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家桥大港农庄合伙经营协议书

时间:2024.4.5

杨家桥大港农庄合伙经营协议书

甲方:胡XX

乙方:刘XX

丙方:叶XX

丁方:蒋XX

戊方:李 勇

甲、乙、丙、丁、戊五方本着互利共赢,团结合作的精神,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杨家桥大港农庄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 合伙宗旨

利用各合伙人自身积累的经营管理经验和人脉关系,共同经营,使各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 合伙组织名称 、合伙经营项目

合伙组织名称为:杨家桥大港农庄

合伙经营项目为:农家风味餐饮、棋牌、垂钓等项目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10年,自20xx年2月1日起,至20xx年2月1日止。

第四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胡XX以货币方式出资,计人民币300000元。

2、乙方刘XX以货币方式出资,计人民币300000元。

3、丙方叶XX以货币方式出资,计人民币300000元。

4、丁方蒋XX以货币方式出资,计人民币300000元。

5、戊方李XX以货币方式出资,计人民币300000元。

6、甲、乙、丙、丁、戊五方的出资,于20xx年11月30日以前交齐,并存入指定的账户,由戊方管理账户并及时通报资金情况,其他合伙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7、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1500000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依法依协议分割。

第五条 工资、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工资分配:合伙组织经营期间,丙方工资为1000元/月,丁方工资为800元/月,每月暂补助丁方500元燃油费。其他合伙人不享受工资待遇。随着合伙经营的深入,利润可观后,经合伙人会议决定后可以提高工资水平。

1

2、盈余分配:除去原料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开支后剩下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每月的10号前清算出上一月的收支情况,若有盈余则以合伙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盈余。

3、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除名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组织造成经济损失;

(3)执行合伙组织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人有违反本协议第九条之规定的行为。

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财产份额的50%进行结算。

(二) 合伙组织财产份额的转让

合伙期间,未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合伙人不得随意转让其在合伙组织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第七条 合伙人会议、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合伙人会议制度

合伙人会议是本组织的最高权利机关,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必须贯彻执行。

1、召集:合伙人会议由合伙事务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2、时间:一般情况下每二周一次,具体召开时间由合伙执行董事根据情况决定;

3、表决权:每个合伙人在合伙人会议中均享有表决权,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重大事项决定应由占合伙组织财产份额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通过,一般事项决定由占合伙组织财产份额比例二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同意即可;

4、重大事项:须经合伙人会议中占合伙组织财产份额比例三分 2

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通过的重大事项是指:

(1)推举合伙事务执行董事、负责人等管理人员;

(2)增加、减少经营种类,调整经营项目,增加投入等;

(3)对各合伙人占有合伙组织财产份额和利润分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4)决定合伙组织的内部机构设臵和财务收支计划;

(5)决定合伙组织的经营价格和工资、奖金、福利制度;

(6)决定合伙组织的经营策略和经营计划;

(7)其它。

5、其它工作会议:

合伙事务管理人员每周主持召开一次有执行董事和全体职员参加的工作会议;

(二)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甲方胡XX为合伙事务董事长,其职责为:

1、召集主持合伙人会议,对合伙组织的重大事项 (如扩展业务、调整经营项目、经营策略等) 在各方意见难统一的情况下享有最后的决定权

2、对其他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监督;

(三)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乙方刘XX担任合伙事务的执行董事,负责农庄管理人员的管理。其职责为:

1、组织实施合伙人会议;

2、对管理人员的日常工作进行全面的监督和指导;

3、审核现金收付凭证及日常财务开支情况;

4、合伙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丙方叶XX、丁方蒋XX担任合伙事务的管理人员,负责农庄的日常经营管理。其职责为:

1、丙方叶XX职责:

①负责鱼塘看护、防病、喂饲料、换水等;

②负责菜园种植,确保时令蔬菜的供应;

③负责为垂钓客人提供服务;

④负责签收采购品、营业款;

⑤负责支付日常用品采购款,做好日报表;

⑥合伙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2、丁方蒋XX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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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编制员工出勤表,检查员工的出勤状况、仪表及个人卫生;

②对员工进行定期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技巧,掌握员工的思想动态;

③热情待客,态度谦和,妥善处理客人投诉,不断改善服务质量,加强现场督导,营业时间坚持在一线指挥,及时发现和纠正服务中产生的问题。与客人建立良好的关系,并将客人对食品的意见转告厨师,以改进工作;

④抓好餐具、用具等设施的清洁卫生,做好防火防盗,用水用电安全工作;

⑤做好各项用品的采购工作,确保采购物品质优价廉;

⑥合伙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戊方李XX负责合伙组织的资金和账目管理,并协助执行董事参与合伙组织的日常经营的监管。其职责为:

1、及时向其他合伙人通报资金情况;

2、负责各种规章制度及服务规范的制定;

3、及时将营业款存入农庄账户;

4、做好账目月报表;

5、根据执行董事的意见做好各项支出的拨付;

6、合伙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并对合伙事务的执行进行监督;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其占有合伙组织财产份额比例或者按本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组织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本合伙协议或合伙人会议授权,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组织名义进行业务活动,私自进行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 4

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如违反规定经营,应向本合伙组织支付前两年内经营所得利润最高月份利润(或平均利润)12倍的违约金;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如有违反,交易所得利益归合伙组织所有,给合伙组织造成的损失应该双倍赔偿;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书面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则按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应先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按少数服从多数进行投票表决解决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 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约定;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本协议一份5页,各合伙人各执一份;

(三)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全体合伙人签章处: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戊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5


第二篇:合伙经营协议书


绥阳县太白镇星火村黄康培砂石厂

合伙协议

第一条 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企业的名称: 绥阳县太白镇星火村黄康培砂石厂、 绥阳县太白镇太平砂石厂、太白镇包老砖厂。

第五条 主要经营场所:太白镇太平村大土角、太白镇太平村烂田湾河沟、太白镇太平村包老。

第六条 合伙目的:共同出资、共同设立、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繁荣市场经济,通过合法经营实现资产增值。

第七条 经营范围:建筑用砂、预制产品、自产自销。

第八条 合伙人姓名、名称及住所

合伙经营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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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及股份分配。

合伙经营协议书

以上出资金额在签订合伙协议之时已一次性出清。

第十条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1、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以上股份按比例分配和分担。

2、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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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经营协议书

3、企业年度的或者一定时期的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1、全体合伙人委托合伙人 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定期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合伙企业承担。

2、合伙企业办理变更、注销登记、设立分支机构、清算组备案、修改合伙协议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法律法规及本协议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1、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全体合伙人推举产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按期缴付出资,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经营记录。

2、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企业日常运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执行事务导致违约发生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对其他合伙人造 3

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3、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执行事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定将其除名,并推举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1) 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

(2)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特别重大损

失;

(3) 执行合伙事务时严重违背合伙协议,有不正当行

为。

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入伙、退伙

1、新合伙人入伙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协议。订立书面协议时,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

2、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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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合伙人入伙、退伙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合伙人入伙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订立书面协议。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符合本条第3款条件的,可以退伙。

5、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5

向人民法院起诉。

6、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办法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经营发生争议时,通过合伙人协商或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解决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解散与清算

1、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6

2、企业解散后,由清算人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结算,处理所有尚未了结的事务,还应当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清算人主要职责:

①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②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③清缴所欠税款;

④清理债权、债务;

⑤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⑥代表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赔偿其他合伙人的损失,按照合伙人承担责任类型,承担相应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对其进行起诉,追究刑事责任。

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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