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合同

时间:2024.3.19

发包方:

承包方:马湖村还建楼 供 电 工 程 合 同 武汉润诚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0一0年二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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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武汉润诚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进一步明确责任,保障甲乙双方的利益,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经双方友好协商,在甲乙双方自愿以及完全清楚、理解本合同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武汉市有关规定,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

1、定义

1.1.甲方:武汉润诚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2.乙方:

1.3.本工程:马湖村还建楼一、二、三、四区供电工程

1.4.本合同:马湖村还建楼一、二、三、四区供电工程合同

1.5.合同价款:指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6.书面形式:合同书、供电设计部门提供满足本工程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及有关资料)、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7.通知、同意、批准、证书和决定:除另有规定之外,合同文件中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均应是以书面形式体现的,任何这种书面形式均不应以任何理由扣留或延误。

1.8.天:指工作日。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内容及解释次序如下:

2.1构成合同的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次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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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合同;

2)双方来往的书面文件、设计图纸;

3)设备、材料工程量清单;

4)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5)本合同签订后双方约定的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6)甲方驻工地总代表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7)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2.2.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2.2.1.本合同文件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及武汉市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2.2.本合同文件适用与本工程有关的国家标准、规范;如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没有国家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

2.2.3.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组织有关专家论证认可后执行。

2.2.4.本合同适用的所有标准和规范文本由乙方自行采购,甲方不提供。

3、工程概况和承包范围

3.1.工程概况

3.1.1.工程名称:马湖村还建楼供电工程

3.1.2.工程地点:武汉市洪山区马湖村邢家湾

3.1.3.承包范围:

马湖村还建楼供电工程分为开闭所工程、一、二区供电工程和三、四区供电工程,负责开闭所设立、方案报审、设备施工,从附近变电站铺设YJV22-8.7/10-3×400电缆至四区6#楼-1层开闭所。

负责一、二区供电工程公用部分:1#-14#楼1275户(其中90㎡以下的532户、90㎡以上的743户),商业建面8037.54㎡(其中13#楼商业1875.67㎡、2#商业1265.71 3

㎡、3-1#商业903.85㎡、3-2#商业1996.55㎡、4#商业1995.76㎡),配套建面1167.83㎡(其中7#楼-1层社区服务202.11㎡、自行车库88.53㎡,9#楼-1层市政公用用房122.1㎡、自行车库168.63㎡,10#11#楼-1层配套商业服务211.43㎡、金融邮电81.84㎡、卫生站129.12㎡、社区文化活动164.07㎡)等供电方案报审、低压电缆出线(包括户表、商业用表等相关性质表计)至每层电井、协调供电方案设计及供电施工、验收通过并正式通电。

负责一、二区供电工程专用部分:1#-14#楼电梯30部,9KW/部;生活水泵4台,分别为22KW/台,37KW/台,各2台;消火栓泵2台,37KW/台;喷淋泵2台,30KW/台;污水泵15台,2.2KW/台;加压风机3台,7.5KW/台;消防监控中心15KW;园区照明20KW;专用负载采用高压双回路,由不同变电站引入,自动切换,并负责专用变压器、低压柜的配置,低压柜至每栋配电间、低压柜至8#楼水泵房、低压柜至消防监控中心各配电箱、线缆的选配、购置、安装,并安装分表计量,专变表计采取与之匹配性质高供高计方式。

负责三、四区供电工程公用部分:1#-6#楼1430户(90㎡以下的1007户、90㎡以上的423户),商业建面10198.472㎡(其中1#商业1310.22㎡、2-1#商业802.41㎡、2-2#商业1589.77㎡、3#商业1933.98㎡、6#楼商业4562.092㎡),配套建面 ㎡等供电方案报建、低压电缆出线(包括户表、商业用表等相关性质表计)至每层电井、协调供电方案设计及供电施工、验收通过并正式通电。

负责三、四区供电工程专用部分:1#-6#楼电梯16部,(其中9KW,10部、22KW,6部);生活水泵6台,分别为22KW/台,37KW/台,各3台;消火栓泵2台,37KW/台;喷淋泵2台,30KW/台;消防稳压泵2台,7.5KW/台;污水泵14台,2.2KW/台;加压风机8台,其中5.5KW,4台、4KW,2台、2.2KW,2台;消防监控中心15KW;园区照明20KW;专用负载采用高压双回路,由不同变电站引入,自动切换,并负责专用变压器、低压柜的配置,低压柜至每栋配电间、低压柜至6#楼水泵房、低压柜至消防监控中心各配电箱、线缆的选配、购置、安装,并安装分表计量。专变表计采取与之匹配性质高供高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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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一、二、三、四区供电区域内高低压电缆沟、井、管群土建工程及公用、专用配电室内验收所需的附件(绝缘地胶、防鼠装置、除湿装置、灭火设施等)。

3.1.4.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工程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3.1.5.合同工期:马湖村还建楼供电工程在合同生效后120天内全部通电。

4、合同价款及支付

4.1.合同包干价款为人民币 。

4.1.1.合同包干价款是由乙方按照本合同承包范围,经甲方确认的包干总价。

4.1.2.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对本工程的概况、图纸、技术说明、合同条件、工程所在地周围环境、交通道路等情况应认为均已详细研究明了,本合同包干价款中已按本合同条款及本工程承包范围、质量标准、工期等要求,包含了人工、材料、机械、设备、包装运输、施工技术、安全文明施工、验收移交、管理、人材机(设备)等价格及营业税。

4.1.3.施工中的所有各种措施费,各类材料的市场风险和政策性调整确定风险,以及为工程的正确施工、试验、维护、保养、系统调试、系统验收和修补缺陷所需的全部有关费用,已由乙方统一考虑,并已包含在本合同包干总价款中。

4.1.4.按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本供电工程应缴纳的各种税收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由乙方向税收等部门缴纳。

4.1.5.本合同价款已包含供电报装、设计、施工图纸审查、设备材料采购、运输、安装、调试、监理、检测、验收。送电、移交至供电公司的所有相关工程的费用,直至完成本供电系统工程并移交给供电公司,保证供电部门正常供(送)电并达到供电部门要求的所有费用,任何情况之下,包干价不予调整。

4.2.工程承包方式及计价依据:

4.2.1.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施工、包检测、包竣工验收备案、包移交。

4.3.工程款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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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双方的人员设备

5.1甲方

5.1.1.甲方驻工地总代表为 ,联系电话: 代表甲方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甲方的所有指令、通知经甲方代表签字后方有效。若甲方工地总代表易人,甲方提前七天通知乙方,其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5.1.2.甲方总代表可授权其他人员代表自己行使合同约定的职权,并可以必要时更改或撤回。甲方总代表授权人,在甲方总代表授权的范围内向乙方签发的文件,与甲方总代表签发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乙方对此有疑问时,可将此文件提交甲方总代表进行确认。确有必要时,甲方总代表或其授权人可发出口头指令,乙方对指令应予以执行,且乙方应于发出口头指令后三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乙方未提出要求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5.1.3.甲方派驻工地的专业工程师按本合同规定对乙方的进度、质量等进行管理,乙方必须服从。

5.2乙方

5.2.1.本工程乙方驻工地项目经理为 ,联系电话为 。

5.2.2.乙方项目经理为乙方驻工地总代表,代表乙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乙方的要求、通知等文件,均应以书面形式由乙方项目经理签字加盖乙方公章后递交甲方,但其中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工程结算款的审定等重要文件,须有乙方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5.2.3.乙方必须按本合同组织施工,乙方项目部管理人员在所辖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

5.2.4.以下甲方确认无法胜任工作的人员,经甲方要求,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同时,乙方应在48小时内用甲方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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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1对施工进度及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

5.2.4.2专业水平达不到岗位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

5.2.4.3不能积极配合甲方正常工作者;

5.2.4.4违反甲方或乙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5.2.4.5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等。

6、甲方责任

6.1.施工准备

6.1.1.提供水、电接驳口。

6.1.2.提供施工场地相关工程技术资料。

6.2.施工期间

6.2.1.负责协调与场内各施工单位及周边关系,并配合乙方作好供电公司工作。

6.2.2.按乙方提供的符合现场情况的图纸负责设备基础施工、主体围护,满足该图纸及国家规范对相关土建施工的要求。

6.2.3.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督促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等。

6.2.4.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6.2.5.根据实际需要,对施工现场布置进行调整。

6.2.6.如乙方不按合同要求施工,甲方可勒令乙方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后报甲方验收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7、乙方责任

7.1.提供经供电部门审核通过的施工图。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接受甲方和监理的指令,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

7.2.严格执行供电部门的安全规程,确保施工安全,在供电施工过程中发生因乙方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甲方概不负责。

7.3.负责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供电部门办理本工程的所有手续。按合同约定时间保证通过甲方及供电等政府各相关部门的审核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工程验收合格,乙方负责将有关工程竣工资料移交供电公司并办理有关设备投运手续,确保本项工程 7

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正式通电。

7.4.负责工地现场临时设施、道路、管线的施工和保养,从甲方指定的水电接驳点接驳施工用水用电,并有义务采取措施避免工程施工对红线周围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及市政设施造成破坏,如因乙方责任造成以上设施的破坏,乙方承担相应全部责任,并赔偿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7.5.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根据甲方总体部署需要,积极配合房屋建筑及室外环境的施工,服从土建总承包单位的现场管理。

7.6.遵守政府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占道、交通、绿化、施工噪音以及安全生产等有关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报批手续,费用自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监理,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按照环境检查审核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否则,由此发生的费用及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由乙方负责。

7.7.合同规定由乙方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如乙方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影响工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7.8.凡乙方未能完成或按期完成合同文件规定的内容,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

8、工期管理

8.1.工程工期

8.1.1.竣工正式通电时间:马湖村还建楼供电工程在合同生效后120天内通电。

8.1.2.乙方必须按甲方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监理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相符时,乙方按甲方、监理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确认后执行。

8.2.暂停施工

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全部或局部工程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直至甲方进一步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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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工期延误

8.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应相应顺延: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2)不可抗力;

3)条款中约定或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8.3.2.乙方在8.3.1款情况发生后两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在收到报告后三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9、质量与检验

9.1.检查和返工

9.1.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监理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监理及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审核检查检验,为审核、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根据要求提供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技术资料。

9.1.2.工程质量均不到标准的部分,乙方应按甲方、监理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予以拆除并重新施工,直到符合国家供电的相关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0、现场管理

10.1.安全施工和检查

10.1.1.严格执行供电部门的安全规程,确认施工安全,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非甲方原因造成事故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

10.1.2.甲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10.2.安全防护

10.2.1.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监理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认可后实施。 9

10.2.2.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乙方应在施工前完成政府有关部门的报批手续,并提前14天书面通知监理,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认可后实施,该项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10.3.事故处理

10.3.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监理,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0.3.2.甲方乙方对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处理,或参照争议解决条款。

10.4.文明施工

10.4.1.本工程施工平面布置须考虑周全,并经甲方书面审核后方可实施。

10.4.2.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遵守甲方的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10.4.3.乙方全体现场施工人员应佩戴安全帽、佩戴工作牌。

10.4.4.施工期间,乙方应及时整理和安排所有机械、工具、材料、建筑垃圾必须通过井架或垃圾漕运输到地面,以上物品在不需用时应按要求清理出工地。

10.4.5.乙方应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并办理施工现场交通、噪声、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有关手续,发生的费用及造成的罚款全部由乙方承担。

11、材料设备

11.1.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生产厂家必须在武汉供电公司入网的供应单位中,符合设计要求、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及政府有关规定,均需有符合规定的生产许可证、原出厂合格证明、并附有3C认证标志和质量保证书等必要的质量文件资料。

11.2施工过程中,乙方所使用的设备及材料必须按11.1款的要求进行采购和选用,必须是原装正品,还需向甲方提供该产品的的供应商资料、各种质量合格证明及其他相关技术资料。

11.3.所有乙方采购的与本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到货后,乙方应进行详细验收并对该产品的质量问题向甲方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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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甲方有权对乙方采购的设备及材料进行检查,同时乙方应主动向甲方申报所采购的设备及材料报验。若乙方所采购的材料及设备不能满足供电部门设计图纸要求或约定的标准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所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全部承担。

12、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

12.1.竣工验收

12.1.1.乙方在工程竣工前五日,将验收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供电管理部门,届时验收。如供电管理部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则乙方负责协调并承担所发生的管理费和各项损失。

12.1.2.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中,如果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验收规范及供电部门的相关行业等的规定,乙方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并在双方协定的措施和期限内完成,经验收合格后,再行移交。

12.1.3.工程竣工验收必须达到国家办法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验收标准、供电部门的相关行业规定。如未达到相关验收标准,乙方对其未通过验收部分进行整改并承担其费用。

12.1.4.本合同承包范围内所有工程竣工验收并通过正式送电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2.2.工程移交

12.2.1.本供电工程,自验收通过之日起十五天内,乙方应将供电设施移交供电公司;如供电公司不能按期接管,致使验收后的工程发生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12.2.2.乙方应在竣工验收后十天内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除收尾工程所需的以外),并将所有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清理干净,如乙方不能及时拆除或清理,甲方有权进行处理、处罚,所造成的费用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12.2.3.工程竣工验收并达到合同验收要求,乙方不得因经济纠纷而拒绝交付工程。

12.2.4.乙方在工程完工以后应将供电设施移交供电公司,并有义务协调甲方与供电公司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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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工程保修

13.1.工程质量保修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湖北省、武汉市的有关规定。

13.2.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13.2.1.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所有施工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3.2.2.凡属于乙方原因造成的本工程各部位的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及由于乙方维修造成业主的相关损失,均属于乙方保修责任范围;不属于乙方责任,但是经由双方协商由乙方施工的,乙方应配合维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3.2.3.设备的售后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设备的售后服务,并保证售后服务通畅,如因乙方责任,导致设备的售后服务无法保证,甲方有权更换有质量问题的设备,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13.3.质量保修期

13.3.1.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专用部分设备的质量保修期为贰年。

13.4.质量保修责任

13.4.1.保修期内系统器材出现故障,乙方必须无条件更换,在更换期间提供备用设备,以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13.4.2.接到服务请求通知,必须立即给予明确答复。

13.4.3.系统出现故障,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90分钟内赶到现场,如设备故障无法现场解决,将用乙方备用设备替换,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待故障设备维修好或更换新设备后更换替代产品。

13.4.4以下原因甲方有权另请他人代为维修并确定价格,所有修复及赔偿费用,甲方可直接从乙方任何款项中扣除,但不等于解除乙方的任何应负责任:

13.4.4.1乙方未能按甲方通知时间内及时进场维修或不能维修

13.4.4.2乙方未能在甲方指定的合同期限内维修好或两次维修都未能修好。 12

13.4.5.乙方每次维修完毕,应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并在完成后取得甲方的验收签字,所维修项目如在六个月内再次出现同样缺陷的,仍然由乙方保修,保修期顺延三个月。

13.4.6.质量保修完成后,由甲方组织验收。

13.4.7.保修期满后乙方负责终身维护,期间维修费用的收取不得高于市场平均水平;

13.4.8.保修期满以后对系统的升级提供免费服务。

13.4.9.每1-3个月免费进行巡查及维护。

14、不可抗力

14.1.不可抗力包括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以下方面的自然灾害:

1)烈度为6级以上的地震;

2)7级以上持续24小时的大风;

3)持续降雨24小时且降雨量∕下雪为200mm以上;

4)40度以上持续24小时的高温;

5)-15度以下持续24小时的低温。

14.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监理,在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不可抗力时间结束后48小时内乙方向监理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并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时间持续发生,乙方应每隔7天向监理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时间结束后14天内,乙方向监理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4.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4.3.1.工程本身(乙方施工质量未达标准除外)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清理、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

14.3.2.甲方乙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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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乙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

14.3.4.停工期间,乙方应监理要求留在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14.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15、保险

乙方负责办理乙方在施工现场人员的生命财产、现场各种施工用设施、设备、材料的保险,并支付相应的费用,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任何事故(包括第三者人员在内)所产生的依法应该支付的损失、赔偿费、补偿费用等责任由乙方承担。

16、文物和工程障碍

16.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乙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监理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甲方乙方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16.2.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6.3.施工中出现了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乙方负责清除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4.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甲方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17、违约、争端及仲裁

17.1.违约

17.1.1.当发生以下情况时:

1)甲方无合理理由而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或工程竣工结算款;

2)甲方不履行合同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甲方赔偿乙方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甲方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按本合同约 14

定,未约定的,双方协商。

17.1.2.当发生以下情况时:

1)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工期或甲方、监理同意顺延的工期完成或竣工;

2)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乙方不履行合同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赔偿方式按合同约定,未有约定的,双方协商。

17.1.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责任。

17.1.4.如果乙方履行合同行为达不到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条件,并经书面要求改正后,十五天内仍无实质性改进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后收回工程,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在支付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款补偿。

17.2.争议及诉讼

17.2.1.甲方乙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17.2.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18、合同解除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双方有权解除合同:

18.1、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15

主要义务;

18.2、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

18.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标; 18.4、当事人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未提供适当担保的。

18.5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也可终止本合同。

18.6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做好已完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甲方为乙方撤离提供必要条件。

19、合同生效与终止

19.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9.2.除正常质量保修外,甲乙双方履行完本合同文件的全部义务,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工程,竣工结算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19.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乙方应当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0、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享有与本合同相等法律效力。

发包方(公章): 承包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16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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