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湖集团监理合同标准文本(20xx)

时间:2024.3.19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 托 人:                        

          监 理 人: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目  录

第一部分  监理合同协议书... 3

一、工程概况... 3

二、合同文件组成... 3

三、双方承诺... 3

四、服务期限... 4

五、合同价款的确定及支付... 4

六、其他约定... 7

七、合同的订立及生效... 8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9

1、定义与解释... 9

2、监理人的义务... 10

3、委托人的义务... 11

4、监理人的权利... 12

5、委托人权利... 14

6、责任... 14

7、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15

8、收费金额及其支付... 17

9、其他... 17

10、争议的解决... 18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20

1、监理服务范围... 20

2、监理工作内容... 20

3、监理工作配置标准要求... 23

4、监理工作服务标准要求... 24

5、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27

6、违约及处罚... 27

7、考核... 28


第一部分  监理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地方法规(请地区公司根据当地情况填写)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适用于本工程的相关施工、验收标准规范,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委托的监理服务和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本合同监理规模:,写 监理范围占地    ㎡,建筑面积    ㎡。

4、项目开工时间:

   项目竣工时间:

二、合同文件组成

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协议书;

2、中标函或委托书;

3、监理投标函;

4、通用条件;

5、专用条件;

6、附录:附录A——监理人员动态投入表;

附录B——监理月度考核表。

附录C——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附录D——监理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7、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三、双方承诺

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规定,承担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服务。

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为监理人开展正常的监理工作提供相应的设施和资料,并按本协议书中约定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用。

四、服务期限

本合同中约定的服务自          日开始,至         日完成。(如开始日期延误,则截至日期根据服务期相应顺延。此截止日期为监理人在施工阶段进行服务的截止日期,并非指监理人在结算期、保修期进行服务的截止日期。此约定并不免除监理人在结算期、保修期的义务,并且结算期的监理服务费已经含在合同总价内,不论结算期多长,均不另行计取延期服务费。)

五、合同价款的确定及支付

1、合同价款(人民币):监理费用暂定总价款为        元(大写:       元整)。

取费单价中的面积均指工程实际建设面积,在未确定工程实际建设面积前以规划许可证面积确定暂定合同总价,在办理监理费结算时,另行签订结算补充协议,按工程实际建造面积进行结算。本项目建筑面积按照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其计算规则为《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GB/T50353-2005及相关配套文件,以及委托人要求(如:地下室应委托人要求回填至2.2米层高以内的,仍按照进行全建筑面积计算)计算。

该费用包括完成合同期内的监理范围全部工作内容的人工费、资料费、各种管理费、税金等全部费用,除按工程实际建造面积对合同额按结算额调整外(另行签订结算补充协议),其它任何情况不再调整。

监理免费服务期为    个月;

非监理人原因导致工程的总工期延期>    个月时,双方另签补充协议确定监理留驻人员数量,超过免费服务期部分每月支付监理费=双方确定的当月服务监理人数×本合同约定的每月人工综合单价。

双方约定的每月人工综合单价为     元(大写:       元整)。

2、支付方式

   本监理合同无预付款,监理费采用按节点支付的方式(本监理合同无预付款,监理费采用下表中勾选的付款节点进行支付):

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完成集中交付”后,因工程实际建造面积因素致使监理费结算额暂无法确定时,委托人可暂按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面积计算监理费,并支付至监理费的98%,待取得工程实际建造面积,并明确计算出监理费结算额后,签订结算补充协议,实行多退少补的原则,与监理人完成工程监理费结算工作。

不同单体工程,委托人根据具体情况,可按其面积比例分别支付。支付监理费时,需附此工程分部实施阶段各月度的监理月度评表,即《项目监理部月度考评表》。

无论任何原因本合同终止的,监理人不可主张后续阶段的服务费及损失。

3、监理合作奖励的计取与支付(如有)

监理合作奖励:委托人组织定期考核,监理部及监理人员满足考核要求时才支付监理合作奖励,监理合作奖励原则是奖励在项目参加监理工作的人员。监理合作奖励按合同总额的10%作为奖励,考核具体要求详本监理委托合同附件《项目监理部月度考评表》。

监理合作奖励(监理奖金)=监理费用暂定总价款×10%

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奖励金额(监理奖金)为包干价,不再因结算面积的调整,而变化。

监理合作奖励支付

监理奖金按照监理费支付节点及相应比例、按《项目监理部月度考评表》的考核办法分节点支付。

奖励金分配应按20%支付给监理公司,80%给现场监理部成员的原则,向现场监理部倾斜。监理部监理工程师奖金的支付金额需征求委托方的同意。如监理人未按本约定履行,委托人有权拒绝支付后续奖励款。

不同进度的单体工程,委托人根据具体情况,监理费及奖金可按其面积比例分别支付。

4、支付币种为人民币。

5、转账方式为支票。

6、监理人应在委托人支付上述各项费用或奖励金之前提供全额合法发票,否则委托人有权中止付款。

六、其他约定

1、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为:

                                                                 

                                                                

2、双方约定报告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专项报告等:

                                                               

                                                               

3、委托人的代表及电话:                                        

4、委托人应当在    天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5、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支付赔偿金。委托人、监理人共同商定赔偿金为受损失部分的相应监理费收费总金额的       %。

6、委托人未按时支付监理费,应按以下方式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赔偿:

                                                               

                                                               

7、本工程保修期间,委托人是否委托监理人承担专用条件之外的相关服务义务,双方在此约定:

                                                               

                                                              

8、保密的特殊约定:

                                                                

                                                              

9、其他:

                                                              

                                                                                                        

七、合同的订立及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贰份。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定义与解释

定  义

1.1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1.1 “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1.1.4 “承包人”是指与委托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或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第三方。

1.1.5 “服务”是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专用条件中详细约定的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的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

1.1.6 “正常服务”是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服务范围和内容。

1.1.7 “附加服务”是指以下原因而增加的服务:①委托正常服务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而增加工作或持续时间

“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1.8 “工程监理”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对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进行控制管理,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对合同、信息等进行协调管理。具体范围和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1.1.9 “相关服务”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在勘察阶段、设计阶段、设备采购建造阶段、保修等阶段提供咨询或服务。具体范围和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1.1.10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1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2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承包人及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法人或实体。

1.1.13 “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14 “月”是指按公历从该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的时间段。

1.1.15 “商定的补偿”是指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根据本合同应付的附加款额。

1.1.16 “书面形式”是指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包括合同文件、信件、电报、传真等。

解  释

1.2 对合同文件的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含)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汉语为准。

1.2.2 构成合同的文件应被认为是互为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中的约定之间产生含糊或歧义,合同文件解释按时间顺序以双方最后签认的为准。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为:

(1)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2)协议书;

(3)专用条件

(4)通用条件;

(5)中标函或委托书;

(6)投标函。

1.3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标准规范。

2、监理人的义务

服务范围

2.1 监理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服务范围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

项目监理机构

2.2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项目监理机构主要人员名单。

2.2.1 在服务期限内,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服务工作的正常进行。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业务需要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做出合理调整。若更换现场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技能的人员替换。其中,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提前7日向委托人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

2.2.2 如果监理人员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监理人应及时更换该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

(2)违法或涉嫌犯罪;

(3)不能胜任所担任的岗位要求;

(4)严重违反职业道德。

认真履行职责

2.3 监理人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循监理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法律法规及标准提供服务。

2.3.1 在委托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任何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拟定处置意见,再与委托人、承包人协商确定。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争议时,监理人应根据自己的职责与委托人、承包人进行协商。

2.3.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3.3 监理人可在授权范围内对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合同中规定的第三方义务提出变更。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做的变更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事后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承包人的人员工作不力,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报告

2.4 监理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协议书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内容、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的报告。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2.5 监理人使用专用条件中委托人提供的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在服务完成或合同中止时,应将其交给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保密

2.6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3、委托人的义务

告知第三方

3.1 委托人应将监理人、授予监理人的权限及时书面通知第三方,并在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文件中予以明确。

提供资料

3.2 委托人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件2.5的约定,在约定的时限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有关的工程资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随时向监理人提供新近掌握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委托人应当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提供工作条件

3.3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开展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件中的约定,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履行服务所必需设施。

3.3.2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委托人代表

3.4 委托人应及时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将委托人代表的职责和权力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监理人。

委托人指令

3.5 委托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首先向监理人提出。

答  复

3.6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做出书面形式的答复。

收费金额支付

3.7 委托人应按合同协议书中的约定支付收费金额。

4、监理人的权利

合同范围内的通用权利

4.1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4.1.1  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4.1.2  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4.1.3  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1.4  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4.1.5  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保环境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4.1.6  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4.1.7  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4.1.8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4.1.9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4.1.10  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章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4.1.11  监理人有权及时向委托人获取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如:工程量洽商变更、材料采购及工程拨付款等重要信息、资料,委托人应当给予支持。

4.1.12  所有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应当通过监理人的审核和签认。

4.1.13  工程竣工时,如委托人未按规定支付监理报酬的60%,监理人可不签署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竣工文件。

委托人授权下的权利

4.2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当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公正调解权利

4.3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应当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5、委托人权利

5.1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5.2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5.3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5.4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5.5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6、责任

监理人责任

6.1 监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6.1.1 监理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对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对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6.1.2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不按规定检查或因工作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受损失部分的相应收费金额比率

赔偿金累计数额不超过监理人的服务收费金额总额(扣除税金)。

6.1.3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补偿委托人由该索赔所导致的各种费用支出。

6.1.4 因承包人违反承包合同约定或监理人的指令,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导致工期延误等造成损失,且监理人无过失的,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1.5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委托人责任

6.2 委托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6.2.1 委托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对本工程的实施取得相应政府部门的许可。如果委托人违反有关规定未取得许可擅自实施工程,对监理人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6.2.2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因其他非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人的经济损失,委托人应予以赔偿或补偿。

6.2.3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补偿监理人由该索赔引起的费用。

6.2.4 委托人未能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应承担违约责任。

7、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合同生效

7.1 按协议书中的约定生效。

开始和完成

7.2 双方按协议书中约定的开始和完成时间作为本合同的服务期限,但根据双方补充协议调整服务期限的除外。

变  更

7.3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情况改变

7.4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服务时间延长、服务内容增加,经双方协商一致,所延长的服务时间、增加的服务内容视为附加服务。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的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附加监理服务费用。

7.4.1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人的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监理人完成的此项服务应视为附加服务。

7.4.2 如果委托人书面提出专用条件约定以外的相关服务要求,监理人完成此项服务应视为附加服务。

7.4.3 如果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监理人应提交变更服务的建议方案,该建议方案的编写和提交应视为附加服务。

7.4.4 本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视为附加服务。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42日。

7.4.5 委托人将部分或全部外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视为附加工作,并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内容和相应的监理服务费用。

合同终止

7.5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本合同即终止:

(1)本工程已办理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

(2)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全部工作;

(3)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监理服务费用。

7.6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服务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委托人可以提前要求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监理人应立即做出合理安排,停止全部或部分服务,并使开支减至最小。委托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如因委托人原因,委托人要求单方解除合同的,委托人应在28日前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或解除监理人部分义务的通知,因解除合同或监理人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赔偿。

7.6.1 由于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建设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服务。

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服务并将开支减至最小。委托人应将有关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由此导致监理人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相应补偿。

监理人暂停部分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持续时间超过182日,监理人可发出解除合同约定该部分义务的通知;若全部暂停服务的持续时间超过182日,监理人可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合同解除日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第14日。

7.6.2 如果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约定服务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合同约定的服务。

当暂停原因消除后,监理人应尽快恢复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

7.6.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未履行其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要求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发出通知后14日内监理人未改正的,则委托人可在7日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的第14日合同解除监理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6.4 监理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日后仍未收到服务费用,则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通知发出后14日委托人仍未支付或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后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服务的通知并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服务。暂停服务后14日内监理人仍未获得服务费用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合同解除日为应支付服务费用之日起第56日。

委托人通知暂停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且暂停期超过182日,监理人可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合同解除日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第14日。

委托人应承担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

7.7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7.8 本合同解除后,合同约定的有关的结算、清理、争议条款仍然有效。

8、收费金额及其支付

支  付

8.1 委托人应按照协议书中约定的时间、方式和数额向监理人支付正常服务费用和附加服务费用。

支付的货币

8.2 支付服务费用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汇率由委托人、监理人在协议书中约定。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8.3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收费金额支付申请单中的任何一项费用或其中一部分费用提出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通知书14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费用应按期支付。

奖  励

8.4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9、其他

法律法规的调整或补充

9.1 协议书签订后,与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颁布及修改,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的服务费用、服务时间的变化,需进行相应调整。

转  让

9.2 监理人不得将本合同转让给第三方。

分  包

9.3 未经委托人的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将合同约定履行的任何部分服务工作进行分包。

守法诚信

9.4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应遵循遵纪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各自义务和责任,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损害对方的利益。

利益冲突

9.4.1 监理人及其员工不得接受工程第三方提供的任何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约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保  密

9.4.2 合同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秘密,亦不得泄露第三方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通  知

9.5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为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到合同中注明的地址时生效。无论发送方采用何种方式,收受方都应用书面回执确认。

考  察

9.6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专家聘用

9.7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10、争议的解决

协商解决

10.1 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任何争议。

调解解决

10.2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或双方商定的任何其他期间内解决合同争议时,应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经调解达成协议,双方应在协议书上签字。

最终解决

10.3 如果双方在调解后28天或商定的期限内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双方都有权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合同争议:

1、直接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  】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按照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裁决。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监理服务范围

1.1从工程内容角度,工程监理的服务范围应包含与此项目开发有关的红线范围内的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以及园林绿化和景观工程,红线范围外由委托人发包的需要接入本项目的道路、市政、临时设施或其它零星工程等,完成至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人的验收、移交和维保,无论这些工程的承包人是总承包人、独立承包人、独立供应商、指定分包人、指定供应商还是其他承包人。

对于精装修项目,如委托人将精装修部分单独委托其他监理工程承担监理工作,监理人应按委托人的具体要求按时按质完成实物和检测资料向下游精装修施工和监理人的移交,包含并不限于:

(1)对所有的公共系统的实物检查移交和资料的移交;

(2)完成每户的所有分户检查和资料的检查;

对未按时按质完成移交,委托人将停止该节点监理奖金的发放并进行违约处罚、监理费的发放顺延至该节点完成。

1.2从服务时间角度,监理人的服务阶段应包含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阶段、交房准备阶段、保修阶段。

2、监理工作内容

服务内容包括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安全和文明施工控制、信息资料管理、施工各方关系协调及协助委托人进行投资控制,合同管理等。具体要求如下:

2.1工程进度及质量管理

2.1.1编制有针对性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经委托人审核批准。对施工单位施工过程和施工质量采用旁站、巡视、平行检验方式进行监理监督,对违反设计图说及设计变更资料、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行为及时制止和提出改正意见。按施工程序,对工序进行逐一验收。

2.1.2审核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并向委托人提出审核意见报告。督促施工单位修改完善施工方案,施工前督促施工单位作好施工交底。核实并签发施工必须遵循的设计要求、采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规范等质量文件。

2.1.3审批工程项目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并依据监理规划分析、调整和确定质量控制重点、质量控制工作流程和监理措施,制定质量控制的各项实施细则、规定及其它管理制度。

2.1.4熟悉施工图,参加设计交底会议,提出相关建议或意见。

2.1.5检查督促承包人建立健全适合于本工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切实发挥作用,督促承包人进行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2.1.6协助委托人移交与项目施工有关的测量控制网点;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测量实施报告,并依据监理规范要求检查和复合有关测量成果。

2.1.7按现行规范和标准,对设计图说中的疏漏或不足,事前提出建议性意见。按建委相关文件要求范围,检查和审核委托人及施工单位供应的建筑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检查和审核委托人及施工单位供应的建筑材料、设备进场资料,按规定分批、按比例见证取样送检,旁站监督试验,及时提出检查和审核情况报告,并填写材料、设备允许使用手续。

2.1.8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对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验收,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相关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对工程整体施工质量进行验收,提出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报告及监理工作总结。

2.1.9审查施工单位整理的工程竣工资料,督促施工总包按时通过城建档案馆验收,竣工资料按档案馆时限要求和资料管理规程所要求的标准移交,并配合委托人完成竣工备案各项工作。

2.1.10审查承包人自建的试验室或委托试验的试验室;审查批准承包人按合同规定进行的材料、工艺试验及确定各项施工参数的试验。

2.1.11根据委托人的工期目标,编制工程控制进度计划;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项目施工综合进度计划(总进度计划)和季度﹑月度计划及周生产平衡计划,并着重对工程管理、施工技术、人力配置、机械设备、周转材料等措施进行审核。建立施工进度计划完成情况台帐,督促施工单位完成施工计划。督促施工单位对工程建设资金专款专用。

2.1.12每月5日前向委托人提交上月监理工作月报(含工程质量状况,进度完成情况,文明施工情况及相关数据分析等),提供次月监理工作重点和难点的控制计划。组织每周生产协调会,并作好会议纪要。向委托人报告上周监理工作情况和下周监理工作计划。每个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都应作好监理日志,按月装订成册,提交委托人查阅。

2.1.13每月23日对施工单位报送的上月度完成量(应附有该完成量的工序报验审批表、照片等)涉及的工程形象进度进行审核,作为委托人支付施工单位进度款的依据。对现场产生的签证和收方进行审核确认。

2.1.14每月25~30日期间组织对现场进行施工质量及安全文明施工、对施工单位与工程同步资料的整理和竣工图与工程同步绘制的情况分别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结果以评分和照片的形式进行张榜公布,并在月度生产会上进行优劣点评。监理公司有权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在审批月度完成量时提出相应处罚要求。

2.1.15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当地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相关文件基础上,拟定出针对本项目的具有操作性的管理措施并执行。

2.1.16代表委托人对永久工程设备及主要零部件的生产质量和进度等进行监督、管理、控制和协调。代表委托人组织永久工程设备出厂验收。

2.1.17记录和整理安装调试中发现的设备制造缺陷和质量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协助委托人与供货单位谈判交涉。代表委托人协调设备供货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关系。

2.1.18依据工程项目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协助委托人编制永久工程设备采购招标进度计划,对采购计划进度进行监督与控制。

2.1.19核查永久工程设备实际到货进度是否符合采购合同要求和工程进度要求,必要时,应向委托人提出设备到货进度的调整意见。

2.2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2.2.1依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当地有关文件,负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随时进行监督检查;一旦发现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问题,立即责令施工单位整改;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记入月度检查评比记录;对施工单位整体施工过程的安全文明施工做出评价。

2.2.2监理人应按照《安全监理规程》的要求,对进场人员、大型设备、防护等进行监理。

2.3工程保修期

对施工单位保修范围的工程项目进行跟踪,对发现的问题督促实施保修。

2.3.1协助委托人与施工单位签订保修协议。

2.3.2制订保修阶段工作计划。

2.3.3定期检查项目使用和运行情况。

2.3.4现场检查和记录工程质量缺陷,对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下达指令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

2.3.5审核质量缺陷修复方案,监督修复过程并进行验收。

2.3.6审核签署修复费用,并报委托人批准支付。

2.3.7整理保修阶段的各项资料。

2.4信息管理

在工程实施阶段依据相关规范规定进行信息管理、沟通协调管理等其他工作。

2.5监理管理其他要求

2.5.1监理人派驻本项目的所有人员应是专职的,不得兼任其他项目的任何职务,并且保证周六日、节假日等需根据现场进度需要坚持工作,而此部分加班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内。

2.5.2监理人因工作安排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换监理人员时,应事先得到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在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前,如监理人擅自更换其监理人员,按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10万元/人次,其他监理工程师5万元/人次扣除监理费作为违约金,同时委托人保留终止合同的权力并不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2.5.3委托人对认为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如果监理人在接到更换人员的要求10个工作日内仍未更换其派驻人员,委托人将拒绝该派驻人员所签署的任何文件并按上一条款中擅自更换人员处理。

2.5.4由监理人派遣到项目现场工作的所有人员都应确保已经通过身体检查并适合于他们所从事的工作。监理人承诺向其雇佣的人员提供工资、福利和保险。若监理人不能履行上述要求,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对委托人造成的任何损失应由监理人承担和赔偿。

2.5.5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要求统一着装、佩戴标识。

2.5.7 委托人提供的办公场所。

根据合同通用条件的约定,委托人向监理人提供适当面积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的办公设施、设备及监理人通讯费、监理人办公场所水、电费由监理人自行承担。

2.5.8监理人自备的设施、设备及进场时间

监理人需按委托人要求及时将相关自备设施、设备及物品配置到位。

监理人自备项目监理人员的办公桌椅、资料柜及相关办公用品(含安装空调器等)。

监理人必须配备工程质量检测仪器及工具,并报相应装备清单,清单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经纬仪壹台,水准仪壹台,电气检测仪兆欧表壹台,工程质量检测包贰个,游标卡尺壹只、钢卷尺和线垂人手壹只。

监理人须配备贰台以上电脑,数码照相机贰台,测距仪贰台,多线墨线仪壹台,1G优盘壹个,并能有效使用。

 3、监理工作配置标准要求

3.1人员要求

3.1.1根据工程实施进度及投标人实际情况分标段上报人员组成;

3.1.2派驻委托人现场的监理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坚持岗位,严格执法,维护委托人的权利和利益。派驻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必须是专职驻本现场,不得兼管其他工地,进入现场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随意更换、减员;乙方派驻的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有严重不称职,或不负责任,严重失职造成工程质量或经济损失,甚至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委托人有权责令其退出现场,由乙方另行选派合格监理人员。委托人有权依法追究监理人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违约责任。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要求统一着装。

3.1.3对各监理人员具体要求如下:

总监理工程师:从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15年以上,具备工程施工或设计经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工民建(类似专业)专业,高级职称。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从事监理工作5年以上。担任过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工作。遵纪守法,思维敏捷,沟通能力强,敬业精神好。

专业监理工程师从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5年以上。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监理工作2年以上,具有国家或地方监理上岗证书。担任过类似工程的监理工作。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勤奋工作,专业水平符合要求。

监理员从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2年以上。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备监理上岗工作证书。类似工程的监理工作。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勤奋工作,专业水平符合要求。

4、监理工作服务标准要求

监理人必须具有严格、科学的职业准则,严格监控,科学管理。有明确的《监理服务标准》,服务标准应明确监理各项工作的到位程度,包括:

①质量保证目标及控制措施;

②进度保证目标及控制措施;

③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

④工程档案管理目标;

⑤现场生产协调标准;

各项工作标准分述如下:

4.1质量保证服务标准

4.1.1严格按国家颁发的《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制性条文》和有关规范、规程,认真审查设计文件,在图纸会审前三天写出审图意见;

4.1.2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提出审查意见后,总监审核、签发,报送委托人;

4.1.3监理工程师应对就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施工测量放线成果进行审核和检查;

4.1.4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含委托人)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证明书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实物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后作复检,有效防止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用于工程。

4.1.5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过程进行有目的的巡视检查、平行检测,巡视检查时间每天保证在4小时以上。对其中可能发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及各监理工作质量控制点的关键重要部位进行跟踪旁站监督和检测,并填写旁站记录。

4.1.6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预(自)检、工序交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资料进行审核,并在现场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签认;

4.1.7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4.1.8总监应组织监理人员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分部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4.1.9每月组织委托人、监理和各承包单位进行一次质量大检查,并评定优、良、合格三个级别。当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事故时,一般事故,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在两天内主持处理;对重大事故总监应主持处理。工程质量的处理方案必须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和设计单位的签字认可后方能实施。

4.2进度保证服务标准

4.2.1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工程承包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说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施工进度控制措施(方案),对进度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防范性对策,并报送总监审定;

4.2.2总监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及时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进度计划,总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和周进度计划分别在一周、二天和一天内审完,并对进度计划签署意见后报送委托人;

4.2.3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进度计划的实施,并记录实际进度(偏离合同)情况,若发现实际进度偏离合同要求时,及时报告总监,由总监指令承包单位采取纠偏措施;

4.2.4项目总监定期向委托人报告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并提出合理的预防由于委托人的原因导致工程延期和费用索赔的建议;

4.2.5监理人员应及时收集整理有关工程进度方面的资料,为公正、合理地处理工程延期提供证据;

4.2.6总监应及时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各项调整计划并签署意见,经总监审批后报送委托人。

4.3投资控制服务标准

4.3.1.认真消化设计文件,防止和避免因设计文件错误而造成的索赔;

4.3.2.严格收方计量和按施工合同约定审签工程形象进度,不发生早付和超付工程款;

4.3.3.积极推广新技术、新经验、新工艺及最佳施工方案。开展合理建议,节约开支,提高综合经济效益。

4.4组织协调标准

4.4.1.配合搞好与委托人、设计、承包商、供应商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综合协调,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4.4.2.与委托人保持密切联系,加强沟通。每月报送一次月生产情况表,写明监理协调意见;每月5日前报送监理月报,全面汇报工程情况;每半年报送一次监理工作总结;工程竣工后报送监理工作总结。在日常工作中,随时进行工作汇报。

4.4.3.每周组织召开一次工地例会,加强委托人、监理和承包之间的沟通,对例会上提出的工程中的各种问题督促检查落实。

4.4.4.及时调解各承包单位(包括分包单位)之间因争场地、道路、材料等原因而引起的矛盾;组织承包单位之间的相互学习。

4.4.5.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如质量监督站的协调等。

4.5安全文明施工、资料管理标准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标准

①严格执行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施工现场临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等;

②审查承包商的资质和项目管理机构相关人员持证上岗;

③对各道工序的安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④定期组织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综合检查,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检查结果进行书面通报,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

⑤制定奖罚措施,实行奖优罚劣;

⑥督促施工单位健全安全施工组织保证体系,定期检查体系的运行情况。

4.6资料管理标准

①建立本工程项目资料编码体系;

②负责本工程项目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

③运用计算机进行本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和合同管理,并向委托人提供有关本工程项目的详细资料;

④督促参加建设的各方及时整理完善工程技术和经济资料,并对采取计算机进行管理。

5、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监理人在委托人提供施工图后15天内,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和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详细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工作实施细则,各类控制图表及管理用表。监理规划和监理工作实施细则的编制应符合工程实际,分别对土建的相关分部或分项、给排水和电气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的重点难点的控制做出分析。监理规划和监理工作实施细则应详细明确质量控制管理的措施、进度控制管理的措施、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措施、信息档案管理的措施。监理规划和监理工作实施细则经委托人审定后,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应严格认真贯彻执行,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随意更改。委托人对监理人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工作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6、违约及处罚

6.1.除本合同和法律另有约定的外,委托人和监理人双方任何一方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合同标准条件、合同专用条款及本合同协议条款执行即违约,违约方应支付本合同监理费用暂定总价款的5%的违约金给守约方。

6.2.质监站或委托人复查监理人签认合格的工程过程中,发现监理签认合格的工程有超出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有关验收标准的,每发生一次监理人应支付违约金500元。

6.3.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有不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第八篇)规定,被质监站或委托人检查发现,而监理人又未履责的,每发生一次,监理人应支付违约金500元。

6.4.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经当地管理部门或委托人依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检查,发现有不合格提出要求停工整改的,此类问题监理人未指出的,每发生一次,监理人应支付违约金500元。

6.5. 主体工程所用材料未按照设计文件、规范、政府条例条文、施工合同约定、施工方案执行,或使用假冒伪劣产品,属监理人责任的,每次监理人应支付违约金3000-5000元。

6.6.分部工程验收(含中间结构验收),其工程质量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检查验收(含工程归档资料),未达到一次验收合格,监理人应支付违约金1000元。

6.7.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其工程质量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检查验收,未达到验收合格,视严重情况处罚监理人该单位工程监理费用暂定总价款5%以上的违约金。

6.8.监理人违背监理服务标准承诺,每次(项)监理人应支付500元违约金。

6.9.监理人应认真审核竣工图说,竣工图说真实反映工程情况。经监理人签署的竣工资料如委托方发现偏差,每处监理人应支付违约金20~50元。

6.10.在上级职能部门、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或委托人及监理人对施工单位每月例行安全文明检查中,若达不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合格标准,监理人应支付违约金200元/次,同时对现场抽查中达不到合格的点(处),每一点(处)监理人支付违约金50元,若达到合格标准,但按照(JGJ59-99)对现场抽查中达不到合格的点(处),每一点(处)由监理人应支付50元违约金。(每月统计评价。)

6.11.在工程信息管理中,信息传递未达到及时、准确、每发生一次监理人支付违约金50元。

6.12.经委托人现场代表检查中,发现材料报验、工序报验违背监理程序的,而监理人又未提出意见的,每次由监理人支付违约金50元。

6.13.监理工作中故意未及时对检验批进行验收的,每次由监理人支付违约金100元。

6.14.监理人未经委托人许可,不得随意更换、调动在场监理人员。否则委托人有权处以5000.00元/人.次以上的违约金。

6.15. 监理人未按经批准的监理实施细则对应旁站的工序但未旁站监理的,委托人每发现一次,监理人应支付违约金200元。

6.16 监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符合合同约定的响应报告的,每延期一日,监理人应支付违约金100元。

7、考核

实施对监理项目部及工程师月度考核,考核与阶段付款和合同奖励挂钩。

(本页以下为附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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