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合同

时间:2024.4.5

广东省农村信用社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合同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合同

编号: 888 农信(2010)小借字第 888 号

注:19为贷款社机构号

001为顺序号

借款人: 朱XX

贷款人:888888888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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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村信用社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合同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合同

编号: 88 农信(2010)小借字第 888 号

借款人: 朱XX 身份证号: 8888888888888888 住所: 88888888888 邮政编码: 888888888

电话:888888888 传真:

贷款人: 88888888888888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XXX 职务: 主任 住所: 888888888 邮政编码: 514300

电话: 88888888888 传真: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贷款人经审查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承诺严格履约。

第一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于 养猪 。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贷款人有权监督借款的使用。

第二条 借款币种、金额及期限

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币种为人民币。

2、贷款人同意自20xx年 1月 31日起至20xx年 1月 30日止,在最高借款本金余额人民币(大写)壹万 元整(小写)10000.00 元内,根据借款人的需要和贷款人的可能,分次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注:小写金额须保留两位小数。

3、上述期间仅指贷款发放时间,不包括贷款到期时间。在此期间和最高借款本金余额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借款额度,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除非经贷款人同意,贷款人发放给借款人的具体每笔贷款之最后到期日将不超过20xx年 1月 30日。

第三条 放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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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授权贷款人直接将借款款项划入如下帐户:

帐户名:朱XX 帐号或卡号:88888888888888888888888 开户银行:8888888888888888888

第四条 借款利率

1、借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 (上/下)浮 40 %,据此确定月利率为 6.195‰, 并按下列公式换算:年利率=月利率×12,日利率=月利率/30。

2、借款发放前,基准利率调整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的,适用新的基准利率并按上述第1款的约定重新确定借款利率;借款发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借款利率按以下第 D 种方式处理:

A、利率实行一年一定,在借款期限内分段计息。借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上述第1款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该种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也无须另行通知借款人。

B、利率实行一季一定,在借款期限内分段计息。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季首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季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季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上述第1款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该种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也无须另行通知借款人。

C、利率实行一月一定,借款期限内分段计息。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月首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月份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月份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上述第1款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该种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也无须另行通知借款人。

D、在借款期限内不调整(即实行固定利率)。

E、其他: 。

3、基准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指银行同业公认的或通常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 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除贷款人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满足下列全部前提条件,贷款人才有义务 3

广东省农村信用社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合同 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贷款人在未全部满足下列前提条件下的放款,不构成贷款人的履约瑕疵):

1、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 账户。

2、借款人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贷款人的具体要求,办妥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续;

3、本合同已经生效、并且借款人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4、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交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文件资料,并经贷款人审查合格;

5、双方约定的其他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第六条 还款

1、还款原则: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任何还款,均按先还息后还本、息随本清的原则偿还。。贷款人与借款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付息: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自实际放款之日(即起息日)起按实际借款额和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借款 B (A、按月结息;B、按季结息;C、按年结息;D、利随本清),按月/季/年结息的,结息日固定为每 B (A、月;B、季末月;C、年末月)的第 25 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当日支付利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与借款本金一并支付,逾期付息属违约。

3、还本:借款人按以下第 (1) 种方式偿还借款本金:

(1)借款人于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本金。

(2)分期还款计划:借款人按借款凭证或附件《分期还款计划书》所载的分期还款计划偿还借款本金。

4、还款方式:借款人应于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及还款日前备足款项并存入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还款账户。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结息日及还款日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系统的经确认为还款账户的账户中扣收相应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此授权行为不再另行签发授权书。如还款账户为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名下账户,则该第三人应签发授权书,授权贷款人从该账户中扣收借款人应还款项。若借款人的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销户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扣款的,借款人应到贷款人指定网点进行还款,而且无法扣款的责任应由借款人全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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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未按时还款的,贷款人有权直接从还款账户及借款人在贷款人所属的农村信用社系统内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应还的借款本息、违约金等任何款项。

第七条 提前还款及借款展期

1、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本金时,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

2、借款人在向贷款人还清已到期应付款项的前提下方可提前还本。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本的,还须先结清当期应还款项。对于借款人提前偿还的本金,贷款人按照提前还款时本合同执行的贷款利率和提前还本的金额及上一结息日至提前还款日的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此前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调整。

3、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贷款人有权按下列第 (2) 种方式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

(1)贷款实际发放后 个月内提前还款的,违约金=提前归还金额× %;贷款实际发放满 个月后提前还款的,违约金=提前归还金额× %。

(2)其他方式:经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的可不收取违约金。

4、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需要办理借款展期时,应在借款到期前3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展期的,双方另行签订展期协议。如贷款人不同意展期,则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

第八条 借款人配偶承诺

1、借款人的配偶承诺如下:

(1)在借款人未通按本合同约定清偿借款本息时,同意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借款本息;

(二)在借款人因疾病、事故及其他客观因素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时代为履行各项义务;

(三)在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立即通知贷款人。

2、借款人配偶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借款人及其配偶承担。

第九条 借款人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

2、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家庭资产、财务资料、生产经营等方面的个人资料或企业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如经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可以在授权范围内对外披露借款人的资料。

3、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

4、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借款人应保证 5

广东省农村信用社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合同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的用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则。

5、承诺和保证其向贷款人或贷款人指定人员提供的一切文件资料或信息均是真实、可靠、有效的,绝无任何伪造、虚假或隐瞒之处。应按贷款人的要求向贷款人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之报告、报表、凭证、文件等资料及信息,并对其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6、积极配合贷款人及其授权代理人对借款人及担保人或担保财产的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

7、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未全部还清之前如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兼并、合资、对外投资、资产转让、申请停业以及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行为,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事先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同时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担保、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提前清偿债务以后方可实施。

8、借款人如出现下列事项或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构成威胁的任何事件时,借款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积极按贷款人的要求落实好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应付款项按期足额偿还的保障措施:

(1)借款人在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授信额度协议及其项下授信合同、担保合同或与其他任何债权人所签订的融资合同项下发生任何违约事项;

(2)借款人发生名称、住所地变更等事项;

(3)与借款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4)借款人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和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5)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未清偿前,借款人已承担或将承担债务、或有债务或向第三人提供抵、质押担保;

(6)借款人发生重大债权债务纠纷引起诉讼、仲裁等事件;

(7)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9、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未全部还清之前,借款人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其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能力的,应当提前7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

10、借款人不得转移资产以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

11、不得以任何有可能危及到自身偿债能力的方式处臵其资产,并不得向他人提供超过自身负担能力的任何担保。

12、借款人应当承担与本合同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运输、评估、登记、6

广东省农村信用社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合同 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以及因借款人原因导致贷款人以任何一种方式追索本合同项下债权所引起的费用。

13、为贷款人保守相关的商业秘密。

14、如借款人需向第三方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必须经贷款人书面同意。

15、借款人保证向贷款人提供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个人身份证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并承诺在上述信息变动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同时保证,贷款人根据上述信息发出的主张权利的有关凭据,借款人均可收到,因上述信息有误或未能及时更新而造成借款人未能收到贷款人主张权力的有关凭据而产生的后果均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条 贷款人权利和义务

1、贷款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和借款的使用等情况,要求借款人按期提供财务报表等文件、资料和信息。

2、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和借款人其他应付费用时,贷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所属的农村信用社系统内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划,且扣划凭据无须经借款人签认。

3、借款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应付数额的,贷款人应按照先还息后还本的原则进行操作。

4、借款人出现违约或其他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不利行为或情形时,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或向借款人主张提前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5、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贷款人可以就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且无需对由此而可能给借款人带来的影响承担任何责任。

6、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贷款人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借款人的相关信息。

7、在借款人完全满足本合同为其设定的义务、满足放款的前提下,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但因借款人原因造成延迟的除外。

8、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违约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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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即构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资料、信息或故意隐瞒与订立本合同有关

的重要事实;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3)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偿还或支付到期借款本息、费用及其他任何应

付款项;

(4)借款人在其他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项,可能影响借款

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

(5)借款人或家庭经营状况或财务状况恶化,或丧失商业信誉;

(6)借款人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及其它逃避债务的行为;

(7)借款人或家庭与第三人发生纠纷、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其它贷款

人认为会对其权益带来威胁或不利的事件,可能影响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

(8)借款人已经或将要丧失还款能力;

(9)在本合同借款期限届满以前,借款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

不履行本合同主要债务的;

(10)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还债务能力的事件;

(11)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发生下列事项之一,即构成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贷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借款;

(2)贷款人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及本合同的约定

擅自加收、变更加收借款利息或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借款人出现本合同第十二条第1款规定的任一违约事项,贷款人有权(但

非必须)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

(2)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3)宣布借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4)从借款人在贷款人所属的农村信用社系统的账户上划收任何币种的款

项,以偿付借款人偿付贷款人的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

(5)要求借款人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担保;

(6)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贷款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 计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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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贷款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收利息;

(8)借款人未按时偿付借款利息,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按每日 4计收复利;

(9)借款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除按本款第(7)、(8)、(9)项的约定计收利息、复利及罚息以外,贷款人还有权根据涉及的借款本金按每日每日1收取违约金;

(10)解除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

(11)采取本合同约定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措施。

2、贷款人出现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规定的行为,借款人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贷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提前还款。

3、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仲裁等任何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的签署、变更、修改、补充、有效、解释、履行和执行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或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时,以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

3、在争议未解决之前,除争议事项外,不影响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的执行。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条款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未作约定的部分,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2、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借款借据;

(2)分期还款计划书;

(3)双方认为必需的其他资料。

3、借款人声明和保证

(1)借款人清楚地知悉贷款人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2)借款人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借款人要求,贷款人已就本合同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借款人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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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村信用社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合同 充分理解。

(3)借款人有必要权利和授权及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从事其所经营的业务及签署和履行本合同。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

第十六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合同文本份数

本合同一式 贰 份,借款人执 壹 份,贷款人执 壹 份,其余 份暂由贷款人保存,以交相关部门或人士登记、备案或存档;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为本合同签字盖章栏,无正文)

借款人(签章): 贷款人(盖章):

有权签章人:

借款人配偶签字:

身份证号码:

签约日期:20xx年 1月 31日

签约地点: XX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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