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债协议书
甲方(抵押权人): 身份证号: 电话:
乙方(抵押人): 身份证号: 电话: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以抵押物折价抵偿甲方抵押债权事宜,共同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由于乙方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按照双方签订的《房屋抵押合同》第六条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抵偿甲方债权。
二、甲、乙双方一致确认:原抵押房屋折价 元,抵偿甲方债权 元。(抵债房屋折价余额 元,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退还乙方。)
三、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将上述抵债房屋交付甲方,并协助甲方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四、双方因本协议发生纠纷,由抵押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乙方配偶:
年 月 日
委托书
委托人: 身份证号:
电话:
受托人: 身份证号:
电话:
委托人因自己名下的房屋(基本情况)处置事宜,特委托受托人 全权代理委托人代为办理相关房屋处置手续。委托事项包括:
一、代为出售上述房产,其中包括代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代为交房和收取房款、代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等。
二、就委托人所负债务,代理委托人办理相关房屋抵债事宜,其中包括代为签订《抵债协议书》、代为交房、代为办理相关房产变更登记手续等。
三、代为办理与房产变更登记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以及水、电、气、有线电视等附属设施的变更手续等。
四、代为办理与上述房产过户或者变更登记相关的其他事宜。
五、受托人为代理上述事项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及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六、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七、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第二篇:法律援助文书格式法律援助申请委托书(委托代理辩护协议等)
法律援助文书格式三
法律援助申请委托书
本人 (身份证号 )
委托 (身份证号 ),
系本人 (与本人关系),办理
一案法律援助申请有关事宜。
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法律援助文书格式十三
委托代理/辩护协议
甲方 受援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姓名: 系受援人(关系):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承办机构):
地 址:
联系电话:
甲方 一案,经 法律援助中心(处)审查,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乙方承办。现双方就委托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安排 (承办人)担任本案
阶段的代理/辩护人,提供下列第 项的法律援助:
(一)刑事辩护;(二)刑事被害人代理;(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四)自诉代理;(五)民事诉讼代理;(六)行政诉讼代理;(七)劳动仲裁代理;(八)其他非诉讼代理。
二、甲方委托乙方承办人的权限包括
。
三、乙方承办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受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完成受托事项,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乙方承办人代理甲方以和解或者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征得甲方同意。
对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案件,乙方承办人应当告知甲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并提供协助。
四、乙方及承办人不得要求甲方支付任何形式的费用,不得接受甲方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
五、甲方应当真实完整地叙述案件事实,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法、合理,并对所提供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或者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乙方承办人。
六、甲方有权向乙方承办人了解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进行法律咨询。乙方承办人应当向甲方通报案件办理情况,答复甲方询问。
七、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承办人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承办人。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更换的,乙方应当另行安排承办人,并与甲方变更本协议。乙方因客观原因无法另行安排的,应当书面报告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承办机构的,乙方与甲方解除本协议。
八、乙方承办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中止委托事项,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一)甲方不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
(二)案件依法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的;
(三)甲方又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四)甲方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五)甲方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甲方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终止法律援助的,甲乙双方解除本协议。
九、甲乙双方就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十、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 终止。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法律援助机构备案一份。
甲方: 乙方: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法律援助文书格式十八
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情况通报/报告记录
受援人:
案 由:
承办人:
注:通报/报告记录用于承办人记载向受援人通报和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案件办理进展情况,需存档。
法律援助文书格式二十四
结案报告表
填表日期:
注:诉讼案件以法律援助人员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之日为结案日。仲裁案件或者行政复议案件以法律援助人员收到仲裁裁决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原件或者复印件之日为结案日;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受援人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调解协议之日为结案日;无相关文书的,以义务人开始履行义务之日为结案日。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法律援助的,以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收到终止法律援助决定函之日为结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