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合作协议书
项目依托单位:甘肃省制造业信息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协作单位(一):天水长城开关厂有限公司
协作单位(二):兰州理工大学
就“高中压开关设备制造企业信息化集成技术研究”项目拟申报国家863计划达成以下协议,在项目研究、成果应用推广方面,我们确立由甘肃省制造业信息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牵头、联合天水长城开关厂有限公司、兰州理工大学,从组织结构上把研、产、学、用进行有机结合,发挥各自的优势,加速项目研发和应用推广进程。
甘肃省制造业信息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作为课题依托单位主要负责项目研究方案的制定、项目申报、技术论证、应用系统信息集成关键技术理论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等,自筹经费40万元; 天水长城开关厂有限公司负责项目组织实施与协调、项目论证、市场调研;提供测试用的环境、条件、场所、项目实施应用、项目成果转化等,自筹经费80万元;
兰州理工大学负责应用系统信息集成关键技术理论和应用基础研究、技术服务、人才培养等,自筹研发经费10万元;
项目争取到的资金由甘肃省制造业信息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作为项目研发费用,专款专用;项目研发期间取得的知识产权、专利归三方共同所有,若项目研发失败或达不到要求,三方负有共同责任。 依托单位:甘肃省制造业信息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协作单位(一):天水长城开关厂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协作单位(二):兰州理工大学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第二篇:演出项目合作协议书
演出项目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王菲演唱会事宜达成以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 合作宗旨
利用合伙人各自具备的资金优势和演出市场上所需,三方共同合作此活动。
第二条 合作项目名称
《20xx年王菲巡演青岛站》
第三条 合作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20xx年王菲巡演青岛站》演出,范围包括演出签约、演出宣传、演出宣传微电影、演出赞助、演出票房收益等
第四条 合作期限
合作日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五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出资 万,
2.乙方出资 万,
3.丙方出资 万,
4.各合伙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清,三方建立公共账户,由合作方甲方统一保管,乙、丙合作方有监督和核查权。
5.本次合作出资共计人名币 元。合作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第六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 盈余分配:除去出场费成本、公安报批成本、场馆成本、宣传成本等收入为净
利润,即合作创收盈余,此为合作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作方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 债务承担: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作债务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
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作方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 入伙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 新合伙人须承担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
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 退伙
1.自愿退伙。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合伙人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伙;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当然退伙: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八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甲方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 对合伙项目进行全面日常管理;
3. 订立经营策略,对外宣传联络;
4.
5.
第九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合伙人的权利:
1. 合伙十五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
人都有表决权,重大事项应有占出资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执行;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财产合伙
人共有;
4. 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 合伙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禁止行为
一 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四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 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名称继续经营原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第十二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 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 合伙事务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销;
6.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 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
合伙人或者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4. 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