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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每日谈001】如何解决劳动争议
——协商与调解
今天跟大家交流一下关于劳动争议的处理问题。这里所说的劳动争议,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针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所发生的纠纷,这种纠纷我们称之为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的处理是有相应的法律基础和依据的,20xx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意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行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就是说,劳动争议的处理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进行,仲裁前置,裁审衔接。这其中的协商和调解贯穿了整个处理的每个环节,企业和谐的劳动关系也会在此得到体现,就像百姓常说的“好合好散”一样。
一、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性。
针对劳动争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可以自行或者由第三方参与解决争议。我们赞同通过协商和调解来解决争议,是因为这个途径更加便捷,对于争议双方都会降低成本。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双方协商后达成和解的,应当签订和解协议,并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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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义务。但是我想提醒大家的是,这里所签订的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性。也就是说事后一旦有一方后悔,另一方不能凭借和解协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接下来解决的方法就是申请仲裁。
二、经第三方调解后达成的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的,具有强制性。
这里我说的调解是由第三方参与调和,经过沟通协商,使双方当事人各自让步,互相谅解,达成一致形成调解协议,从而使争议得以解决。
这里的第三方就是所谓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以下调解组织申请调解: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一般中大型企业,均设立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法人代表组成。职工代表有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法人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成员或者劳资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相关说明:
1、提出调解申请: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的,既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以口头方式向调解组织提出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2、调解期限: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也即是说15日是调解的期限,如果在15日内还未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均可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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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仲裁。
3、调解结果: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应制定并签署调解协议书。未达成一致的,调解组织应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关于调解协议书的内容,法律虽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一般说来,调解协议书应载明双方达成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和履行期限等具体事项,并经过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以及经过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4、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1)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做出相关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也就是说,生效的调解协议书,就如同合同一样,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2)经过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调解法》首次以立法形式确定了有关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机制,即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过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则权利人在对方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另外,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的,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无须申请仲裁,可以持调解协议书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HR应对提示】
1、发生劳动争议后,企业和员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的,应以及时与员工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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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和解协议,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防止员工反悔。就算员工反悔,也可以此和解协议作为依据提交给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供其审理争议时参考。
2、无论是采取协商还是调解处理争议,特别是在追究员工相关的责任时,应尽量在短时间内达成一致,不要无故拖延时间,否则耽误了申请仲裁的时效,对企业来讲就很被动了。关于申请仲裁时效的问题随后会陆续跟大家交流。
(文/张力权)
第二篇:劳动争议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规章制度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劳调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企业工会代表三方组成。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选举产生,人数不少于委员总数的1/3。企业行政代表人数不得多于委员总数的1/3。女职工人数较多的企业,劳调会成员中应有女职工代表。劳调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2、劳调会成员具有一定的劳动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实际工作能力,并能密切联系群众。
3、劳调会建立工作规则和工作制度,工作制度要悬挂墙上,并认真遵照执行。劳调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工作会议,研究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学习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调解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4、劳调会应积极受理发生在本企业的劳动争议,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及时、公正地做好调解工作。年度调解结案率不低于80%。
5、劳调会应积极做好劳动争议预防工作,协助企业修改和制定厂规厂纪,使其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开展多种形式的劳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引导职工遵纪守法,逐步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6、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劳调会应制作调解协议书,做到一案一卷,并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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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劳调会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到期未结案的,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不愿接受调解的,劳调会应当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8、劳调会应积极配合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好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9、劳调会的活动经费由企业承担。劳调会成员和专、兼职调解员参加调解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的,企业应予以支持,并按正常出勤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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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职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调解本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在调解劳动争议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1、决定接受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调查申请。
2、调查取证,认定事实。
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调解工作,维护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4、遵守调解纪律,维护调解秩序。
5、监督检查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6、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三、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调结合”的处理劳动争议的方针,通过宣传教育、做思想工作、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等各种方式开展劳动争议预防工作,努力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达到化解矛盾,增强团结、促进生产、稳定大局的目的。
四、搞好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自身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提高调解委员会成员的政策法律水平和业务能力。
3
有限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名单
4
劳动争议调解记录
5
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6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通知书
:
我会受理的关于 劳动争议,现决定于 年 月 日 午 时 分在 进行调解,请准时参加。
年 月 日
劳动争议调解记录
时间: 年 月 日 午 时 分至 时 分。
地点:
申请当事人: 调解主持人:
对方当事人: 记录人:
调解记录:
7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坐调解协议书
( )调字第 号
申请人: 厂(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男或(女) 岁 厂长(经理) 委托代理人: ,男(女) 岁, 部门经理(职务)
对方当事人: ,男(女) 岁, 职工(或写明职务)
理由:
经本会调查,认定如下事实:
经本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申请人:
对方当事人:
调解主持人:
(调委会图章)
年 月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