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试用期不签合同违法吗?

时间:2024.3.20

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试用期不签合同违法吗?

1、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4、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

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二篇: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赔偿金如何计算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赔偿金如何计算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赔偿金如何计算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赔偿金如何计算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赔偿金如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中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进行,不在合理范围内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的将追究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一、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为了保障处于特定情形下劳动者的权益,本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上述情形下,不得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遵守法定的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在出现上述三种情形时,用人单位虽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赔偿金如何计算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赔偿金如何计算

资。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遵守法定程序,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仍属于本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的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但如果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应按一年计算;如果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年限超过十二年的,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仍不超过十二年;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倍的数额支付。还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称劳动者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以上关于第八十七条的赔偿金的适用条件及法律责任基本上是没有异议的,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而有异议的地方是,这个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的赔偿金从什么时候起算呢?对这一问题主要有两个观点,一个是认为应该分两段来计算赔偿金,从用工之日起到20xx年1月1日应是经济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的赔偿金,另一段从20xx年1月1日到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另一个观点是认为应该从用工之日起到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为止都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人赞同的是第一个观点。 首先,《指导意见》第三十条的规定与《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是不矛盾的。 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中的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无需另行支付经济补偿金。该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20xx年1月1日起计算,以前的工作年限按《劳动法》的规定计算赔偿金。而持第二个观点的人就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的第二十五条中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这条规定中明确说到“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后出台的,应该适用新法的规定,即应该从用工之日起到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为止都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是,适用新法的前提是旧法与新法有冲突,若相互之间没有冲突的话两者均可适用。比如说,不能说《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之后出台,就完全不可适用《劳动法》了,只是当《劳动法》中规定的内容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相冲突时就适用新法,即《劳动合同法》。为什么说两者是不矛盾的呢?《实施条例》中规定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指导意见中所规定的计算年限也是从用工之日起计算的,两者计算的年限是一样的,只是计算的标准,不同而已。所以两者都可适用,《指导意见》的第三十条是《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更为详细的规定,而不是与其矛盾的。

其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两倍赔偿金是以经济补偿金为基数的。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20xx年1月1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赔偿金如何计算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赔偿金如何计算

当时有关规定执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前并没有赔偿金的说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中所说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就是劳动法第八十七条中所说的赔偿金。我们知道,《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的标准,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第四十六条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所以,将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七条联系起来看待经济补偿问题,经济补偿金是分两段进行计算的,那以经济补偿金作为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也应该分两段进行计算的。

最后,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也可支持第一个观点。

“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通俗地讲,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美国1787年宪法规定:追溯既往的法律不得通过。法国民法典规定: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在我国,“法无溯及力”同样适用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方面。法具有指引作用,无论是确定的指引还是不确定的指引,都是为人们提供一个既定的行为模式,引导人们依法实施自己的行为。而新法颁布之前,并不存在新法提供的既定的行为模式,所以颁布后的新法就不能依据该模式对之前人们的行为去引导。换句话说,新法颁布前人们的行为,只能按照当时的法律来调整。另外,法还具有预测作用,即凭借法律的存在,人们可以预先估计相互间行为的法律后果。但是,未颁布的法,并不为人们预知,自然也就不能起到任何作用,因此,新法不具有溯及力。如果08年以前用人单位的行为也按新法的规定来规范,即从用工之日起到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为止都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对劳动者而言是有利的,但对用人单位而言是有失公平的。为了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定要熟悉劳动合同法,以备不时之需。

更多相关推荐:
20xx员工试用期劳动合同范本

20xx员工试用期劳动合同范本甲方乙方身份证号甲方聘用乙方为试用期员工试用期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经双方平等协商现就试用期间的有关事项订立以下条款以共同遵守一乙方的岗位工种为在试用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能力甲...

新员工试用期劳动合同书(20xx最新)

员工试用期劳动合同书甲方乙方身份证号甲方聘用乙方为试用期员工试用期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经双方平等协商现就试用期间的有关事项订立以下条款以共同遵守一乙方的岗位工种为在试用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能力甲方有权对乙...

试用期劳动合同范本

试用期劳动合同范本

员工试用期劳动合同书

员工试用期劳动合同书甲方乙方身份证号甲方聘用乙方为试用期员工试用期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经双方平等协商现就试用期间的有关事项订立以下条款以共同遵守一乙方的岗位工种为在试用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能力甲方有权对乙...

试用期劳动合同范本

试用期劳动合同一合同期限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本合同有效期经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种形式合同有效期限为月日止无固定期限本合同除可因甲方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在定期考核中发现乙方未能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劳动义务而依法予...

公司试用期合同范本

宁夏银湖农林牧开发有限公司产业阳光产品健康合同编号宁夏银湖农林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试用期合同甲方用人单位名称宁夏银湖农林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企业注册号乙方受聘人员姓名性别专业文化程度民族居民身份证号码生日农历...

员工试用期劳动合同书

员工试用期劳动合同书甲方单位名称乙方姓名编号甲方单位名称南昌千策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南昌市青山湖南京东路单位性质乙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

加工制造业简易劳动合同范本

编号制造业简易劳动合同参考文本甲方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注册地址联系电话乙方劳动者姓名居民身份证号户口所在地省市区县乡镇村邮政编码现住址联系电话1使用说明一本劳动合同参考文本供加工制造业...

试用期合同范本

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劳动者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现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甲方招聘乙方为试用期员工为充分保障甲乙双方各自的合法权利及利益根据国家劳动管理规定以及本公司员工聘用办法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试用合同作...

艾享寿新员工试用期劳动合同书

艾享寿新员工试用期劳动合同书甲方江西艾享寿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乙方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甲方因工作需要按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制度聘用乙方为甲方公司试用员工双方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就试用期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试用期...

试用期劳动合同模板

创业者最信赖的商务同盟试用期劳动合同书甲方金米深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一试用期限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二工作岗位及内...

试用期劳动合同

试用期劳动合同甲方内蒙古曙光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乙方身份证号甲方聘用乙方为试用期员工试用期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经双方平等协商现就试用期间的有关事项订立以下条款以共同遵守一乙方的岗位工种为在试用期间根据...

试用期劳动合同范本(48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