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使用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建物地址
甲方将其所有的位于天津市西青区侯台碧轩园3-1-201号楼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在良好状态下出租给乙方使用。
二、房屋面积
出租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23平方米。
三、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为期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将房屋腾空并交付乙方使用。
四、租金
1.数额:双方商定租金为每月 (¥ )。乙方以现金形式支付给甲方。
2.租金按季度(三个月为一季度)为壹期支付;第一期租金于合同签订之日(即 年 月 日)付清;以后每期租金于每季度的15日以前缴纳,先付后住;甲方收到租金后予书面签收。如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七天,则每天以月租金的0.5%支付滞纳金;如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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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支付租金超过十天,则视为乙方自动退租,构成违约,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五、押金
1.为确保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之安全与完好,及租赁期内相关费用之如期结算,乙方同意于 年 月 日前支付给甲方押金叁仟元整(¥3000.00),甲方在收到押金后予以书面签收。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应于租赁关系消除且乙方迁空、点清并付清所有应付费用后的当天将押金全额无息退还乙方。
3.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而产生的违约金、损坏赔偿金和其它相关费用,甲方可在押金中抵扣,不足部分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付款通知后十日内补足。
4.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在租赁期内正常租用该物业,甲方应立即全额无息退还押金予乙方,且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六、甲方义务
1.甲方须按时将房屋及附属设施(详见附件)交付乙方使用。
2.房屋设施如因质量原因、自然损耗、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受到损坏,甲方有修缮并承担相关费用的责任。
3.甲方应确保出租的房屋享有出租的权利,如租赁期内该房屋发生所有权全部或部分转移、设定他项物权或其他影响乙方权益的事件,甲方应保证所有权人、他项权利人或其他影响乙方权益的第三者能继续遵守本合同所有条款,反之如乙方权益因此遭受损害,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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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乙方义务
1.乙方应按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押金。
2.乙方经甲方同意,可在房屋内添置设备。租赁期满后,乙方将添置的设备搬走,并保证不影响房屋的完好及正常使用。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承租的房屋转租或分租,并爱护使用该房屋如因乙方过失或过错致使房屋及设施受损,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合法使用该房屋,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乙方不得在该房屋内进行任何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存放危险物品。否则,如该房屋及附属设施因此受损,或出现任何法律后果,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5.乙方应承担租赁期内的水、电、煤气、收视费、物业费等一切因实际使用而产生的费用,并按单如期缴纳。
八、合同终止及解除的规定
1.乙方在租赁期满后如需续租,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由双方另行协商续租事宜。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租权。
2.租赁期满后,乙方应在当日将房屋交还甲方;任何滞留物,如未取得甲方谅解,均视为放弃,任凭甲方处置,乙方决无异议。
本合同一经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未经双方同意,不得任意终止,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
九、违约及处理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对方谅解的情况下,不履行本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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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规定条款,导致本合同中途终止,则视为该方违约,双方同意违约金为 整(¥ ,三个月房租),若违约金不足弥补无过错方之损失,则违约方还需就不足部分支付赔偿金。
2.若双方在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事情时发生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
1.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乙双方如有特殊约定,可在本款另行约定:
甲方:
证件号码:
联络地址:
电话:
乙方:
证件号码:
联络地址: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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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财产清单
电器
1.一户一表,一部 2.冰箱,一台 3.空调,一台
4.液晶电视,一台
其它: 家具
1.沙发,一张 2.衣柜,一个 3.电脑桌,一张
4.双人床,一张 5.椅子,四把
其它: 表底数
1.电表( kWh)
2.水表( L)
3.燃气( m3 )
备注: 甲方签字确认: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确认: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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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个人房屋借用合同
房屋借用合同
甲方:乙方:
一、合同目的:
乙方因目前无用房,经甲乙双方协商,由甲方无偿出借
房屋(房屋具体情况详见以下约定)供乙方使用,甲方如欲对所借出房屋出售或有其他用途时,无条件收回借出房屋。
二、 合同内容:
(一)车棚位于38#-39#楼之间3#车棚,面积616.75
㎡,看守房面积53㎡。
(二)借用期限:暂定从 20xx年 8 月 18 日 至 2015 年 8 月 18 日止,借房期间如欲对所借出房屋出售或有其他用途时,甲方收回所借房屋,乙方无条件归还所借房屋。
(三)权利义务:
1.甲方出借房屋质量可满足日常需要,水、电、供暖等
附属设施正常使用。
2.乙方应将房屋用于本人使用,不得转借(租)其他单
位或用于经营及居住。
3.乙方应维护房屋安全,保障室内设施完好,不得更改
房屋结构及室内现状,不得擅自装修房屋。
4.乙方使用期间的水、电、供暖费用由乙方承担,具体
数额以水、电表显示为准;乙方应确保在合同期满及迁出之日将使用期间所发生的上述费用结算完毕。
5.乙方在甲方对所借出房屋另行处理时,需无条件迁出,搬迁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四)违约责任:
1.如乙方违约,将房屋转借(租)他人或用于经营居住,或擅自拆改房屋,甲方可随时要求乙方及转借(租)方迁出房屋。
2.如乙方违约,迁出房屋时未能将水、电、供暖等已发生费用结算完毕,甲方有权在垫付后要求乙方双倍返还。
3.因乙方在使用期间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主动维修完善或给予赔偿。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备注:鸿博市政公司负责处理棚改回迁居民房屋维修及棚改工程安装物品的存放,为了方便回迁居民,将该车棚借给鸿博市政公司使用,车棚如果出售,鸿博市政公司可优先购买。
甲方: 乙方:
二○一四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