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合作开发合同书
经全体股东协商同意,决定共同投资开发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城南短途客运站项目,确定尹国良为该项目总负责人,由铜仁中南房产公司法人代表熊军,石阡杨显仁二位同志协助负责项目事务为该项目负责人。
第一条、项目的性质
本项目为建设汽车客运站和商业开发,全体投资人同意以铜仁中南房产公司石阡汽车南站项目部对外签订合同和处理一切事物,项目运作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经济纠纷与中南房产公司无关,中南房产公司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该项目所发生的经济责任和事务全由该项目部承担。
第二条、开发此项目的宗旨
根据国家发展运输产业、为民造福的战略思想,结合石阡县居民生活的需要,经过申请立项,报各级政府审批,同意建设一个适合社会发展形式及适合石阡人民需要:集居家、购物、客运为一体的市场和安全舒适的全封闭式住宅小区。
第三条、资金的投入及管理
股东出资:以现金出资;股东具体出资以财务出具的出资证明(现金收据)为准。
股东商议决定:项目的所有资金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进行管理,聘请专业会计和出纳各一名,并按规定做好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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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任何人(含股东)不经总负责人同意不得从会计、出纳处借取资金;不得经手任何数额的现金和有价证券;
2、支付款项以现金和支票方式结算,出纳管理零用资金和现金支出;
3、出纳管理银行账户、支票以及印签和公章;
4、会计管理整个项目的财务账目和财务核算及税务工作;
5、项目总负责人管理私人印章和银行现金;
6、支付各种费用先有经办人和股东熊军、杨显仁签字,最后由项目总负责人审核后方可执行开支;
7、财务开支,应有股东监督执行。
所有账目应该日清月结。项目负责人必须视开发情况及时召开股东大会,向股东报告上阶段项目开发情况,财务状况及打算,督促财务人员在每月5日以前上报上月的收支明细,并分发给每个股东,让每个股东都清楚项目情况及财务状况。
第四条、物资购买及礼物派送
1、小件办公用品及接待用品由出纳购买后造册并登记去向。接待用品领取人要求在出纳造册上签字领取并注明去向。无注明去向及领取人签字的物品由物品管理人员负责。
2、价目清晰明白的物品可交会计、出纳临时安排人员购买。
3、其他物品购买由专业人员和会计(出纳)一同购买,会计(出纳)支付账目。
第五条、项目开发的操作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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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项目的开发操作权由尹国良总负责,由熊军、杨显仁俩人配合管理开发事物;
2、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招聘,由项目总负责人决定;
3、本项目的所有工程基本采用招标方式,由项目总负责人和负责人决定每个项目的承包人;
4、部门设置和人员分工由项目总负责人和负责人决定,一旦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改并且无条件执行;
5、项目的开发过程中如果股东意见分歧,由项目总负责人召集所有股东商议决定,意见均衡时由项目总负责人决定执行。
第六条、利润分配和债务承担
全体股东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l、利润分配:根据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2、债务承担:如果项目出现亏损,以各股财产偿还,财产不足时,以股东所占股份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入股、退股、出资的转让
(一)入股
1、新股东入股,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不允许子股东升级为新股东;
2、承认并签署本合同,承担原始股东筹集资金以及自己应付的利息,结算方式为月息三分(按新股东所投入资金总数计算);
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入股的新股东与原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股的新股东对入股前整个项目的债务承担连带 - 3 -
责任;
4、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如资金不足,股东应按所占股份无条件出够所需资金,如不能按时出齐所占股份的比例资金,公司将按出资多少作为股份调整和由负责人协调处理。
(二)退股
1、自愿退股。合股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股东可 以退股:
(1)经全体股东同意退股;
(2)发生合股人难以继续参加合股的事由;
(3)合股合同约定的退股事由出现;
股东合股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应退股,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股东并经所有股东同意。退股有利润时,利润减半计算;有亏损时按照出资比例承担亏损责任。项目资金不够时暂不退结资金。股东擅自退股给合股事务造成损失的,赔偿所有损失。
2、自然退股。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股:
(1)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
(2)被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还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股股份中的全部财产额。
以上情形的退股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股生效日期。
3、除名退股。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并扣除被除名股东入股金额的百分之三十; - 4 -
(l)未履行出资义务的;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股项目造成损失的;
(3)执行合股项目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的;
(4)合股合同中有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股东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补充除名人退股。被除名人对被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 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同意相关股东退股后,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应按退股时合股项目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股份的转让。
允许个别股东转让其在合股项目中的全部或部分股份份额。在同等条件下,股东内部有优先受让权。如向现有股东以外第三人转让,现有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受让股东财产分额的,经修改合股合同后即为合股事务的股东。
第八条、合股负责人及合股事务执行
(一)全体股东共同执行合股项目的全部事务;
(二)合股合同约定及全体股东会决定,推举尹国良为合股项目总负责人。其权限及责任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全面管理合股项目的日常事务;
3、负责日常开支的管理;
4、负责整个项目资金的收集和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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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负责利润分配和债务偿还;
6、管理公司财务;
7、定时召开股东大会,通报项目情况及打算。
第九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股东的权利:
1、参与合股事务的经营权、了解监督权、表决权;
2、股东享有合股项目利益的分配权;
3、股东以出资额比例分配合股期间产生的利润。合股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全体股东共有;
4、股东有退股及转让股份的权利。
(二)股东的义务
l、按照股东合同的约定维护合股财产的统一;
2、承担合股经营期间的债务;
3、为合股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按时参加项目运作过程中的会议;
5、为项目开发献计献策;
6、有责任为项目筹集资金:
第十条、禁止行为及处罚
(一)经营性禁止行为及处罚
1、未经全体股东同意,禁止任何股东擅自以本合作项目名义对外开展业务活动。违者从股份中扣除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两倍合计所占股份,所扣款项用作本项目收入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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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禁止所有股东参与和本项目有竞争关系的业务,违者承担前款违约责任;
3、任何股东不得从事有损害本合作项目利益的活动;违者承担前款违约责任。
(二)经济性禁止行为及处罚
1、管理人员(含股东)不得从会计(出纳)处借取公有现金和有价票据,违者给予会计(出纳)等额罚款,借款人返还款物外处以两倍的罚款;
2、股东管理人员(含股东)以项目名义在外借款(物)给项目造成影响的以所借款(物)的两倍予以处罚;造成损失,赔偿损失并处以损失三倍的罚款。
(三)管理型禁止行为及处罚
1、管理人员每月在工地的时间不得少于28天(不含股东),并且不得两人同时休假。少于28天的每天处以日工资的两倍罚款;
2、工地管理人员因为管理问题闹人个情绪影响公司正常工作,从公司通知(通知方式:以交公司的电话为准,采取电话或者电话短息的方式通知)后一个星期内不到公司处理公司事务的,公司收回其管理权,不另行通知。
第十一条、合股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股因下列情形结算
1、全体股东同意终止合股关系;
2、合股事务完成或无法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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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依法撤销;
4、出现法律、行政法规的合股企业结算的其他原因。
(二)合股的清算:
1、合股解散后应当进行清账,并通知债权人;
2、结算人由全体股东担任或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选派人员担任,自合股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某合股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股东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股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股所欠税款;合股的债务;返还股东的出资;
5、清算时合股企业如有亏损,合股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法办理,各股东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股东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股东追偿。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股东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资金的,按所差资金数每日一千分之三处以罚款;
2、个人股东未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股份份额的,公司不承认其转让行为且不接纳受让人。因个人转让问题给项目造成损失的,转让人应赔偿其他股东因此造成的损失;
3、个人股东私自以其在合股事务中的财产份额出售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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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东严重违反本合同、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股事务解散的,应当对其他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5、股东违反本协议第十条规定,应按合股规定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股东决定除名。
第十三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或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股东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以起诉法院。
第十四条、其他
1、经全体股东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本合同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合同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2、本合同内所扣款项用作项目收入入账;
3、本合同一式八份,股东各执一份,本合同经全体股东签名(盖章)后生效。
4、同意出资并在本合同书上签名者则为合作股东,则要无条件的承担其合作合同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全体股东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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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广告位合作开发合同书范本
XXX百货 XX恒信
广告位合作开发合同书
甲方:XXX百货
乙方:XXX恒信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互信、资源共享、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拥有的广告位合作经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遵照执行:
一、广告位具体情况: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广告位包含如下:
1、XXX百货长虹路店主体房屋现有全部外墙广告位,共 块,单位面积 ㎡;(具体位臵可拍摄照片,并经双方确认)
2、XXX百货长虹路店门前全部立杆广告位,共 根;
二、合作期限:
五年,自二OO九年 月 日起至二O一四年 月 日止
三、合作方式:
1、甲方将上述第一条所列广告位交由乙方经营,甲方不参与管理;
2、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在甲方指定位臵安装LED广告牌,材料费用及安装费用由乙方承担。合同期内,LED广告牌的经营权及收益权归乙方。合同期满后,该广告牌的所有权归甲方。合同期内,LED广告牌的维护及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3、合同期内前三年,本合同第一条所列广告位及LED广告牌的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参与分配。合同期内最后两年,乙方承诺每年向甲方分配人民币伍拾万元作为广告位经营收益。
四、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将上述广告位移交乙方,并向乙方提供该广告位现有广告客户资料,包括广告发布合同,广告涉及图纸及小样,广告客户全部资料;
2、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向乙方出具授权委托乙方经营上述广告位的
XXX百货 XX恒信 授权委托书,并列明具体授权事项,委托书具体内容由甲乙双方另行商议;
3、本合同有效期内,广告位经营所需相关行政审批手续由乙方人员具体办理,但甲方应提供相关书面材料,并委派人员协助。若因甲方原因导致在合理期限内,乙方无法完成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并导致无法经营该广告位,则乙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合同;
4、乙方经营本合同所列广告位期间,非因违反我国《广告法》及《广告管理条例》情形出现的,甲方不得擅自干涉乙方的经营;
5、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广告位经营过程中所涉及的与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协调与配合方面,甲方应提供充分的协助与支持;
6、本合同有限期内,乙方在经营广告位期间所需要的电力资源,甲方应保障性提供;
五、乙方的权利义务:
1、本合同期内,乙方应本着对甲方资产安全负责及合理使用的原则合法经营甲方提供的广告位;
2、合同期内乙方可自行选择将房屋外墙广告位改造为三面翻广告牌,相关费用及安装事宜由乙方自行解决。合同期满后,乙方可自行拆除;
3、乙方若决定对主体房屋外墙广告位进行三面翻改造,应向甲方提出改造方案,并经甲方书面确认许可后,方可施工。三面翻广告牌改造过程中,施工相关事宜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应提供协助义务;
4、乙方经营本合同所列广告位期间,应服从甲方所在房屋的物业管理,不得损坏房屋外墙面及相关附属设施;
5、乙方因广告位经营所需要使用的水电资源,由甲方提供,但应按政府部门收费标准有偿使用;
6、乙方改造房屋外墙广告位及安装LED广告牌期间,应确保甲方物业外墙的完整整洁;
六、违约责任
XXX百货 XX恒信
1、因甲方原因导致延期交付广告位的,乙方有权按现有广告位广告发布市场价核定甲方延期交付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该损失可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广告收益中核减。若延期交付达到二十日,乙方可终止本合同;
2、本合同期内,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正常经营广告位的广告发布的,甲方应承担由此而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广告发布的合同预期收益及合同违约而向广告客户支付的违约金;
3、本合同期内,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正常获得电力供应而影响广告位的广告发布效果的,甲方应承担由此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广告发布的合同预期收益及合同违约而向广告客户支付的违约金;
4、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主张合同权利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所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交通费等其他合理支出;
七、其他约定
1、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4、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出现争议的,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提交本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