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公证

时间:2024.3.31

引 言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包含着家人、家业和家务事。在传统观念中,“夫妻财产不分家”,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事。然而,新修订的《婚姻法》却传递出这样一个信息:夫妻财产并非全部归夫妻双方共同拥有。新的《婚姻法》首次对夫妻约定财产作出规定:今后,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至此,“婚前财产公证”,这个前几年似乎有所讳忌的话题,不再“犹抱琵琶半遮面”,终于有了一个明确的说法。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概念

对于“婚前财产公证”的定义,有关专家这样作解:它是指公证机关依法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权利的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婚前财产公证包括两种形式:第一种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第二种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广义的婚前财产公证还包括夫妻财产约定,即夫妻对婚后双方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等问题做的约定①。 婚前财产公证在我国的发展背景一婚前财产公证的发展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认识和认定

夫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各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对外财产的责任,婚姻终止时的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问题。这其中就包含着夫妻离婚时的财产清算分割问题,由此引发的婚姻纠纷也不少,因此,能防止此类纠纷的“夫妻财产公证”也随之产生,那么,什么叫“夫妻财产公证”呢?“夫妻财产公证”主要分为“婚前财产公证”和“婚后财产公证”两种形式。顾名思义,是指夫妻或者是未婚夫妻对双方婚前的个人财产或者是婚后共同财产的界定。既婚前财产 1

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未婚夫妻)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婚前财产公证有两种形式,一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一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确立

过去,婚前财产公证对将要结婚的中国人来说是相当敏感的话题。新《婚姻法》出台,这部法律规定,结婚前,男女双方应当依法到公证机关对各自的财产、债务的范围、权利归属问题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财产约定将会得到法律直接认可。办理“夫妻财产公证”,夫妻或未婚夫妻双方要亲自到公证处填写申请表,并提交双方的身份证明、夫妻财产协议书、财产的产权证明(如包括房产产权证、存单等),以及其他的有关证明材料(如已婚夫妻的结婚证等),至此,婚前财产公证才在法律中被确立。当然,法律中规定的是“应当”而不是“必须”,所以,财产是否要公证还是要看夫妻或恋人的态度,纯属自愿,法律上没有强迫之意。

(三)我国婚前财产公证的发展

据了解,婚前财产公证在国外是件司空见惯的事,西方发达国家的年轻人去申请婚前财产公证,脸上平静的神情就像是到副食品店排队买牛奶。但这在我国仅处于萌芽状态,80年代以前几乎是一片空白。90年代以后,随着市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自主意识普遍增强,开始对财产公证、婚前财产约定有了认识,并逐渐接受。

众所周知,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也是社会发展的一面镜子。婚前财产公证的兴起,是时代发展的产物,有它的必然性,这其中,经济发展是主要因素。80年代初期,人们的年均工资不足千元,仅够应付日常消费支出。而90年代中期以来,人们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进入二十一世纪,物质水平的发展更是上了一个台阶。不知不觉间,人们拥有了较多的物质财富, 2

不能允许他人通过婚姻无偿取得自己的财产所有权,于是,婚前财产公证受到关注。

另外,家庭人际关系的变化也为婚前财产公证的发展提供了条件。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家庭的户规模(成员数目)明显呈下降趋势,全国家庭平均户规模由19xx年的4.79人降至19xx年的3.64人,这样的变化使家庭成员间的财产关系更加简明。此外,我国人群的初婚年龄近年呈上升趋势,全国平均初婚年龄由19xx年的22.03岁升至20xx年的24.66岁②,人们有可能在婚前拥有更多的个人财产;大约75%的人认为结婚费用“完全”或“大部分”是自己劳动所得。

在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发生急剧变化的今天,夫妻之间为经济问题闹矛盾、法庭上离婚双方为争财产不依不饶的事情屡见不鲜,为了避免日后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选择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也是一些人不得已而采取的方式。但不管如何,他们接受这种理性的符合法律的方式,是为今后冷静地处理家庭财产的归属问题撑起一把“保护伞”。

二、婚前财产公证在我国的目前状况及特点

(一)目前的状况

据上海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统计,上海自90年代初开办婚前财产公证业务,它的业务量逐年递增,到19xx年底,全市已办理457件,其中,19xx年办理了7件,19xx年办理了163件,6年间增长了23倍。但是,由于传统观念影响、对婚前公证的法律和社会意义认识不足等因素制约,婚前财产公证的发展较为缓慢。在上海,近年平均每年登记结婚的人数接近9万对,其中能够真正“签约”的人还是极少数③。不少人认为,情正浓时,便已处心积虑的考虑分手后的财产分割,这对双方的感情无疑是一种伤害。一纸婚前财产公证书让婚姻更容易发生预期的故障,夫妻双方时时刻刻都要为花钱而动心眼——这到底是在花你的钱还是花我的钱?这样的婚姻更像一桩特殊的“买 3

卖”,这样的夫妻更像商业伙伴,这无疑是对圣洁的感情的亵渎。

(二)主要的特点:

1.再婚者占多数。如果说刚结婚的年轻夫妻容易被感情冲昏了头,那么再婚的男女就要理性得多了。在选择伴侣时,他们不仅要考虑到感情因素,也要顾虑到自身的利益或者其子女的利益。用公证的形式划分双方各自的财产,对今后的婚姻生活无疑是一种保护。而再婚者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又以老年人居多。老人再婚一般都涉及到全家利益重组,财产归属没弄清楚,婚姻也不可能顺利。如果做了婚前财产公证,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不受结婚影响,那么不少问题可以迎刃而解。

2.双方贫富差距大。做婚前财产公证的,除了一些再婚男女,就是一些欲结婚的双方经济条件相差悬殊者。经济条件不好的一方,不愿别人说她(他)是想通过婚姻达到致富的目的,做了婚前财产公证就能洗脱这样的嫌疑;经济条件好的一方,也不想对方与自己在一起是出于钱的目的,婚前财产公证恰恰能让感情中不带有金钱的因素,更纯洁,更甜蜜。

三、如何办理婚前财产公证

(一)必备的基本材料

当事人要准备好以下几种材料: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离异或配偶死亡的再婚者,还须带上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死亡证明。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带购房合同和付款#5@p。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一般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二)提出个人申请

4

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是不会被受理的。

(三)公证处审查办理

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接谈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最后,双方当事人在公证员的面前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至此,婚前财产公证的#b@2程序履行完毕,目前,婚前财产公证的收费一般在200—400元左右,当事人凭收费单据于两周后领取婚前财产公证书。

四、婚前财产公证的有利因素

(一)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有些热恋中的男女,在结婚登记时,往往对婚前财产公证不理解,认为是多此一举。其实,要结婚了,对双方各自财产进行明确,这并不意味着双方今后就一定会有诉讼产生,也并不是只针对其中某一方。双方的财产都进行公证,以后真的发生纠纷,用不着请律师,由法官裁决就是。这样的一纸公证,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二)短期内对解决财产麻烦有利

一般来说,婚前财产公证,在短期内会避免夫妻之间的财产纷争之扰。因为事先有了婚前公证,所以短期内婚姻发生裂变时,即可按照公证内容,明晰分配,避免麻烦,从而也会避免一些因财产分配问题引起的其他不必要争端。

(三)降低社会运行成本和摩擦成本

婚前财产公证首先在思想上建立了男女双方对未来生活的理性而谨慎的 5

预期;其次,隐含在婚前公证行为中的另一个重要意义是承认了未来选择生活的权利和义务。结婚是自由的,婚前公证是对婚姻和财产归属的肯定。但离婚也是双方具有的权利,并且婚前财产从一开始公证就是明确的,处理起来十分容易。这一制度的建立,减少了政府和社会为界定各自财产利益而进行的大量调查、取证、判断、执行等麻烦,降低了社会运行成本和摩擦成本④。

(四)有助于家庭稳定和社会发展

从法律角度来看,婚前财产公证起到一个证据作用,以减少发生纠纷的可能。是否选择婚前财产公证,完全是个人的选择。随着社会的发展,由于婚姻财产引起的法律纠纷问题日趋上升,如何认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和产权归属成为司法实践中最棘手的问题之一、也是婚姻纠纷中双方经常争议的焦点。所以,我国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近几年来新开办的一项公证业务,它有助于明确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是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可靠的法律依据,对于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纷,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收到了明显的社会效果。总之,婚前财产公证在我国还是一个新鲜的的东西,在法律上,对于日趋上升的离婚现象是一个理智的做法,有助于家庭的稳定,社会的发展。

五、婚前财产公证的不利因素

(一)婚前财产公证与爱情撞击

婚姻是基于双方在相爱,信任,之后产生一种亲情,而结婚只不过是一种形式,对两个关系的一个界定,没有实质含义。因此,婚前财产公证显得有点多余了。因此就没有婚前财产公证的必要了,如果两个人一直保持着恋爱关系,感情也一直很稳定,一起经历了风风雨雨的变迁,彼此非常尊重。且从浪漫的初恋、热恋到即将步入神圣的婚姻殿堂,是两个人在这些年来感情的积累,现在却要为了财产非分清个你我,多少都有点伤害感情,而且对 6

未来婚姻生活很有信心,所以婚姻不需要靠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来保障。当然,随着现代社会的变化快,很多的新的事物走进了我们的生活,现代人的爱情也变得越来越现实起来,也许,婚前的财产公证是为失败的爱情寻找一个庇护所,也是为个人的利益寻求一种保障,可是,如果说婚前财产公证是可以有效保障婚姻的话,那么爱情呢,爱情是否也需要婚前公证呢?因此,婚前财产公证面对着情与利的撞击,这在某种程度上也伤害着两个人的感情。所以,在这些方面多少让人无法接受。

(二)婚前财产公证与现实的撞击

每个人有其对婚姻的独特期望,有的人是因为相爱而结婚,有的人是因为家庭压力而结婚,也有的人是因为贪图对方的财产而结婚。婚前财产公证在某种程度上是对那些贪图财产的人提供了一个保护伞,而并不是为爱情提供保护伞!在现实中,我们不能排除以下几种情况的发生。

1.有人为躲债而申请财产公证,婚前财产公证以婚姻成立为前提,如果婚姻不成立,公证也是无效的。现实中还存在这样一类现象,例如某男在婚前有自己的财产,并且还有一些债务,为了躲避债务,他便将婚前财产公证为未婚妻所有,在双方结婚后,该男子被追债或被法院强制执行时,因为自己原有的财产已经属于妻子,便不能被强制执行,这无疑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2.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婚前财产公证因无年限限制,因此在平衡双方利益时可能会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如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将房屋等财产公证为男方所有,而十几年后,双方有了子女,但尚未成年,在这时发生婚变,男方抛弃了女方和孩子,而女方在婚前公证时一无所有,那么她和孩子的处境将会十分艰难。

3.无法保护无形财产,婚前财产公证可以较容易地界定婚前的财产,也可以界定婚后双方共同创造的财产,这些都是有形的产权。但是在知识经济 7

时代,无形财产已经越来越重要。婚姻财产的分配仅限于有形财产是不够的,如夫或妻一方的知识积累,双方努力创造的产品、品牌等无形财产,凝聚着双方的努力和帮助,如何保护这部分财产,目前的婚前财产公证还无法在技术上做到合情合理。

当然,婚前财产公证对婚姻观念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婚前财产公证使越来越多的人在有了保护自己权利思想的同时也使本来现实的现代爱情和婚姻关系变得更现实,它提醒人们,爱情并不是理想化的,它并不能排斥对现实生活的关注。现实婚姻并不是那么理想,它不会象我们所期望的那样发展,婚前财产公证与我国传统美德之间发生的碰撞,以及婚前财产公证面对着现实的撞击!在这一点上必须有个好的把握,理智的对待,以免与我国的传统观念发生大的隔阂。

六、通过立法来保障婚前财产公证健康发展的四大理由

针对以上这些不足以及婚前财产公证在我国发展缓慢的现状,笔者认为,应以立法的方式对婚前财产公证做出强制性规范,理由有四:

(一)解决未婚夫妇的信任危机,切实保障他们的利益

夫妻互敬互爱,同甘共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这有利于家庭和睦、社会安定,但处在现代社会,完全凭借浪漫主义和理想主义的信念维系婚姻的愿望受到了严峻的挑战,站在理性的角度,婚前财产公证的确可以避免在夫妻感情破裂之后又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再起纷争。但为什么大多数人就是签不下这一纸“公证书”呢?说到底,就是信任危机在作祟。很多人认为,财产的归属涉及到良心和品德问题,如果双方连这点信任都没有,又何必走进婚姻的殿堂呢?当然,也有不少人认为婚前财产公证的确是今后夫妻共同生活的一把“保护伞”,但如何向另一半开这个口呢,最后会不会因为双方意见不统一而分手呢?种种顾虑,让婚前财产公证最终被大多数人拒之门外。但让我们设想一下,如果法律要求每一对新婚夫妇都做一份公证,如同履行婚姻登记 8

的手续一样,他们是否会欣然接受这份保障各自合法权益的公证书呢?

(二)提高司法效率、节省司法资源

婚姻自由不仅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过去夫妻之间不管感情是否破裂都得凑合着过一辈子,大多是由于经济条件、社会压力等客观因素而表现出的一种无奈。如今人们更加追求高质量的婚姻生活,夫妻感情不合就可能提出分手,离婚率逐年上升,而且大多涉及到财产纠纷。在律师或法官接手这类离婚案件时,最头疼的就是夫妻个人财产以及共同财产的界定,于是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去进行调查,取证,在无形中极大地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降低了司法效率。试想一下,如果每对想要离婚的夫妇都能拿出一纸公证,法官只要据此裁量即可,根本不用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甚至连律师费也能免则免。另外,婚前财产公证确保夫妻二人在金钱上的独立地位,进而保证了男女在婚姻中的平等人格,对我国在社会日常生活中真正实现男女平等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从民法规范来看,婚姻法中也可以有强制性规定

一些法学专家认为,婚姻法属于民法的范畴,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以意思自治为其基本原则,对婚姻生活中的一些财产关系可用任意性、授权性和倡导性原则加以确认和调整,因此不宜对婚前财产公证作强制性规定。但笔者认为,在民法中也有一些强制性规定,如《收养法》

第9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差距应相差40周岁以上。虽然民法是私法,但其调整的社会关系范围太大,有时候也需要国家用行政的手段加强管理。鉴于婚前财产公证在社会生活中的积极意义,对其予以立法是很有必要的。

(四)构建我国完整的夫妻财产制

目前我国《婚姻法》确立的夫妻财产制是以法定财产制为基础,约定财产制为补充。基本规范了约定财产的表意形式,财产制的选择范围,约定的 9

内外法律效力,配设了约定分别财产制时的补偿制度和约定无效制度。但约定财产制是以夫妻二人自愿为基础的,而且缺乏公证的约定协议书是很难判定其真实有效性的,因此,确立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就能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有利于更好地规范婚姻中的财产关系。

七、针对目前法律规范所提出的几点意见

那么,关于婚前财产公证的具体法律规范应如何设臵,笔者仅提供以下几点个人意见:

一是欲办理结婚登记的未婚男女须在登记前到当地公证机关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及归属作出约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包括双方当事人个人所有的无形财产,有形财产,债务以及与他人共有的财产或共同负担的债务。在结婚登记时,应出示婚前财产公证书。

二是欲办理结婚登记的未婚男女在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时,也可以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将个人所有的财产公证到对方名下,或进行其他形式的财产约定公证。

三是婚前财产公证的期限是七年,七年后该公证依法失效。夫妻二人可亲自共同到公证机关办理新的财产约定公证,也可以不办。

四是婚前财产公证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该公证无效,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该公证无效。且婚前财产公证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八、未来的选择

今天的趋势将如何显示婚前财产公证在未来社会中的状况?让我们在看看发展的前景

随着社会在发展,在以后婚姻自由的国度以及人们思想的开放,相信离婚率将会不断提高,以及人们的生活水平也会不断提高,自己的个人财产也将会增多,像一些高档之类的财产,如汽车,房子,证券等将会增多,这就涉及到财产的归属问题,尤其在结婚以后,由于长期生活,消费等,将原本 10

清晰的财产归属搞的模糊起来,一旦遇到离婚这个问题将是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因为法律规定离婚经济补偿应以“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前提,换言之,夫妻双方不适用分别财产制度就不适用家务劳动补偿。而目前在我国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数量仍然很少,据调查,城市居民中仅有2.7%,农村居民中仅有1.1%的夫妻有采取分别财产制的愿望,绝大多数夫妻认为,采取共同财产制有利于稳定家庭关系,巩固夫妻感情。所以将离婚时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仅限于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当事人,所产生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极大地限制了这一救济制度的适用。另外,婚姻法对这一制度的规定流于泛泛,法官无从对家务劳动的价值做出合情合理、具有说服力的估价,因而往往采取保守的不积极的态度。所以,财产问题将会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不过我们相信随着法制的健全,人们淡薄的法律思想意识也逐渐会增强,人们将会理解和明白财产公证的好处,所以我们也有理由相信婚前财产公证将会受到广大群众的欢迎,在以后复杂的社会关系以及法制的不断完善下,财产公证也会在法律中找到合适于自己的位臵。

法律对于财产关系的明确划分是个明智的做法,财产关系不象其他的法律关系,财产关系是个复杂而又烦琐的关系,对于财产的关系我们要花大量的时间去研究去讨论,象婚前财产的公证更应该有明文的规定,这样就会减少现实社会中有关财产纠纷引起的当事人反目成仇的事,也会减少司法实践中由于找不到有关法律规定作为依据而引起的尴尬现象。总之,加大婚前财产公证的力度是必然的,对于社会只有好处,它的发展,健全,将会促进社会健康的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婚姻家庭法》养大文 第二版中国人民出版社

《当代社会问题》周冰等译 第四版华夏出版社20xx年1月第二次印刷 11

《中国妇女报》,修订婚姻法民意调查,20xx年5月27日 《婚姻法修改论争》李银河、马忆南主编 光明日报出版社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杨立新 检察日报,

《新版精神损害赔偿》杨立新 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xx年版。 《民法》魏振瀛 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注释:

①转引《海峡网》“情与法”栏目第43期

②摘自《武汉晚报》20xx年第13期第6版

③参见上海市公证处网站资料

④参见人民法院例《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婚前财产公证》一文 12

更多相关推荐:
婚前财产公证协议书范本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souask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婚前财产公证协议书范本甲方男一九年月日出生现住乙方女一九年月日出生现住甲乙双方经自由恋爱自愿准备结婚甲乙...

婚前财产公证范本是怎样

婚前财产公证范本是怎样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都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但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婚前财产纠纷现双方理智地协商就婚前财产达成如下协议以下是婚前财产公证范本相关知识的合作仅供参考婚前财产公证范本甲...

婚前财产公证协议书范文

婚前财产公证协议书范文甲方乙方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都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但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婚前财产纠纷现双方理智地协商就婚前财产达成如下协议一婚前财产范围甲方的财产有住房一套市区路号居民小区号面...

婚前财产公证协议书标准范本

婚前财产公证协议书标准范本甲方张某男个人详细信息乙方王某女个人详细信息甲乙双方于x年x月x日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愿共同一起生活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婚前财产纠纷现双方理智地协商就婚前财产达成如下协议一婚前财产范...

婚前财产公证协议书范本-20xx最新版

婚前财产公证协议书范本甲方男一九年月日出生现住乙方女一九年月日出生现住甲乙双方经自由恋爱自愿准备结婚甲乙双方各自所有财产债务情况例如该房产座落在建筑面积平方米混合砖混结构所有权证编号为襄樊市房权证区字第号现经甲...

婚前财产公证协议书范本-20xx最新版

婚前财产协议书甲方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现住乙方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现住甲乙双方经自由恋爱自愿准备结婚即将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双方都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但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婚前财产纠纷现双方理智地协商就婚前财产达...

婚前财产公证书

婚前财产公证协议书甲方男年月日出生现住乙方女年月日出生现住甲乙双方经自由恋爱自愿准备结婚甲乙双方各自所有财产债务情况例如该房产座落在建筑面积平方米混合砖混结构所有权证编号为襄樊市房权证区字第号现经甲乙双方协商达...

辩论婚前财产公证的利弊

婚前财产公证1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当事人应当向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协议书可在律师指导下完成有关的产权证明如个人所有房产...

哪些人应该作婚前财产公证

哪些人应该作婚前财产公证1再婚者多数再婚者再婚前都有自己的积蓄有的还会有房屋汽车等价值较高的资产为了保持经济上的合理平等以及防止婚姻破裂而产生经济纠纷双方或一方婚前财产较大的再婚家庭应当做婚前财产公证以避免以后...

什么是婚前财产公证 婚前财产公证如何办理

什么是婚前财产公证婚前财产公证如何办理婚姻财产这是结婚的人要谈论的也是离婚的人必须要面对的对婚姻中财产的重视使人们不得不去计较婚前的财产然而婚前财产公证更是为个人财产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什么是婚前财产公证所谓的婚...

略谈婚前财产公证

略谈婚前财产公证摘要随着我国近年来离婚率的持续升高曾被认为是不合时宜的婚前财产公证开始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本文将就婚前财产公证的概念及形式进行简要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婚前财产公证的局限性及对其未来发展的一点看法关...

婚前财产公证好吗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婚前财产公证好吗核心提示婚前财产公证也可以有很多好处现实生活中夫妻感情破裂一旦离婚夫妻一方大量转移财产的事例很多如果事先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会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利益更多具体的内容由法律快车编辑为您...

婚前财产公证范本(37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