后并未马上召集调解而让双方各自回去,之后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分头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取得一致。调解结束后,为防止双方再为履行而再起纷争,法官又乘热打铁,主动提出陪同双方当事人至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变更手续,进一步缓和了双方的对立情绪。

其二,亲情法。本案的起因是为分割动迁房屋及动迁款。原告陈某的身份按照农村的习俗是上门女婿,在岳父母的眼中是“儿子”而不是女婿。本案的特殊在于陈某在妻子意外身故且再婚后仍与岳父母共同生活,在调解中法官注意到了这个细节,特意先问陈某:“这么多年来岳父母对你怎样?”陈某回答:“对我蛮好的”。法官随即问被告岳父母:“儿子平时待你们怎样?”,老夫妇回答:“待我们不错,否则他再婚后我们就赶他走了,就是现在的媳妇不好”。此时双方的心态已较为放松,法官乘机向双方告知了分家析产案件的一些处理原则、法律规定,也从亲情的角度分析双方的出发点并不矛盾,在有了意愿后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经法官多次召集双方协商,对被告讲明原告诉讼的意图与应有权利,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方案:陈某夫妇得到一套房屋,吴某甲协助办理房屋权利变更手续。

【调解要旨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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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起案件案情并不复杂,但是双方之间为分家析产矛盾较为激烈而且双方被分配的安置房在同一楼道,是上下邻居。如果机械地处理,按照法律规定予以简单下判,马上会涉及到房屋变更的执行,极易挑起双方更大的矛盾,双方又是邻居,也不利于双方今后的和平相处。所以,简单下判与适时的调解完全起着截然不同的社会效果。

来源: 中国法院网上海松江频道

责任编辑: 陈思


第二篇:从一起离婚纠纷案浅谈法官调解技巧


从一起离婚纠纷案浅谈法官调解技巧 作者: 向兴礼 贺应征 发布时间: 2011-04-22 15:46:31 近几年,离婚纠纷类案件数量不断攀升,占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法庭所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很大比例。就拿笔者所在的法庭来说,从20xx年3月份的统计数据来看,在受理的78个案件中,离婚案件达62件,占全部案件的79%。在现阶段,离婚已不再是一个纯粹的个人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离婚案件的妥善解决与否,关系到审判人员的办案质量,也关系到双方当事人今后生活,更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在一般情况下,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现笔者就近日所处理的一个离婚案件,借此抛砖引玉,浅谈法官如何进行离婚案件的调解,运用相应技巧化解夫妻矛盾。一、案情简介20xx年2月16日,原告盛某来到法院起诉离婚,称与被告张某于19xx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起初夫妻感情较好,为维持生计,双方均外出打工,被告在外出务工期间迷上赌博,并有了外遇,经常不归家且不负担小孩生活费用,现双方已分居,要求与被告离婚。笔者在送达案件受理材料时,与原告单独进行了沟通,本着劝和不劝离的精神,分析夫妻二人的感情基础、单亲家庭孩子可能面对的问题以及离婚后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建议原告慎重考虑。笔者又与被告张某电话联系,开展调解工作。张某起初对盛某提出离婚的要求采取消极抵制,不愿应诉也不愿意和盛某进行沟通。经过多次电话沟通,张某终于对笔者敞开心扉,畅谈多年婚姻存在的问题。笔者耐心倾听,并引导其换位思考,劝告被告应本着对小孩负责,对家庭负责的态度,少打牌多顾家,用实际行动挽救这个濒临破碎的家庭。经过一番苦口婆心的劝导,被告张某表示愿意接受法院的调解,尽自己的努力恢复良好的婚姻关系。笔者遂约原、被告到法庭进行一次面对面的沟通,并帮助夫妻二人回忆恋爱和婚后的温馨,比较双方的优缺点,畅想和好以后如何生活才会幸福,这一次夫妻之间没有再相互指责、争锋相对,但原告也没有明确表示愿意原谅被告。3月7日,笔者邀请原告住所地村支部书记及原被告共同的朋友一起至原告家中给原告做思想工作,告知其被告的思想动态,并转交被告给原告的生活费及保证不赌博、不和其他女人联系的保证书。看到被告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也采取了实际行动,原告盛某终于同意愿意再给被告一次机会,二人重归于好,本案以

调解和好的方式结案。二、调解技巧与方法离婚诉讼是典型的复合之诉,涉及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因其感情色彩浓,人性化内容强,调解工作需要反复做,必须舍得花力气,这就要求法官需具有足够的爱心、细心和耐心,讲究调解艺术,借助调解技巧,灵活运用各种方法做好离婚调解工作。具体而言,调解方法有以下几种:(一)“背靠背”调解法与“面对面”调解法相结合“背靠背”调解法,也称单独调解法,是指采取单独做双方的调解工作,是离婚案件中最常用的方法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调解时当事人各方应当同时在场,根据需要也可以对当事人分别做调解工作”。离婚案件中,多数情况是双方积怨较深,见面就相互吵闹,在受到来自对方或其它方面不良信息的刺激后,极易使冲动进一步升级,矛盾进一步恶化。此时调解法官在必要时,将两人分开并单独谈话,能够了解当事人最真实的想法,找出双方矛盾症结所在,亦可避免发生正面冲突,然后再进行分头引导,有利于促使双方态度接近。采用此方法时,要特别注意语言方式,避免让当事人产生有偏向一方的想法。在单独做了调解工作进行劝导后,待双方情绪稳定,再趁机采取“面对面”调解方式,给双方提供一个当面沟通的机会,讲清原由,消除误会,促成调解。(二)情感呼唤法离婚案件中,很多夫妻都因缺少沟通,使矛盾积累形成,调解法官在了解双方恋爱基础,婚后感情后,疏导双方的情绪,营造和谐的调解氛围,引导、帮助当事人回顾以往一同克服的困难,走过的历程和往日幸福生活,多想对方的好处,剖析各自存在的过错以及离婚后可能发生的情况,特别是单亲家庭小孩的抚养、教育问题,激发当事人夫妻情意和对子女的亲情,在矛盾中换位思考,从而促使双方夫妻关系和好。(三)冷处理调解法在离婚案件中,很多当事人都是缘于一时冲动,如赌气起诉、赌气离婚,这就要求法官查明事实,如果双方感情尚未彻底破裂,还有和好可能的,应当给予当事人一段冷静期,用时间差给当事人一个理智考虑的空间,以抑制双方激动的情绪。冷静时间的给予不仅体现在庭前,在开庭后也不宜采取立即判决方式,还应给予一个合理的适当的时间(如一周、半个月),由双方当事人进一步考虑,促使当事人在理智的思维下进行考虑,多给当事人一个考虑的机会,就有可能挽救一个家庭。(四)亲友参与,借助外力调解法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人身大

事,往往会涉及到双方的父母、子女几个家庭,在离婚案件中利用双方当事人的父母、子女、亲属、友人以及双方聘请的律师之力量,引导他们劝说各自的亲友理智地参与案件调解,往往能起到较好的推动作用。无论是调解离婚,还是调解和好,当事人与他们相处日久,彼此相熟、信任,易于沟通,相对更理性。此外,还要充分利用基层组织的调解职能,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乡、镇司法所以及村委会,当事人家族中德高望重的长辈他们都是一支有力的调解队伍,正确引导这支队伍,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委托这些人做当事人的工作,更易调解成功。(五)求同存异,部分协商一致法对于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和好的案件,调解离婚往往涉及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只有在各项内容达成协议的基础上,才能调解结案。在这种情况下,唯有求同存异,部分协商一致后再行调解。调解法官应进行法制宣传,让双方对《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财产、子女抚养等规定有正确认识,以达到当事人双方想法和认识上的统一,当事人在某些方面取得一致的时候,情绪会比较稳定,也能够将思路打开,积极的思考问题,进一步促成调解。如双方就某项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又符合法律规定,可为以后的判决做参考,对于经过调解后确实难以统一的问题处理,可以在法理、情理上给双方进行释明,便于为今后作出判决打好基础。在本案中,笔者从实际情况出发,分别对原、被告运用了“背靠背”调解法与“面对面”调解法相结合、“情感呼唤法”、“亲友参与,借助外力调解法”等多种调解方法及相应技巧,耐心做双方工作,最终使得夫妻二人喜笑颜开走出法庭,重新构建幸福家庭。三、调解适用的阶段办案法官在受理案件前后,均应对案件情况深入了解,首先对婚姻合法性进行审查,无效婚姻应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次应对婚姻状况、子女及财产进行全面了解。审查婚姻状况主要包括婚前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判断双方是否还有和好可能,进而明确调解方向。为巩固和完善婚姻家庭关系,防止轻率离婚,离婚调解一般应侧重于调解和好,有和好可能的,多做争取和好的工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准予离婚情形的,调解和好无效的,则可做调解离婚的工作。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原则,可分五个阶段进行。(一)诉前调解。对于未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调处的案件,积极引导当事人先行就近、就地选择非诉讼调解组织解决纠

纷,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诉前调解可采取两种方式,既可由法官在了解情况后多方沟通,主持调解,也可以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委托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或其他基层组织依法调解,发挥人民调解工作优势,为当事人降低诉讼成本,节省司法资源。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依法予以确认;(二)立案调解。充分利用立案窗口“第一时间接触当事人、第一时间了解案情”的优势,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立案时法官应告知当事人诉讼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及风险责任的承担原则,在审查立案后移交审理前,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或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由法官或法官指定、邀请、委托相关人员、单位组织作为调解人,主持双方当事人商谈,调和夫妻关系;(三)庭前调解。开庭审理之前,当事人同意调解的,要及时进行调解。法官亦可利用向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应诉材料机会,分别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让当事人充分释放不满情绪,了解双方的矛盾焦点及纠纷产生的原因,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当场调解或邀请双方有影响力的人员,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干部,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庭前调解,可以减少庭审中的矛盾与对抗,避免矛盾的激化,往往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四)庭审调解。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往往情绪激动,容易失控。法官在庭审中要把握机会,控制庭审节奏,引导当事人正确处理夫妻矛盾,促使双方冷静下来,协助当事人尽快摆脱对立、消极或不合作情绪,了解并探讨双方期望与意愿,进一步做好调解工作,调解不成的,不宜当场宣判,应为庭审后的再调解留出空间;(五)庭后调解。开完庭后,双方当事人对彼此矛盾产生原因、双方争议焦点等有了更明确的认识,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也有大致估计,此时,法官更应注重庭后调解,及时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心理意愿,如还有调解可能应尽力促成,很多离婚案件都是在庭审中调解未成,在庭审后调解成功。笔者在承办本案中采用的是庭前调解,通过给原告送达案件受理材料的机会,向其了解案情,听取原告意见,再通过电话与被告进行沟通,了解双方的矛盾焦点及离婚原因,在合法自愿、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庭前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减少了庭审中双方的争锋相对,避免矛盾的激化,也使夫妻双方心平气和,能够冷静对待婚姻关系。四、坚持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在调解工作中规范职业行为。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相关规定,办案法官应准确认识和把握“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正确处理好调解与裁判这两种审判方式的关系。在处理离婚案件过程中,法官不论是调解还是裁判,都必须立足于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定分止争,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诉求,科学把握运用调解或者裁判方式处理案件的基础和条件。对于有调解可能的,要尽最大可能促成调解;对于根本没有调解可能的,要及时判决,既要注意纠正不顾办案效果、草率下判的做法,也要注意纠正片面追求调解率、不顾当事人意愿强迫调解的做法。作为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应注重着装仪表,约束举止言行,保持客观公正,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偏袒一方,以诚待人,赢得信任,才能使当事人心服口服,真正做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五、规范调解协议,做到案结事了。离婚调解协议的内容应包括双方自愿离婚条款、共同财产及债务分配条款、子女抚养条款、探视条款、诉讼费承担等,协议内容应为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因离婚案件的性质和标的都比较特殊,调解后的执行尤为重要。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问题处理不好,就会形成新的矛盾和纠纷,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在调解过程中,如果涉及到小孩抚养费、离婚补偿费、离婚损害赔偿费的,要关注义务履行人的履行能力和履行诚意,在确保调解协议内容具体、明确并具有可执行性的同时,注重引导当事人适用督促条款和担保履行条款,明确调解协议督促条款、担保履行条款的适用,明确条款的生效条件,防止调解结案后双方当事人对协议条款内容的理解产生歧义,提高调解协议的自动履行率,此外,如果当事人一方有条件及时履行的,还应动员当事人当庭履行,避免日后出现执行不能。抚养费、补偿款、赔偿金等涉及金钱款项的,当事人能一次性给付的,尽量一次性给付。在协商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当协商好子女随谁生活的时间及地点,将子女带到约定地点,让具有抚养权的一方及时领走孩子,避免将来发生纠纷,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处理案件、解决纠纷是法官承担的使命和最基本的角色,作为一名法官,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在办理离婚案件时,还应当考虑当地群众实际困难与不便,尽量采取巡回办案、就地审理等便民措施,深入田

间地头,依照法律规定,根据离婚案件的特点,有针对性的、恰如其分地利用调解技巧、利用热心、爱心、诚心来处理离婚案件,真正达到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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