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新疆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焉耆光伏并网发电一期20MWp项目工程监理合同(终稿)

时间:2024.1.30

合同编号:

华能新疆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焉耆光伏并网发电一期20MWp项目工程

监 理 合 同

委托人:焉耆华能光伏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监理人:山东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合同签订地点:新疆库尔勒市

合同签订时间:二零一五年九月

华能新疆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焉耆光伏并网发电一期20MWp项目工程监理合同终稿

第一部分 协议书

本协议由华能新疆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焉耆华能光伏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山东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人”)于20xx年09月28日商定并签署。

鉴于委托人拟建华能焉耆光伏并网发电一期20MW工程,接受了监理人以人民币45万元(人民币大写:肆拾伍万元整含增值税)为本工程所做的投标,并作为合同总价款,合同价款支付方式详见附件,合同工期:20xx年9月20日至20xx年12月31日工程竣工投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华能焉耆光伏并网发电一期20MW工程。

工程地点: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县七个星霍拉山村

工程规模:光伏发电20兆瓦

二、本协议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文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 本协议书及其附件;

2、中标通知书;

3、合同条件的专用条件;

4、合同条件的通用条件;

5、招标文件;

6、投标文件;

7、标准、规范和有关技术文件;

8 、委托人提供的与本工程相关的图纸资料;

9、经双方协商确认的(含目前及今后发生的)其它与本合同有关的有效补充修改文件、会议纪要、补充协议等;

四. 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五. 考虑到委托人将按本合同规定付款给监理人,监理人在此立约,保证全

面按合同规定完成本工程施工(还包括五通一平及附属工程)、调试、试生产、性能考核试验、竣工验收、创优、保修等的全过程监理服务工作。

六. 考虑到监理人将进行本工程的监理工作,委托人在此立约,保证按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付款给监理人。

七.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确定,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

律效力。合同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签署订立,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在本合同约定的质保期满、结清相应的费用后自行失效。

八. 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委托人与监理人各执一份,合同副本十份,双方各

执五份。

委托人:(签章)焉耆华能光伏发电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新疆库尔勒塔什店镇华能塔什店电厂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汉峪金谷A2-1楼22、23层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

支行

账号:

邮编:841011

电话:0996-2181778

本合同签订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监 理人:(签章)山东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账号:205206255894 邮编:250000 电话:0531-83121511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 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经委托人同意分包的工程有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交工)时限,不承担全部责任,但应承担监理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

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因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而产生的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不再支付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根据双方约定提交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A、参阅委托人/监理人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服务合同标准条件

说明:合同专用条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不必局限于以下条款。

1、“项目”是指华能焉耆光伏并网发电一期20MW工程

2、委托人决定派 张峰为本工程委托人代表,监理人决定派 孙远文 为本工程监理代表。

3、责任的期限:从施工准备开始至本合同质保期结束。

4、赔偿的限额:无

5、委托人不要求监理人对本项目进行保险。但监理人须办理监理人员意外伤害险,和相应保险,费用由监理人承担。

6、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7、合同规定的货币:人民币

8、第三方对监理人的收费由监理人支付。

9、语言、法规及监理依据

9.1本合同适用语言为汉语。

9.2 本合同适用的法规及监理依据:

9.2.1国家关于建设监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的有关规定;

9.2.2国家关于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的有关规定;

9.2.3国家及行业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程、规范和质量验评标准;华能集团公司相关管理规定;

9.2.4审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纸及说明书、设计变更签证;

9.2.5设备厂家提供的图纸及技术说明书;

9.2.6与委托人签订的本工程的设计、施工、供货等有关合同;

9.2.7本合同及附件。

10、通知

项目法人: 华能新疆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焉耆华能光伏发电有限责公司 委托人的地址:新疆库尔勒塔什店镇华能塔什店电厂

邮 政 编 码: 841011

传 真: 0996-2181614

电 话 号 码: 0996-2181778

监 理 机 构: 山东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监理人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汉峪金谷A2-1楼22、23层 邮 政 编 码:250000

传 真:0531-88026349

电 话 号 码:0531-83121511

11、出版

监理人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与工程和服务有关的材料须得到委托人的批准。

B、附加条款

1、协调

鉴于项目管理体制的特点,委托人应负责项目所在地与项目有关的所有外部条件的协调工作。

2、检测

对于工程所用的重要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质量等发生疑问时,监理人有权要求送规定的检测单位复试,并通知承包商。若复试合格,费用由委托人负责,否则由承包单位负责。但这种复试应得到委托人认可并通知承包人。

3、监理工作的考核与奖罚

合同价款80%作为基本监理费。另外20%按“四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原则并结合委托人的有关规章制度进行考核:

3.1 由于监控不利,造成安全、质量目标不能实现,扣除总监理费的10%。

3.2 由于监控不利,造成工期目标不能实现,扣除总监理费的5%。

3.3 由于监控不利,造成投资目标不能实现,扣除总监理费的5%。

3.4 由于总监理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坚守在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进度,每发现一次扣除总监理费1000元,累计不超过总监理费的10%。

3.5由于监控不利,造成工程未能达标投产,扣除总监理费的5%,如果工程按期实现达标投产,依据华能集团公司达标投产奖励办法实施奖励。

4、质保期及质保金

本项目的质保金为总监理费的5%。质保期自完成本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质保期为365个日历日。

5、委托人与监理人、承包商与监理人之间所有与工程有关的问题(包括函件)处理与答复时间均不得超过3日(达成协议者除外)。

附件A:华能焉耆光伏一期20MW工程服务范围及监理人员要求

一、服务范围

工程监理范围:华能焉耆光伏一期20MW工程光伏电场内工程建设施工、设备安装、调试到移交试生产、达标投产的全过程监理。(包含2.7千米35千伏送出线路工程、0.89千米10千伏站用电线路工程施工监理);监理工作应按照四控制(质量、投资、进度、安全控制)、两管理(合同、信息管理)、一协调(协调业主和设备、施工承包商的关系)的原则进行;土方回填、混凝土浇筑和光伏组件设备安装工程、设备调试等主要节点必须旁站监理。

监理的具体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范围:

1. 施工监理

1.1 组织施工图会审和交底,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业主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整理技术交底会议纪要,报业主签发。

1.2 负责分项、分部工程、关键工序、隐蔽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由质检部门主持的除外)。

1.3 参与主要设备的招标与评标、合同谈判工作并提出监理意见。

1.4 参与对承包商的招标、评标、合同谈判工作。

1.5 审查承包商选择的分包单位、试验单位的资质并认可。

监理按监理大纲及实施细则执行,每周定期组织召开监理例会。监理工程师应对委托人提供的正式设计图纸、资料或详图积极认真组织审查,提出监理意见并对监理意见负责。

1.6 审查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进度计划等。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商的工艺过程

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1.7 编制一级网络计划(包括进度、质量、安全等计划)。核查二级网络计划,并组织协调实施。编写监理规划、程序、细则(细则要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并确保实施。

1.8 审查承包商开工申请报告。审查工程变更,向委托人提出处理建议;

1.9 审查承包商质保体系和质保手册并监督实施。

1.10 检查现场施工人员中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并向委托人报告。

1.11 负责审查承包商编制的“施工质量检验项目划分”并督促实施。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1.12 检查进场原材料、设备、构件的采购、入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1.13 按验收标准核查主要安装用材料、设备质量,提出有关验收问题的监理意见。

1.14参加主要设备的现场验收。检查设备保管情况,对设备保管提出监理意见。对检验发现的设备、材料缺陷及施工中发现或产生的缺陷提出处理意见报委托人并协助处理。

1.15 制定并实施重点部位的见证点(W点)、停工待检点(H点)、旁站点(S点)、文件签证点(R点)的工程质量监理计划,监理人员要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停工待检点必须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才能进入下道工序。

1.16 遇到威胁安全的重大问题时,有权提出“暂停施工”的通知,并通报委托人,协助委托人制定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并监督实施。主持或参

与工程质量的事故调查。对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措施费的计划及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安全文明措施费专款专用。

1.17 审查承包商工程结算书。结算书和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必须有监理工程师和注册造价师审核签字盖章。

1.18 监督施工合同的履行,维护委托人和承包商的正当权益。

1.19 负责正常服务范围内委托人要求对关键和重要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的检测、试验等的配合工作,以及对提供相关设备、材料的生产厂家进行考察等工作。

1.20 检查承包商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记录。

1.21 工程项目开工前,参加有业主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并主持以后施工过程中的工地例会。会议纪要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发放执行。

1.22 审查承包商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具备开工条件时报业主。

1.23 协助委托人完成有关设备、材料、图纸和其他外部条件以及工程进度、交叉施工等的协调工作,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专题会议,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各种问题。确保工程安全、质量、造价、进度目标完成,直至竣工。

1.24 根据现场总平面布置及工期计划,编制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并负责管理与协调工作。

2.调试监理

2.1 参与对调试单位的招标、评标、合同谈判工作,提出监理意见,并督促其合同的履行,维护委托人及承包商的合法权益。

2.2 主持审查调试计划、调试方案、调试措施及调试报告。

2.3 参与协调工程的分部试运行和整套试运行工作。

2.4 负责分步试运和整套试运的质量验收工作.

2.5 严格执行分部试运验收制度,分部试运不合格不准进入整套启动试运。

2.6 协助委托人完成达标投产工作。

3.试生产监理

对在试生产期间出现的设计问题、设备质量问题、施工问题提出监理意见。

4.其他工作

4.1 编制整理监理工作的各种文件、通知、记录、检测资料、图纸等,合同完成或终止时交给委托人。

4.2 建立工程项目在安全、质量、投资、进度、合同等方面的信息和管理网络,在委托人、设计、设备、施工、调试单位的配合下,收集、发送和反馈工程信息,形成信息共享。

4.3 在监理合同签订生效后,由总监理师组织编写监理规划,报委托人批准后实行。

4.4 参与和协助委托人组织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工程进度、安全、质量及造价控制等方面的协调会、审查会、检查会及验收会等活动。

5.监理资料的整理

资料的整理执行《华能焉耆光伏一期20MW工程资料管理规定》,编制整理监理工作的各种文件、通知、记录、检测资料、图纸等,并按规定进行移交;督促检查设计、施工、调试单位按合同和达标要求整理、并进行考核。

二、对监理人员配备及其素质的基本要求

1、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人设总监理师须长驻现场,协调、指导和控制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具备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具有五年以上工程监理或工程管理经验,并具有5个与本工程类似风电场总监业绩。总监理师须年富力强,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廉洁自律,具有组织协调能力,能胜任大型风电场建设项目管理的工作。

拟任总监应为投标文件的主要编制人,全程参加投标活动。

2、监理工程师

2.1资质与业绩

本工程要求现场监理工程师人数最低不应少于3人(含总监),应分别具备建筑专业、设备安装专业、电气专业技术监理资格。监理工程师应持有建设部或电力行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且至少应有30%的人员同时具有监理工程师的资质证书和岗位证书。主要专业负责人应有参加过与本工程类似监理的业绩。专职安监人员应持有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或持有省、自治区级安全监察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2.2 人员配备

监理人人员的配备应保证施工、调试阶段各专业均有足够的数量,且人员年龄结构合理,工作经验丰富;除非委托人提出,监理人不得撤换投标文件中确定的总监、副总监与主要监理人员。

2.3 监理部应配备人员从事信息管理与合同管理,监理人应配备熟悉P6软件的人员从事计划进度管理。

2.4 对常驻现场人员数量的基本要求

在服务过程中,未经业主的同意,总监理师不得离开现场。总监离开现场时,应明确一名副总监代行其职并全权负责。常驻现场专业人员的年龄应不大于55岁。

4. 委托人考核

在整个施工期间,委托人有权对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人员进行对位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提出调换,监理人应无条件接受。

附件B:委托人提供的职员、设备、设施和其他人员的服务

根据工程建设监理委托合同委托人向监理人提供下列设备、设施和人员:

1、住房

委托人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和居住用房便利,生活、办公设施由监理公司自备。如增加监理人员用房,监理人应提前十天通知委托人,委托人负责提供。

2、用餐

委托人为监理人提供在施工管理区或生产区食堂用餐便利。费用由监理人自理。严格禁止监理人人员在施工单位食堂用餐。

3、通讯

监理人自理。

4、交通

监理人自理。

5、人员配置

委托人应指派1-2名联络员为监理人与委托人之间互相沟通信息,该类人员的一切待遇由委托人承担。

6、检测设备

监理人应具备部分常规检测设备,其他特殊检测设备应由委托人协助提供。费用由监理人自理。

附件C:监理服务费用支付

1.监理费用的组成与计算方法

1.1监理服务费用由常规监理服务费、额外服务的酬金组成。

1.2常规监理服务费是指监理人为履行本合同而支付的直接、间接成本开支以及税金和利润。

1.3监理人可参照有关规定,依照华能焉耆光伏一期20MW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附件A监理服务范围与内容,按参与监理服务的人员类别、数量、人年产值和时间,提交分项报价和总报价。

1.4额外服务酬金是指监理人在本合同规定的监理服务范围与内容以外的应发包人请求而承担的监理服务的报酬。

2.监理服务费用调整

2.1当本工程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导致受监工程工期延长,并引起监理服务期限相应延长时,按实际延长的时间和常规监理费用标准调整监理费用。

2.2调整监理费用=延长服务期参加工作的人数×实际工作日数×监理人员人均日酬金(监理服务合同总价除以监理人向发包人所提交的全体监理人员人·日总数之商)。

2.3发包人要求提供额外服务时,额外服务酬金参照上式计算。

3.监理费用的支付

3.1发包人应按如下方式向监理人支付监理费用。

3.1.1常规监理费的支付:

3.1.1.1本合同生效后30日内,发包人支付常规监理费的10%作为预付款,在随后的两次付款中等额扣回;

3.1.1.2发包人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时,监理人应提供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的履约保函一份,合同总价的10%的增值税专用#5@p及盖有监理人财务章的正式收据正本一份;

3.1.1.3监理合同付款方式:

监理合同的质保金按照合同总额的5%预留,剩余的95%按工程进度、时间节点向监理人支付监理费,付款方式详见下表:

华能新疆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焉耆光伏并网发电一期20MWp项目工程监理合同终稿

·

附件D:履约保函

华能新疆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焉耆华能光伏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发包人):

鉴于 山东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和贵方于20xx年9 月28 日(签约日期)签订了华能焉耆光伏并网发电一期20MW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合同,承担履行该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以及上述合同中要求乙方提交银行出据的下述金额的保函,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保证金,本银行同意为乙方出具此项保函。

本银行作为该合同的担保人,代表乙方承担着向贵方支付人民币金额(担保金额)肆万伍仟元整(大写)的责任。当乙方在履行合同中,由于违约致使贵方造成经济损失,贵方以书面文件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额内的任何付款时,本银行即给予支付,不挑剔、不争辩,也不要求贵方出据证明或说明背景或理由。

本银行放弃贵方应先向乙方要求赔偿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本银行提出要求的权力。

本银行进一步同意贵方与乙方之间的合同条件,合同项目下的服务内容发生变化、补充或修改后,本银行承担保函的责任也不变,有关上述变化、补充和修改也无须通知本银行。

本保函在上述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一直有效。

银行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打印全称并盖章) 法定代表人:张 恒 (打印姓名并签字):

银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花园路84号

邮政编码:250000

电 话: 日 期: 年 月 日

安全协议

委托人:焉耆华能光伏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监理人:山东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工程项目:华能焉耆光伏并网发电一期20兆瓦工程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保障工程建设及人员、设备、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管理条例》、华能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相关规定,结合华能焉耆光伏并网发电一期20兆瓦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此安全协议。

本协议作为工程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可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或申请上级仲裁,必要时可申请法律裁定。

第一条 委托方(甲方)安全责任:

(一)、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负有全面的监督、管理责任。应明确发布建设项目的安全方针、目标、政策和主要保证措施。

(二)、负责建立健全现场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出现的各类影响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安全健康方面的问题和因素,并担任主任委员,。

(三)、负责组建工程建设安委会安全监察办公室,聘用安全监察人员,并承担其费用。对乙方以及相关施工方的安全管理体系和网络进行监督检查,对其不足之处提出改进要求。

(四)、负责提供符合电力建设安全规程要求的安全文明施工基础条件。

(五)、参加人身死亡事故和其他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工程开工前向乙方进行必要的安全交底和告知,并审查乙方提交的安全施工措施和方案。

(七)、甲方必须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协调乙方与甲方各部门及各方面关系,同时在职责范围内为乙方排忧解难,做好服务。

(八)、甲方应定期不定期地组织乙方召开安全管理例会和安全工作例会,及时

向乙方传达上级部门和电力行业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通报,并监督学习和贯彻执行。

(九)、甲方有权对乙方施工过程中的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做出处罚;对在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上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或案件机构负责人有权提出撤换的要求。安全文明施工情况严重的直至提出终止合同的要求。

第二条 监理人(乙方)的安全责任:

(一)、必须实现的安全管理目标:

(1)、现场杜绝重伤、死亡事故及以上人身事故的发生,争取轻伤频率在2‰以下;

(2)杜绝重大机械、中毒、火灾、环境污染等事故和其他重大影响事故;

(3)、现场安全隐患整改率必须在规定时限内达到100﹪,杜绝现场重大隐患的出现;

(4)、现场发生火灾事故、火险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在规定时限内达到100﹪.

(5)力争施工现场创建为省级文明工地。

(二)、用工制度

(1)、乙方须严格遵守当地政府关于现场施工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任何因为乙方违反上述条例造成的案件、事故、事件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所有工人必须具备上岗证、暂住证(或必须遵守当地政府关于企业施工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任何因为乙方违反上述条例造成的案件、事故、事件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应遵守甲方上级制定的有关协作队伍的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关于分包管理的所有制度及规定,严禁使用未成年人和老、弱、病、残从事国家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工作,负责由此造成的各种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安全生产要求:

(1)、乙方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否则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责任或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熟悉并能自觉遵守、执行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以及

《火电工程施工现场专业检查标准》等相关各项规范。自觉遵守、执行地方政府、华能集团及甲方有关的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规定,并且积极参加各种有关促进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切实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3)、乙方必须尊重并且服从甲方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和管理模式,应建立恰当的模式与甲方管理模式相适应。按照经济合同有关条款加强自身管理,履行己方责任。

第四条 奖惩

工程建设奖惩要认真贯彻以责论处、重奖重罚的原则。根据《基建安全管理规定》,对安全施工中做出较大贡献者给予奖励。对安全施工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等不安全情况的责任者根据《基建安全管理规定》予以惩罚。

第五条 附则

(一)安全协议中虽未提及,但仍属违反《安规》,以及国家和华能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者,由甲方工程部酌情予以处罚,直至清出现场。

(二)本协议作为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焉耆华能光伏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乙 方:山东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

公司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授权委托人(签字): 授权委托人(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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