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答 辩 状
答辩人:姓名 姓别 年龄 民族 籍 贯职业。
因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第二篇:民 事 诉 状 (2)
民 事 诉 状
原告:殷志虎, 男, 汉族, 19xx年1月8日出生, 环县木钵镇殷家桥村殷家桥自然村人。联系电话:152xxxxxxxx
第一被告:韩兆明和道永兰(母子),韩兆明,男,汉族 , 年 月 日出生,环县曲子镇孟家寨村韩西塬自然村人 联系电话:138xxxxxxxx
道永兰,女,汉族, 年 月 日出生 , 环县曲子镇孟家寨村韩西塬自然村人。 联系电话:138xxxxxxxx
第二被告:郭聪珠,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环县木钵镇殷家桥村胡家湾自然村,联系电话:187xxxxxxxx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及刑事命案遗产追索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4250元,本息合计24250元。
二、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判由第一被告承担因包庇命案遗产追索给原告造成的所有损失3000元。
事实与理由
农历二0一三年正月初一,被告通过原告亲戚郭聪珠担保,以做贩卖牛羊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立据借款20000元,承诺按月息2﹒5﹪每月向原告支付利息500元。并承诺借用三个月后将这笔借款本息全部予以清偿。然而这笔借款还未到期,韩生宽就在农历二
0一三年二月十五日,因被告家属及其亲属图财害命、杀人灭口将韩生宽致死并把死者身上现金数万元拒为已有,第一被告母子道永兰和韩兆明二人伙同死者几位同胞兄弟极力包庇,拒不报案并私下分脏,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拒不向原告清偿借款本息,企图不了了之,后来竟然私下处理死者身上遗留下来的数万元现金,被告道永兰当时由于未参与处理,顾念与死者夫妻之情,后来去环县公安局报案,但由于死者之子韩兆明与死者同胞兄弟等六人(其余五人分别是韩生艺、韩生昌、韩生富、韩海军及韩闰录,有处理证据可查)私自处理,韩兆明惧怕追究自己法律责任,不敢去环县公安局签字,导致此案至今耽浅未了。原告在死者未安葬时去向死者家属及亲属追要欠款,当时由韩生艺等出面承诺安葬其弟后设法归还,有担保人郭聪珠等许多在场的人可以做证。但死者安葬后,原告多次催要,死者家属及其哥竟然再三推托,后来干脆不管,行为明显是在恶意赖账。
第二,死者死于韩生宽胞弟家中,其胞弟韩生富与韩生宽生前合伙做生意,在韩生宽死后,其胞弟韩生富将他们合伙的牛羊变卖一空。死者妻子道永兰和儿子韩兆明将死者生前用的运输工具两辆农用卡车、一辆三轮车及牛羊据为已有,拒不还债,这一切都说明死者家属及亲属完全有能力还债,但他们仍恶意赖账,拒不归还。
综上,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事实明确,被告拒不还款的行为显属无理。故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敬请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证据及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及住址:
1. 原告的《居民身份证》一张,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
2. 书证《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金额和利息约
定情况;
3. 证人郭聪珠,环县木钵镇殷家桥村胡家湾自然村,联系电
话:187xxxxxxxx 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过程。
4. 其他证据由贵院调查取证。
此致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殷志虎
二0一三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