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就业单位与毕业学校三方签署到基层
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毕业生
就业单位
毕业学校
签订本就业协议应遵守的条款
第一条 本《就业协议书》适用于初次就业的普通高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和毕业学校;符合《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暂行办法》(桂财教〔2015〕243号)规定范围内的县级以下基层单位。
第二条 签订本就业协议应当遵守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 毕业生与就业单位有权利了解对方的实际情况,被了解方应当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条 《就业协议书》如增加其他约定条款,约定条款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学校、县级资助管理部门、就业单位和毕业生的声誉及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协议经毕业生和就业单位、毕业学校签字盖章后生效,经就业单位所在地县级资助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资助办”)确认后作为毕业生申请学费补偿资格的依据。
第六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毕业生、就业单位、毕业学校和县资助办各一份。
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毕业生自愿到就业单位工作,承诺服务期限为三年或三年以上。
第二条 就业单位愿意接收毕业生到本单位就业,并向县级资助管理部门和毕业学校及时提供毕业生在职在岗工作变动情况、就业单位安排毕业生工作岗位情况。
第三条 毕业生未达到三年服务期限提前离岗时,需在离岗前10日向就业单位和县资助办书面提出离岗申请。
第四条 毕业生未达到三年服务期限离岗后,就业单位应在10日内书面告知县资助办。
第五条 毕业生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补偿资格后,就业单位每年9月配合县资助办做好该生在职在岗情况调查。
第六条 其他约定: 。
毕业生签字: 用人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人事主管姓名和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毕业学校就业管理部门盖章:
部门负责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第二篇:毕业生、就业单位与毕业学校三方签署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毕业生、就业单位与毕业学校三方签署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毕业生
就业单位
毕业学校
签订本就业协议应遵守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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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就业协议书》适用于初次就业的普通高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和毕业学校;符合《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
第二条 签订本就业协议应当遵守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 毕业生与就业单位有权利了解对方的实际情况,被了解方应当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条 《就业协议书》如增加其他约定条款,约定条款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学校、就业单位和毕业生的声誉及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协议经毕业生和就业单位、毕业学校签字盖章后生效,经毕业学校确认后作为毕业生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依据。
第六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毕业生、就业单位、毕业学校各一份。
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毕业生自愿到就业单位工作,承诺服务期限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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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三年以上。
第二条 就业单位愿意接收毕业生到本单位就业,并向毕业学校及时提供毕业生在职在岗工作变动情况。就业单位安排毕业生工作岗位情况: 。
第三条 毕业生未达到三年服务期限提前离岗时,需在离岗前10日向就业单位和毕业学校书面提出离岗申请。
第四条 毕业生未达到三年服务期限离岗后,就业单位应在10日内书面告知毕业学校。
第五条 毕业生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代偿资格后,毕业学校每年6月、12月向就业单位了解其在职在岗情况。
第六条 其他约定: 。
毕业生签字: 用人单位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毕业学校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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