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合同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对拉萨市民政局旧房拆除事宜遵循公平、公正、互利、互利、自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款:总则
1、乙方必须是具备有专业资质的公司承接此项目的房屋拆除任务,乙方进场前必须向甲方递交专业拆除公司的资质文件。
2、乙方在房屋拆除前应向甲方递交详细的拆除施工组织方案,由甲方确定施工方案的可行性后,方能施工。
3、乙方施工方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后,必须遵守发包方的各项规定,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4、乙方应做到文明施工,尽量降低扬尘和噪声音,保护周边场地的环境卫生。
5、甲方应做到乙方应有的良好施工环境及各方面的协调工作;做好安全防护措施、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款:房屋拆除工程承包内容
1、甲方将拉萨市民政局旧房拆除发包给乙方。
2、旧房拆除范围:
1)两边三层楼房一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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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北边四层楼房一栋。
3)院内两层楼房一栋。
3、房屋拆除高层的标准:房屋高层拆除至院内硬化路而平。
4、拆除房屋所产生的建筑垃圾,由乙方负责清理、转运到政府指定的垃圾填埋场,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理。建渣清理至院内硬化路面平。若乙方在城市区域乱倒建筑垃圾被执法部门处罚,乙方承担全部责任,概与甲方无关。
5、运碴时间:按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运碴车辆还应做好覆盖,尽量避免掉碴及扬尘。
6、房屋拆除拆下的废电线、废钢筋及门、窗归乙方所有,不计材料费用,用于补贴房屋拆除费用。
7、拆除房屋所需要各种机械、工具、电线、电缆由乙方负责,费用自理。
第三款:拆除房屋质量要求
1、拆除被拆除的房屋对未要求拆除的房屋的结构造成严重质量隐患的,应由乙方承担全部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2、拆除房屋时,应注意对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市政给排水管网、管线、市政道路、通讯线路进行保护,避免造成损坏。由于拆除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建筑垃圾清理彻底,施工场地清理平整,拆除部位至院内石硬化路面平。
4、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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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款:安全保障措施及安全责任划分
1、进场前乙方必须办理施工作业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额不足以支付应赔偿项目的数额时,不足部分由乙方负责赔偿。
2、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作业人员还需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
3、乙方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施工,严格执行项目部的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和相关规章,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
8、正确使用拆除机械及作业半径,使用带电机械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第五款:拆除房屋合同承包价:壹拾叁万元整
拉萨市民政局3处房屋拆除完毕,建筑垃圾清理干净后,经甲方验收合格,7日内一次性支付(现金)乙方全部合同价款。
第六款:施工工期
拉萨市民政局小昭寺房屋拆除三栋:20xx年 月 日起至20xx年年 月 日止。
第七款:工期延误
1、在施工前,乙方应按工程特点组织配备好人员、机械,并对作业人员进行技术和安全交底工作,乙方不得以各种理由拖延工期,延误工期一天,承包人应支付逾期违约金,按总承包价的2%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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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遇下列情况,项目部只顺延工期,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①、人力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而被迫停工。
②、由因业主根据工作安排或接待需要而被迫停工。 ③、由于执法部门因市政、市貌要求整改,而被迫停工。
第八款: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有违者按合同总承包价的30%赔付违约金。
第九款:其它
1、承包方不得将本拆除工程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若转包、分包给第三方,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同。
2、正确堆放建筑垃圾,随时保持施工场地及周边环境卫生。
第十款: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工程款结算完毕后终止。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甲方委托代理人: 乙方委托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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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房屋拆迁置换合同
房屋拆迁置换合同
甲方:新疆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木萨尔县分公司
(拆迁方)
乙方: (被拆迁户) 为了加快吉木萨尔县旧城改造步伐、服从城市总体规划需要及提高城市总体住房水平,现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规定,就乙方位于吉木萨尔县七区北庭路老城南东巷 号住房用地置换事宜,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将位于七区北庭路老城南东巷 号(土
地证号2的房屋及院落,与甲方采取产权置换的形式。
二、置换方式为:甲方住宅楼置换乙方房屋及院落。
三、乙方可置换住宅面积 。其中 楼 m2,
楼m2若被拆迁户所选住宅楼房的最终实际面积(按综合楼层系数计算)超出或小于五平米以上的部分按照新建楼房届时实际销售价结合以下楼层系数互找差价。
四、房屋的附属物及构筑物,甲方免于支付乙方地面附
着物的拆迁补偿费。
五、乙方在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后,应于甲方通知拆迁之
日起三日内搬迁完毕并将房屋及附属设施移交给甲方,乙方不得将其地面附着物包括房屋、围墙、门垛、临时建筑、门窗、暖气、室外地坪、树木等自行拆除,应按原样交给甲方,否则乙方按拆迁物的原价赔偿甲方损失。
六、乙方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本协议拒不搬迁的,甲方可申请有关部门强行拆除,对于强行拆除所造成的损失及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若属房屋置换,房屋价格按当时期销售价计算)。
七、乙方保证本协议所做产权调换的土地及地面附着物产权清楚、无抵押、若因产权不清发生纠纷,乙方必须承担一切责任,拆迁前该土地和房屋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除本协议内容外,乙方不再向甲方主张其它任何相关费用。
八、甲方交给乙方的置换房装修及设施与同期销售的商品房相同。
九、乙方所置换的楼房,在当期楼房交付时可全部移乙方,但乙方所置换的楼房,在本小区开发全部前不得私下转让或交易。
十、本协议签订生效当日,乙方应将土地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房产证交由甲方办理房地产权属注销登记手续。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本协
议具有同等法律效果。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
份。
十二、补充条款
甲方:新疆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 乙方:
公司吉木萨尔县分公司
负责人签字: 签字: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