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书
聘请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聘人(乙方):金博大律师事务所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56号金国商厦19层
电话:(0371)63290617 传真:(0371)63290622
邮编:450000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降低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风险,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经充分友好协商,就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事项,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期遵照履行:
第一条 法律顾问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在甲方作出重大决策,实施法律行为前对甲方的决策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以及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具体包括:
1.受甲方委托,对政府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进行合法性论证和/或法律风险评估;
2.受甲方委托,对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3.受甲方委托,对政府重大经济项目建设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或出具法律论证意见;
4.受甲方委托,审查或者协助起草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参与磋商、谈判,提供咨询服务,审核或准备谈判所需要的各类法律文件;
5.受甲方委托,参与处理涉及甲方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纠纷;
6.受甲方委托,对甲方作为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或行政诉讼被告的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论证,并提供法律意见或处理建议;
7.应甲方要求,参与信访接待和信访法律咨询,对重大、复杂信访案件提出法律意见或处理建议;
8.受甲方委托,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并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
9.应甲方要求,对政府行政人员进行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协助政府进行法治宣传或进行专门的法律培训;
10.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未经双方另行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
1.甲方所属的各行政部门的法律事务;
2. 甲方领导班子成员或工作人员的个人法律事务;
3. 甲方作为当事人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仲裁案件的代理事务;
对于上述三项服务范围内的法律事务,可再行委托乙方办理。
第二条 承办律师
乙方委派以__ __律师为核心的律师团队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乙方提供其所需要的资料和文件,并保证所提交资料和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为______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通知法律顾问。
5.甲方有权就乙方服务范围内的事项,随时向乙方提出口头或书面咨询,乙方应及时作出答复。
6.甲方应当对乙方律师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通讯设备。
7.由于甲方的原因而导致上述服务事项没有完成,甲方不得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律师费用。
8.甲方委托的事项和要求,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律师执业规范。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向甲方委派合格的律师提供上述法律服务。
2.乙方律师应尽职完成本合同项下的法律事务,在法律的范围内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有权对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和验证。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随时报告工作进度。
5.乙方在维护甲方利益的前提下,遵从法律和行业规则的要求,有权保持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6.乙方不得有损害甲方利益或故意拖延、耽搁办理受委托事项等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7.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8.乙方的工作时间、地点应根据甲方的实际法律服务内容的不同,具体协商或随时联系约定。
第五条 法律顾问费用
乙方按照《律师法》、《律师服务收费办法》等规定向甲方收取律师服务费,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法律顾问费为每年为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法律顾问费分_____期支付。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一期费用。在每年的12月31日期前付清本年度全部律师顾问费用。
第六条 其他费用的负担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异地交通、住宿、通讯、传真、复印等费用;
2.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3.上列费用由乙方律师向甲方按实报销。
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及违约责任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无正当理由,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或对甲方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3)乙方律师不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法律服务,经甲方指出后,仍拒不改正的。
因上列情形而解除合同的,乙方全额退还当年度常年法律顾问费。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法律顾问向甲方提示后,甲方坚持要求法律顾问办理的。
(2)甲方有意向乙方提供虚假情况、捏造事实,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______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因上列情形而解除时,乙方己收取的当年度法律顾问费不予退还,甲方如有欠费应予补足约定数额。
第八条 合同的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一方明确表示不再续签合同的;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 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法律顾问服务年度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期满后双方没有明确表示不再续签合同,视为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条 保密
1.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国家秘密、政府文件、政府决策与计划、经济信息、技术信息、工作人员信息及其他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保密期限为______年,自知悉该秘密之日起计算。
3.甲方有特殊保密要求的,应当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以保密协议的约定为准。
第十一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通知,应以书面形式为准,电话、电子邮件发送的通知能够查证的,亦视为有效。
2.顾问服务中顾问律师向甲方出具的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给甲方。经甲方同意可以电子邮件形式向甲方送达电子版文件。
3.各方接受通知和文件的负责人和地址如下: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一方变更接受通知和文件的负责人或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日内,正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补充本合同的,要求变更或补充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变更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
第十三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四条 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二篇:(律师事务所)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委托方):南宁市路线贸易有限公司
乙方(受托方):中司律师事务所
为适应市场经济和法制规范的要求,甲方决定聘请乙方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双方同意,乙方指派潘捷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负责承办具体法律事务。 二、常年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以下法律服务,范围包括:
1、为甲方生产、经济、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
2、为甲方资产重组、改制、公司规范化运作等及资本运营提供法律咨询;
3、为甲方修改和审查有关经营管理规章制度;
4、对甲方内部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法律指导;
5、草拟、修改、审查各种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书;
6、为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和相关的法规,提供咨询意见;
7、与甲方有关的其他法律咨询事务;
8、为甲方出具法律意见书;
9、办理甲方的诉讼、商事仲裁、劳动仲裁等法律事务。
三、甲方的法律事务在与顾问律师的其它工作(开庭的除外)冲突时,优先办理甲方的法律事务。
四、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律师工作所需要的全部、真实的文件。
五、服务工作方式:
甲方遇到一般或疑难紧急法律问题,可采用电话、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联系(乙方联系人:潘捷 电话:139xxxxxxxx;甲方联系人: 郑英子 电话: 139xxxxxxxx )。
六、常年法律顾问应在客观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认真维护甲方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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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常年法律顾问应在取得甲方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后进行工作,不得超越委托代理权限。超越代理权限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八、常年法律顾问不得从事有损于甲方合法权益的活动。
九、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期限为 壹 年,自 2013 年 9 月 1 日至 2014 年 8 月 31 日止。
十、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为 贰万捌仟元 (?28000)人民币/年,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付清。
十一、乙方办理本合同第二条(9)项法律事务(即:办理甲方的诉讼、仲裁事务),及专项非诉讼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并购、企业改制、公司上市、对外重大投资谈判等)按《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另行收费。
十二、甲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顾问费不予退还。
十三、常年法律顾问前往公司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以外地区为甲方办理法律事务,交通费用由甲方支付,待遇按甲方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标准执行。
十四、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或盖章即生效。
甲方:南宁市路线贸易有限公司 乙方:中司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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