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银行代收水电费和物业管理费协议书提要:甲方委托乙方代收费用每月分两次划款,甲方每月于十日及二十日将托收数据盘及托收总笔数、总金额清单送达乙方
来源自建筑施工 资料
委托银行代收水电费和物业管理费协议书
甲方:深圳市z外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zz服务部
乙方:中国银行东莞市z中山分理处
为方便甲方所管理的"z"商住大厦内的住户和用户(以下两种统称为客户)缴交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停车费,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乙方代收费的对象是:"z"商住大厦内已与甲方签订有关物业管理协议和委托银行代收费用协议以及与乙方签订有关委托银行代交费用授权书的客户;代收费用的项目为: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停车费(以下统称为费用):
二、 甲方必须在乙方开立结算帐户,以便乙方代收的费用划转到甲方的结算帐户内;乙方必须于z入伙前免费为每一客户开立银行帐号,以便客户存款托收费用。且每次托收不得向甲方及甲方的客户收取任何费用。
三、甲方委托乙方代收费用每月分两次划款,甲方每月于十日及二十日将托收数据盘及托收总笔数、总金额清单送达乙方,乙方于当月最迟于次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办理划转。每次划款后,乙方将已扣收清单和失败清单及时反馈甲方。
四、若由于甲方提供数据盘有误导致代扣款出现差错时,甲方负责向客户解释和处理;若由于乙方原因导致代扣款出现差错时,乙方负责向客户解释和处理。
五、若客户存款余额不足,乙方不许代扣。
六、乙方须向甲方无偿捉供一台电脑,用于处理财务数据。
七、该协议若有未善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
八、本协议有效日期从甲、乙双方签字日起直至双方同意终止该协议止。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甲方: 乙方:
法入代表(签章) : 行长(签章);
年 月 日
第二篇:银行托收协议书
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电信费用银行代收协议书
第一联 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存
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下称甲方)为方便客户(下称乙方)使用和租用电信业务生产费用的收、付结算,特委托银行实施电脑收费。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关于《深圳市特种委托收款结算办法》的规定,由甲方提供收费数据给银行,乙方同意其托收银行通过电脑网络将款项自动划转甲方账户。
二、甲方的电信业务通信计费周期为:每月一日至当月最后一日。
三、乙方同意甲方根据乙方的消费额度与缴费信用状态等情况,在计费周期内自动实时分次从乙方托收的银行账户上划款或在月度总结算时在乙方的银行账号上划款,为此不必事先通知乙方。如乙方采用预付服务方式,乙方同意甲方在开通服务前,根据乙方选定的消费额度从乙方的托收银行账户内划收预付费,甲方在划款成功后,才提供相应的电信业务服务。
四、乙方同意甲方依法向有关征信机构提供乙方使用电信业务的信用信息及其他相关的登记信息。
五、乙方在申请或使用电信业务期间,必须确保其银行账号有足够的资金支付相关的费用,如甲方划款不成功,甲方有权限制乙方使用电信业务。如乙方超过约定的收费期限仍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甲方有权暂停向乙方名下所有的电信业务提供电信服务。因欠费导致电信业务暂停使用,期间甲方将继续计收月租费。在暂停使用60天仍未补交电信费用和违约金的,甲方有权终止提供给乙方使用的所有电信业务及拆机处理,并依法追缴所有欠费和违约金。违约金按应收费用总额的3‰计收。
六、甲方在已划转讫后向乙方提供收费#5@p,乙方属对公账号的单位用户交给乙方开户银行转送;属储蓄账号的住宅用户由甲方按乙方申请时登记的投递地址邮寄给用户,用户对话费及托收情况有疑问,请咨询甲方的客户服务热线10000,用户如未收到收费票据及需打印详细清单,可在三个月内(从费用发生时间起算)到甲方相关营业窗口或在电信局网站WWW.sz10000.COM.CN/查询,声讯费清单查询由各声讯台负责受理。
七、乙方名称、账号、投递地址等用户信息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甲方办理更改手续,预留资金的用户在使用电信业务期间不允许过户及更改账号。
八、甲方因国家政策变更、资费调整等原因需要更改协议条款或变更计费周期、划款时间时,采用报纸或电台、电视台刊登公告等公众媒体或信函形式通知乙方,不再与乙方改签协议,并按新条款执行。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签订后即日生效,甲、乙双方及乙方开户银行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单位用户需加盖单位财务章和开户银行复核章,邮政储蓄账户只受理住宅用户)。
**#5@p投递地址不填写时,则电话的安装地址自动默认为#5@p投递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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